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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NTU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 Repository
  2. 法律學院
  3. 法律學系
請用此 Handle URI 來引用此文件: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5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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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 欄位值語言
dc.contributor.advisor詹森林
dc.contributor.authorShih-Hao Wangen
dc.contributor.author王勢豪zh_TW
dc.date.accessioned2021-05-16T16:18:58Z-
dc.date.available2013-08-16
dc.date.available2021-05-16T16:18:58Z-
dc.date.copyright2013-08-16
dc.date.issued2013
dc.date.submitted2013-08-13
dc.identifier.citation壹、中文文獻(按作者姓氏之筆劃順序排列)
一、書籍(含篇章)
王廷瑞(譯)(1995)。〈英國一九八七年消費者保護法〉,收於: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編),《外國消費者保護法第三輯》,頁68-89。臺北: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王廷瑞(譯)(1995)。〈德國瑕疵產品責任法〉,收於: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編),《外國消費者保護法第三輯》,頁90-121。臺北: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王澤鑑(1998)。〈商品製作人責任〉,收於:氏著,《民事法理與判決研究(一)》,頁357-367。臺北:自版。
王澤鑑(2006)。《特殊侵權行為》。臺北:自版。
朱柏松(2004)。《消費者保護法論》。臺北:自版。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編印)(1995)。《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損害賠償責任制度之比較研究》。臺北:自版。
李英正(2004)。〈論消保法上商品責任之危險議題〉,收於: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編),《消費者保護研究(十)》,頁203-225。臺北: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林世宗(1996)。《消費者保護法之商品責任論》。臺北:師大書苑。
邱聰智(2003)。《新訂民法債編通則(上)》。臺北:自版。
周美雲(1998)。《消費者保護法中商品責任之研究》。臺北:司法院司法行政廳。
郭麗珍(2001)。《產品瑕疵與製造人行為之研究─客觀典型之產品瑕疵概念與產品安全注意義務》。臺北:神州圖書。
郭麗珍(2004)。〈我國產品責任法十年來學說與實務之發展〉,收於: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編),《消費者保護法制論文集》,頁13-52。臺北: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詹森林(2003)。〈消保法有關商品責任之規定在實務上之適用與評析〉,收於:氏著,《民事法理與判決研究(三)》,頁165-228。臺北:自版。
詹森林(2006)。〈消保法商品責之保護主體與保護客體─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台上字第二三五六號電話語音信箱系統被第三人盜打國際電話案〉,收於:氏著,《民事法理與判決研究(四)》,頁61-68。臺北:自版。
劉春堂(譯)(1995)。〈日本製造物責任法〉,收於: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編),《外國消費者保護法第三輯》,頁2-9。臺北: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劉春堂(譯)(1995)。〈歐洲共同體產品責任指令〉,收於: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編),《外國消費者保護法第三輯》,頁158-193。臺北: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劉春堂(2000)。〈論商品之瑕疵〉,收於:氏譯著,《消費者保護與消費者法》,頁131-157。臺北: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二、期刊論文
陳忠五(2000)。〈醫療事故與消費者保護法服務責任之適用要件(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五一二五號與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上字第一五一號(馬偕紀念醫院肩難產案件)判決再評釋─〉,《台灣本土法學》,17期,頁75-111。
陳忠五(2001)。〈醫療事故與消費者保護法服務責任之適用要件(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五一二五號與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上字第一五一號(馬偕紀念醫院肩難產案件)判決再評釋─〉,《台灣本土法學》,18期,頁39-56。
陳忠五(2002)。〈醫療事故與消費者保護法服務責任之適用問題(下)─最高法院九○年度台上字第七○九號(馬偕醫院肩難產案)判決評釋─〉,《台灣本土法學》,37期,頁31-62。
陳忠五(2003)。〈二○○三年消費者保護法商品與服務責任修正評論-消費者保護的「進步」或「退步」?-〉,《台灣本土法學》,50期,頁24-69。
陳忠五(2009)。〈論消費者保護法商品責任的保護法益範圍〉,《台灣法學》,137期,頁77-96。
陳忠五(2011)。〈在餐廳滑倒受傷與服務欠缺安全性─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04號判決評釋─〉,《台灣法學》,183期,頁13-18。
黃立(2003)。〈我國消費者保護法之商品與服務責任(一)〉,《月旦法學教室》,10期,頁68-88。
詹森林(2003)。〈消費者保護法增訂及修正條文要旨〉,《台灣本土法學》,45期,頁209-215。
詹森林(2009)。〈純粹經濟損失與消保法之商品責任─最高法院97年臺上字第2348號判決之研究〉,《法令月刊》,頁47-64。
三、學位論文
吳盈德(2011)。《產品責任法中瑕疵之認定》,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法律專業碩士班碩士論文(未出版),臺北。
林宗穎(2009)。《被害人與有過失之研究》,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未出版),臺北。
張譯文(2012)。《論商品安全性欠缺》,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未出版),臺北。
陳哲民(2009)。《由歸責原則之演變論產品責任法之發展─從法律史之角度觀察產品責任歸責原理演進歷程》,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碩士論文(未出版),臺北。
蔡立群(2008)。《論現代產品責任法抗辯事由─以美國法之瑕疵類型為中心》,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未出版),臺北。
蔡靜華(2011)。《兩岸商品責任之比較研究》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未出版),嘉義。
蕭雅毓(2005)。《論產品責任中產品瑕疵之判斷與舉證責任之分配─以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與消費者保護法為中心》,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碩士論文(未出版),臺南。
 
貳、日文文獻
潮見佳男(2009)。《不法行為法》。東京都:信山社。
參、英文文獻(按作者姓氏之字母順序排列)
CAMPBELL, DENNIS & CHRISTIAN CAMPBELL (EDS.) (2006), INTERNATIONAL PRODUCT LIABILITY.
DAVID G. OWEN, PRODUCTS LIABILITY LAW (2005).
dc.identifier.uri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5977-
dc.description.abstract本論文使用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在閱讀、整理並分析最高法院及高等法院共超過650筆判決後,發現近15年來,原告以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作為請求權基礎之一的裁判數量,大致上呈現逐年增加的趨勢;在這樣的趨勢之下,對於商品責任或服務責任之相關構成要件的研究,應有其實益及必要性。
至於本論文之研究主題「消費者保護法之可合理期待安全性」,實務見解對於此一要件在商品責任及服務責任上的操作,分別有其異同之處。
在兩者之共同議題方面,首先,針對可合理期待之安全的判斷標準,法院判決文字 大多均以「一般消費者」或「一般社會大眾觀點」作為出發點,來認定系爭商品或服務是否具備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修正前的「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或是修法後的「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第二,實務見解不論是在論述商品責任或服務責任時,常會以「消費者通常合理使用或接受系爭商品或服務」作為消費者對企業經營者主張商品責任或是服務責任之前提要件,並要求消費者須舉證證明自己係合理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然而,此項實務見解實與消費者保護法之相關規定有所扞格,顯然不當地加重了消費者之舉證責任,容有檢討空間;況且,若損害之發生確實是肇因於消費者不當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在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制度設計中,仍有因果關係或與有過失之要件或機制可作為把關,實務見解實在毋須過度甚至不當地強調此一要件的地位或重要性。第三,本論文認為,即使系爭商品通過認證、檢驗,或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僅得作為系爭商品具備可合理期待安全性之參考因素或是最低標準而已;惟若企業經營者若能證明系爭服務確實通過檢驗或符合相關法令規定,應可推斷系爭服務具備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在兩者之個別議題方面,針對商品責任,首先,法院判決常因商品經消費者使用一段時日後始出現缺陷,而排除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即欠缺可合理期待安全性的可能性,或認消費者未能舉證系爭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即欠缺可合理期待安全性,從而駁回消費者關於商品責任之請求。然而,此項實務見解,不但不符合消費者之期待,亦與消費者保護法之相關規定有違,而不當地加重了消費者之舉證責任。第二,本論文認為,當系爭商品在事故中毀損滅失,而無法作為事後鑑定之客體時,「同款商品」之鑑定結果與「系爭商品」是否具備可合理期待安全性間,僅有負面推論之可能,而無必然之正相關。詳言之,若企業經營者所提出之同款商品的鑑定結果被認為有缺陷,則應可認定系爭商品亦不具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更重要的是,縱使企業經營者所提出之同款商品的鑑定結果被認為是符合標準,亦不必然可認定系爭商品即具備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針對服務責任,首先,法院判決在論述服務責任之可合理期待安全性時,容易與行為人之過失混為一談,法院必須清楚分辨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之服務責任與傳統民法上之契約責任或侵權行為責任在歸責事由上的差異,才能避免此一問題。第二,當系爭服務符合同業標準時,固然可認定系爭服務本身確實具備該同業標準所描述之品質,惟同業標準僅適合作為服務具備可合理期待安全性之「最低標準」,縱使系爭服務與同業標準一致,尚不能當然認為系爭服務即具備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zh_TW
dc.description.abstractAfter analyzing over 650 judgments held by the Supreme Court and the Taiwan High Court (including its branch courts), this thesis discovers that the amount of judgments based on Article 7 under Consumer Protection Law increase year by year within recent 15 years. The tendency points out the necessity and urgency to do further research on the requirements of product or service liability.
When it comes to “the reasonably expected safety under Consumer Protection Law”, which is the primary issue in this thesis,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exist between product liability and service liability in judicial practice.
On the similarities, the courts adopt similar criteria when judging 'the reasonably expected safety', and review the requirement from perspectives of 'general consumers' or 'common people'. In addition, the courts set 'reasonable use of product' or 'reasonable acceptance of service' as an additional prerequisite and allocate consumers such burden of proof for a claim of product and service liability. However, this opinion needs to be reexamined because it differs from the article 7 under Consumer Protection Law and even imposes excessive burden of proof on consumers. Furthermore, other mechanisms such as causation or contributory negligence are gatekeepers to maintain the function of civil liability and compensation for damage. Consequently, the courts have no reason to overemphasize the importance of the requirement. Last but not least, product certification or regulations compliance are just one of elements or the lowest standard to consider whether the requirement of reasonably expected safety is met. On the other hand, if entrepreneurs can prove that the service is certified or meet relative regulations, the service with reasonably expected safety may be inferred.
On the differences, in terms of product liability, if hidden defects reveal after products are used for a while, the courts are more likely to consider that the consumers fail to prove the lack of reasonably expected safety. Nonetheless, this opinion not only contradicts Consumer Protection Law but improperly distribute the burden of proof to consumers. Secondly, the results of expert testimony unnecessarily have positive relations to reasonably expected safety due to objects of testimony. The specific products, which might be damaged or destroyed in accidents, are often replaced with “the same kind of products” in testimony. Therefore, the result is a hypothetical situation in essence. Even if the result meets the requirement of the safety, it’s unnecessarily inferred that the specific product has the safety.
With regard to service liability, the courts tend to confuse reasonably expected safety with negligence while could solve the problem by clarifying the imputation of causes based on service liability under Consumer Protection Law and civil contractual liability or tort liability. Meanwhile, even service meets the standard of the same profession, the service unnecessarily satisfies the criteria of reasonably expected safety because such standard merely represents the lowest standard of reasonably expected safety.
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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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vious issue date: 2013
en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目錄
謝辭 iv
中文摘要 vi
英文摘要(Abstract) viii
緒論 1
壹、問題提出 1
一、研究動機 1
二、問題意識 7
貳、文獻回顧 8
參、研究方法 9
一、研究特色 9
二、論文架構 11
第一章 商品責任之可合理期待安全性的實務見解觀察 13
第一節 以一般消費者期待作為認定標準 13
第一項 921地震東勢王朝倒塌案 13
第二項 其他案例 15
第二節 以消費者合理使用系爭商品為前提 17
第一項 BMW汽車安全氣囊破裂案 17
第二項 大客車底盤起火案 19
第三項 工業用安全帶斷裂案 22
第四項 賓士汽車方向盤斷裂案 24
第五項 福特汽車安全氣囊未作用案 27
第六項 其他案例 29
第三節 以流通進入市場時作為判斷時點 33
第一項 CEFFIRO汽車暴衝案 33
第二項 其他案例 34
第四節 與系爭商品通過認證、檢驗或符合法令規定之關係 37
第一項 BMW重機起火案 37
第二項 其他案例 41
第五節 與鑑定之關係 45
第一項 是否須做鑑定 45
第二項 保溫桶把手脫落案 46
第三項 其他案例 48
第六節 小結 51
第二章 服務責任之可合理期待安全性的實務見解觀察 59
第一節 以一般消費者期待作為認定標準 59
第一項 馬偕醫院肩難產案 59
第二項 麥當勞兒童遊戲區撞傷案 61
第三項 其他案例 62
第二節 以消費者合理接受系爭服務為前提 66
第三節 與企業經營者之過失易生混淆 68
第一項 汽車旅館毆打案 68
第二項 賓士汽車變速箱爆炸起火案 70
第三項 澳洲旅行團死亡案 72
第四項 其他案例 73
第四節 與系爭商品通過認證、檢驗或符合法令規定之關係 76
第一項 立體停車場起火案 76
第二項 伊士邦三溫暖昏倒案 77
第三項 其他案例 78
第五節 與同業標準之關係 80
第六節 小結 81
第一項 服務責任之可合理期待安全性 81
第二項 商品責任及服務責任之可合理期待性的「同」與「異」 87
第一款 兩者之共同議題 87
第二款 兩者之各別問題 88
第三章 可合理期待安全性之概念定位 90
第一節 消費者保護法關於可合理期待安全性之規定 90
第一項 民國83年制定公布時 91
第二項 民國92年修正公布後 92
第二節 可合理期待安全性之判斷標準 94
第一項 外國立法例 94
第一款 美國侵權行為法整編 94
第二款 歐洲共同體產品責任指令 97
第三款 日本製造物責任法 99
第四款 小結 100
第二項 我國學說見解 100
第三項 本文見解暨實務見解評釋 102
第三節 與消費者合理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之關係 105
第一項 外國立法例 105
第二項 我國學說見解 106
第三項 本文見解暨實務見解評釋 108
第一款 合理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之定位 108
第二款 何謂商品或服務之合理使用或接受 111
第三款 小結 114
第四節 服務之可合理期待安全性與行為人之過失 115
第一項 實務見解之混淆 115
第二項 我國學說見解 116
第三項 本文見解暨實務見解評釋 118
第四章 可合理期待安全性之參考因素 120
第一節 商品流通進入市場之時期 120
第一項 判斷商品是否具備可合理期待安全性之時點 120
第二項 與商品耐用期間之關係 122
第二節 與系爭商品或服務通過認證、檢驗或符合法令規定之關係 125
第一項 商品之可合理期待安全性 125
第一款 外國立法例 125
第二款 我國學說見解 127
第三款 實務見解 128
第一目 肯定見解 128
第二目 否定見解 130
第四款 本文見解 132
第二項 服務之可合理期待安全性 133
第一款 實務見解 133
第二款 本文見解 135
第三節 商品之可合理期待安全性與鑑定之關係 135
第一項 實務見解 137
第二項 本文見解 139
第四節 服務之可合理期待安全性與同業標準之關係 139
第一項 實務見解 139
第二項 本文見解 140
結論 142
壹、實務見解之趨勢 142
貳、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在商品責任及服務責任的「同」與「異」 142
一、兩者之共同議題 142
二、兩者之個別問題 144
(一) 商品責任 144
(二) 服務責任 145
參、本論文之研究限制及未來展望 146
參考文獻 148
附錄─判決索引 153
dc.language.isozh-TW
dc.title論消費者保護法商品責任及服務責任之可合理期待安全性zh_TW
dc.titleA Study on Reasonably Expected Safety of Product and
Service Liability Under Consumer Protection Law
en
dc.typeThesis
dc.date.schoolyear101-2
dc.description.degree碩士
dc.contributor.oralexamcommittee陳忠五,邱琦
dc.subject.keyword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商品責任,服務責任,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缺陷,瑕疵,欠缺,zh_TW
dc.subject.keywordarticle 7 of Consumer Protection Law,the reasonably expected safety,product liability,service liability,defect,en
dc.relation.page160
dc.rights.note同意授權(全球公開)
dc.date.accepted2013-08-13
dc.contributor.author-college法律學院zh_TW
dc.contributor.author-dept法律學研究所zh_TW
顯示於系所單位:法律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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