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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 欄位 | 值 | 語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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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ontributor.advisor | 薛智仁(Chih-Jen Hsueh) | |
dc.contributor.author | Chan-Yi Liao | en |
dc.contributor.author | 廖展毅 | zh_TW |
dc.date.accessioned | 2021-06-17T02:01:52Z | - |
dc.date.available | 2018-07-20 | |
dc.date.copyright | 2017-07-20 | |
dc.date.issued | 2017 | |
dc.date.submitted | 2017-07-18 | |
dc.identifier.citation | 一、一般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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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identifier.uri |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67979 | -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山老鼠」一詞在我國社會新聞中屢見不鮮,其所適用之法律條文為森林法第50、52條,惟在其與刑法第320、321條竊盜罪文義相似的情況下,導致司法實務在處理這樣的案件時常係直接適用刑法竊盜罪之解釋方法,而以保護「財產法益」的方式去解釋各構成要件,如此便無法符合森林法的立法目的,因此本研究旨在探求森林法第50、52條盜伐林木罪真正的保護法益為何,及應如何解釋各個構成要件。
本研究先蒐集並整理司法實務歷年來對於盜伐林木案件的見解,在得出了大致上係將其當成保護財產法益的結論後,會再從環境刑法、其他環境相似法、立法歷程及林業政策的轉變幾個不同面向去分析,得出盜伐林木罪其實並不如司法實務所認為般係要保護財產法益,而應是保護「環境法益」的見解。 接著從森林學的角度切入去思考此環境法益的具體內涵為何,在加入刑法的思考後,本研究認為應係指森林所能帶來的「保安效用」與「自然保育功能」兩項,再進一步扣緊此內涵回過頭去解釋盜伐林木罪之構成要件,最後得到的結論係「竊取」此項構成要件要素應解釋為「行為人先砍伐林木致使與主幹分離,並且取出於森林之外」,此外宜在立法論上改採具體危險犯的立法模式,並且修法廢止現行加重條款中數款不具刑罰正當性之條款。 | zh_TW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The word “ Timber illegal-logger “ is common in news , and related to the Forest Act Article 50 and Article 52 in Taiwan . Because the literal meaning of the Forest Act Article 50 and Article 52 are similar to the Criminal Code Article 320 and Article 321 , Judges and prosecutors usually use the way of protecting legal interest of personal property which is the elements of the offence of larceny to explain the elements of crime in the Forest Act . It is not the legislative purpose of the Forest Act . This research is going to explore the true legal interests of the Forest Act Article 50 and Article 52 and try to explain the elements of crime.
First , this research collects and analyzes the judicial practice of timber illegal-logging , and it comes the conclusion that judges used to think the elements of the crime of timber illegal-logging is personal property . Then , this research analyzes and comes the conclusion that the crime of timber illegal-logging protects the legal interest of environment , instead of the legal interest of personal property from environmental criminal act , other similar environmental act , legislative process and the change of forest policy . The connotation of the legal interest of environment is “ feature of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 and “ feature of nature conservation ” from Forestry and the Criminal Code . After using this concept to explain the elements of crime of timber illegal-logging , the conclusion is that the word of “ steal ” in the elements of crime should be considered as “ the criminal first logs timber and then gets the wood out of the forest . ” Besides , the legislator should use the legislative model of “ concrete crime of danger ” , and abolish some clauses which do not have legitimacy of punishment of Forest Act Article 52. | en |
dc.description.provenance | Made available in DSpace on 2021-06-17T02:01:52Z (GMT). No. of bitstreams: 1 ntu-106-R02a41001-1.pdf: 2879189 bytes, checksum: f3ee0db89e674b79e25886eddc6df987 (MD5) Previous issue date: 2017 | en |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1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限制 2 第一項 文本分析 2 第二項 司法實務判決整理 3 第三節 本文架構 4 第二章 盜伐林木罪之司法實務現況 5 第一節 行為態樣與所涉法律條文 5 第一項 行為態樣 5 第一目 司法實務 5 第二目 學說討論 6 第三目 小結 7 第二項 所涉條文 7 第二節 基本條款之適用情形 8 第一項 構成要件部分 8 第一目 竊取 8 第二目 森林 10 第三目 林產物 15 第二項 刑法基本原則部分 19 第一目 既、未遂之時點 19 第二目 量罪科刑 22 第三目 保護法益 24 第四目 競合 27 第三節 加重條款之適用情形 29 第一項 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 29 第二項 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 31 第三項 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 33 第四項 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 34 第五項 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5款 36 第六項 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6款 37 第一目 立法旨趣說 38 第二目 直接適用說 39 第七項 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7款 39 第八項 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8款 40 第四節 小結 40 第三章 保護法益之重新建構 41 第一節 雙重法益見解 42 第一項 雙重法益理論的介紹 42 第二項 雙重法益的問題 44 第一目 主副法益之區分標準 44 第二目 既、未遂之標準 45 第三項 小結 45 第二節 盜伐林木罪宜採取環境法益說 46 第一項 環境刑法 47 第一目 環境刑法之介紹 47 第二目 盜伐林木罪符合環境刑法 49 第二項 其他環境相似法 50 第一目 動物資源 51 第二目 漁業資源 52 第三目 小結 53 第三項 立法歷程 53 第一目 民國3年11月3日立法 54 第二目 民國21年9月16日第一次修法 54 第三目 民國34年2月6日第二次修法 55 第四目 民國61年5月12日第三次修法 56 第五目 民國74年12月3日第四次修法 57 第六目 民國104年5月6日第五次修法 58 第七目 民國105年11月30日第六次修法 63 第八目 小結 63 第四項 林業政策 64 第一目 伐植平衡階段 64 第二目 臺灣林業政策與經營方針階段 65 第三目 臺灣林業經營改革方案階段 66 第四目 臺灣森林經營管理方案階段 68 第五目 小結 69 第五項 小結 69 第三節 盜伐林木罪之環境法益內涵 70 第一項 森林之功能 70 第一目 保安效用 71 第二目 經濟效用 72 第三目 副效用 72 第四目 自然保育功能 72 第二項 保護法益之選擇 73 第一目 法益之保護必要性 73 第二目 選擇法益之內涵 75 第三項 環境法益之具體內容 77 第一目 保安效用 78 第二目 自然保育功能 81 第三目 小結 90 第四節 小結 91 第四章 重新解釋盜伐林木罪 93 第一節 基本構成要件之解釋 93 第一項 竊取 94 第二項 森林 97 第一目 林地之定義 99 第二目 群生竹、木之定義 103 第三目 小結 104 第三項 林產物 105 第一目 森林學之定義 105 第二目 現行法之解釋 107 第三目 環境法益之思考 109 第二節 刑法基本原則之適用 110 第一項 既、未遂之時點 110 第二項 競合 116 第三節 加重條款之適用 117 第一項 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 117 第一目 水 118 第二目 大氣 118 第三目 小結 119 第二項 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 119 第三項 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 120 第四項 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 121 第五項 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5款 122 第六項 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6款 124 第七項 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7款 125 第八項 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8款 127 第九項 小結 128 第四節 與其他法律間之適用關係 128 第一項 森林法 129 第二項 其他環境法 131 第五節 小結 132 第五章 結論 133 參考文獻 137 | |
dc.language.iso | zh-TW | |
dc.title | 盜伐林木罪之法律問題研究 | zh_TW |
dc.title | Research on The Law of Timber Illegal-logging | en |
dc.type | Thesis | |
dc.date.schoolyear | 105-2 | |
dc.description.degree | 碩士 | |
dc.contributor.oralexamcommittee | 古承宗(Chen-Chung Ku),張天一(Tien-Yi Chang) | |
dc.subject.keyword | 盜伐林木,山老鼠,環境刑法,環境法益,森林法, | zh_TW |
dc.subject.keyword | Timber illegal-logging,Timber illegal-logger,Environmental Criminal Act,Legal Interest of Environment,Forest Act, | en |
dc.relation.page | 144 | |
dc.identifier.doi | 10.6342/NTU201701700 | |
dc.rights.note | 有償授權 | |
dc.date.accepted | 2017-07-19 | |
dc.contributor.author-college | 法律學院 | zh_TW |
dc.contributor.author-dept |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 zh_TW |
顯示於系所單位: |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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