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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 欄位 | 值 | 語言 |
|---|---|---|
| dc.contributor.advisor | 陳忠五(Chung-Wu Chen) | |
| dc.contributor.author | Wan-Ting Wu | en |
| dc.contributor.author | 吳宛亭 | zh_TW |
| dc.date.accessioned | 2021-06-16T16:08:12Z | - |
| dc.date.available | 2013-06-21 | |
| dc.date.copyright | 2013-06-21 | |
| dc.date.issued | 2013 | |
| dc.date.submitted | 2013-05-27 | |
| dc.identifier.citation | 壹、中文文獻(依姓氏筆畫排序)
一、書籍 上海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2003),《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釋義》,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王澤鑑(2009),〈商品製造人責任與純粹經濟上損失〉,收錄於氏著,《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八)》,台北:自版 王澤鑑(2009),《侵權行為法》,台北:自版 朱柏松(1991),《商品製造人侵權行為責任法之比較研究》,台北:五南 朱柏松(1999),《消費者保護法論》,台北:自版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1994),《消費者保護法立法目的與條文說明》,台北: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1995),《外國消費者保護法(三)》,台北: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李英正(2007),〈論消保法上商品責任之危險議題〉,收錄於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消費者保護研究(十)》,台北: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林世宗(1996),《消費者保護法之商品責任論》,台北:師大書苑 林美惠(1999),〈論我國法上交易安全義務理論之建立〉,收錄於《民法研究(二)》,台北:新學林 林益山(2009),《消費者保護法》,台北:五南 邱聰智(1996),〈商品責任釋義-以消費者保護法為中心〉,收錄於楊鳴鐸等合著,《當代法學名家論文集》,頁222,台北:法學叢刊 姚志明(2003),《侵權行為法研究(一)》,台北:元照 姚志明(2003),《誠信原則與附隨義務之研究》,台北:元照 孫森焱(2010),《新版民法債編總論(上)》,台北:三民 孫森焱(2010),《新版民法債編總論(下)》,台北:三民 陳忠五譯(2010),《商品責任法專題研究上課資料-歐盟瑕疵責任法比較研究》 陳聰富(2008),《侵權歸責原則與損害賠償》,台北:元照 郭麗珍(1970),〈論產品責任中之產品安全責任〉,收錄於邱聰智著,《民法研究(一)》,台北:五南 郭麗珍(2000),〈論製造人之產品召回與警告責任〉,收錄於蘇永欽等合著,《民法七十年之回顧與展望紀念論文集(一):總論/債編》,台北:元照 郭麗珍(2001),《產品瑕疵與製造人行為之研究》,台北:神州 馮震宇、謝穎青、姜炳俊、姜志俊(2005),《消費者保護法解讀》,台北:元照 詹森林(2003),〈消保法有關商品責任之規定在實務上之適用與評析〉,收錄於氏著,《民事法理與判決研究(三)消費者保護法專論》,台北:元照 詹森林(2003),《民事法理與判決研究(三)》,台北:元照 詹森林(2007),〈消保法商品責任之消費者與第三人〉,收錄於氏著,《民事法理與判決研究(四)消費者保護法專論(2) 》,台北:元照 詹森林、馮震宇、林明珠(1995),《認識消費者保護法》,台北: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二、期刊論文 《立法院公報》,第77卷第102期 《立法院公報》,第82卷第73期 王利明(2008),〈關于完善我國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若干問題〉,《法學家》,第2期 付延(2010),〈經營者安全保障義務的理論基礎〉,《法治與社會》,第2期 朱柏松(1991),〈德國商品製造人責任論—侵權行為責任法的分析(下)〉,《法學叢刊》,第36卷第3期 朱柏松(1994),〈消費者保護法商品製造人責任規定之適用與解釋(上)〉,《國立台灣大學法學論叢》,第24卷第1期 朱柏松(1995),〈消費者保護法商品製造人責任規定之適用與解釋(下)〉,《國立台灣大學法學論叢》,第24卷第2期 朱柏松(1998),〈適用消保法論斷醫師之責任〉,《國立台灣大學法學論叢》,第27卷第4期 吳瑾瑜(2010),〈馮京或馬涼?瑕疵擔保或產品責任?-淺析最高法院九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五六號判決-〉,《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148期 李友根(2011),〈論產品召回制度的法律責任屬性---兼論預防性法律責任的生成〉,《法商研究》,第6期 汪瑤(2010),〈侵權責任法首次明確產品召回制度〉,《中國貿易報》,7版 周友軍(2006),〈社會安全義務理論及其借鑒〉,《民商法論叢》,第34卷 姚志明(2004),〈消費爭議與民法及消保法適用之問題—以商品買賣責任為例〉,《月旦法學雜誌》,第110期 扈瑞鵬(2001),〈缺陷商品召回制度研究〉,《制度建設》,第34期 陳忠五(2002),〈醫療事故與消費者保護法服務責任之適用問題(下)-最高法院九○年度臺上字第七○九號(馬偕紀念醫院肩難產案)判決評釋〉,《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37期 陳忠五(2003),〈二○○三年消費者保護法商品與服務責任修正評論-消費者保護的『進步』或『退步』?-〉,《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50期 郭麗珍(1995),〈論產品責任中之產品安全(上)〉,《中興法學》,第39期 郭麗珍(2006),〈論產品責任消費訴訟就「直接使用」與「最終消費」之認定─評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一號民事判決〉,《月旦法學雜誌》,第131期 黃立(1991),〈論產品責任〉,《政大法學評論》,第43期 黃立(2002),〈餐廳的商品與服務責任問題--評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三九號及同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四一號民事判決〉,《月旦法學雜誌》,第83期 黃立(2003),〈我國消費者保護法之商品責任與服務責任(一)〉,《月旦法學教室》,第8期 黃立(2005),〈商品與服務責任之新發展〉,《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77期 黃銘傑(1997),〈日本產品責任法簡介:兼論我國產品責任法制之運用與修正方向〉,《法政學報》,第8期 馮震宇(1998),〈論服務業無過失責任之爭議〉,《中原財經法學》,第4期 詹森林(2003),〈消費者保護法增訂及修正條文意旨〉,《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45期 詹森林(2005),〈消保法商品責任上「消費」之意義—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台上字第二○二一號高週波PVC塑膠熔接機判決之研究〉,《月旦法學雜誌》,第122期 詹森林(2005),〈消保法商品責任之保護主體與保護客體-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2356號電話語音信箱系統被第三人盜打國際電話案-〉,《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68期 三、學位論文 李宜穎(2008),《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一條懲罰性賠償金制度之研究》,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李鳳翱(2011),《從消費者保護論兩岸企業經營者防止危害發生之義務》,私立東吳大學法律學系中國大陸法律碩士在職專班碩士論文 周美雲(1996),《商品責任之研究》,頁81,輔仁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 林美惠(2000),《侵權行為法上交易安全義務之研究》,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博士論文 林慧貞(2005),《附隨義務與民事責任之發展》,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研究所博士論文 張詠晶(2005),《論消費者保護法上之企業經營者》,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張譯文(2012),《論商品安全性欠缺》,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許玉珊(2007),《論我國消費者保護法上安全性欠缺》,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陳俊杰(2007),《我國消費者保護法懲罰性賠償金實務案例之研究》,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楊靖儀(1996),《懲罰性賠償金之研究-以評析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一條為中心》,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劉小青(2011),《產品召回制度研究》,重慶大學碩士學位論文 劉春堂(1983),《締約上過失之研究》,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博士論文 劉懷先(1999),《從比較法之觀點論我國消保法上無過失責任相關規定之法律理論》,私立東吳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蕭雅毓(2005),《論產品責任中產品瑕疵之判斷與舉證責任分配-以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與消費者保護法為中心》,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貳、外文文獻 山本宣之(1991),〈ドイツ法における社会生活上の義務の有責性〉,《民商法雜誌》,第105期第1號 GERAINT HOWELLS, CONSUMER PRODUCT SAFETY 50-51 (1998). Food industry Recall Protocol, 6th Edition, September 2008 Richard C. Ausness, Retribution and Deterrence : the Role of Punitive Damages in Products Litigation, Kentucky Law Journal (vol.74, 1985) Andrew Burrows, Remedies For Torts and Breach of Contract (3rd ed, 2004) Owen, Punitive Damages in Products Liability Litigation, 74 Michigan Law Review (1976) 參、網頁資料 一、中文網頁 MBA智库百科http://wiki.mbalib.com/zh-tw/ 中時集團知識贏家kmw新聞專卷區http://kmw.ctgin.com/member/mainie5.asp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網站 http://www.gov.cn/flfg/2009-02/28/content_1246367.htm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http://www.saic.gov.cn/zcfg/xzgzjgfxwj/200403/t20040316_46267.html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立法院法律系統http://lis.ly.gov.tw/lgcgi/lglaw?@114:1804289383:f:NO%3DB01180*%20AND%20NO%3DA2%24%246$$$PD 自由時報電子報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jan/31/today-e2.htm 行政院http://www.ey.gov.tw/News_Content.aspx?n=5E98B30FD9813E30&sms=97BCE999E646078E&s=9D51CE21BC32D40E 行政院衛生署衛生法規資料檢索系統http://dohlaw.doh.gov.tw/Chi/NewsContent.asp?msgid=211 房地產E網http://www.fdcew.com/fgwk/fgsh/7838_6.html 法源法律網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90016 新華網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9-04/08/content_11148548_4.htm 新華網雲南頻道 http://big5.xinhuanet.com/gate/big5/www.yn.xinhuanet.com/topic/2010-03/09/content_19196362.htm 維基百科http://zh.wikipedia.org/wiki/ 聯合新聞網http://udn.com/NEWS/mainpage.shtml 二、外文網頁 加拿大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http://laws-lois.justice.gc.ca/eng/acts/C-1.68/ 澳洲競爭暨消費者委員會官方網站http://www.accc.gov.au/content/index.phtml/itemId/142 EUR-Lex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CELEX:32001L0095:EN:NOT | |
| dc.identifier.uri |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62712 | - |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隨著經濟成長與科技發達,消費市場亦蓬勃發展,消費者購物選擇日趨多元化之同時,亦伴隨諸多消費爭議之產生。消保法第十條有關企業經營者「召回義務」之規範,實為具有劃時代意義之進步立法,蓋傳統上,對於消費者法益保障之重點,大多置於事後損害之彌補,惟事後之填補雖確實可補償消費者之損失,然而,倘若能於事前即建立出一套完善之機制,將有危害消費者疑慮之商品或服務,排除於銷售體系之外,確保消費者不受侵害,豈非更能貫徹保障消費者之美意?
我國消費者保護法亦係體認到「事前預防」之重要性,故於民國八十三年制定本法時,即納入召回制度之規範,試圖透過建立完備之「事前預防機制」並輔以損害發生後之「事後填補機制」,賦與消費者雙重保障,確保消費市場之安全性並維護消費秩序。 然而,我國雖自消費者保護法於民國八十三年制定時起,即引進召回義務之概念,於社會上亦常見主管機關以行政命令之方式,要求企業經營者採取下架、回收等手段,將問題商品排除於消費市場外,惟因消保法第十條之規定過於簡陋,且於尚未發生實害前,亦鮮少有消費者以消保法第十條作為請求權基礎,向法院起訴,造成實務相關案件數趨近於零。再者,學說上對召回義務之討論亦寥寥可數,從而,雖然有關企業經營者「召回義務」之規範立意甚佳,於我國實際操作上仍存有許多疑義有待解決。 本文之架構主要可以分成四大部分:首先,於第二章先介紹「召回制度」之意義、基礎理論與性質等相關背景知識,並就比較法上召回制度之行使狀況做概略性之介紹,以便有助於了解其後章節所欲討論之相關爭議。再者,於第三章之部分,則係針對「召回主體」做分析討論,於本章中將分別討論「義務主體」與「保護主體」之議題。 其次,於第四章中,將針對消保法第十條所規範之「召回要件」做深入分析探討。除了針對該條第一項所謂「有事實足認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安全與健康之虞」之危險性要件,其定義、衡量標準與判斷時點等做討論外,針對同條第二項有關警告後召回之相關爭議,亦加以分析。此外,本章最後將對於消保法第十條第一項與第二項之間,頗為矛盾之適用關係做釐清。 最後,於第五章之部分,將觀察現行法上企業經營者違反召回義務時,救濟途徑是否充足之問題,並試圖於現行法之外,替消費者尋得更有力之救濟途徑,以更加落實消費者保護法保障消費者之意旨。 本文藉由對於消保法第十條企業經營者召回義務之深入探討,從主體、要件乃至於救濟途徑中,條文規範不清之爭議,盡可能蒐集相關資料,並嘗試找出可能之解釋方式,希冀能有助於召回制度在實務之適用上更加明確,勾勒出召回制度於我國法適用上之藍圖。 | zh_TW |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With the nation’s economy growing rapidly, the consumption market is also booming. While the choices of the consumer diversifies, it brings about many disputes. The “Product recall” is of epoch-making significance in the regulation protecting the customer. In the past, the protection of the consumer emphasizes on the compensation for damages.Although the loss caused by detective products can be satisfied, it cannot prevent the products with potentially danger from entering into the market.
In order to protect consumer’s rights and benefits, the article of “Product recall” has been enacted as the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legislated in 1994. According to the section 10 of the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if there are reasonable doubts that the products may cause danger to human health or safety, entrepreneurs of the products have a duty to recall them. “Product Recall” means the process of recalling dangerous products or a range of products sold into the market as a result of a contravention of the Consumer Protection Act§10 or as a result of an order received from the authorities in Consumer Protection Act§36 to recall it. The duty to recall is to weed out the defects of the product or avoid damages to publicity. This duty is costly to entrepreneurs of the product because they often entail replacing the recalled product or paying for damage caused by use, although possibly less costly than consequential costs caused by damage to brand name and reduced trust in the manufacturer. However, the recalling system in Taiwan is incomplete, and the court cases regarding the duty to recall are also rare. Therefore, the core of my master thesis is to study the relevant controversies of the duty to recall. It is divided into four parts. Firstly, I will make an introduction about the basic theory, definition and character of the recalling system in chapter 2, in order to have a preliminary understanding of product recall. Secondly, in chapter 3, I will analyze the obligee and the obligor of duty to recall. Thirdly, I will scrutinize the legal requirements of product recall, and try to define what extent of danger should be recalled in chapter 4. Finally, because of the lacking of the legal redress of the recalling system in Taiwan, I will introduce the means of legal redress and propose some amendments which is advantageous to consumers in chapter 5. By probing into the relevant controversies of product recall thoroughly, I hope that this thesis will help to specify the applications of the recalling system, and this system will be more effective in protecting consumers from the damages of failing to recall. | en |
| dc.description.provenance | Made available in DSpace on 2021-06-16T16:08:12Z (GMT). No. of bitstreams: 1 ntu-102-R98a21045-1.pdf: 2684818 bytes, checksum: 0f5f9464c3c0cca842f554056eb8a57f (MD5) Previous issue date: 2013 | en |
|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 謝辭 I
摘要 III ABSTRACT V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 1 第二節 問題提出 3 第一項 Sony筆記型電腦爆炸事件 3 第二項 豐田汽車零件瑕疵事件 4 第三項 三聚氰胺汙染奶粉事件 5 第四項 美牛瘦肉精爭議事件 6 第五項 瑪迪芙化妝品成分瑕疵事件 7 第六項 小結 7 第三節 研究架構與範圍 8 第二章 召回制度導論 11 第一節 召回之意義與功能 11 第一項 召回之意涵 11 第二項 召回制度之功能 11 第一款 「預防性」功能 12 第二款 「主動性」功能 12 第三款 「廣泛性」功能 12 第四款 「公益性」功能 13 第二節 商品召回之理論基礎 13 第一項 「交易安全義務」之內涵 13 第二項 我國法是否繼受「交易安全義務」? 14 第一款 自審判實務面觀察 14 第二款 自法規範面觀察 15 第三項 「交易安全義務」與消保法商品責任之關係 16 第四項 召回義務之性質 17 第三節 比較法上召回制度之概況 18 第一項 美國 18 第二項 加拿大 20 第三項 澳洲 22 第一款 行政層面 22 第二款 法律層面 22 第四項 中國 25 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25 第二款 其他召回法規 26 第一目 食品安全法 26 第二目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 27 第三目 缺陷產品召回管理條例(送審稿) 28 第四目 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 29 第三款 實務上之態度 29 第五項 小結 30 第三章 召回主體-人的範圍 33 第一節 義務主體 33 第一項 問題意識 33 第二項 比較法上之觀察 34 第一款 美國 34 第二款 加拿大 36 第三款 德國 37 第四款 歐盟 37 第五款 日本 39 第六款 小結 40 第三項 現行實務與學說見解 42 第一款 實務「模糊」之立場 42 第二款 學者「從寬認定」之見解 45 第四項 以「商品特性」類型化之嘗試 46 第一款 進口品 47 第二款 國產品 48 第一目 單一成分之商品 49 第二目 混合成分之商品 50 第三目 組裝商品 50 第四目 不動產 53 第五項 小結 56 第二節 保護主體 57 第一項 德國法上之爭議 57 第二項 消保法第十條得否作為請求權基礎? 58 第三項 「召回請求權」之規範依據 59 第一款 消費者、消保團體與消保官之請求權基礎 59 第一目 消費者 59 第二目 第三人 60 第三目 消保團體與消保官 63 第二款 企業經營者之請求權基礎 64 第一目 台糖酵母粉原料瑕疵案 65 第二目 統一膠囊添加起雲劑案 67 第三目 威敏益生菌產品添加塑化劑案 68 第四目 小結 69 第四章 召回要件:「危險性」概念之探究 71 第一節 商品之「危險性」 71 第一項 消保法第七條第一項「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71 第一款 比較法上之觀察 71 第一目 美國 72 第二目 歐洲 73 第三目 其他國家 74 第二款 「安全性欠缺」之內涵 75 第三款 小結 76 第二項 商品「危險性」之認定 77 第一款 認定時點 77 第一目 立法例 77 第二目 從「後續觀察義務」之觀點出發 78 第三目 與消保第七條之適用關係? 80 第二款 所謂「有事實足認危害消費者之虞」 81 第一目 比較法上之觀察 81 壹、 美國 81 貳、 加拿大 82 參、 澳洲 82 肆、 英國 84 伍、 德國 84 陸、 歐盟 85 柒、 日本 85 捌、小結 85 第二目 「危險性」之衡量標準 86 壹、 與消保法第七條之比較? 86 貳、 消保法第十條第一項「危險性」之認定界線 87 第三款 危險性之觀察角度 88 第一目 觀察角度之混亂 89 第二目 比較法上之觀察 91 第三目 觀察角度之浮動可能性 92 第四目 小結 94 第二節 商品之「警告標示」 94 第一項 消保法第十條第二項「警告後召回」之特殊性 95 第一款 「效果上」之特殊性 95 第一目 比較法上之觀察 95 第二目 我國與比較法「警示義務」定位之差異 97 第二款 「意義上」之特殊性 97 第三款 「適用上」之特殊-與消保法第七條第二項之區辨 98 第一目 學說上「矛盾規定」之見解 98 第二目 「初時警示」與「繼續警示」 99 第三目 小結 102 第二項 對「警告標示」之要求 102 第一款 我國現行制度之不完備 103 第一目 審判實務 103 壹、 牛頓小徑致骨折案 103 貳、 自強號列車墜落致死案 104 第二目 學說見解 105 第二款 警告標示之「必要性」 106 第一目 企業經營者「不知危險」? 106 壹、 「柔沛」髮色異常副作用案 108 貳、 Herrod v. Metal Powder Products 109 參、 Wooderson v. Ortho Pharmaceutical Corp. 110 肆、 判決評析 – 代小結 111 第二目 消費者「不知危險」 112 壹、 美國法上之「公開與明顯法則」 112 貳、 以「危險顯著性」與「消費者特性」限縮 115 第三目 小結 117 第三款 警告標示之「適當性」 117 第一目 美國法上之審酌要素 117 壹、 Pavlides v. Galveston Yacht Basin, Inc. 118 貳、 Hankins v. Ford Motor Company 119 第二目 引入美國法判斷基準之可能性 119 壹、 「形式」方面 120 貳、 「內容」方面 121 參、 「程度」方面 122 第三節 消保法第十條之適用關係 122 第一項 第一項與第二項解釋上的矛盾性 122 第二項 以「危險性質」做為區分角度之見解 123 第一款 消保法第七條之情形 123 第一目 審判實務之觀察 123 壹、 京窯酒精爐爆燃案 123 貳、 盜打國際電話案 124 參、 實務見解之評析 125 第二目 學者見解 127 第二款 消保法第十條之情形 128 第三項 細膩化「危險性」概念之區分 129 第一款 學說與實務解釋上之混亂 129 第一目 消保法第七條危險性質之架構 129 第二目 消保法第十條借用第七條危險性架構之可能性? 131 第二款 嘗試細膩化消保法第十條「危險性」概念之操作 132 第一目 「危險性」架構之再探究 132 第二目 危險性質與召回義務適用上之鏈結 134 壹、 第一項之「直接召回」 134 貳、 第二項之「警告後召回」 135 第五章 救濟途徑 137 第一節 現行法下之法律效果 137 第一項 救濟途徑一:消費訴訟 138 第二項 救濟途徑二:行政罰則 139 第二節 「懲罰性賠償金」之適用可能性 140 第一項 「懲罰性賠償金制度」概述 140 第二項 美國法上之適用 141 第一款 懲罰性賠償金之六大案型 141 壹、 詐欺性不當行為 141 貳、 明知瑕疵卻隱匿不宣 141 參、 明知違反安全標準 142 肆、 未經適當測試或品質控制 142 伍、 對於已知危險未加以警告 142 陸、 商品上市後對已知危險未加以補救 142 第二款 美國法上之適用要件 143 第一目 對已知危險未為警告 143 壹、 Hoffman v. Sterling Drug, Inc. 143 貳、 Johnson v. Husky Industries, Inc. 144 第二目 上市後對已知危險未為補救 145 第三項 我國法上之適用 146 第一款 美國判決之啟發 146 第二款 肯定懲罰性賠償金之適用 147 第三款 適用上之相關問題 148 第三節 其他救濟途徑 151 第一項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151 第二項 契約上之請求權- 「不完全給付」 152 第六章 立法建議-代結論 155 參考文獻 163 附錄 169 附錄一、Canada Consumer Product Safety Act Sec.13 169 附錄二、Canada Consumer Product Safety Act Sec.14 170 附錄三、Food Industry Recall Protocol 171 附錄四、中國《缺陷汽車產品政府指令召回通知書》範本 172 | |
| dc.language.iso | zh-TW | |
| dc.subject | 發展上危險 | zh_TW |
| dc.subject | 交易安全義務 | zh_TW |
| dc.subject | 召回義務 | zh_TW |
| dc.subject | 懲罰性賠償金 | zh_TW |
| dc.subject | 企業經營者 | zh_TW |
| dc.subject | 警告標示 | zh_TW |
| dc.subject | 後續觀察義務 | zh_TW |
| dc.subject | defect | en |
| dc.subject | duty of follow-up | en |
| dc.subject | punitive damages | en |
| dc.subject | inadequate warnings | en |
| dc.subject | detective product | en |
| dc.subject | consumer protection | en |
| dc.subject | product recall | en |
| dc.title | 企業經營者召回義務之研究 | zh_TW |
| dc.title | A Study of Entrepreneur’s Duty to Recall | en |
| dc.type | Thesis | |
| dc.date.schoolyear | 101-2 | |
| dc.description.degree | 碩士 | |
| dc.contributor.oralexamcommittee | 朱柏松(Peh-Sung Chu),詹森林(Sheng-Lin Jan),郭麗珍(Li-Jen Kuo) | |
| dc.subject.keyword | 召回義務,交易安全義務,發展上危險,懲罰性賠償金,警告標示,後續觀察義務,企業經營者, | zh_TW |
| dc.subject.keyword | product recall,duty of follow-up,punitive damages,inadequate warnings,detective product,consumer protection,defect, | en |
| dc.relation.page | 172 | |
| dc.rights.note | 有償授權 | |
| dc.date.accepted | 2013-05-28 | |
| dc.contributor.author-college | 法律學院 | zh_TW |
| dc.contributor.author-dept | 法律學研究所 | zh_TW |
| 顯示於系所單位: | 法律學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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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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