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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 欄位 | 值 | 語言 |
---|---|---|
dc.contributor.advisor | 陳忠五 | zh_TW |
dc.contributor.author | 趙翊淳 | zh_TW |
dc.contributor.author | ZI-CHUN ZHAO | en |
dc.date.accessioned | 2021-06-17T01:08:23Z | - |
dc.date.available | 2024-03-12 | - |
dc.date.copyright | 2020-02-10 | - |
dc.date.issued | 2020 | - |
dc.date.submitted | 2002-01-01 | - |
dc.identifier.citation | 一、 中文文獻(依姓氏筆畫排列)
(一) 教科書 1. 王泰升(2012),《臺灣法律史概論》,4版,臺北:元照。 2. 王澤鑑(2008),《民法物權(二)占有》,臺北:自版。 3. 王澤鑑(2012),《債法原理:基本理論債之發生》,4版,臺北:自版。 4. 王澤鑑(2013),《不當得利》,2009年7月修訂版,臺北:自版。 5. 王澤鑑(2013),《民法總則》,2008年10月修訂版,臺北:三民。 6. 王澤鑑(2013),《侵權行為法》,2009年7月修訂版,臺北:自版。 7. 王澤鑑(2017),《民法物權》,2版,臺北:自版。 8. 史尚寬(1960),《債法各論(上冊)》,臺北:自版。 9. 吳光明(2006),《物權法新論》,臺北:新學林。 10. 吳光陸(2015),《強制執行法》,3版,臺北:三民。 11. 吳志正(2018),《債編各論逐條釋義》,5版,臺北:元照。 12. 吳明秀(2004),〈租賃〉,黃立(等著),《民法債編各論(上)》,臺北:元照 13. 我妻 榮(著),有泉 亨 (修訂) (1911),《日本物權法》,臺北:五南。 14. 李淑如(2013),《民法總則與判解實例》,新北:巨流。 15. 李鴻毅(1990),《土地法論》,15版,臺北:自版。 16. 林昇格(1983),《強制執行法理論與實務》,臺北:五南。 17. 林誠二(2015),《債編各論新解—體系化解說(上)》,3版,臺北:瑞興。 18. 林誠二(2015),《債編各論新解—體系化解說(中)》,3版,臺北:瑞興。 19. 邱聰智(2002),《新訂債法各論(上)》,臺北:元照。 20. 邱聰智(2003),《新訂民法債編通則(上)》,2003年1月修訂版,臺北:輔仁大學法學叢書編輯委員會。 21. 邱聰智(2008),《新訂民法債編通則(下)》,2008年8月修訂版,臺北:輔仁大學法學叢書編輯委員會。 22. 孫森焱(2009),《民法債篇總論下冊》,98年2月修訂版,臺北:自版。 23. 張登科(2018),《強制執行法》,107年1月修訂版,臺北:三民。 24. 許育典(2016),《憲法》,7版,臺北:元照 25. 陳自強(2012),《契約之成立與生效》, 2版,臺北:新學林。 26. 陳自強(2013),《契約之內容與消滅》,2版,臺北:新學林。 27. 陳計男(2012),《強制執行釋論》,臺北:元照 28. 陳榮宗(1999),《強制執行法》,4版,臺北:三民。 29. 陳聰富(2014),《民法總則》,臺北:元照。 30. 陳聰富(2014),《民法總則》,臺北:元照。 31. 黃立(2005),《民法總則》,4版,臺北:元照。 32. 黃茂榮(2004),《債法總論》(第二冊增訂版),增訂版,臺北:根植法學叢書編輯室。 33. 黃陽壽(2003),《民法總則》,臺北:新學林 34. 楊松齡(2005),《實用土地法精義》,臺北:五南。 35. 楊芳賢(2004),〈買賣〉,黃立(編),《民法債篇各論(上)》,臺北:元照。 36. 楊芳賢(2016),《民法債編總論(上)》,臺北:三民。 37. 溫豐文(2016),《土地法》,2016年9月修訂版,臺中:自版。 38. 劉春堂(2004),《民法債編各論(中)》,臺北:自版。 39. 劉春堂(2011),《民法債編通則(一)契約總論》,2011年12月修訂版,臺北:三民 40. 鄭玉波(1988),《民法債編各論(下)》,11版,臺北:自版 41. 謝在全(2010),《民法物權論(中)》,5版,臺北:自版 42. 謝在全(2014),《民法物權(上)》,6版,臺北:新學林。 43. 謝哲勝(2011),《土地法》,2版,臺北:翰蘆。 (二) 專書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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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澤鑑(2009),〈締約上之過失〉,氏著,《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一)》,頁77-91,臺北:自版。 7. 向明恩(2014),〈專業不動產仲介人之契約責任圖像—聚焦於司法實務之判決〉,林誠二(等著),《物權與民事法新思維:司法院謝前副院長在全七秩祝壽論文集》,頁417-435,臺北:元照。 8. 林誠二(2014),〈論違章建築事實上處分權之移轉〉,林誠二(等著),《物權與民事法新思維:司法院謝前副院長在全七秩祝壽論文集》,頁1-11,臺北:元照。 9. 張格明(2016),〈不動產登記的功能與立法政策〉,收於:謝哲勝(編),《不動產登記法律與政策》,頁3-41,臺北:元照。 10. 郭松濤(1985),〈談違章建築—兼評最高法院有關之判例(及)會議錄〉,《司法官訓練所三十週年紀念文輯》,頁358-370,臺北:司法官訓練所。 11. 許宗力(2003),〈行政法對民、刑法的規範效應〉,葛克昌、林明鏘(等著),《行政法實務與理論(一)》,頁77-106,臺北:元照。 12. 陳立夫(2011),〈論我國土地登記法制上之建築改良物〉,收於:溫豐文教授六秩五華誕祝壽論文集編輯委員會(編),《民事法學的現代課題與展望—溫豐文教授六秩五華誕祝壽論文集》,頁1-30,臺北:元照。 13. 陳重見(2016),〈違章建築事實上處分權之發展與定位〉,黃宗樂(等著),《物權法之新思與新為:陳榮隆教授六秩華誕祝壽論文集》,頁99-130,臺北:法源資訊。 14. 陳榮宗(1977),〈第三人異議之訴〉,氏著,《民事程序法與訴訟標的理論》,頁1-52,臺北:自版。 15. 陳聰富(2019),〈論過失利益之侵權責任〉,氏著,《侵權責任主體與客體》,頁43-111,臺北:元照。 16. 湯文章(2016),〈不動產登記的效力〉,收於:謝哲勝(編),《不動產登記法律與政策》,頁153-182,臺北:元照。 17. 黃茂榮(1985),〈技術性貶值、交易性貶值〉,氏著,《民事法判解評釋》,頁369-381,1985年11月增訂版,臺北:根植。 18. 黃茂榮(1985),〈違章建築之性質與公同關係之終止〉,氏著,《民事法判解評釋》,頁295-377,1985年11月增訂版,臺北:根植。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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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從周(2008),〈債權物權化、推定租賃關係與誠信原則-最高法院九五年度第十六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評釋〉,《臺灣法學雜誌》,第111期,頁1-25。 17. 吳從周(2012)〈違章建築與基地承租人之優先承買權〉,《月旦法學教室》,第121期,頁15-17。 18. 吳從周(2017),〈再訪違章建築-以法學方法論上「法秩序一致性」原則出發觀察其法律性質與地位〉,《法令月刊》,第68卷,第6期,頁72-106。 19. 李建良(1995),〈『合法』的違章建築?–『不確定法律概念』與『行政裁量』〉,《月旦法學雜誌》,第5期,頁60-62。 20. 林宛菱(2018),〈非公開發行公司新股發行時之說明義務-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2492 號民事判決評析〉,《軍法專刊》,第64卷,第1期,頁64-84。 21. 林旺根(2011),〈以消費者保護觀點論仲介經紀業之管理問題–以報酬合理化、服務專業化及資訊透明化為中心〉,《全國律師》,第15卷,第12期,頁18-37。 22. 林易典(2013),〈契約成立而未生效時之締約上過失責任/最高院101台上593判決〉,《臺灣法學雜誌》,第231期,頁215-220。 23. 林俊廷(2012),〈違章建築之法律地位研究-從法秩序統一之觀點而論(下)〉,《司法周刊》,第1586期,頁2-3,來源:法源知識庫(共7頁)。 24. 林俊廷(2012),〈違章建築與第三人異議之訴(下)〉,《司法周刊》,第1610期,第2版,頁1-2,來源:法源知識庫(共4頁) 25. 林俊廷(2014),〈違章建築與基地租賃、推定租賃及優先承買權〉,《月旦裁判時報》,第29期,頁146-170。 26. 林昭志、陳冠甫(2013),〈論誠實信用原則之具體化適用–以權利失效、棄權與禁止反言爲中心〉,《財產法暨經濟法》,第35卷,頁71-107。 27. 林美惠(2002),〈締約上過失及其諸類型之探討附論民法增訂第二四五條之一〉,《月旦法學雜誌》,第87期,頁149-168。 28. 林誠二(2007),〈買賣不破租賃規定之目的性限縮與類推適用〉,《臺灣本土法學雜誌》,第97期,頁143-149。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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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自強(2015),〈契約錯誤之比較法考察〉,《東吳法律學報》,第26卷,第4期,頁1-56。 45. 陳忠五(1999),〈不誠實廣告與夾層屋買賣契約–實務上相關判決之綜合評釋 (上)〉,《臺灣法學雜誌》,第2期,頁66-87。 46. 陳忠五(2011),〈地政士的文件查驗義務與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判決評釋〉,《臺灣法學雜誌》,第189期,頁12-21。 47. 陳忠五(2011),〈抽沙污染海域影響附近蚵苗成長:權利侵害或純粹經濟上損失?-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250 號判決評釋〉,《臺灣法學雜誌》,第187期,頁31-36。 48. 陳忠五(2017),〈民事類實務導讀〉,《臺灣法學雜誌》,第332期,頁185-194。 49. 陳重見(2015),〈對違章建築強制執行之第三人異議之訴〉,《臺灣法學雜誌》,第274期,頁19-36。 50. 陳重見(2016),〈違章建築物上請求權〉,《臺灣法學雜誌》,第287期,頁187-191。 51. 陳聰富(2000),〈侵權行為法上之因果關係〉,《臺大法學論叢》,第29卷,第2期,頁175-307。 52. 陳聰富(2006),〈社會問題與契約管制界線〉,《月旦法學雜誌》,第134期,頁82-93。 53. 陳聰富(2008),〈誠信原則的理論與實踐〉,《政大法學評論》,第104期,頁1-60。 54. 陳聰富(2010),〈使用借貸契約之債權物權化—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台上字第一三一九號民事判決評析〉,《月旦裁判時報》,第2期,頁52-61。 55. 陳聰富(2011),〈誠信原則之適用範圍與效果–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台上字第四九七號民事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7期,頁130-135。 56. 曾品傑(2006),〈論法國法上之物權變動-以基於契約取得所有權為中心〉,《財產法暨經濟法》,第5期,頁113-135。 57. 曾品傑(2007),〈論資訊提供義務-從緘默詐欺談起〉,《東海大學法學研究》,第27期,頁57-113。 58. 曾品傑(2009),〈民法物權編所有權修正評析〉,《國立大學法學集刊》,第27期,頁1-32。 59. 曾品傑(2015),〈實務法學:民事類〉,《月旦裁判時報》,第35期,頁85-98。 60. 曾品傑(2018),〈不動產仲介人對於委託人詢問事項的調查義務-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122號民事裁定評析〉,《法令月刊》,第69卷,第8期,頁39-49。 61. 黃少白(1991),〈違章建築之第三人異議之訴—評最高法院48台上字第209號判例〉,《法務通訊》,第1539期,第3版。(無起訖頁) 62. 黃銘傑(2008),〈「登記對抗主義」輓歌―評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五八號判決〉,《月旦法學雜誌》,第154期,頁233-251。 63. 黃健彰(2016),〈土地法第一○四條與民法第四二六條之二先買權要件之爭議問題研究〉,《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集刊》,第52期,頁221-258。 64. 黃麗玲(2015),〈「違章建築社區」的再思考〉,《全國律師》,第19卷,第1期,頁18-27。 65. 楊宏暉(2009),〈誠信原則與契約締結相關說明義務的合理性〉,《法學叢刊》,第215期,頁111-164。 66. 楊宏暉(2010),〈市場經濟秩序下的契約失靈調整模式〉,《法學新論》,第25期,頁67-101。 67. 楊宏暉(2010),〈契約準備階段的資訊揭露與廣告規制–以我國法及德國法為中心〉,《公平交易季刊》,第18卷,第3期,頁41-82。 68. 楊宏暉(2010),〈信賴保護與締約資訊搜集自我負責原則的修正從資訊義務保護目的及私法制度保護面向談起〉,《真理財經法學》,第4期,頁81-127。 69. 楊宏暉(2013),〈借地建屋爭議之調和與房地分離的權源自治選擇〉,《政大法學評論》,第131期,頁169-247。 70. 楊芳賢(2006),〈法律行為經撤銷後之回復原狀與損害賠償責任—從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台上字第八四四號判決談起〉,《政大法學評論》,第93期,頁119-201。 71. 楊芳賢(2015),〈違章建築房屋遭毀損時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月旦法學教室》,第151 期,頁12-14。 72. 楊芳賢(2016),〈自兩件外國過失不實陳述判決論民法第二四五條之一第一項尤其第一款之妥適性〉,《月旦法學雜誌》,第251期,頁189-205。 73. 溫豐文(2001),〈基地承租人之優先承買權〉,《月旦法學雜誌》,第78期,頁10-11。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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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哲勝(2011),〈不動產登記客體與與效力的檢討〉,《中原財經法學》,第27期,頁1-37。 88. 簡資修(2004),〈讓與(買賣)不破租賃及其類推適用:長期投資保障觀點之分析〉,氏著,《政大法學評論》,第78期,頁121-147。 89. 顏廷棟(2015),〈開放空間違規使用之法律問題探討〉,《消費者保護研究》,第19輯,頁1-26。 90. 魏大喨(2014),〈違章建築物所有人及受讓人之財產權保障〉,《月旦裁判時報》,第30期,頁74-94。 91. 羅雅怡(2017),〈適足居住權於我國司法判決之解釋與運作—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393號判決為例〉,《土地問題研究季刊》,第63期,頁91-97。 92. 羅雅怡(2018),〈適足居住權於我國司法判決之解釋與運作-以新店瑠公圳旁拆屋還地案為例〉,《土地問題研究季刊》,第17卷,第2期,頁96-103。 93. 羅雅怡(2018),〈適足居住權與我國憲法第15條財產權保障之交錯初探〉,《土地問題研究季刊》,第17卷,第3期,頁108-112。 94. 蘇永欽(2015),〈夏蟲語冰錄(八十七)-違章建築和小產權房〉,《法令月刊》,第66卷,第4期,頁179-188。 (五) 學位論文 1. 宋宛錚(2016),《不動產經紀業者提供不實資訊之民事責任—以日本法制為比較對象—》,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臺北。 2. 林庭宇(2010),《不實陳述契約責任之比較研究》,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臺北。 3. 姚嘉文(1968),《違章建築在私法上之地位》,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臺北。 4. 洪千惠(2013),《民法上誠信原則之研究—以權利失效理論為中心》,東吳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臺北。 5. 張文愷(2015),《侵害「不法行為人」之侵權責任》,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臺北。 6. 許竺筠(2016),《違章建築民事法律問題研究—學說與司法實務之交織》,輔仁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新北。 7. 梁鈺府(2015),《違章建築「事實上處分權」之研究》,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臺北。 8. 郭仙和(2007),《侵權行為法上因果關係之研究-以我國實務案例為中心》,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嘉義縣。 9. 陳冠甫(2018),《以誠信原則為視角探討不動產仲介業之資訊提供義務》,國立高雄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論文,高雄。 10. 陳冠瑋(2016),《憲法上居住權之建構與實現—以司法審查為核心》,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臺北。 11. 陳姵妤(2016),《適足居住權於我國司法裁判之建構與落實》,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臺北。 12. 陸尚華(2006),《違章建築事實上處分權之研究》,國防管理學院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臺北。 13. 曾泰源(1991),《不動產居間契約之研究》,私立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臺北。 14. 游明慧(2008),《論先契約之責任–以建構我國法制為中心》,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臺北。 15. 湯文章(2018),《不動產登記效力之研究》,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博士班論文,嘉義縣。 16. 詹森林(1984),《物之抽象使用利益之損害賠償》,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臺北。 17. 劉子豪(2019),《論違章建築瑕疵擔保之相關問題 —以買賣及租賃契約為中心》,東吳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臺北。 18. 劉春堂(1983),《締約上過失之研究》,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博士論文,臺北。 19. 劉榮華(2010),《我國現行不動產登記效力之研究-以不動產登記名義人與真正權利人不一致為中心》,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高雄。 20. 蔡秉儒(2012),《物權法定主義與習慣法-以習慣法作為物權法之法源為中心-》,東吳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臺北。 21. 鄭人豪(2016),《從不實廣告規範論企業經營者之告知說明義務》,頁22-25,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臺北。 22. 戴旻諺(2019),《違章建築作為侵權責任客體之研究》,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臺北。 23. 簡佩如(2003),《不動產仲介法律問題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臺北。 (六) 其他 1.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民事法—43年度,國立臺灣、政治大學判例研究委員會,臺北:正中書局。 2.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民事法—45年度,國立臺灣、政治大學判例研究委員會,臺北:正中書局。 3.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民事法—47年度,國立臺灣、政治大學判例研究委員會,臺北:正中書局。 4.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民事法—48年度,國立臺灣、政治大學判例研究委員會,臺北:正中書局。 5.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民事法—57年度,國立臺灣、政治大學判例研究委員會,臺北:正中書局。 6. 許宗力(1994),司法院釋字第584號許宗力大法官協同意見書,取自:https://reurl.cc/alj0R9。 7. 法務部民法研究修正委員會(1989),《法務部民法研究修正委員會物權編研究修正小組會議資料彙編(一)》,法務部總務司。 8. 法務部法制司(編)(2012),《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一般性意見》。 9. 陳忠五(2005年9月),〈契約解釋〉,頁2,發表於:《理律盃研習營:契約法、不當得利法及公司法爭議仲裁》,理律文教基金會、中華民國國際法學會、臺灣大學法律學院(主辦),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取自:https://goo.gl/ezJaeu。 10. 陳明燦(2008),〈不動產權利登記爭議問題之研究〉,《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行政訴訟土地事件專題研究計畫》。 11. 黃靖媛(2012年10月),〈房仲人員提供不動產說明書若干問題之探討〉,發表於:《不動產交易與仲介法制 學術研討會》,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國立臺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主辦),臺北,取自:https://reurl.cc/Qpkn2O。 12. 黃錦堂(2003),《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法制之研究》,臺北: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研究計畫主持人黃錦堂,協同主持人呂育誠、陳英鈴。 13. 詹森林(2019),〈108年度統二字第 8號賴碧珍聲請案不受理決議協同意見書〉,取自:https://reurl.cc/QpknVO。 (七) 網路資料 1. 周以欣(2015),〈比對建物測量成果圖 二次施工無所遁形〉,採訪劉明滄 臺北市建築公會主任委員,載於:https://goo.gl/hDxZ3y。 2. 陳恒芳(2017),〈建商『二工』百百種 買到可以這樣『解套』〉,採訪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修復工程科,載於:https://goo.gl/U5NAZz。 3. 謝文華(2014),〈二次施工消費者買單 竟罰不到建商〉,《自由時報》,載於:https://goo.gl/umkKa3。消基會新聞稿全文:https://goo.gl/RG6Rg2。 4. 立法院公報第88卷第6期,頁819,院會紀錄之條文對照表,載於:http://bit.ly/32chgXN。 5. Ivor Ooi Zingzye、林彥彤(2017),《Kothari:公有地舊違建居民的居住權也應受保障》,《公視新聞議題中心》,載於:https://pnn.pts.org.tw/project/inpage/257/35/80。 6. 魏正婷(2017),〈【瑠公圳人瑞迫遷案】一屋兩判的居住人權拔河〉,《報導者》,載於:https://www.twreporter.org/a/liugongjun-forced-eviction。 7. 寇德曼(2017),〈當朝之下無完卵:違建大火燒出「低端人口」問題〉,《鳴人堂》,載於: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1678/2859417。 二、 日文文獻 (以五十音順序排列) (一) 專書 1. 明石三郎(1994),《不動産仲介契約論》,東京:信山社。 2. 鎌田薰(1997),〈専門家責任の基本構造〉,收於:山田卓生、加藤雅信(編),《新․現代損害賠償法講座(三)製造物責任․専門家責任》,頁296-309,東京:日本評論社。 3. 塩崎勤(2004),〈宅地建物取引業者の責任〉,收於:川井健、塩崎勤(編),載:《新․裁判実務大系 8専門家責任訴訟法》,頁159-177,東京:青林書院。 4. 中川高男(1989),〈委任〉,幾代通、広中俊雄(編),《新版注釈民法 (16)》,頁206-304,京都:有斐閣。 5. 渡辺晋(2012)《改訂版・不動産取引における瑕疵担保責任と説明義務—売主、賃貸人および仲介業者の責任—》,2版,東京:大成。 (二) 期刊論文 1. 秋山靖浩(2009),〈不動産の取引(7) 宅建業者の説明義務の内容・程度(不動産法入門(8))〉,《法学セミナー》,659号,頁70-75。 2. 中川博文(2014),〈不動産売買における説明義務・ 情報提供義務について(1)〉,《判例タイムズ》,1395号,頁36-62。 3. 長谷川義仁(2006),〈不動産取引における売主側の説明義務違反と民法上の効果〉,《近畿大学法学》,54卷2号,頁1-19。 4. 横山美夏(1996),〈契約締結過程における情報提供義務〉,《ジュリスト》,1094号,頁128-138。 三、 英文文獻 Wu, C. J. (2018). Rethinking the Nature and Legal Status of Illegal Structures in Taiwan: A Commentary on Taiwan High Court Judgment Case No. 102, Shang Zi, 1188. NTU L. Rev., 13, 111. 四、 德文文獻 (一) 教科書 1. Boemke, Burkhard / Ulrici, Bernhard, BGB Allgemeiner Teil, 2. Aufl., 2014, Berlin, Heidelberg: Springer. 2. Wörlen, Rainer / Kokemoor, Axel , Sachenrecht mit Kreditsicherungsrecht , 8. Aufl., 2012, München: Vahlen Franz. (二) 註釋書 1. Jauernig-Bearbeiter, Jauernig Bürgerliches Gesetzbuch: BGB ,Buch 3, 17. Aufl., 2018, München: C.H. Beck. (zit.: Jauernig-Bearbeiter, § … Rn.) 2. Münchener Kommentar-Bearbeiter, Münchener Kommentar zum Bürgerlichen Gesetzbuch, Bd. 7 Sachenrecht §§ 854-1296, WEG, ErbbauRG, 7. Aufl., 2017, München: C.H. Beck. (zit.: MüKoBGB-Bearbeiter, § … Rn.) (三) 專書 1. Rüthers, Bernd / Fischer, Christian / Birk, Axel, Rechtstheorie mit Juristischer Methodenlehre, 9. Aufl., 2016, München: C.H. Beck. 2. Breidenbach, Stephan, Die Voraussetzungen von Informationspflichten beim Vertragsschluß, 1989, München: C.H. Beck. | - |
dc.identifier.uri |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66784 | -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由於違章建築無法為保存登記,無法移轉所有權,然而於社會實務中仍有大量違章建築之交易,最高法院認為若無相反之約定,違章建築受讓人所取得之權利為「事實上處分權」,此後並透過大量實務見解填充其內涵。最高法院向來認為事實上處分權人不得主張民法第767條所有權人物上請求權、提起強制執行法第15條第三人異議之訴,然而近來肯認事實上處分權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範意義下之權利,此價值判斷是否一致,值得再斟酌。學說上主要討論核心在於事實上處分權於物權法上定位,有不少學說見解認為事實上處分權為習慣法上之物權。然而,有以下兩觀點為討論物權法上之定位時,應討論之前提卻少有探討者,第一為違章建築是否受到憲法財產權的保護,若肯認受到財產權保護,限制登記實際上是對於財產權之限制,是否合憲,有待探討。再者,人民移轉真意應為違章建築之所有權,擬制為移轉事實上處分權,是否有違反私法自治,值得探究。
實務上就違章建築所生之契約法問題爭議眾多,如買賣標的物係違章建築時,出賣人有無揭露該資訊之義務?買賣標的物係違章建築且出賣人已接獲主管機關拆除通知書時,出賣人有無揭露該資訊之義務?此外,若是經由不動產經紀業居間訂立買賣契約時,不動產經紀業及經紀人員對於契約當事人或無契約關係之相對人,就買賣標的物係違章建築,或出賣人是否接獲拆除通知書,是否有資訊揭露義務、調查義務?於侵權責任法上,違章建築之損害是否為值得保護、正當的利益?事實上處分權是否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權利,此於第三人過失侵害事實上處分權,尤具重要性。上開問題,乃實務上相當常見,但理論上論述不多的重要問題。 關於憲法財產權保護,有學說認為違章建築不應受財產權之存續保障與價值保障;然而,另有學說指出人民已預見不得興建違建固不應受存續保障與價值保障,但於違章建築於拆除以前仍受到憲法財產權之保護,此見解值得贊同!違章建築於拆除以前,仍受民事法律之規範與保護。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規定限制違章建築為保存登記,進而無法為所有權移轉,實際上有違憲之虞。再者,爬梳早期實務見解,得發現當事人間之移轉真意為所有權,擬制為移轉事實上處分權,實際上忽視當事人間之私法自治,有學說基於此理由認為事實上處分權即是所有權,本文贊同之,或至少將事實上處分權定性為永久性用益習慣法物權,於個別法律規定是否適用於事實上處分權時應朝向所有權方向解釋。實務上應肯認事實上處分權得行使民法第767條所有權人之物上請求權或強制執行法第15條第三人異議之訴,如此價值判斷上始為一致。 關於契約法問題,出賣人若明知標的物含有違章建築,或有接獲違建之拆除通知書,實務上向來肯認出賣人負有資訊揭露義務,本文進一步類型化相關爭議及具體化資訊揭露義務。此外,關於不動產經紀業者及經紀人員的資訊揭露義務,本文以專門職業責任為核心,探究其等之資訊揭露義務,就標的物含有違章建築,或是否有接獲拆除通知書,對於交易當事人皆負有一定之調查、資訊揭露義務。關於侵權責任,違章建築雖然違反相關建築法規,然而該行政不法並未使違章建築成為不法利益,仍是正當、值得保護之利益。事實上處分權具有占有、使用、受益、處分,甚至具有排除他人干涉之權能,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保護之權利。 本文旨在重新檢視向來實務與學說見解的妥適性,期未來違章建築得保存登記或是全面性就不動產移轉改採登記對抗主義,使受讓人取得所有權,解決事實上處分權相關之爭議,並期行政機關於違章建築拆除以前,對於拆除義務人課予罰鍰,以遏制違章建築之數量並且落實拆除政策。 | zh_TW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Since illegal buildings cannot be registered for the initial registration of ownership (so-called preserved registration), their ownership cannot be transferred through the juridical act . However, there are still a lot of illegal buildings transactions in social practice. The Supreme Court holds that if there is no contrary agreement, the right acquired by the transferee of illegal building is “de facto right of disposal”, which is followed by subsequent decisions. The Supreme Court always held that such right holder shall not sue to return the propert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ivil Code Article 767 and the third party of the objection suit of Compulsory Enforcement Act Article 15. However, recently, it has been affirmed that the “de facto right of disposal” is a right under the normative meaning of Civil Code Article 184 Paragraph 1 front section, however the value balancing of such affirmation remains debatable.
The main dispute in literature lies in the juridical status of “de facto right of disposal” in property law, especially regarding whether it is a customary right in rem or not. Two issues are crucial herein, yet not fully deliberated. Firstly, if the illegal building should be regarded and protected as property right by constitution, then whether the exclusion of such building from registration is an unconstitutional restriction or not remains to be discussed. Furthermore, the proposition of transferring “de facto right of disposal” is obviously against the real intention of the transaction parties, therefore whether such legal fiction violates the autonomy of private law is also worthy of exploring. In the transaction of illegal building, the duty of disclosure is extremely important, yet not thoroughly discussed in literatures. Is the seller obliged to disclose that the trading object is an illegal building or with a demolition order issued? In addition, when transacted through a real estate agency, should a responsible agency or an agent be obliged to investigate or to disclose the legality of object of sale? In the tort liability law, is the damage of illegal buildings legitimate interests and worthy of protection? Whether “de facto right of disposal” is a right of Civil Code Article 184 Paragraph 1 front section or not, which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 when a third person negligently infringes “de facto right of disposal”. All these are quite common in practice, but not fully discussed in literature. As for the protection of constitutional property rights, some hold that the ownership and value of illegal buildings should not be protected; others agree hereupon but replenish that illegal buildings are still protected as property right by constitution before demolition, and this thesis concurs with the latter. Illegal buildings are still regulated and protected by civil laws before demolition. Regulations of the Land Registration Article 79 which prohibits illegal buildings from registering for the first registration of ownership, and consequently unable to transfer ownership, actually is unconstitutional. Furthermore, in judicial practice, the real intention of the parties to transfer the ownership of illegal buildings is regarded as to transfer “de facto right of disposal ”. Such legal fiction ignores the autonomy of private law among the parties. Based on this reason, this thesis concurs with the holding that “de facto right of disposal” is essentially “ownership”, or at least defines it as permanent usufruct customary right in rem, and should be interpreted toward the realm of ownership in the application of specific laws. In practice, it should be recognized that de facto right of disposal holder can exercise the owner's right to request for return or the third party of the objection suit, so that the balancing of value could be consistent. Regarding the issue of contract law, if the seller knowing that sale object is an illegal building or contains illegal parts, or having received the demolition order, he is obliged to disclose by the majority decisions. This thesis further classifies relevant disputes and specifies the duty of disclosure with special reference to the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real estate agency and agent. As for whether the sale object contains illegal buildings, or whether there is a notice of demolition, the real estate agency and agent to transaction parties are obliged to investigate and disclose. Regarding tort liability, although constructing the illegal building violates the relevant building regulations, and the ownership is regarded administratively illegal, yet there is still a legitimate and worthy protection interest in civil property aspects. “De facto right of disposal” should be referred as a “right” to possess, use, benefit, dispose of, and even exclude the interference of others, so it is the right protected by the Civil Code Article 184 Paragraph 1 front section. The purpose of this thesis is to reexamine the appropriateness of the contemporary practical and theoretical opinions, and hope that in the future, illegal buildings can be allowed preserved registration or the real estate transfer can be changed into registration antagonism, so that the transferee of the illegal building can obtain the ownership and solve the disputes related to the “de facto right of disposal”, and expects that before the demolition of illegal buildings, the administrative agency will impose a fine on the demolition obligors to curb the number of illegal buildings and implement the demolition policy. | en |
dc.description.provenance | Made available in DSpace on 2021-06-17T01:08:23Z (GMT). No. of bitstreams: 1 ntu-109-R06a21051-1.pdf: 5942202 bytes, checksum: 36401fd3093bfd9df6cf30f3fab41dbd (MD5) Previous issue date: 2020 | en |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 口試委員審定書 I
誌謝 III 中文摘要 V Abstract VII 簡目 XI 圖表目錄 XXXIII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文獻回顧 1 第二節 問題提出與研究動機 4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本文架構 6 第二章 違章建築概說 9 第一節 定義 9 第二節 種類 10 第一項 程序違建與實質違建 10 第二項 舊違建、既存違建與新違建 11 第三節 違章建築物之性質 14 第一項 動產或不動產? 14 第一款 不動產說 14 第二款 動產說 15 第三款 小結 15 第二項 融通物說與不融通物? 16 第一款 概說 16 第二款 融通物說 16 第三款 不融通物說 17 第四款 小結 18 第三章 違章建築之契約法問題—以資訊揭露義務為核心 21 第一節 前言 21 第二節 裁判之類型化 21 第一項 買賣契約 22 第一款 違建拆除通知未告知 22 第二款 原有違建或違規使用 23 第三款 二次施工 25 第二項 租賃契約—租賃物含有違建 27 第三項 小結 28 第三節 核心判決之提出 29 第一項 事實 29 第二項 歷審法院見解 29 一、 第一審 29 二、 第二審 30 第三項 問題提出 31 第四節 契約解釋 32 第一項 當事人真意 32 第二項 後約定推翻前約定原則 33 第三項 文字優先原則 34 第四項 危險負擔條款違反誠信原則 34 第五項 定型化契約條款之管制 36 第六項 小結 37 第五節 資訊揭露義務 39 第一項 目的 39 第二項 理論依據 41 第一款 信賴責任理論 42 第二款 對價原則 42 第三款 小結 43 第三項 成立要件 44 第一款 德國法 44 一、 德國學說 44 (一) 變動的體系 44 (二) 契約之利益結構 45 二、 德國實務 46 三、 小結 46 第二款 我國法 47 一、 學說 47 (一) 綜合判斷說 47 (二) 區分說 47 二、 我國實務 47 第三款 與德國法之比較 48 第四款 本文見解 49 第五款 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之資訊揭露義務 51 第六節 資訊揭露義務之具體化 53 第一項 拆除通知書之資訊揭露義務 53 第一款 實務與學說 53 一、 肯定說 53 二、 否定說 53 第二款 本文見解 54 一、 締約前已接獲拆除通知書 54 二、 締約後交屋前接獲拆除通知書 55 三、 小結 56 第二項 原有違建或違規使用 58 第一款 出賣人之資訊揭露義務 58 第二款 告知方式及內容 59 第三款 特約條款之討論 60 第三項 二次施工 61 第一款 早期案型:夾層屋案件 61 第二款 現行案型:以開放空間違規使用居多 62 一、 全體住戶之「個別」磋商條款 62 二、 「個別」磋商條款係屬定型化契約條款 63 三、 免責條款之效力 63 (一) 肯定說 63 (二) 否定說 63 (三) 本文見解 64 四、 開放空間使用之資訊揭露義務 65 第四項 租賃物含有違建 65 第七節 義務主體 67 第一項 出賣人 67 第二項 出租人 67 第三項 不動產經紀業與經紀人員 67 第一款 自仲介契約性質探求資訊提供義務來源 67 第二款 資訊揭露義務與調查義務之關係 69 第三款 資訊調查義務之義務來源 69 一、 居間契約之規定 69 二、 行政管制所規定之調查義務 70 (一) 不動產說明書及不動產現況說明書之概說 70 (二)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2調查義務 71 三、 專門職業者責任 73 (一) 日本法 73 (二) 台灣法 75 (三) 小結 76 第四款 資訊揭露義務、調查義務之範圍 76 一、 日本法 76 (一) 重要事項 76 (二) 重要事項「以外」之事項 76 二、 臺灣法 78 (一) 不動產說明書上之事項 78 (二) 不動產說明書「以外」之事項 79 三、 小結 79 第五款 調查義務之主體 80 一、 不動產經紀業者 80 二、 不動產經紀人員之專業職業責任 81 第六款 對第三人之資訊提供義務 83 第七款 與出賣人資訊揭露義務之互涉關係 85 一、 義務內涵 85 二、 連帶關係 86 三、 經紀業者是否為出賣人之「使用人」 87 四、 小結 88 第八節 違反資訊揭露義務之法律效果 90 第一項 不動產經紀業者與經紀人員 91 第一款 報酬之返還或酌減 91 一、 報酬之返還 91 (一) 資訊義務違反是否即該當民法第571條? 91 (二) 由於資訊提供義務違反所致之買賣契約解消,是否影響報酬請求權? 93 (三) 解除仲介契約,得請求返還報酬 94 二、 報酬之酌減 94 第二款 契約責任:經紀業者之契約責任與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第1項之賠償責任 95 第三款 侵權責任:不動產經紀人員之侵權責任與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第2項之連帶責任 95 第二項 出賣人 97 第一款 締約階段 97 一、 錯誤 97 二、 詐欺 98 (一) 詐欺行為 98 (二) 消費關係中之不作為 98 (三) 非消費關係之不作為 99 (四) 詐欺故意 99 三、 侵權行為 100 四、 締約上過失 101 (一) 適用範圍限於契約未成立? 102 (二) 民法第245條之1第1項第1款說明義務 102 (三) 過失不實陳述之規範漏洞? 103 第二款 履約階段 113 一、 同時履行抗辯 113 二、 減少價金請求權 115 三、 解除契約 115 第三項 損害賠償範圍 116 第一款 支出過高價金 117 第二款 遭沒收之定金或價金;尚未返還之價金 118 一、 遭沒收之定金或價金 118 二、 尚未返還之價金 118 第三款 違建遭拆所生之損害:交易價值減損、拆除違建費用、拆除後修復房屋之費用 119 第四款 裝潢被拆損害(或裝潢費用之支出) 120 第五款 所失利益 121 第四項 案例檢討 122 第九節 小結 127 第四章 事實上處分權之權利屬性 129 第一節 概說 129 第一項 違章建築所有權之原始取得 129 第二項 事實上處分權之創設 130 第二節 違章建築是否受憲法保障 132 第一項 財產權保障 132 第一款 否定說 132 第二款 肯定說 133 第三款 本文見解 135 第二項 適足居住權之保障 137 第一款 適足居住權之意義 137 第二款 違章建築受適足居住權之保障 138 第三款 適足居住權之限制 139 一、禁止迫遷之保障範圍 140 二、 強迫驅離之合法性要件 140 三、 本件判決結果 141 第四款 對抗私人? 142 一、 時效取得地上權之要件解釋 142 二、 適足居住權對於第三人之效力 145 (一) 權利濫用 145 (二) 誠信原則、公法人之義務脫免? 148 第五款 適足居住權於民事法領域之落實 150 第三項 小結 151 第三節 事實上處分權之物權法上地位 153 第一項 所有權本質說 153 第一款 本說理由 153 第二款 本說批評與回應 154 一、 本說批評 154 二、 本說回應 154 第二項 習慣物權說 155 第一款 肯定說 156 一、 肯定說理由 156 (一) 事實上處分權業經實務見解承認得為交易之標的,已具備慣行之事實及法之確信。 156 (二) 核心內涵得自諸多實務判決觀察 157 二、 習慣法物權之內涵 157 第二款 視動靜態權能區別對待 157 第三款 否定說 159 一、 事實上處分權創設之始,非保護事實上處分權人 159 二、 事實上處分權並不具有事實上慣行且具法之確信 159 三、 給予物權效力即可,事實上處分權仍是債權 160 第四款 小結 160 要件一 :須為「習慣」:慣行之事實及法的確信 161 要件二 :不違反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 162 要件三 :須明確合理 164 要件四 :須無違物權法定主義存立之旨趣 165 要件五 :須能依一定之公示方法予以公示 167 結論 :事實上處分權為永久性用益習慣法物權 168 第三項 物權效力說 169 第一款 本說見解 169 第二款 本說批評 170 第四項 本文見解 171 一、 法秩序一體性之見解 171 二、 法秩序一致性之意義—民法與行政法之交錯 172 三、 自法秩序一致性觀點觀察私法上之法律地位 174 (一) 針對同一生活事實 174 (二) 對於動靜態區別保護之學說回應 174 四、 結論 177 第四節 不當得利之問題 178 第一項 概說 178 第二項 對無權占有人請求返還占有 179 第三項 對無權占有人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180 第五節 物上請求之問題 182 第一項 事實上處分權人之占有人物上請求權 182 第一款 事實上管領力之認定 183 第二款 間接占有侵奪之認定 184 第三款 小結 187 第二項 事實上處分權人之物上請求權? 189 第一款 實務見解 189 二、 否定說 190 三、 肯定說 194 第二款 學說見解 195 一、 否定說 195 二、 肯定說 196 (一) 類推適用民法第767條第1項 196 (二) 適用民法第767條第2項 197 (三) 習慣法物權效力說 198 (四) 授權行使說 198 第三款 本文見解 199 第三項 請求拆除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之違章建築 201 第六節 基地租賃及優先承買權適用之問題 202 第一項 買賣不破租賃之情形 202 第一款 實務見解 202 一、 基地建屋契約,土地所有人讓與土地 202 二、 基地建屋契約,原始起造人讓與違章建築 203 三、 房屋契約,原始起造人或事實上處分權人讓與事實上處分權 205 第二款 學說見解 206 一、 基地建屋契約,土地所有人讓與土地(例1) 206 二、 基地建屋契約,原始起造人讓與違章建築(例2) 207 (一) 否定說 207 (二) 肯定說 207 三、 房屋契約,原始起造人或事實上處分權人讓與事實上處分權(例3) 208 第三款 小結 209 一、 民法第425條之適用問題(例1、3) 209 二、 民法第426條之1適用問題(例2) 211 第二項 推定租賃之情形 212 第一款 實務見解 213 一、 事實上處分權移轉之適用肯定見解 213 二、 同屬一人所有之擴張解釋 216 三、 相當經濟價值之認定 217 四、 推定租賃之期限 218 五、 推定租賃之範圍 219 第二款 學說見解 219 一、 區分說:自經濟分析及避免策略行為角度出發 219 二、 否定說 221 (一) 行政法之價值判斷不保護違章建築之存續 221 (二) 文義判斷僅限所有權且拆除違章建築並不危害社會經濟 221 三、 肯定說 221 第三款 請求法院酌定租金之判決 222 第四款 小結 226 第三項 優先承買權之情形 228 第一款 實務見解 228 一、 肯定見解 228 二、 否定見解 230 第二款 學說見解 232 一、 否定說 232 二、 肯定說 233 第三款 小結 234 第七節 強制執行之問題 237 第一項 強制執行所取得之權利性質 237 第一款 債務人為原始起造人 237 第二款 債務人為事實上處分權人 238 第三款 債務人為中間買受人 240 第二項 確認之訴 241 第一款 原始起造人之確認所有權存在之訴 241 第二款 事實上處分權人之確認之訴 241 第三項 第三人異議之訴 243 第一款 違章建築繼承人之排除請求權 243 第二款 違章建築出賣人之排除請求權 244 第三款 事實上處分權人之排除請求權 244 一、 原始起造人為債務人 244 (一) 否定說 244 (二) 肯定說 246 二、 中間買受人為債務人 248 (一) 不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可代位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248 (二) 不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亦不可代位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249 (三) 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250 三、 第三人為債務人 251 第四款 學說見解 253 一、 原始起造人之債權人為強制執行 253 (一) 債權人得強制執行,事實上處分權人不得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實務、部分學說) 253 (二) 債權人不得強制執行,事實上處分權人得為第三人異議之訴(部分學說) 253 二、 中間買受人之債權人為強制執行 255 (一) 債權人得強制執行,事實上處分權人不得提起或代位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實務見解、部分學說) 255 (二) 債權人不得執行,事實上處分權人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部分學說) 255 三、 第三人為強制執行 257 第五款 本文見解 257 一、 違章建築為事實上處分權人之責任財產 257 二、 事實上處分權為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 258 (一) 學說見解 258 (二) 小結與本文見解 259 第八節 永久性用益習慣法物權之操作 262 第九節 小結 263 第五章 違章建築之權利移轉 267 第一節 違章建築無法登記是否合憲 268 第一項 形式合憲性要件之檢驗:法律保留 268 第二項 實質合憲性要件之檢驗:比例原則 269 第一款 審查密度 269 第二款 本案涵攝 270 一、 公益目的 270 二、 比例原則 270 (一) 適合性 270 (二) 必要性 270 (三) 狹義比例性 271 第三項 小結 271 第二節 違章建築無法登記與私法自治之關係 272 第一項 私法自治與物權法之關係 272 第一款 私法自治與物權法定主義 272 第二款 私法自治與公示登記制度 273 第二項 當事人間之意思為移轉所有權 275 第三項 擬制移轉事實上處分權違反私法自治 277 第四項 移轉違章建築所有權之標的是否合法 278 第一款 規範意旨說 278 第二款 效力規定說 279 一、 法秩序一致性為出發點 279 二、 開放性法律漏洞填補為觀點 279 第三款 分別判斷說 280 第四款 本文見解 281 第三節 權利移轉方法與善意取得制度 283 第一項 法定移轉 283 第一款 繼承 283 第二款 強制執行 283 第二項 意定移轉 283 第一款 移轉占有 283 第二款 意思表示合致 284 第三款 小結 285 第三項 登記 286 第一款 房屋稅籍登記作為公示 286 第二款 查封登記作為公示 288 第三款 綜合判斷說 288 第四款 本文見解 288 第四項 善意取得制度之適用 289 第一款 學說 289 第二款 實務 289 第三款 小結 290 第四節 不動產物權之移轉,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之例外 291 第一項 日治時代之登記效力 291 第二項 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293 第三項 保存登記前之移轉 296 第四項 小結 297 第五節 移轉「事實上處分權」於現行法下之困境 299 第一項 事實上處分權有無違反物權法定主義 299 第二項 價值選擇矛盾 299 第三項 小結 300 第六節 違章建築之登記—立法論 301 第一項 物權變動之模式 301 第一款 形式主義之物權變動模式與登記生效 301 第二款 意思主義之物權變動模式與登記對抗 301 第三款 二制度比較 302 第二項 容許違章建築作為登記客體之政策 303 第一款 現制 303 第二款 政策 303 一、 德國法 303 二、 日本法 304 三、 我國法 305 (一) 否定說 305 (二) 限制否定說 306 (三) 肯定說 306 四、 小結 307 第三項 不動產登記制度種類與功能 309 第一款 契據登記制 309 一、 制度簡介 309 二、 登記功能:公示權利 309 第二款 權利登記制 309 一、 制度簡介 309 二、 登記功能 309 (一) 維護交易安全 309 (二) 權利推定的證據功能 310 第三款 我國土地登記制度 310 第四款 小結 311 第四項 登記效力與交易安全 313 第一款 登記生效主義與交易安全保護 313 一、 公示原則 313 二、 公信原則 313 第二款 登記對抗主義與交易安全之維護 314 一、 日本民法第94條第2項之類推適用 314 二、 第三人之限縮適用 315 第五項 本文見解 316 第一款 違章建築得辦理保存登記 316 第二款 就不動產權利變動,採取登記對抗主義 316 第三款 或僅就違建之所有權移轉,採取登記對抗主義 317 第四款 立法建議 318 第七節 小結 319 第六章 事實上處分權之侵害 321 第一節 事實上處分權為權利 321 第一項 討論實益:過失侵害「事實上處分權」 321 第二項 事實上處分權得否為侵權行為法上之侵權客體 322 第一款 實務見解 322 第二款 學說見解 322 第三款 小結 323 第三項 違章建築之損害是否為不正當利益 324 第一款 行政法規不法與侵權行為不法之關係 324 一、 法秩序之一致性? 324 二、 民法第180條第4款之類推適用 325 第二款 違章建築損害是否為「不法」權利或不法利益? 327 一、 違章建築「所有權」—不法「權利」? 327 二、 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不法利益? 328 (一) 手段不法所生之利益,未必是不法利益 328 (二) 事實上處分權之損害非不法利益 330 三、 小結 332 第四項 過失侵權責任之保護客體 332 第一款 差別保護說 332 第二款 平等保護說 333 一、 權利與利益本質相同 333 (一) 權利與利益本質相同 333 (二) 合理限制加害人責任之目的,透過過失責任原則下既有的侵權責任成立要件即已足 334 二、 利益保護的規範漏洞 334 第三款 小結 335 第五項 事實上處分權為權利 335 第一款 事實上處分權內涵具有權利之特性 335 一、 肯定權利說 335 二、 否定權利說 336 三、本文見解 337 第二款 違章建築之行政不法,不影響權利之性質 338 第六項 原始起造之所有權人與事實上處分權人之關係 339 第一款 現行實務—所有權與事實上處分權共存 339 第二款 本文見解—事實上處分權即為所有權 340 第二節 事實上處分權人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341 第一項 以損害賠償為案由之判決 341 (一) 因施工導致房屋傾斜或毀損 342 (二) 與法院判決有關之無權拆除違建 342 (三) 非事實上處分權人故意或過失拆除違建 343 (四) 無權處分事實上處分權 344 (五) 失火 344 (六) 損害賠償案由之損害賠償計算方式與內容(表10) 345 第二項 以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為案由之判決 346 (一) 因施工導致房屋傾斜或毀損 346 (三) 非事實上處分權人故意或過失拆除違建 346 (五) 失火 347 第三項 違建事實上處分權與合法建物之侵權損害賠償計算方法之比較 349 第一款 損害賠償計算方法之統整表 349 第二款 侵害事實上處分權之損害賠償計算圖表 350 第三款 侵害合法建物之損害賠償計算圖表 350 第四款 事實上損害賠償方法(其他)之整理表 351 第四項 合法建物被侵害之損害賠償計算 351 第五項 小結 353 一、 與法院判決有關之無權拆除違建 353 二、 無權處分事實上處分權或是無權故意或過失拆除違建 354 (一) 涉及拆遷補償費 354 (二) 拆除無權占有之違建 354 三、 違法建物與合法建物之計算方式大致相同 355 第三節 損害賠償的方法與範圍 356 第一項 不法損害? 356 第二項 因果關係—假設因果關係之抗辯 357 第三項 回復原狀—被侵占物的返還、修繕或重建違章建築? 358 第一款 被侵占物的返還 358 第二款 修繕或重建違章建築? 359 一、 關於舊違章建築或既存違建 359 二、 關於新違章建築 360 第四項 物因毀損所減少價值—交易上貶值 361 第五項 物之使用利益之喪失 363 第一款 德國學說 363 第二款 我國學說 363 第三款 我國實務 364 第四款 小結 366 第四節 小結 367 第七章 結論 369 參考文獻 377 附錄、重要判決索引 391 | - |
dc.language.iso | zh_TW | - |
dc.title | 違章建築之民事法問題研究 | zh_TW |
dc.title | A Study on Civil Law Issues of Illegal Buildings | en |
dc.type | Thesis | - |
dc.date.schoolyear | 108-1 | - |
dc.description.degree | 碩士 | - |
dc.contributor.oralexamcommittee | 吳從周;林誠二 | zh_TW |
dc.contributor.oralexamcommittee | ;; | en |
dc.subject.keyword | 違章建築,事實上處分權,資訊揭露義務,不動產經紀業與經紀人員,習慣法物權,權利移轉,侵權責任, | zh_TW |
dc.subject.keyword | Illegal Buildings,De Facto Right of Disposal,Disclosure Obligations,Real Estate Agency and Agent,Customary Right in rem,Transfer of Rights,Tort Liability, | en |
dc.relation.page | 394 | - |
dc.identifier.doi | 10.6342/NTU202000269 | - |
dc.rights.note | 未授權 | - |
dc.date.accepted | 2020-02-03 | - |
dc.contributor.author-college | 法律學院 | - |
dc.contributor.author-dept | 法律學系 | - |
顯示於系所單位: | 法律學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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