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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 欄位 | 值 | 語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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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ontributor.advisor | 葉俊榮 | |
dc.contributor.author | Chia-Chi Wang | en |
dc.contributor.author | 王嘉琪 | zh_TW |
dc.date.accessioned | 2021-05-16T16:26:52Z | - |
dc.date.available | 2013-02-21 | |
dc.date.available | 2021-05-16T16:26:52Z | - |
dc.date.copyright | 2013-02-21 | |
dc.date.issued | 2013 | |
dc.date.submitted | 2013-02-05 | |
dc.identifier.citation | Braverman H. Labor and Monopoly Capital: The Degradation of Work in the Twentieth Century. Monthly Review Press; 25edition, 1998. 哈里.布雷弗曼(1974)。勞動與壟斷資本。(谷風出版社編輯部編譯)。台北:谷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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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identifier.uri |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6352 | -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職業災害」包含「職業傷害」與「職業病」。勞工於執行職務時,遭受職業災害主要的救濟請求權主要有以下三種:(1)勞工保險職災給付(採無過失主義的社會保險給付);(2)勞基法上的雇主補償責任(採無過失主義);(3)民法上的雇主侵權行為責任及契約責任(採過失主義);形成職業災害賠償與補償之三重保護制度。當究竟是否屬於職業傷病,在認定上產生爭議、進入法院時,目前法院實務上以災害的發生與其執行職務是否有相當因果關係,作為判斷之依據,其中包括「業務遂行性」與「業務起因性」之判斷。而關於流行病學、職業醫學專業的鑑定、或診斷書之意見,往往以鑑定意見或行政機關判斷餘地之形式進入到法院,根據職業醫學,要判斷是否屬於職業傷病,必須符合五個原則:(1)考慮疾病的證據;(2)考慮疾病與工作的時序性;(3)考慮人類流行病學的資料;(4)考慮職業暴露的證據;(5)排除其他病因:包括考量職業相關的因子與其自身體質、危險因子相比,超過百分之五十機率時,才可認定為職業病。
對於這類科學證據的提出,美國法院在Daubert案中要求原告必須提出流行病學相對危險度RR值達2以上的證據作為因果關係成立之門檻。然而,不論是描述流行病學、分析流行病學(包括橫斷性或縱貫性研究)、或實驗流行病學,都是透過不同的研究、統計方法、或建立因果關係推論原則來嘗試描繪事實上因果關係存在與否、以及存在的機率有多高。惟不同的研究方法本身都有其侷限(包括暴露資料難以取得、樣本數大小、抽樣及分派方式為何、研究樣本代表性的問題、對照組可對照的程度高低、測量上總有難以克服的系統性偏差、無法排除的外部因子之干擾、以及疾病的潛伏期長短…等)。若我們把這個透過科學來幫助嘗試接近或了解「事實上因果關係」存在與否的過程,稱為一個「發現真實」的過程的話,那麼,在所謂科學上發現真實的手段也有許多前提假設及侷限的情況下(甚至,理論架構本身其實就已經決定了研究者選擇問那些問題、而不問哪些問題,蒐集哪些資料、而不蒐集哪些資料,進而影響研究者會如何去解讀資料與詮釋現象),當職業傷病的糾紛進入普通法院(如:向雇主請求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或行政法院(如:勞保局核定非屬職業傷病、不予職業傷病給付)時,法院究竟要如何看待所謂流行病學這些統計數據的證據或所謂的專家鑑定意見?法院的任務是否仍限於單純的「發現真實」?或是「決定因果關係存否的標準」此時已經被賦予發現真實以外的任務(如:做為調整價值分配、維護制度目的工具)?尤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和勞保社會保險給付的目的不同,在這兩個不同的法院系統間,對職業傷病流行病學因果關係成立與否的認定標準(即,法學因果關係)是否(或應否)一致?法院對職業傷病成立與否判斷標準之寬嚴又可能會產生什麼影響? 本文回顧民國85年至101年,普通法院(台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以及行政法院(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以及最高行政法院)關於職業傷病的判決後,在行政法院的部分大致可歸納出法院駁回原告(即勞工)之訴的三大類理由,包括(1)尊重行政機關判斷餘地;(2)自身體質高於工作因素;(3)原告未盡舉證責任。僅極少數透過實質審查及降低勞工舉證責任的方式,做出有利原告之判決。在普通法院的部分,本文提出十個值得進一步探討的案例來分析討論,初步發現勞保局、醫學專業、勞動檢查所、普通法院、及行政法院對同一個個案可能做出相異的認定結果,顯示不同系統間對同一個案之傷病和工作間有無因果關係的標準及看法可能不同。而法院在認定的過程中,與其說法院在發現真實,毋寧說更是一種政策性、價值取向的決定(如:認為不宜過度擴張雇主補償責任,以免有害經濟發展,因此傷病與業務間必須達「密接關係」的程度;或是為擴大保障受災勞工,因此傷病與業務間只要有「合理關聯」即可),而非單純的真實發現、亦非單純套用「相當因果關係」這個法學概念操作後的結果。而流行病學或職業醫學對因果關係存在的機率此種關於「量」的估計值,也透過法院的說理而產生質變、轉換成一種「質」的考量,最後展現在法院所建立的浮動標準上。 因此,當流行病學推論因果關係成立與否的證據(如:流行病學研究所得出的風險指標、或是動物實驗的試驗結果)進到法庭時,法院基於法政策與價值的考量,仍應保有一定獨立判斷的空間。尤其,法學做為一種研究「規範」的學科以及法律實踐所特有的論爭性格,往往正是表現在規範性的價值評斷之上。何況隨著經濟發展和產業型態的變遷,關於「職業傷病」的意義及內涵,其實是社會經濟結構、醫學專業、勞工、利益團體、以及政府等多方共同互動下的產物,而並非單純科學客觀定義下的結果,而法院作為整個社會系統中的一環,在認定是否屬勞基法或勞保條例上的職業傷病時,展現在判決書上之判決理由也不應僅是所謂「依法裁判」的結果,而是有活化法規制度的影響力。若說流行病學或職業醫學是透過科學系統的研究方法來形塑出一個科學系統所認定的真實、提供法院一溝通的背景而已,那麼,法學作為一個系統,當然也可以透過法學的符碼來建構什麼才是符合該制度精神下的真實,而價值判斷就是其中一個重要的元素。因此,本文認為法院透過實質的說理(如:說明採納或不採納勞保局或醫學鑑定意見的理由、勞基法上雇主補償責任和勞工職災保險兩者就職業傷病的認定標準是否應予以分割…等,而非形式地套用法學概念「所謂相當因果關係就是有此情形存在通常足生此種損害…」或「尊重行政機關判斷餘地」等口號)就是其中一種可以促進不同領域間對話的重要方式。 | zh_TW |
dc.description.provenance | Made available in DSpace on 2021-05-16T16:26:52Z (GMT). No. of bitstreams: 1 ntu-102-R97a41016-1.pdf: 1468425 bytes, checksum: 6611909abcd23ed36ae0e67be63bd480 (MD5) Previous issue date: 2013 | en |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 摘要 ii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1 第二節 研究目的 6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限制 6 第一章 台灣職災勞工保障制度之現況 8 第一節 職業災害之定義 8 第二節 我國職災之救濟制度 10 一、 勞工保險條例 11 二、 勞動基準法 15 三、 民法 16 四、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17 第三節 現行勞保制度下,職災勞工傷後求醫之流程 21 一、如何以勞保身分就醫? 21 二、如何取得職業病門診單? 22 三、如何申請勞保職災傷病給付?如何被認定為職災? 22 第二章 流行病學與法學因果關係 26 第一節 流行病學因果關係 26 一、流行病學之定義 26 二、流行病學的分類、方法與限制 31 (一)描述流行病學(descriptive epidemiology): 32 (二)分析流行病學(analytical epidemiology): 34 1、 橫斷性研究(cross-sectional study): 34 2、 縱貫性研究(longitudinal study): 35 (三)實驗流行病學(experimental epidemiology): 39 1. 隨機分配(randomized clinical trial): 40 2. 隨意分配(arbitrary allocation): 40 三、簡單介紹統計理論 41 四、判斷因果關係的流程 45 (一) 時間關係、時序性(Temporality): 46 (二) 相關的一致性(Consistency of the association): 47 (三) 相關性的強度(Strength of the association),或稱劑量-效應關係(Dose-response relationship): 48 (四) 關聯的特異性(Specificity of association): 49 (五) 生物的贊同性(Biological Plausibility): 50 五、對流行病學意義之再思考與小結 50 第二節 法學因果關係 52 一、 條件理論 53 二、 原因說 54 (一) 必生原因說(又稱必要條件說): 54 (二) 直接原因說(又稱最先原因說): 55 (三) 最重原因說(又稱最有力條件說): 55 (四) 決定原因說(又稱優勢條件說): 55 (五) 最後條件說(又稱最終原因說): 55 (六) 異常行為原因說: 55 三、 相當因果關係說 56 (一) 主觀的相當因果關係說 56 (二) 客觀的相當因果關係說 56 (三) 折衷的相當因果關係說 57 四、 重要性理論 58 五、 客觀歸責理論 58 (一)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 59 1. 降低風險: 59 2. 替代性風險: 60 3. 可容許風險: 60 (二)實現不法風險: 61 1. 結果與行為間須具常態關連、無重大因果偏異: 61 2. 未實現不被容許的風險: 61 3. 注意法規範的保護目的: 62 (三)構成要件效力範圍�他人及自我負責領域: 62 1. 他人(第三人)專屬負責領域: 62 2. 自我(被害人)負責原則: 63 第三節 美國法上承認科學證據的基本原則 64 一、 Frye原則 64 二、 聯邦證據規則之相關規範 65 三、 Daubert法則 66 四、 小結 69 第三章 職業災害相關訴訟案件分析 70 第一節 普通法院判決 70 一、查詢結果分析 70 二、明白指出不受行政法院或勞保局核定結果拘束,或與行政法院或勞保局認定結果相異的案例 71 三、本節小結 107 第二節 行政法院判決 113 一、行政法院維持行政機關見解之理由 113 基本句型一:是否為職業傷病所引發,涉及專業性、經驗性之判斷,基於法院審查能力有限,及司法、行政權分立之原則,法院原則上承認行政機關就此等事項之決定,有「判斷餘地」 113 基本句型二:自身因素高於工作因素,故本案應不能認定其發病與工作有相當因果關係 115 基本句型三:原告(勞工)未盡舉證責任 120 二、行政法院未採行政機關見解之理由 122 三、本節小結 130 第三節 小結與討論 133 一、行政法院比普通法院更保守 133 二、透過實際對行政機關判斷餘地的審查可增加對話可能性 133 二、浮動的因果關係標準-因果關係產生質變,被賦予調整價值分配、維護制度目的或政策決定之任務 134 三、不同制度間的標準應否統一?統一的利與弊? 137 第四章 結論與討論 139 一、關於流行病學的相對危險度與因果關係 139 二、關於一般因果關係與個別因果關係 142 三、從流行病學研究所得出的風險指標有其侷限 144 四、流行病學與法學在判斷因果關係是否成立的推論方式不同 145 五、各制度目的不同,法院在尊重行政機關判斷餘地之餘應該有自己形塑法學因果關係標準的空間以促進對話 147 六、不論是賠償、補償或是保險給付,根本之道仍在預防 149 參考文獻 153 圖表目錄 圖一、我國職災救濟制度補償範圍關係圖 11 圖二、職災勞工就醫程序 24 圖三、職業病認定與申請補償流程 25 圖四、研究區位層次不同所帶可能來的生態謬誤 33 表一、我國職災救濟制度 20 表二、世代追蹤研究所得之暴露狀況與疾病狀態之分布 37 表三、病例對照研究法所得之暴露狀況與疾病狀態之分布 39 表四、普通法院案例一至案例十之整理對照表 110 | |
dc.language.iso | zh-TW | |
dc.title | 流行病學與法學因果關係之研究:以職業傷病為例 | zh_TW |
dc.title | A Study of Epidemiological Causal Relationship and Legal Causation:Focusing on Occupational Iillnesses | en |
dc.type | Thesis | |
dc.date.schoolyear | 101-1 | |
dc.description.degree | 碩士 | |
dc.contributor.oralexamcommittee | 王榮德,王能君 | |
dc.subject.keyword | 職業災害,職業傷害,職業病,流行病學,因果關係,認定標準,判決, | zh_TW |
dc.subject.keyword | occupational injuries,occupational illness,epidemiology,causal relationship,legal causation, | en |
dc.relation.page | 160 | |
dc.rights.note | 同意授權(全球公開) | |
dc.date.accepted | 2013-02-05 | |
dc.contributor.author-college | 法律學院 | zh_TW |
dc.contributor.author-dept |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 zh_TW |
顯示於系所單位: |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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