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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 欄位 | 值 | 語言 |
|---|---|---|
| dc.contributor.advisor | 李茂生 | |
| dc.contributor.author | Tzung-min Huang | en |
| dc.contributor.author | 黃宗旻 | zh_TW |
| dc.date.accessioned | 2021-05-16T16:26:36Z | - |
| dc.date.available | 2014-02-21 | |
| dc.date.available | 2021-05-16T16:26:36Z | - |
| dc.date.copyright | 2013-02-21 | |
| dc.date.issued | 2013 | |
| dc.date.submitted | 2013-02-06 | |
| dc.identifier.citation |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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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identifier.uri |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6343 | - |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論文摘要
刑法上的犯罪行為判斷,主要不是人民什麼該做、什麼不該做的問題,而是國家對什麼樣品質的行為可以動用刑罰來回應,也就是國家該怎麼做的問題。國家必須計算成本效益來決定自身行為的尺度,有鑑於刑罰的功能主要在於穩定公眾的心理,實際的法益保護效果其實很薄弱,而成本卻很高昂,發動刑罰所犧牲的各種價值理念也算是一種公共成本,故釋義學站在國家司法機關的立場來設計犯罪判斷的要件時,也應朝如何提升效益(確保法益保護功效)、降低成本(只能維護價值理念,至於其他種類的成本則已無法避免)來思考。 依照上述想法,本文針對幫助犯構成要件中的「行為」要素,設計了一套詳細的判斷流程,由行為的法益侵害性、刑罰預測可能性、及類型化特徵等三種面向交錯構成,分別表彰來自刑罰正當化原理、民主國原理、罪刑法定原則(法治國原理)的要求。 首先,在進入條文所述的幫助行為特徵判斷以前,須先從刑法外部的憲政觀點,確保行為具有適合作為刑法內部觀點的犯罪判斷對象的品質。這種前類型的限制,是行為在尚未分化、確定屬於哪一種參與類型之前,就都應要求具備的客觀特性。其中,「法益侵害傾向」指的是行為對於特定結果所發揮的影響,在一般生活經驗中會被辨認為是帶有因果作用的,而非只是一個中性、科學上的條件,行為如果欠缺這樣的特性,其實應根本不會被吾人注意到。至於「一般之刑罰預測可能性」,指的是一般沒有讀過條文的人,若站在行為人的立場,大致上都能夠辨識出自己的行為具有作為犯罪而可能遭到刑罰的意義,如果行為的法益侵害傾向不是很顯著,又已遵守了穩固、值得信賴的規範,一般人在做的時候都很容易感到置身事外而無法聯想到伴隨刑罰效果,國家便不能對這樣的行為發動刑罰。 其次,一般人對於犯罪意義的辨識,若是經過條文語言的過濾,便轉化為文義解釋的問題。依吾人實際上的語言使用經驗,影響太過遙遠、只鼓舞精神而無實質內容、或引起反效果等類的協助行為,一般人說話時都不會用「幫助」一語來稱之;而如果仔細分析現行幫助犯條文的敘述方式,可發現還要求幫助行為與作為標的的正犯實行行為之間緊密聯繫,必須直接幫在實行行為上。若是不符合幫助犯條文文義中所呈顯出的特徵要求的行為,當一個讀過條文的一般人站在行為人的立場,按照社會上一般的語言使用習慣來理解時,可能也都無法覺得自己的行為是刑法上的幫助行為。由於幫助行為會隨著它的標的浮動,討論幫助行為恆須以先確認哪個是作為其標的的實行行為為前提,故許多時候判斷上的困難其實是來自對實行行為的解釋,而不是幫助行為的解釋本身。 再者,幫助行為本身對於法益侵害結果之發生即能提供因果作用,只是這個作用是以透過正犯實行行為的方式抵達最終結果,展現在對於正犯實行行為法益侵害性之增益上。幫助行為的類型化法益侵害性的內容,是由直接性、有用性、法益關連性三個必要特徵所構成,判斷時與前類型的法益侵害傾向一樣,必須使用分析的方法,而無法像前類型的一般刑罰預測可能性或文義解釋一樣直接帶入行為人的立場來判斷。 本文所研究的幫助犯,屬共犯論(犯罪參與論)各論的課題。刑法學的發展向來以正犯論為主軸,對於共犯論的研究也以總論為主,共犯各論是尚未被好好開發的研究領域,必須從正犯論的既有成就中汲取資源。但在共犯論中,也存在許多正犯論未曾思及的獨特問題需要處理,這些問題也許並非正犯論不會面臨,只是被忽略了而已,透過共犯論的研究將它們突顯出來,也許也可刺激正犯論的思考,有助於使刑法學的整體內容更加完備。 | zh_TW |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Abstract
The 'aiding accessory' is one kind of accomplice in the criminal law. Each kind of accomplice has its own typical features of offense. Every conduct which belongs to certain category must can be identified the typical features in it, and so deserves the punishment. This research is to analysis the indispensable typical features of aiding accessory offense. | en |
| dc.description.provenance | Made available in DSpace on 2021-05-16T16:26:36Z (GMT). No. of bitstreams: 1 ntu-102-D93A21001-1.pdf: 1487080 bytes, checksum: a38b387e0a5f8f7e46f26f384d5ca552 (MD5) Previous issue date: 2013 | en |
|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 幫助行為成立之研究─以行為類型論為核心
目次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問題意識 1 第一項 實務運作的問題 1 第一款 雙重的處罰升級 1 第二款 輕視客觀要素 2 第二項 從共犯類型論切入解決劃界問題的嘗試 2 第一款 問題可能如何解決 2 第二款 鞏固幫助行為的邊界以調配內外側界線 5 第三項 既有學說的不足 8 第二節 研究方法:行為類型論 12 第一項 理論脈絡 12 第一款 構成要件論的兩條發展路線:法律適用論與犯罪實體論 12 第二款 法律適用論具優先性 13 第三款 重回法律適用論 14 第一目 對判斷標準的需求:合法、合理、穩定 14 第二目 理論構成應顧慮國家的角色 14 第二項 內容及方法上特色 15 第一款 各學說取徑處理劃界問題之效能比較 15 第二款 行為定型與其機能 17 第三項 發展源流 19 第一款 Beling構成要件論與類型論之關係 19 第二款 實行行為論的承繼與興衰 21 第一目 實行行為論在日本的發展 21 第二目 實行行為概念仍具有無可替代的地位 23 第三節 研究範疇 25 第四節 本文架構及用語說明 27 第一項 本文架構 27 第二項 用語及概念說明 28 第二章 幫助行為的處罰正當性 31 第一節 對於刑罰制度的思考 31 第一項 刑罰對於法益保護的功效甚微 31 第二項 刑罰制度為何必然存在 32 第一款 刑罰與社會 32 第二款 刑罰與國家 33 第三項 集體不思考(thoughtlessness)的弊害─「平庸之惡」的效應 35 第四項 國家應當自我反省 37 第五項 刑事司法部門應扮演的角色 39 第一款 緊縮刑罰的使用 39 第二款 示範對於事件的思考及回應方式 40 第一目 重視問題的解決 40 第二目 對犯罪者的關照 41 第三目 刑事司法部門的示範亦有助於預防犯罪 42 第二節 刑罰如何正當化 43 第一項 必須以法益保護為目的 43 第二項 刑罰如何保護法益 45 第一款 透過威嚇? 45 第二款 透過對法益保護規範的確證 46 第三款 透過穩固規範秩序本身 47 第三項 以比例原則檢驗國家行為的合憲性 49 第四項 司法機關應作合憲性解釋 50 第三節 對幫助犯規定的比例原則檢驗 52 第一項 目的正當性與手段適合性 52 第二項 手段必要性 52 第一款 對正犯的處罰是否已足替代 52 第一目 無限上綱的功效追求 52 第二目 幫助犯規定是讓公眾安心的妥協產物 53 第二款 是否具必要性難以一概而論 54 第三項 限制妥當性(狹義比例性) 56 第一款 特定時空下的價值衡量 56 第二款 設置處罰規定的成本 56 第三款 處罰幫助行為的成本分析 57 第四項 小結:有違憲疑慮而需靠合憲性解釋補救 58 第四節 釋義學關於幫助行為判斷要件的設計方針 58 第一項 確保效益及降低成本 58 第二項 由類型論、法益侵害性、預測可能性原理三者交織出判斷架構 59 第一款 法益侵害性為核心,以類型性特徵賦形 59 第二款 預測可能性原理構成外框限制 60 第三章 幫助行為的前類型性限制 63 第一節 概說 63 第一項 「行為」概念的目的論性格 63 第一款 「行為」與法律適用論的關係 63 第二款 從行為論到構成要件論 64 第二項 憲政觀點對犯罪判斷對象的限制 65 第一款 來自刑法外部觀點的要求 65 第二款 不應進入類型性特徵判斷的行為 66 第三項 判斷標準的選擇 67 第一款 分析與直觀 67 第二款 無關乎一般人或行為人對事實的認識 67 第四項 對於限制幫助犯之成立較具實益 68 第二節 前類型的法益侵害性 69 第一項 法益侵害傾向的意義 69 第一款 社會對行為因果意義的共識 69 第二款 未經語言過濾的行為因果力評價 71 第三款 實務上劃定偵辦範圍的標準 72 第二項 以生活經驗為根據 73 第三項 判斷方式 74 第一款 透過類比以維持與判斷日常事務相同的標準 74 第二款 透過排序以找出行為的定位 75 第三節 前類型的刑罰預測可能性 76 第一項 一般之刑罰預測可能性的意義 76 第一款 國家所設定的規範認識能力標準 76 第二款 未經語言過濾的犯罪意義認知 77 第二項 一般之刑罰預測可能性的理論定位 79 第一款 屬主觀違法性意識可能性所對應到的客觀事實 79 第二款 無法置於違法性判斷中處理 80 第三項 判斷方式 81 第一款 影響刑罰預測可能性的因素 81 第一目 行為的法益侵害性高低 82 第二目 行為是否合乎刑法以外的其他規範 83 第二款 假設為一般人立於行為人的立場 84 第三款 輔助判準 85 第四章 幫助行為的形式要求¬─條文的文義 87 第一節 法治國原則下的人民預測可能性之保護 87 第一項 立法行為與人民之預測可能性 87 第一款 法定性、明確性、適正性是不同層次的要求 87 第二款 法律文字明確性之要求 88 第三款 法律內容的預測可能性 89 第二項 司法對人民預測可能性之保護 90 第一款 若立法合憲:信賴保護 90 第一目 依一般人的理解來確定文義內涵 90 第二目 排除欠缺刑罰預測可能性之行為 92 第二款 若立法違憲:合憲性解釋 92 第一目 條文文字欠缺明確性 93 第二目 條文文字明確,但內容欠缺預測可能性 93 第二節 幫助犯規定是否具備法律明確性 95 第一項 判斷方法 95 第一款 大法官會議提出的明確性判準 95 第二款 對「一般人」而言的明確 97 第二項 現行幫助犯條文的明確性檢討 98 第一款 「幫助」一語的日常用法 98 第二款 幫助的標的 99 第三款 與舊條文的規定方式比較 100 第四款 小結:隨正犯實行行為浮動的明確性 101 第三節 現行幫助犯規定之解釋 103 第一項 幫助行為與其標的之間的聯繫 103 第一款 對標的之描述方式所造成的語感上影響 103 第二款 現行法要求直接性 104 第三款 附論2005年修法後的幫助行為標的 106 第二項 作用的種類、方向與強度 107 第三項 次要的類型性特徵 109 第四項 不符合文義的幫助行為態樣 109 第一款 時序上不及作用於實行行為 110 第二款 顯然僅具間接作用 110 第三款 沒有用的純粹精神幫助 111 第四款 降低正犯行為的危險性 112 第四節 如何適用現行幫助犯規定 114 第一項 語言本身即一種標準 114 第一款 語言的用法及涵攝範圍是約定俗成的產物 114 第二款 經語言過濾的事物意義 115 第三款 常識對文義的補充 117 第二項 如何認定一般人所理解的文義 117 第一款 具體情境中對實行行為特性的辨識 117 第二款 法官以身處行為人地位的一般人自居 119 第三款 原始判準及輔助判準 120 第五章 幫助行為的實質要求─類型化法益侵害性 123 第一節 概說 123 第一項 類型論的理論基礎 123 第一款 刑法的斷片性 123 第二款 法治國原則、刑罰正當化原理、比例原則 124 第二項 類型化法益侵害性的理論定位 124 第一款 對行為法益侵害能力的要求 124 第二款 與前類型之法益侵害性的關係 125 第三款 行為判斷與因果判斷間的分工 127 第三項 危險性之內容是從文義深化而來 128 第二節 幫助行為危險性之內容 131 第一項 內容分析 131 第一款 主要特徵:直接性、有用性、法益關連性 131 第二款 作用強度 133 第三款 不涉危險性的次要特徵:針對性、無義務性、一定之難度 133 第四款 附論「可取代性」的定位 134 第二項 一體兩面的直接性與有用性 138 第三項 法益關連性 139 第一款 與結果之間的關係 139 第二款 依生活經驗判斷 140 第三款 對直接性、有用性的補充及統攝 141 第四款 直接發揮篩選作用? 143 第三節 如何判斷幫助行為之危險性 146 第一項 須掌握實行行為及法益的特性 146 第二項 分析助力提供行為的特徵 147 第一款 助力的形式:內部或外部助長 147 第二款 助力的種類:物理或心理作用 148 第三款 助力提供時期:事前或事中 149 第四款 法益關連性格外顯著的行為 151 第三項 附論片面幫助行為 152 第六章 幫助行為事例判斷 155 第一節 載送正犯 155 第一項 載送正犯抵達犯罪現場 155 第一款 一般私人的非營業性載送 155 第二款 計程車或大眾運輸工具的載送 158 第二項 載送正犯離開犯罪現場 159 第二節 提供犯罪場所 159 第一項 一般房屋 159 第二項 特殊功能場所 162 第三項 旅館及三溫暖─附論不作為幫助行為的判斷 163 第三節 提供業務性服務 167 第一項 承攬行為 167 第二項 居間行為 168 第三項 委任行為 170 第四節 任職於犯罪事業 173 第一項 事業本身即屬犯罪 173 第二項 事業從事犯罪 175 第五節 詐騙集團周邊行為 177 第一項 提供帳戶 178 第一款 關於「人頭」 180 第二款 是否為幫助行為的判斷 182 第二項 車手 184 第一款 提領或收取現金 185 第二款 配合行使詐術 186 第三款 收取帳戶 187 第三項 提供個資 188 第一款 視個資內容而定 188 第二款 助力由多人共同提供時之處理 190 第七章 結論 193 第一節 前文摘要 193 第二節 幫助行為的判斷流程 200 第三節 展望:共犯論對正犯論的反饋 204 ◎參考文獻 207 | |
| dc.language.iso | zh-TW | |
| dc.title | 幫助行為成立之研究─以行為類型論為核心 | zh_TW |
| dc.title | A Research on the Requisites of Aiding Accessory's Conduct: From the View of 'Type Theory' | en |
| dc.type | Thesis | |
| dc.date.schoolyear | 101-1 | |
| dc.description.degree | 博士 | |
| dc.contributor.oralexamcommittee | 黃榮堅,柯耀程,曾淑瑜,李聖傑 | |
| dc.subject.keyword | 幫助犯,幫助行為,行為類型論,廣義實行行為性,共犯論各論,犯罪參與論各論, | zh_TW |
| dc.subject.keyword | aiding accessory,accomplice, | en |
| dc.relation.page | 210 | |
| dc.rights.note | 同意授權(全球公開) | |
| dc.date.accepted | 2013-02-07 | |
| dc.contributor.author-college | 法律學院 | zh_TW |
| dc.contributor.author-dept | 法律學研究所 | zh_TW |
| 顯示於系所單位: | 法律學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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