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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54694
標題: | 論定作人之協力義務 A Study on the Proprietor's Duty to Cooperate |
作者: | Tsu-Hsi Lin 林祖晞 |
指導教授: | 詹森林 |
關鍵字: | 定作人協力義務,默示義務,附隨義務,債務不履行,法定解除權,受領遲延, proprietor’s obligation to cooperate,implied terms,ancillary duties,breach of contract,rescission,failure to accept performance, |
出版年 : | 2015 |
學位: | 碩士 |
摘要: | 於承攬契約中,定作人除負有給付報酬之主給付義務外,尚須為其他必要行為以協助承攬人完成約定之工作,其法律依據主要為民法第507條之規定。若定作人不為協力,承攬人得依民法第507條行使法定解除權,並得請求定作人賠償因契約解除而生之損害,惟其要件與損害賠償之範圍均未臻明確;且承攬人得否不行使該條之請求權,而依民法第227、231條債務不履行之規定向定作人請求賠償協力義務違反所生之損害,或逕認其已陷於給付不能而逕依民法第267條請求對待給付,亦待釐清。
對於上述問題,本文將以定作人協力義務為核心,探討協力義務之內容與性質,進而基於對義務性質之認定,逐一說明民法第507條與其他承攬人可能用以作為請求權基礎之條文解釋適用之方式,並就我國學說與實務見解進行檢討。此外,本文亦透過比較法上協力義務規範與實務案例之介紹,用以作為我國解釋論與立法論上之借鏡。 本文認為,民法第507條係以「工作需定作人之行為始能完成」作為要件,若定作人不為該行為,將直接影響契約目的之達成,如此不僅使定作人無法享受工作完成之利益,亦使承攬人無法依約履行取得報酬,甚至經常使工期延宕而使承攬人蒙受額外支出費用之損害,因此協力義務並非僅屬對己義務,而係具有真正義務之性質,故應適用債總債務不履行之規定,方足以充分保障承攬人之權益。 |
URI: |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54694 |
全文授權: | 有償授權 |
顯示於系所單位: | 法律學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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