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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50271
標題: | 一部請求之研究 Splitting Cause of Action |
作者: | Yu-Tien Cheng 鄭宇恬 |
指導教授: | 許士宦 |
關鍵字: | 一部請求,一部訴求,處分權主義,餘額請求,餘額訴求,重複應訴,重複審理,訴訟標的,重複起訴禁止,訴之追加,時效中斷,既判力客觀範圍,過失相抵,抵銷抗辯,類似既判力,誠信原則,判決理由中判斷拘束力, Splitting Cause of Action,Disposition Principle,Split Action,Part Lawsuit,Subject Matter of Litigation,Rule of Lis Pendens,Res Judicata,Addition of Action,Interruption of Prescription,Contributory Negligence,Demand of Offset,Principle of Good Faith,Effect Similar to Res Judicata, |
出版年 : | 2016 |
學位: | 碩士 |
摘要: | 一部請求之主要爭論在於餘額請求之許可性,此涉及一部請求之訴訟標的、既判力客觀範圍等基本問題。我國於1999年、2000年、2003年大幅修正民事訴訟法後(下稱「民訴法」),已發展出一套台灣本土化之民訴法學,就訴訟審理之對象及程序結構,已重組向來所採處分權主義與辯論主義所含內容、命題,且就審理方式及程序形成,亦改採集中審理主義及適時提出主義。與訴訟標的有關之條文或制度修正,允許原告以原因事實特定訴訟標的,放寬訴之追加、變更等規定,加重法官之闡明義務等,貫徹防止突襲之要求及程序保障之要求。既判力客觀範圍之劃定,亦以「賦予當事人程序保障、避免突襲性裁判」作為其正當化基礎;判決理由中判斷具有拘束力或爭點效之前提要件,係以該判斷不致對當事人發生突襲,作為承認之前提。一部請求在我國法上應如何解釋及處理,自應符合我國民訴法之旨趣,本文透過以日本法為中心之比較法研究,進一步省思在我國應如何處理一部請求之相關問題。
本文共計六章。第一章提出研究之問題意識。第二章說明一部請求之類型與一部請求之許可性。其中第一節介紹一部請求之類型與原告為一部請求之利益與動機,並承認原告有一部請求之利益;第二節為一部請求之許可性,基於處分權主義而承認其合法性,惟須透過法院之闡明,盡量使原告於一部請求訴訟中追加餘額請求,並盡量使被告於一部請求訴訟中提起反訴,以促成紛爭一次解決。然而,於原告濫用訴權或違反民訴法第436-16條之規定時,則不容許其為一部訴求。 第三章討論一部請求之訴訟標的及其相關問題。其中第一節闡述我國現行民訴法採取訴訟標的相對論之法理,「求裁判之訴訟標的」須依原告聲明之內容予以劃定,因此應以「原告所聲明之數額」作為一部請求之訴訟標的,優先考量原告之程序處分權,再藉由其他制度一併平衡兼顧被告之程序利益及公益層面之紛爭解決一次性與訴訟經濟等要求。第二節討論涉及一部請求訴訟標的之程序法與實體法之問題。程序法上,一部請求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請求餘額是否違反重複起訴禁止原則,本文認為應區分前後訴有無共通爭點而無法獨自分離:若有共通爭點而無法獨立,法院應闡明使當事人追加或反訴,若法院已闡明,但原告或被告仍堅持另訴,應可裁定駁回後訴;若前、後訴係各自獨立之爭點時,雖更行起訴仍有訴之利益,但因前、後訴之基礎事實同一,法院仍應闡明原告於前訴追加,或合併辯論、裁判。至於原告於一部請求訴訟繫屬中增加請求餘額部分,可適用民訴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或第3款為訴之追加,此時不僅有訴之聲明之變動,亦有訴訟標的之變動。實體法上,一部訴求中斷時效之範圍,無須與訴訟標的、既判力範圍為相同認定,除有原告明示放棄餘額之特別情事外,通常可認為原告為達成其最終法律上可救濟之利益,應會再訴餘額部分,故餘額部分亦可為時效中斷範圍所及。 第四章分為二節。第一節說明一部請求之既判力客觀範圍,承接前開本文已確立一部請求之訴訟標的為原告所聲明之數額(一部債權),依民訴法第400條第1項,既判力原則上應及於該訴訟標的之部分,亦即原告聲明之「一部」,而不及於餘額部分。第二節討論一部請求與過失相抵、抵銷抗辯。過失相抵作為對於原告債權之減額事由,應優先自何部分予以扣除,本文認為應採外側說,優先自餘額部分扣除;至於被告主張抵銷抗辯之情形,本文承認抵銷考慮型之一部請求,為擴大紛爭一次解決之機能,亦應採外側說。而一部請求抵銷之既判力範圍,依民訴法第400條第2項,其成立與否經裁判者有既判力,故抵銷原告訴求以外之餘額部分亦有既判力,此時一部請求之既判力客觀範圍即擴大。 第五章分為二節。第一節闡述餘額請求之許可性,雖然餘額部分並非一部請求既判力所及,但因一部請求有其特殊性,原告雖僅特定一部債權為訴訟標的,但前訴法院在審理時勢必會審理全部債權,鑒於法院之審理方式、兩造受有程序保障,法院對於餘額債權存否之判斷,即如同對訴訟標的之判斷,因此若前訴法院認定餘額債權不存在,並無使原告利用後訴之實益,依據類似既判力,或基於誠信原則,應不允許原告提起後訴。若前訴法院認定餘額債權存在,原則上容許原告之餘額訴求,但後訴法院仍須具體個案判斷原告有無失權之情事。第二節探究允許原告再訴請求餘額而進入本案審理後,前訴確定判決對後訴具有何拘束力,鑒於一部請求案例之特殊性,應有較爭點效更強之效力,可界定為類似既判力。最後,於第六章總結前述各章所涉爭議之結論。 |
URI: |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50271 |
DOI: | 10.6342/NTU201601715 |
全文授權: | 有償授權 |
顯示於系所單位: | 法律學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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