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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 欄位 | 值 | 語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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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ontributor.advisor | 林明鏘(Ming-Chiang Lin) | |
dc.contributor.author | Pei-Huan Wu | en |
dc.contributor.author | 吳霈桓 | zh_TW |
dc.date.accessioned | 2021-06-16T08:18:37Z | - |
dc.date.available | 2021-03-02 | |
dc.date.copyright | 2020-07-27 | |
dc.date.issued | 2020 | |
dc.date.submitted | 2020-07-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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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identifier.uri |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58528 | -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臺灣地狹人稠,又歷經特殊之建築管制發展,人民守法意識不高,形成違章建築隨處可見之都市樣貌,其中臺北市及新北市更是人民生活受違建影響最大的都會區。近年來,因違建而生的重大社會事件不斷,已成為嚴重的居住安全問題,實有必要對現行管制法規進行全面檢討。惟處理違建的同時,不應只是強調拆除,人民受憲法所保障之權利亦不容忽視,諸如對於財產權之限制是否合理,人民是否享有適足住房權之保障等,皆應予以考量。 我國違建形成有其獨特之歷史背景,故以興建時間區分為舊違建、既存違建以及新違建,而異其行政管制方式,經本文分析後認為,此乃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適用之結果,具有區分之實益。關於違建管制可能涉及之憲法上權利,包含財產權和居住相關權利,本文肯認違章建築屬財產權保障之範圍,並以對財產權限制程度之觀點檢視現行相關管制規定;另外,本文認為兩公約中的適足住房權具有我國憲法上基本權之品質,且可認定其內涵為:具有使個人得於特定處所和平、安全且有尊嚴地居住權利的積極面向,以及居住自由性質具抵抗功能的消極面向,得作為違建拆遷後安置措施之依據。 關於違章建築行政管制之規定,目前主要係由中央訂定建築法、違章建築處理辦法,並授權各縣市政府自行規定地方法規。首先,探討整體法規體系是否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中央與地方對於所轄相關事務之分權是否合宜,以及人事組織編制須否調整。再者,進一步研究行政管制之各程序階段,包含查報認定、執行拆除、救濟程序之爭議問題。另外,違建拆除後續因信賴保護所生之拆遷給付、損失補償以及安置等問題,現行規定仍有許多闕漏待補強。結論將綜合上述所整理之問題與分析,提出具體之修法建議,期盼能對我國長久以來的違建管制難題,提供不同的思考方向。 | zh_TW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Taiwan is small and densely populated. Due to the special development of building control and low law-abiding awareness among the people, illegal buildings have been a common urban landscape across Taiwan. Taipei City and New Taipei City, in particular, are metropolitan areas where residents are most affected by illegal buildings. In recent years, the number of social incidents arising from illegal buildings has continued to rise, posing a serious threat to residential security. A comprehensive review of the existing control laws and regulations is thus necessary. However, when dealing with illegal buildings, the emphasis cannot be placed solely on demolition of buildings. The constitutional rights of the people cannot be neglected. For example, whether the restrictions of property rights are reasonable and whether people’s right to adequate housing is ensured should also be considered. The formation of illegal buildings in Taiwan has a unique historical background. Illegal buildings have been classified by time of construction into three categories, including old illegal building, existing illegal building, and new illegal building. The different administrative control mechanisms for each category, as found by this study, are a result of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Non-retroactivity of Laws and the Principle of Legitimate Expectation, and there are benefits of distinction between these categories. With regard to the constitutional rights that may be involved in the control of illegal buildings, including property rights and residency-related rights, this study agrees that illegal buildings are covered by property rights and the existing control regulations should be reviewed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extent of restrictions of property rights. Besides, this study argues that the right to adequate housing as prescribed in the ICCPR and ICESCR has the quality of the fundamental rights protected by Taiwan Constitution, and it has both positive and negative implications. On the positive side, it assures everyone of a right to residing in a specific place with peace, security, and dignity; on the negative side, it suggests that the freedom of residence has a resistance nature. Thus, it can serve as a foundation for resettlement after demolition of illegal buildings. With regard to the regulations governing administrative control of illegal buildings, Building Act and Regulations for the Handling of Illegal Buildings are enacted by the central government, and local governments are authorized to legislate local regulations on their own. In this study, whether the legal system complies with the Principle of Legal Reservation, whether the separation of powers between the central and local governments is appropriate, and whether the personnel organization structure needs an adjustment are first examined. Later, the stages in the administrative control of illegal buildings, including reporting and identification, execution of demolition, and remedial procedure are investigated. Further, issues stemming from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legitimate expectation after demolition of illegal buildings, such as compensation for demolition, losses compensation, and resettlement, are discussed. There are still numerous gaps in the existing regulations that need to be filled. In the conclusion section, this study summarizes the problems and analysis results and proposes suggestions for amendment of the exist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in hope of providing a different way of thinking about the long-standing problem of illegal buildings control in Taiwan. | en |
dc.description.provenance | Made available in DSpace on 2021-06-16T08:18:37Z (GMT). No. of bitstreams: 1 U0001-1207202023374300.pdf: 3576139 bytes, checksum: f12146f24d8804a0754372dd616982b3 (MD5) Previous issue date: 2020 | en |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 謝辭I 中文摘要 III 英文摘要 IV 簡目VI 詳目VIII 圖表目錄 XV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 1 第一項 研究動機與問題意識 1 第二項 研究目的 4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研究方法 5 第一項 研究範圍 5 第二項 研究方法 5 第三節 論文架構 6 第四節 相關文獻回顧 7 第二章 違章建築之發展背景與法制架構 9 第一節 違章建築之形成與現況 9 第一項 違章建築形成之歷史背景 9 第二項 違章建築發展現況與困境 9 第二節 違章建築之認定 10 第一項 違章建築之定義 10 第二項 違章建築之類型 12 第一款 依建築相關法規罰則區分 12 第二款 程序違建與實質違建 15 第三款 實質違章建築各式態樣 16 第四款 新違建、舊違建與既存違建 20 第三項 特殊之區分方式:以建造時點區分之三種違建類型 23 第一款 舊違建 23 第二款 新違建 24 第三款 既存違建 25 第四款 區分之正當性 25 第三節 違章建築法制規定 27 第一項 中央法規 27 第一款 建築法、都市計畫法與區域計畫法 27 第一目 立法目的與主要規定 27 第二目 法規競合處罰之問題 28 第二款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31 第三款 都市更新條例與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33 第二項 地方違建管制法規:以臺北市及新北市為中心 35 第一款 臺北市相關法規 36 第二款 新北市相關法規 38 第四節 小結 39 第三章 違章建築法制所涉基本權分析 41 第一節 財產權之保障 41 第一項 財產權保障體系 41 第一款 憲法上財產權之概念 41 第二款 違章建築於憲法財產權保障之地位 44 第二項 財產權之社會義務與特別犧牲 47 第一款 釋憲實務之標準 47 第二款 近期學說之討論 49 第三項 違章建築法制對於財產權限制之調和 50 第一款 違章建築受保障之範圍界定 50 第二款 違章建築之管制程度:社會義務與特別犧牲 51 第一目 以建造時點區分 51 第二目 以臺北市法規作為區分管制檢討 51 第二節 適足住房權之落實 54 第一項 國際人權公約之適足住房權 55 第一款 用語之採擇 55 第二款 住房權之形成與發展 56 第三款 適足住房權之內涵 57 第二項 適足住房權於我國之實現 60 第一款 兩公約於我國法之效力 60 第二款 適足住房權於我國法制之定位 61 第一目 國際條約納入方式 61 第二目 適足住房權具基本權性質之論證 62 第三項 違章建築法制中適足住房權之落實 66 第一款 法律位階之規範基礎:住宅法之修正 66 第二款 司法院釋字第709號之啟發:適足住房權適用對象區辨 68 第一目 解釋之主要爭議 68 第二目 適足住房權之適用對象為全體人民 69 第三款 違章建築法制中適足住房權可能之保障模式 70 第三節 建築管制之公共利益內涵 72 第一項 立法目的剖析 72 第二項 管制法律之公共利益構築 73 第一款 公共利益之概念 73 第二款 公共利益之具體化方式 74 第三項 違章建築法制之公共利益 75 第一款 都市更新法制之取徑 75 第二款 違章建築法制公共利益之具體化 77 第四節 小結 78 第四章 權限劃分與地方自治事項之研討 82 第一節 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疑義 82 第一項 地方自治權保障與權限劃分 82 第一款 地方自治之意義 82 第二款 地方自治之內涵 83 第二項 違章建築管制之地方自治權限分配 85 第一款 權限劃分之模式 85 第二款 違建法制屬中央與地方共享權限 86 第一目 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之屬性爭議 87 第二目 以臺北市及新北市之地方自治法規為例 88 第三款 現行法規之問題:中央規定應適度調整 90 第二節 地方財政與人事組織之問題 93 第一項 問題與研究範圍特定 93 第二項 違建管制之財政節流:強制拆除收費議題 94 第一款 拆除費用之負擔主體 94 第二款 中央應修法明訂強制拆除予以收費 96 第三項 違建管制機關之組織人員編制調整 97 第一款 現行臺北市及新北市違建主管機關之組織人員編制 97 第二款 現行問題:違建件數與處理人力之懸殊 98 第三款 可能之調整與改善方向 99 第一目 人力精簡與效能提升 99 第二目 業務委託民間辦理之模式 100 第三節 小結 101 第五章 違章建築處理流程之檢討 104 第一節 違章建築查報拆除作業程序:以臺北市為中心 104 第一項 作業流程 104 第一款 臺北市違章建築查報拆除標準作業流程 104 第二款 新北市違章建築認定標準作業流程 106 第二項 查報認定程序 109 第一款 程序開啟 110 第一目 人民檢舉、機關通報、主動巡查 110 第二目 檢舉函覆之性質 111 第二款 認定拆除與否及處分階段 113 第一目 違建認定舉證責任之分配 113 第二目 拆除與否之裁量 115 第三目 補辦通知單、拆除通知書、拆除時間通知書之性質 118 第三項 執行拆除程序 120 第一款 拆除行為說明 120 第一目 實務作法與拆除次序規定 120 第二目 拆除行為之性質 122 第二款 執行阻力之排除 123 第一目 警察職務協助 123 第二目 罰鍰與連續處罰之修法建議 125 第四項 救濟程序 129 第一款 違建查報案件爭議處理 129 第一目 關說問題:禁止行政程序外接觸原則 129 第二目 一般違建查報案件爭議處理作業之程序 131 第二款 臺北市違建爭議處理委員會之設置 133 第一目 委員會設置之背景、目的與審議程序 133 第二目 與過去「違章建築複評小組」之差異與評析 136 第三款 對各階段行政行為之行政救濟 142 第一目 檢舉函覆之救濟 142 第二目 各種通知單之救濟 146 第二節 違建拆除後續人民權益之保障 149 第一項 現行拆遷給付與安置規定:以臺北市為例 149 第一款 臺北市舊有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150 第二款 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 150 第二項 各種違建拆遷給付之性質 152 第一款 法規定性與學說看法 152 第二款 特別犧牲補償為主,政策性獎勵與社會救助為輔之定性 154 第一目 舊違建拆遷應比照合法建物補償 154 第二目 既存違建拆遷給付之定性 155 第三項 安置措施之強化 158 第一款 現行違建拆除安置措施相關規定:以臺北市為例 158 第二款 拆遷安置措施之意義釐清 161 第一目 拆遷安置措施與安置住宅之演變 161 第二目 安置措施之性質與問題 164 第三款 現行法制改善建議 166 第三節 小結 168 第六章 結論及修法建議 173 第一節 結論 173 第二節 修法建議 176 第一項 中央法規 176 第二項 地方法規 183 參考文獻 190 | |
dc.language.iso | zh-TW | |
dc.title | 違章建築管制之研究:以臺北市及新北市為例 | zh_TW |
dc.title | A Study on Control of Illegal Buildings: Taking Taipei City and New Taipei City as examples | en |
dc.type | Thesis | |
dc.date.schoolyear | 108-2 | |
dc.description.degree | 碩士 | |
dc.contributor.oralexamcommittee | 黃錦堂(Giin-Tarng Hwang),陳立夫(Li-Fu Chen) | |
dc.subject.keyword | 違章建築,行政管制,信賴保護,適足住房權,查報拆除,損失補償, | zh_TW |
dc.subject.keyword | illegal building,administrative control,principle of legitimate expectation,right to adequate housing,investigation and demolition,losses compensation, | en |
dc.relation.page | 200 | |
dc.identifier.doi | 10.6342/NTU202001459 | |
dc.rights.note | 有償授權 | |
dc.date.accepted | 2020-07-14 | |
dc.contributor.author-college | 法律學院 | zh_TW |
dc.contributor.author-dept | 法律學研究所 | zh_TW |
顯示於系所單位: | 法律學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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