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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NTU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 Repository
  2. 法律學院
  3. 法律學系
請用此 Handle URI 來引用此文件: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68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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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 欄位值語言
dc.contributor.advisor林鈺雄
dc.contributor.authorTing-Yi Chuen
dc.contributor.author朱庭儀zh_TW
dc.date.accessioned2021-06-17T02:12:37Z-
dc.date.available2018-01-04
dc.date.copyright2018-01-04
dc.date.issued2017
dc.date.submitted2017-12-22
dc.identifier.citation 中文文獻(依姓氏筆畫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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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林鈺雄,〈法人犯罪及不法利得之沒收-評大統混油案刑事判決〉,《台灣法學雜誌》,第261期,2014年12月,頁9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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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林鈺雄,〈綜覽沒收新舊法(上)/(下)〉,《月旦法學教室》,第162/163期,2016年4/5月,頁52-70/53-63(後收錄於:林鈺雄主編,《沒收新制(一):刑法的百年變革》,2016年7月,台北: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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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identifier.uri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68098-
dc.description.abstract揮別過去晦暗的空窗,我國犯罪所得沒收自2016年7月1日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新增修條文生效後,終於進入一個新的時代,除了從實體法上緊追「剝奪犯罪所得」之目標,程序上更有扣押、假扣押、發還被害人、客體程序等設計配套,除此之外,尚有本文通篇所要討論的「參與」制度,佔了此次刑事訴訟法之增修相當大部分。「參與」以一言蔽之,就是期望犯罪所得沒收能夠構築在程序保障之上,合憲地達到剝奪犯罪所得、遏止經濟犯罪之目標。
本文以德國之「參與」出發,在忠實呈現制度原生國之規範後,以此為基探討我國「參與」之樣貌、以及運作上究竟應何往何從,希冀我國犯罪所得沒收之參與程序,不至在欠缺繼受脈絡理解之下,迷失在純粹的說文解字之中,更不願「剝奪犯罪所得」之理想反而在程序裡摔跤。在繁複的說明中,以下四點尤值得我國多所關注,一是能以「參與」方式進入程序之第三人範圍,二是公司負責人作為被告兼充公司參與代表之正當性,三是法院為參與人指定代理人之可能,四為簡易程序、協商程序、與事後程序在「不延宕本案程序」上之斷裂。
zh_TW
dc.description.abstractFrom 1st July 2016 onwards, regulations concerning confiscation of illegal proceeds in Criminal Code and The Code of Criminal Procedure in Taiwan were applied, which heralded a brand new epoch in Taiwan as confiscation as an issue had fallen into a state of neglect over the bygone decades. These new regulations, in the perspective of substantive law, focus on the deprivation of illegal proceeds, and also in the aspect of procedural law, establish several complementary measures including seizure, provisional attachment, return-to-the-victim provision, independent confiscation proceedings, etc. Apart from the provisions above, ‘the participation of the third persons’, which this study is all about, constitutes one of the major portions of the above-mentioned amendment to law. The ‘participation’, in brief, functions as the procedural due process, helping the confiscation serve its purpose: the constitutional deprivation of the proceeds derived from criminal activities and the nullification of the motivation behind committing a crime.
This study begins with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participation’ in the confiscation proceedings in Germany, which is the model for the related regulations in Taiwan; on this basis, the ‘participation’ in Taiwan is discussed next, including its formulated structure and precisely how it is supposed to be applied. With this comparative macro-approach, it is hoped that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relating regulations in Taiwan would not go awry with only literal translation due to the lack of comprehensive understanding from the original model, and therefore would not impede the confiscation.
In the study, there are 4 issues that are especially worthy of notice in Taiwan: (1) Who can be the one participating, (2) the justification for the representatives to still represent their company as the participant while they are already defendants in the relating cases, (3) the possibility that the participants get a court-appointed representative, and (4) the deviation from the spirit of causing no undue delay in the proceedings, which especially can be a problem in the summary procedure, the bargaining process, and the subsequent proceedings, in which the previous confiscation order may be revoked.
en
dc.description.provenanceMade available in DSpace on 2021-06-17T02:12:37Z (GMT). No. of bitstreams: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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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vious issue date: 2017
en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 1
第一項 思維鞏固:經濟問題,經濟解決! 1
第二項 問題意識:干預第三人之必要配套 4
第三項 研究目標:實體與程序的順暢運作 5
第二節 研究內容 6
第一項 研究範圍 6
第二項 用語說明 7
第三項 名詞定義 7
第一款 利得沒收、狹義沒收 7
第二款 參與 8
第三款 參與人、參與關係人 8
第四款 第三人、第三人* 9
第三節 研究方法 10
第一項 文獻回顧 10
第二項 比較法研究:以德國註釋書為主要來源 11
第三項 我國法分析 12
第四節 論文架構 12
第二章 德國利得沒收之第三人程序參與 14
第一節 本文所指「利得沒收(Verfall)」 14
第一項 犯罪行為人之利得沒收 (德國刑法第73條第1項第1句及第73a條) 14
第二項 第三受領人*之利得沒收 (德國刑法第73條第3項及第73a條) 14
第三項 第三所有人*之利得沒收 (德國刑法第73條第4項) 15
第二節 第三人程序參與之運作 17
第一項 德國沒收程序參與之規範架構 17
第二項 參與的意義與內涵 18
第一款 意義 18
第二款 不延宕訴訟程序之誡命 18
第一目 內涵與其體現 18
第二目 違反之認定與效果 19
第三款 權利或義務:「參與」之定性 20
第一目 原則:參與權 20
第二目 例外:親自出庭義務 21
一 、法院命參與人親自出庭 21
二 、法院之拘提裁量權 22
第三項 參與的要件 23
第一款 形式要件 23
第二款 實體要件-人的要件 23
第一目 為「被告以外之人」 23
第二目 自然人所應具備之能力 24
第三目 不同參與人之個別要件 25
一 、德國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26
(一) 針對實體法上之第三受領人*(德國刑法第73條第3項及第73a條) 26
(二) 不適用德國刑事訴訟法第431條第1項第2、3句 26
二 、德國刑事訴訟法第431條第1項第1句第1款 27
(一) 針對實體法上第三所有人*(德國刑法第73條第4項) 27
(二) 適用德國刑事訴訟法第431條第1項第2、3句? 28
三 、德國刑事訴訟法第431條第1項第1句第2款? 29
第四目 參與人死亡 29
一 、區分性質說:區分沒收性質以決定繼承人承擔與否 29
二 、其他見解 30
第三款 實體要件-時的要件 30
第四款 不須考量參與之情況 31
第一目 利得沒收已被排除在審查之外時(德國刑事訴訟法第430條) 31
第二目 顯然由被害人優先時(德國刑法第73條第1項第2句) 32
第三目 顯然適用過苛調節條款時(德國刑法第73c條第1項) 32
第四目 第三人捨棄參與時 33
第四項 參與的裁定 33
第一款 法院依職權(von Amts wegen) 33
第一目 內涵與意義 33
第二目 仍允許聲請 34
第二款 事前聽詢 34
第三款 准予參與 36
第一目 裁定參與:不可抗告 36
第二目 告知第三人:不要式之告知即可 37
第三目 事後撤銷參與裁定 38
第四款 駁回參與 38
第一目 駁回裁定:可立即抗告 38
第二目 何謂立即抗告 39
第三目 抗告權人 40
第四目 裁定送達第三人:附上駁回理由與救濟提示 40
第五目 事後重新准予參與 41
第五項 參與的範圍 42
第一款 範圍界定:恆不含「被告罪責」部分 42
第二款 參與範圍外:適用證人規定 42
第六項 參與人的權利 43
第一款 受審判期日與其他相關資訊送達 45
第一目 審判期日通知或傳喚 45
一 、原則:以送達方式通知審判期日庭期 45
二 、例外:以傳喚方式命參與人親自出庭 45
第二目 明文應曉示事項 46
第三目 起訴書與開啟裁定之通知 46
第四目 裁判送達 47
第二款 選任代理人與法院指定代理人 48
第一目 代理人產生途徑:選任、指定 49
一 、選任代理人 49
二 、指定代理人 50
(一) 指定事由 50
(二) 法院裁量? 51
(三) 抗告 52
第二目 代理人之權限 53
第三目 共同代理之合法性 55
第三款 法定聽審的若干權利 55
第四款 救濟權 56
第一目 概論 56
第二目 上訴法院審查範圍 58
一 、原則:不包含「被告有罪」部分 58
二 、例外 58
(一) 包含「被告有罪」部分 58
(二) 「被告罪責」部分仍非參與範圍 60
第三目 事實審上訴的特殊性 60
第四目 法律審上訴的特殊性 60
第五款 再審權(Wiederaufnahmebefugnis) 61
第一目 再審權之爭 61
第二目 再審的合法性 62
一 、從德國刑事訴訟法第363條第1項分析 62
二 、從德國刑事訴訟法第439條第6項分析 62
三 、從德國刑事訴訟法第433條第1項分析 63
四 、其它否定再審合法性的論述 63
(一) 否定參與人再審權之見解 63
(二) 對上述否定見解之反駁 64
第三目 再審的限制 64
第四目 再審的裁判 64
第七項 捨棄參與 65
第一款 何謂「捨棄參與」 65
第二款 捨棄標的:法定聽審權 66
第三款 不可撤回性 66
第四款 排除法院之親自出庭命令 66
第三節 未能參與之彌補:事後程序(Nachverfahren) 67
第一項 何謂「事後程序」 67
第二項 第一階段:合法與否(Zulässigkeit) 67
第一款 聲請程式 68
第二款 聲請權人 69
第一目 得為參與人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69
第二目 被害人與被告非聲請權人 69
第三款 聲請期間 70
第一目 主觀期間 70
第二目 除斥期間(Ausschlussfrist) 70
第四款 不同聲請人之個別要件 71
第一目 德國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1句之情況 71
第二目 德國刑事訴訟法第431條第1項第1句第1款之情況 71
第五款 運用之時機具體例示 72
第六款 不適用之時機具體例示 72
第三項 事後程序聲請對執行之影響 73
第一款 德國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1句之類型 73
第二款 德國刑事訴訟法第431條第1項第1句第1款之類型 73
第四項 第二階段:有無理由(Begründetheit) 74
第一款 實質審查有無理由 74
第一目 審查範圍 74
第二目 判斷標準 75
第三目 原則裁定,例外判決 75
第二款 不實質審查而逕行撤銷的可能性 76
第五項 與再審之關聯 76
第四節 特殊模式之參與 77
第一項 處刑令程序之參與 77
第一款 何謂處刑令(Strafbefehl) 77
第二款 以處刑令宣告沒收之參與 78
第一目 參與時點 78
第二目 參與人之權利 79
一 、受相關資訊送達 79
二 、異議權 80
第三目 處刑令異議後之程序 80
一 、被告有異議時 80
二 、只有參與人異議時 81
(一) 原則裁定,例外判決 82
(二) 參與人缺席仍可審理 82
(三) 參與人受限之救濟權 83
(四) 審查範圍不含「被告有罪」部分 83
第二項 單獨沒收程序(客體程序)之參與 84
第一款 何謂單獨沒收程序(客體程序) 84
第二款 不適用之程序規定 85
第三款 客體程序之參與 85
第一目 參與時點 86
第二目 參與人之權利 86
一 、受相關資訊送達 86
二 、選任或指定代理人 87
三 、救濟權 87
第三目 參與人無捨棄參與可言 88
第四目 命參與人親自出庭 88
第五節 偵查時的地位(德國刑事訴訟法第432條) 88
第一項 偵查時之聽詢(Anhörung) 89
第一款 目的 89
第二款 聽詢時點 89
第三款 免聽詢之情況 90
第一目 沒收效果將被排除(德國刑事訴訟法第430條) 90
第二目 偵查即將終止且不能期待單獨沒收會發生 90
第三目 參與關係人已捨棄參與(德國刑事訴訟法第431條第6項) 91
第四目 聽詢不可執行時 91
第五目 危害偵查 91
第四款 聽詢之方式與內容 91
第二項 偵查時之訊問(Vernehmung) 92
第一款 參與關係人無「訊問請求權」 92
第二款 準用「訊問被告」之規定 93
第一目 準用時機 93
第二目 準用理由 93
第三目 準用範圍 94
第四目 準用效果 94
第三項 偵查時之代理人 95
第一款 選任代理人 95
第二款 指定代理人 96
第六節 小結 96
第一項 德國參與之具體案例 96
第二項 案例解析 97
第三章 我國犯罪所得沒收之第三人程序參與 100
第一節 本文所指犯罪所得沒收 (我國刑法第38-1條第1, 2, 3項) 100
第二節 第三人程序參與之運作 101
第一項 我國程序參與之規範架構 101
第二項 參與之意義與內涵 102
第一款 意義 102
第二款 不延宕本案程序之精神 103
第三款 權利或義務:「參與」之定性 104
第一目 原則:參與權 104
第二目 例外:親自出庭義務 105
一 、法院命參與人親自出庭 105
二 、法院之拘提裁量權 106
第三項 參與之要件 106
第一款 形式要件 106
第二款 實體要件-人的要件 107
第一目 被告以外之第三人 107
第二目 被害人? 108
第三目 (廣義)共犯 112
第三款 實體要件-時的要件 118
第四款 不須考量參與的情況 119
第一目 為訴訟經濟免予沒收時(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55-15條) 119
第二目 優先發還被害人時(我國刑法第38-1條第5項) 119
第三目 適用過苛調節條款時(我國刑法第38-2條第2項) 119
第四目 第三人捨棄參與時 120
第四項 參與的裁定 121
第一款 法院依職權 121
第一目 內涵與意義 121
第二目 仍允許聲請 121
一 、聲請權人 121
(一) 第三人、檢察官 121
(二) 被告? 122
二 、有聲請即有裁定? 122
(一) 審理中檢察官之聲請 123
(二) 第三人之聲請 124
(三) 起訴時檢察官記載於起訴書 125
第二款 事前聽詢 127
第三款 准予參與 127
第一目 裁定參與,不可抗告 127
第二目 裁定上之其他記載 128
第三目 事後撤銷參與裁定 129
第四款 駁回參與 130
第一目 駁回裁定,可抗告 130
第二目 抗告權人 131
第三目 事後重新准予參與之可能性 131
第五項 參與的範圍 132
第六項 參與人的權利 132
第一款 受審判期日與其他相關資訊送達 133
第一目 審判期日通知或傳喚 133
第二目 明文應曉示事項 133
第三目 起訴書送達? 134
第四目 裁判送達 135
第二款 使用代理人 135
第一目 選任代理人 135
第二目 法院無由指定代理人 136
第三款 程序上其他權利 137
第四款 救濟權 137
第一目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55-27條之規定對象 138
第二目 參與人上訴範圍 139
第五款 再審權? 141
第七項 捨棄參與 141
第一款 若已有參與裁定,法院應撤銷之 141
第二款 法院仍須依職權調查沒收要件 142
第三款 不可撤回性 142
第四款 排除法院之親自出庭命令 143
第三節 未能參與的彌補:事後程序 143
第一項 何謂「事後程序」 143
第二項 第一階段:合法與否 144
第一款 聲請程式 144
第二款 聲請權人 144
第一目 得為參與人之人(即受沒收宣告之第三人) 144
第二目 被害人? 145
第三款 聲請期間 145
第四款 釋明非因過失 146
第三項 第二階段:聲請有無理由 146
第四項 事後程序聲請對執行之影響 147
第五項 適用與不適用時機具體例示 147
第六項 第三階段:法院更為審判 148
第七項 與德國法事後程序之迥異 149
第一款 大結構之差異 149
第二款 程序耗時之差異 152
第三款 聲請事後程序對執行之影響 153
第一目 以德國刑事訴訟法第439條為依據之正確性 153
第二目 執行可能之繁冗程度 154
第四節 特殊模式之參與 155
第一項 簡易程序之參與 155
第一款 所謂簡易程序 155
第二款 以簡易程序宣告沒收之參與 156
第三款 小結:犧牲簡化程序並非保障參與人之不可不然 158
第二項 協商程序之參與 159
第一款 所謂協商程序 159
第二款 以協商程序沒收之參與 160
第三項 單獨沒收程序之參與 160
第一款 所謂單獨沒收程序 160
第二款 單獨宣告沒收之參與 161
第一目 參與人之範圍 161
一 、(隱形的)被告 162
二 、繼承人 162
(一) 程序上作為參與人 162
(二) 對繼承人宣告沒收之實體法依據 165
第二目 參與人之權利 168
第五節 偵查時的地位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55-13條第1、2項) 168
第六節 小結 168
第四章 結論 171
參考文獻 173
dc.language.isozh-TW
dc.subject事後程序zh_TW
dc.subject程序參與zh_TW
dc.subject參與權zh_TW
dc.subject參與人zh_TW
dc.subject第三人zh_TW
dc.subject利得沒收zh_TW
dc.subject犯罪所得沒收zh_TW
dc.subjectDritteren
dc.subjectillegal proceedsen
dc.subjectthe third personsen
dc.subjectparticipanten
dc.subjectparticipationen
dc.subjectVerfallen
dc.subjectconfiscationen
dc.subjectBeteiligteren
dc.subjectBeteiligungen
dc.subjectNachverfahrenen
dc.title犯罪所得沒收之第三人程序參與zh_TW
dc.titleParticipation of Third Persons in Criminal Proceedings concerning Confiscation of Illegal Proceedsen
dc.typeThesis
dc.date.schoolyear106-1
dc.description.degree碩士
dc.contributor.oralexamcommittee林明昕,王士帆,連孟琦
dc.subject.keyword犯罪所得沒收,利得沒收,第三人,參與人,參與權,程序參與,事後程序,zh_TW
dc.subject.keywordconfiscation,illegal proceeds,the third persons,participant,participation,Verfall,Dritter,Beteiligter,Beteiligung,Nachverfahren,en
dc.relation.page176
dc.identifier.doi10.6342/NTU201704491
dc.rights.note有償授權
dc.date.accepted2017-12-25
dc.contributor.author-college法律學院zh_TW
dc.contributor.author-dept法律學研究所zh_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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