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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 欄位 | 值 | 語言 |
|---|---|---|
| dc.contributor.advisor | 林鈺雄 | |
| dc.contributor.author | Ting-Yi Chu | en |
| dc.contributor.author | 朱庭儀 | zh_TW |
| dc.date.accessioned | 2021-06-17T02:12:37Z | - |
| dc.date.available | 2018-01-04 | |
| dc.date.copyright | 2018-01-04 | |
| dc.date.issued | 2017 | |
| dc.date.submitted | 2017-12-22 | |
| dc.identifier.citation | 中文文獻(依姓氏筆畫排序)
1. 司法院,《司法週刊》,第1826期,2016年11月,頁1-4。 2. 朱庭儀,〈刑事程序中被告潛逃-犯罪所得沒收程序如何繼續?〉,《法務通訊》,第2854期,2017年6月,頁7-10。 3. 林宗志,〈論犯罪資產之沒收與保全─以第三人正當權利保障為中心〉,《輔仁法學》,第48期,2014年12月,頁187-256。 4. 林鈺雄,〈利得沒收之法律性質與審查體系-兼論立法之展望〉,《月旦法學雜誌》,第238期,2015年3月,頁53-84。 5. 林鈺雄,〈利得沒收新法之審查體系與解釋適用〉,《月旦法學雜誌》,第251期,2016年4月,頁6-34(後收錄於:林鈺雄主編,《沒收新制(一):刑法的百年變革》,2016年7月,台北:元照)。 6. 林鈺雄,〈沒收之程序問題—德國法之鳥瞰與借鏡(上)(下)〉,《月旦法學教室》,第151/152期,2015年5/6月,頁58-71/68-74(後收錄於:林鈺雄主編,《沒收新制(二):經濟刑法的新紀元》,2016年9月,台北:元照)。 7. 林鈺雄,〈性招待利益能否及如何沒收?-兼論利得沒收新法之適用〉,《台灣法學雜誌》,第287期,2016年1月,頁17-31(後收錄於:林鈺雄主編,《沒收新制(二):經濟刑法的新紀元》,2016年9月,台北:元照)。 8. 林鈺雄,〈法人犯罪及不法利得之沒收-評大統混油案刑事判決〉,《台灣法學雜誌》,第261期,2014年12月,頁94-111。 9. 林鈺雄,〈金錢利得及其替代價額之沒收—評104年度台上字第1500號判決(追徵、抵償)〉,《月旦裁判時報》,第41期,2015年11月,頁28-39(後收錄於:林鈺雄主編,《沒收新制(二)經濟刑法的新紀元》,2016年9月,台北:元照)。 10. 林鈺雄,〈綜覽沒收程序新法(上)/(下)〉,《月旦法學教室》,第174/175期,2017年4/5月,頁44-56/47-57。 11. 林鈺雄,〈綜覽沒收新舊法(上)/(下)〉,《月旦法學教室》,第162/163期,2016年4/5月,頁52-70/53-63(後收錄於:林鈺雄主編,《沒收新制(一):刑法的百年變革》,2016年7月,台北:元照)。 12. 林鈺雄,〈德國刑事沒收程序逐條釋義─第三人參與、單獨宣告及事後程序 (§§430 ff. StPO)〉,《法學叢刊》,第246(第62卷第2期)/247期(第62卷第3期),2017年4/7月,頁1-18/1-19。 13. 林鈺雄,〈論中間程序-德國起訴審查制的目的、運作及立法論〉,《月旦法學雜誌》,第88期,2002年9月,頁69-84。 14. 林鈺雄,《刑事訴訟法(上冊)》,2010年9月,第6版。 15. 林鈺雄,《刑事訴訟法(下冊)》,2010年9月,第6版。 16. 法務部審訂,何賴傑、林鈺雄審譯,《德國刑法典》,2017年6月,台北:元照; 17. 許絲捷,〈第三人利得沒收-繼承型〉,《法務通訊》,第2867期,2017年9月,頁3-6。 18. 連孟琦,《德國刑事訴訟法》,2016年9月,台北:元照。 19. 陳文貴,〈犯罪所得優先保護被害人權利之實踐〉,《全國律師》,第20卷第6期,2016年6月,頁4-14。 20. 陳重言,〈第三人利得沒收之立法必要及其基礎輪廓-源自德國法規範與實務之啟發〉,《月旦法學雜誌》,第238期,2015年3月,頁85-101(後收錄於:林鈺雄主編,《沒收新制(一):刑法的百年變革》,2016年7月,台北:元照)。 21. 黃彥翔,〈論犯罪所得沒收〉,《國立臺灣大學碩士論文》,2017年6月。 22. 楊雲驊,〈新修正刑法之「獨立宣告沒收」〉,《月旦法學雜誌》,第255期,2016年8月,頁75-90(後收錄於:林鈺雄主編,《沒收新制(二):經濟刑法的新紀元》,2016年9月,台北:元照)。 23. 蔡彩貞,〈我國刑事沒收特別程序之建制與淺析〉,《司法週刊》,第1805期(別冊),2016年7月,頁4-19。 24. 賴文萍、高瑞瑤,〈有關沒收新制程序修法介紹〉,《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105年10月號,2016年10月,頁3-6。 25. 賴彌鼎,〈略論第三人沒收新制之程序保障〉,《全國律師》,第20卷第6期,2016年6月,頁25-35。 26. 薛智仁,〈2016年刑事程序法回顧:沒收程序法、羈押閱卷與證據法則〉,《臺大法學論叢》,第46卷特刊,2017年11月,頁1493-1529。 德國文獻(依姓氏字母排序) 1. Burghart, in: Satzger/Schluckebier/Widmaier, Strafprozessordnung, 2014, Carl Heymanns. 2. Göbel, Strafprozess, 7. Aufl., 2009, C. H. Beck. 3. Gössel, in: Löwe/Rosenberg, Die Strafprozessordnung und das Gerichtsverfassungsgesetz, Band 8, 26. Aufl., 2009, De Gruyter. 4. Graalmann-Scheerer, in: Löwe/Rosenberg, Die Strafprozessordnung und das Gerichtsverfassungsgesetz, Band 1, 26. Aufl., 2009, De Gruyter. 5. Herzog/ Mülhausen, Geldwäschebekämpfung und Gewinnabschöpfung : Handbuch der straf- und wirtschaftsrechtlichen Regelungen, 2006, C. H. Beck. 6. Kiethe, in: Radtke/Hohmann, Strafprozessordnung, 2011, Vahlen. 7. Kurth, in: Julius/Gercke/Kurth/Lemke/Pollähne/Rautenberg/Temming/Woynar/Zöller, Strafprozessordnung, 4. Aufl., 2009, C. F. Müller. 8. Lohse, in: Krekeler/Löffelmann, Strafprozessordnung, 2007, DeutscherAnwaltVerlag. 9. Metzger, in: Kleinknecht/Müller/Reitberger, KMR-StPO, 42. Lieferung, Mai 2006, Carl Heymanns. 10. Meyer-Goßner, in: Meyer-Goßner/Schmitt, Strafprozessordnung, 59. Aufl., 2016, C. H. Beck. 11. Pfeiffer, Strafprozessordnung, 5. Aufl., 2005, C. H. Beck. 12. Podolsky/Brenner, Vermögensabschöpfung im Straf- und Ordnungswidrigkeitenverfahren: Leitfaden für die Praxis, 5. Aufl., 2012, Boorberg. 13. Rönnau, Die Vermögensabschöpfung in der Praxis, 2. Aufl., 2015, C. H. Beck. 14. Saliger, Kindhäuser/Neumann/Paeffgen, Strafgesetzbuch, 4. Aufl., 2013, Nomos. 15. Schmidt, Gewinnabschöpfung im Straf- und Bußgeldverfahren : Handbuch für die Praxis, 2006, C. H. Beck. 16. Schmidt, in: Hannich, Karlsruher Kommentar zur Strafprozessordnung, 7. Aufl., 2013, C. H. Beck. 17. Schmitt, in: Meyer-Goßner/Schmitt, Strafprozessordnung, 59. Aufl., 2016, C. H. Beck. 18. Weßlau, in: Wolter, Systematischer Kommentar zur Strafprozessordnung Mit GVG und EMRK, Band 8, 4. Aufl., 2013, Carl Heymanns. | |
| dc.identifier.uri |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68098 | - |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揮別過去晦暗的空窗,我國犯罪所得沒收自2016年7月1日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新增修條文生效後,終於進入一個新的時代,除了從實體法上緊追「剝奪犯罪所得」之目標,程序上更有扣押、假扣押、發還被害人、客體程序等設計配套,除此之外,尚有本文通篇所要討論的「參與」制度,佔了此次刑事訴訟法之增修相當大部分。「參與」以一言蔽之,就是期望犯罪所得沒收能夠構築在程序保障之上,合憲地達到剝奪犯罪所得、遏止經濟犯罪之目標。
本文以德國之「參與」出發,在忠實呈現制度原生國之規範後,以此為基探討我國「參與」之樣貌、以及運作上究竟應何往何從,希冀我國犯罪所得沒收之參與程序,不至在欠缺繼受脈絡理解之下,迷失在純粹的說文解字之中,更不願「剝奪犯罪所得」之理想反而在程序裡摔跤。在繁複的說明中,以下四點尤值得我國多所關注,一是能以「參與」方式進入程序之第三人範圍,二是公司負責人作為被告兼充公司參與代表之正當性,三是法院為參與人指定代理人之可能,四為簡易程序、協商程序、與事後程序在「不延宕本案程序」上之斷裂。 | zh_TW |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From 1st July 2016 onwards, regulations concerning confiscation of illegal proceeds in Criminal Code and The Code of Criminal Procedure in Taiwan were applied, which heralded a brand new epoch in Taiwan as confiscation as an issue had fallen into a state of neglect over the bygone decades. These new regulations, in the perspective of substantive law, focus on the deprivation of illegal proceeds, and also in the aspect of procedural law, establish several complementary measures including seizure, provisional attachment, return-to-the-victim provision, independent confiscation proceedings, etc. Apart from the provisions above, ‘the participation of the third persons’, which this study is all about, constitutes one of the major portions of the above-mentioned amendment to law. The ‘participation’, in brief, functions as the procedural due process, helping the confiscation serve its purpose: the constitutional deprivation of the proceeds derived from criminal activities and the nullification of the motivation behind committing a crime.
This study begins with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participation’ in the confiscation proceedings in Germany, which is the model for the related regulations in Taiwan; on this basis, the ‘participation’ in Taiwan is discussed next, including its formulated structure and precisely how it is supposed to be applied. With this comparative macro-approach, it is hoped that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relating regulations in Taiwan would not go awry with only literal translation due to the lack of comprehensive understanding from the original model, and therefore would not impede the confiscation. In the study, there are 4 issues that are especially worthy of notice in Taiwan: (1) Who can be the one participating, (2) the justification for the representatives to still represent their company as the participant while they are already defendants in the relating cases, (3) the possibility that the participants get a court-appointed representative, and (4) the deviation from the spirit of causing no undue delay in the proceedings, which especially can be a problem in the summary procedure, the bargaining process, and the subsequent proceedings, in which the previous confiscation order may be revoked. | en |
| dc.description.provenance | Made available in DSpace on 2021-06-17T02:12:37Z (GMT). No. of bitstreams: 1 ntu-106-R03a21055-1.pdf: 4712556 bytes, checksum: 3c139c214b63d23192918bdcb863c27e (MD5) Previous issue date: 2017 | en |
|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 1 第一項 思維鞏固:經濟問題,經濟解決! 1 第二項 問題意識:干預第三人之必要配套 4 第三項 研究目標:實體與程序的順暢運作 5 第二節 研究內容 6 第一項 研究範圍 6 第二項 用語說明 7 第三項 名詞定義 7 第一款 利得沒收、狹義沒收 7 第二款 參與 8 第三款 參與人、參與關係人 8 第四款 第三人、第三人* 9 第三節 研究方法 10 第一項 文獻回顧 10 第二項 比較法研究:以德國註釋書為主要來源 11 第三項 我國法分析 12 第四節 論文架構 12 第二章 德國利得沒收之第三人程序參與 14 第一節 本文所指「利得沒收(Verfall)」 14 第一項 犯罪行為人之利得沒收 (德國刑法第73條第1項第1句及第73a條) 14 第二項 第三受領人*之利得沒收 (德國刑法第73條第3項及第73a條) 14 第三項 第三所有人*之利得沒收 (德國刑法第73條第4項) 15 第二節 第三人程序參與之運作 17 第一項 德國沒收程序參與之規範架構 17 第二項 參與的意義與內涵 18 第一款 意義 18 第二款 不延宕訴訟程序之誡命 18 第一目 內涵與其體現 18 第二目 違反之認定與效果 19 第三款 權利或義務:「參與」之定性 20 第一目 原則:參與權 20 第二目 例外:親自出庭義務 21 一 、法院命參與人親自出庭 21 二 、法院之拘提裁量權 22 第三項 參與的要件 23 第一款 形式要件 23 第二款 實體要件-人的要件 23 第一目 為「被告以外之人」 23 第二目 自然人所應具備之能力 24 第三目 不同參與人之個別要件 25 一 、德國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26 (一) 針對實體法上之第三受領人*(德國刑法第73條第3項及第73a條) 26 (二) 不適用德國刑事訴訟法第431條第1項第2、3句 26 二 、德國刑事訴訟法第431條第1項第1句第1款 27 (一) 針對實體法上第三所有人*(德國刑法第73條第4項) 27 (二) 適用德國刑事訴訟法第431條第1項第2、3句? 28 三 、德國刑事訴訟法第431條第1項第1句第2款? 29 第四目 參與人死亡 29 一 、區分性質說:區分沒收性質以決定繼承人承擔與否 29 二 、其他見解 30 第三款 實體要件-時的要件 30 第四款 不須考量參與之情況 31 第一目 利得沒收已被排除在審查之外時(德國刑事訴訟法第430條) 31 第二目 顯然由被害人優先時(德國刑法第73條第1項第2句) 32 第三目 顯然適用過苛調節條款時(德國刑法第73c條第1項) 32 第四目 第三人捨棄參與時 33 第四項 參與的裁定 33 第一款 法院依職權(von Amts wegen) 33 第一目 內涵與意義 33 第二目 仍允許聲請 34 第二款 事前聽詢 34 第三款 准予參與 36 第一目 裁定參與:不可抗告 36 第二目 告知第三人:不要式之告知即可 37 第三目 事後撤銷參與裁定 38 第四款 駁回參與 38 第一目 駁回裁定:可立即抗告 38 第二目 何謂立即抗告 39 第三目 抗告權人 40 第四目 裁定送達第三人:附上駁回理由與救濟提示 40 第五目 事後重新准予參與 41 第五項 參與的範圍 42 第一款 範圍界定:恆不含「被告罪責」部分 42 第二款 參與範圍外:適用證人規定 42 第六項 參與人的權利 43 第一款 受審判期日與其他相關資訊送達 45 第一目 審判期日通知或傳喚 45 一 、原則:以送達方式通知審判期日庭期 45 二 、例外:以傳喚方式命參與人親自出庭 45 第二目 明文應曉示事項 46 第三目 起訴書與開啟裁定之通知 46 第四目 裁判送達 47 第二款 選任代理人與法院指定代理人 48 第一目 代理人產生途徑:選任、指定 49 一 、選任代理人 49 二 、指定代理人 50 (一) 指定事由 50 (二) 法院裁量? 51 (三) 抗告 52 第二目 代理人之權限 53 第三目 共同代理之合法性 55 第三款 法定聽審的若干權利 55 第四款 救濟權 56 第一目 概論 56 第二目 上訴法院審查範圍 58 一 、原則:不包含「被告有罪」部分 58 二 、例外 58 (一) 包含「被告有罪」部分 58 (二) 「被告罪責」部分仍非參與範圍 60 第三目 事實審上訴的特殊性 60 第四目 法律審上訴的特殊性 60 第五款 再審權(Wiederaufnahmebefugnis) 61 第一目 再審權之爭 61 第二目 再審的合法性 62 一 、從德國刑事訴訟法第363條第1項分析 62 二 、從德國刑事訴訟法第439條第6項分析 62 三 、從德國刑事訴訟法第433條第1項分析 63 四 、其它否定再審合法性的論述 63 (一) 否定參與人再審權之見解 63 (二) 對上述否定見解之反駁 64 第三目 再審的限制 64 第四目 再審的裁判 64 第七項 捨棄參與 65 第一款 何謂「捨棄參與」 65 第二款 捨棄標的:法定聽審權 66 第三款 不可撤回性 66 第四款 排除法院之親自出庭命令 66 第三節 未能參與之彌補:事後程序(Nachverfahren) 67 第一項 何謂「事後程序」 67 第二項 第一階段:合法與否(Zulässigkeit) 67 第一款 聲請程式 68 第二款 聲請權人 69 第一目 得為參與人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69 第二目 被害人與被告非聲請權人 69 第三款 聲請期間 70 第一目 主觀期間 70 第二目 除斥期間(Ausschlussfrist) 70 第四款 不同聲請人之個別要件 71 第一目 德國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1句之情況 71 第二目 德國刑事訴訟法第431條第1項第1句第1款之情況 71 第五款 運用之時機具體例示 72 第六款 不適用之時機具體例示 72 第三項 事後程序聲請對執行之影響 73 第一款 德國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1句之類型 73 第二款 德國刑事訴訟法第431條第1項第1句第1款之類型 73 第四項 第二階段:有無理由(Begründetheit) 74 第一款 實質審查有無理由 74 第一目 審查範圍 74 第二目 判斷標準 75 第三目 原則裁定,例外判決 75 第二款 不實質審查而逕行撤銷的可能性 76 第五項 與再審之關聯 76 第四節 特殊模式之參與 77 第一項 處刑令程序之參與 77 第一款 何謂處刑令(Strafbefehl) 77 第二款 以處刑令宣告沒收之參與 78 第一目 參與時點 78 第二目 參與人之權利 79 一 、受相關資訊送達 79 二 、異議權 80 第三目 處刑令異議後之程序 80 一 、被告有異議時 80 二 、只有參與人異議時 81 (一) 原則裁定,例外判決 82 (二) 參與人缺席仍可審理 82 (三) 參與人受限之救濟權 83 (四) 審查範圍不含「被告有罪」部分 83 第二項 單獨沒收程序(客體程序)之參與 84 第一款 何謂單獨沒收程序(客體程序) 84 第二款 不適用之程序規定 85 第三款 客體程序之參與 85 第一目 參與時點 86 第二目 參與人之權利 86 一 、受相關資訊送達 86 二 、選任或指定代理人 87 三 、救濟權 87 第三目 參與人無捨棄參與可言 88 第四目 命參與人親自出庭 88 第五節 偵查時的地位(德國刑事訴訟法第432條) 88 第一項 偵查時之聽詢(Anhörung) 89 第一款 目的 89 第二款 聽詢時點 89 第三款 免聽詢之情況 90 第一目 沒收效果將被排除(德國刑事訴訟法第430條) 90 第二目 偵查即將終止且不能期待單獨沒收會發生 90 第三目 參與關係人已捨棄參與(德國刑事訴訟法第431條第6項) 91 第四目 聽詢不可執行時 91 第五目 危害偵查 91 第四款 聽詢之方式與內容 91 第二項 偵查時之訊問(Vernehmung) 92 第一款 參與關係人無「訊問請求權」 92 第二款 準用「訊問被告」之規定 93 第一目 準用時機 93 第二目 準用理由 93 第三目 準用範圍 94 第四目 準用效果 94 第三項 偵查時之代理人 95 第一款 選任代理人 95 第二款 指定代理人 96 第六節 小結 96 第一項 德國參與之具體案例 96 第二項 案例解析 97 第三章 我國犯罪所得沒收之第三人程序參與 100 第一節 本文所指犯罪所得沒收 (我國刑法第38-1條第1, 2, 3項) 100 第二節 第三人程序參與之運作 101 第一項 我國程序參與之規範架構 101 第二項 參與之意義與內涵 102 第一款 意義 102 第二款 不延宕本案程序之精神 103 第三款 權利或義務:「參與」之定性 104 第一目 原則:參與權 104 第二目 例外:親自出庭義務 105 一 、法院命參與人親自出庭 105 二 、法院之拘提裁量權 106 第三項 參與之要件 106 第一款 形式要件 106 第二款 實體要件-人的要件 107 第一目 被告以外之第三人 107 第二目 被害人? 108 第三目 (廣義)共犯 112 第三款 實體要件-時的要件 118 第四款 不須考量參與的情況 119 第一目 為訴訟經濟免予沒收時(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55-15條) 119 第二目 優先發還被害人時(我國刑法第38-1條第5項) 119 第三目 適用過苛調節條款時(我國刑法第38-2條第2項) 119 第四目 第三人捨棄參與時 120 第四項 參與的裁定 121 第一款 法院依職權 121 第一目 內涵與意義 121 第二目 仍允許聲請 121 一 、聲請權人 121 (一) 第三人、檢察官 121 (二) 被告? 122 二 、有聲請即有裁定? 122 (一) 審理中檢察官之聲請 123 (二) 第三人之聲請 124 (三) 起訴時檢察官記載於起訴書 125 第二款 事前聽詢 127 第三款 准予參與 127 第一目 裁定參與,不可抗告 127 第二目 裁定上之其他記載 128 第三目 事後撤銷參與裁定 129 第四款 駁回參與 130 第一目 駁回裁定,可抗告 130 第二目 抗告權人 131 第三目 事後重新准予參與之可能性 131 第五項 參與的範圍 132 第六項 參與人的權利 132 第一款 受審判期日與其他相關資訊送達 133 第一目 審判期日通知或傳喚 133 第二目 明文應曉示事項 133 第三目 起訴書送達? 134 第四目 裁判送達 135 第二款 使用代理人 135 第一目 選任代理人 135 第二目 法院無由指定代理人 136 第三款 程序上其他權利 137 第四款 救濟權 137 第一目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55-27條之規定對象 138 第二目 參與人上訴範圍 139 第五款 再審權? 141 第七項 捨棄參與 141 第一款 若已有參與裁定,法院應撤銷之 141 第二款 法院仍須依職權調查沒收要件 142 第三款 不可撤回性 142 第四款 排除法院之親自出庭命令 143 第三節 未能參與的彌補:事後程序 143 第一項 何謂「事後程序」 143 第二項 第一階段:合法與否 144 第一款 聲請程式 144 第二款 聲請權人 144 第一目 得為參與人之人(即受沒收宣告之第三人) 144 第二目 被害人? 145 第三款 聲請期間 145 第四款 釋明非因過失 146 第三項 第二階段:聲請有無理由 146 第四項 事後程序聲請對執行之影響 147 第五項 適用與不適用時機具體例示 147 第六項 第三階段:法院更為審判 148 第七項 與德國法事後程序之迥異 149 第一款 大結構之差異 149 第二款 程序耗時之差異 152 第三款 聲請事後程序對執行之影響 153 第一目 以德國刑事訴訟法第439條為依據之正確性 153 第二目 執行可能之繁冗程度 154 第四節 特殊模式之參與 155 第一項 簡易程序之參與 155 第一款 所謂簡易程序 155 第二款 以簡易程序宣告沒收之參與 156 第三款 小結:犧牲簡化程序並非保障參與人之不可不然 158 第二項 協商程序之參與 159 第一款 所謂協商程序 159 第二款 以協商程序沒收之參與 160 第三項 單獨沒收程序之參與 160 第一款 所謂單獨沒收程序 160 第二款 單獨宣告沒收之參與 161 第一目 參與人之範圍 161 一 、(隱形的)被告 162 二 、繼承人 162 (一) 程序上作為參與人 162 (二) 對繼承人宣告沒收之實體法依據 165 第二目 參與人之權利 168 第五節 偵查時的地位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55-13條第1、2項) 168 第六節 小結 168 第四章 結論 171 參考文獻 173 | |
| dc.language.iso | zh-TW | |
| dc.subject | 事後程序 | zh_TW |
| dc.subject | 程序參與 | zh_TW |
| dc.subject | 參與權 | zh_TW |
| dc.subject | 參與人 | zh_TW |
| dc.subject | 第三人 | zh_TW |
| dc.subject | 利得沒收 | zh_TW |
| dc.subject | 犯罪所得沒收 | zh_TW |
| dc.subject | Dritter | en |
| dc.subject | illegal proceeds | en |
| dc.subject | the third persons | en |
| dc.subject | participant | en |
| dc.subject | participation | en |
| dc.subject | Verfall | en |
| dc.subject | confiscation | en |
| dc.subject | Beteiligter | en |
| dc.subject | Beteiligung | en |
| dc.subject | Nachverfahren | en |
| dc.title | 犯罪所得沒收之第三人程序參與 | zh_TW |
| dc.title | Participation of Third Persons in Criminal Proceedings concerning Confiscation of Illegal Proceeds | en |
| dc.type | Thesis | |
| dc.date.schoolyear | 106-1 | |
| dc.description.degree | 碩士 | |
| dc.contributor.oralexamcommittee | 林明昕,王士帆,連孟琦 | |
| dc.subject.keyword | 犯罪所得沒收,利得沒收,第三人,參與人,參與權,程序參與,事後程序, | zh_TW |
| dc.subject.keyword | confiscation,illegal proceeds,the third persons,participant,participation,Verfall,Dritter,Beteiligter,Beteiligung,Nachverfahren, | en |
| dc.relation.page | 176 | |
| dc.identifier.doi | 10.6342/NTU201704491 | |
| dc.rights.note | 有償授權 | |
| dc.date.accepted | 2017-12-25 | |
| dc.contributor.author-college | 法律學院 | zh_TW |
| dc.contributor.author-dept | 法律學研究所 | zh_TW |
| 顯示於系所單位: | 法律學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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