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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 欄位 | 值 | 語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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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ontributor.advisor | 葛克昌 | |
dc.contributor.author | Hsiu-Yuan Hsu | en |
dc.contributor.author | 許琇媛 | zh_TW |
dc.date.accessioned | 2021-06-15T05:51:54Z | - |
dc.date.available | 2010-08-20 | |
dc.date.copyright | 2010-08-20 | |
dc.date.issued | 2010 | |
dc.date.submitted | 2010-08-18 | |
dc.identifier.citation | 《中文繁體》
一、書籍 1. 王泰允,企業併購實用,源流出版社,1991年。 2. 王泰銓,公司法新論 修訂三版,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10月。 3. 史綱等主編,企業併購理論與實務,樂觀文化,1999年。 4. 方嘉麟,公司兼併與集團企業,月旦出版社,1994年。 5. 伍忠賢,企業併購理論與實務第二版,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8月 6. 林進富、蘇聰儒、莊國偉、金文悅等合著,公司併購法律實戰守則,永然文化,1997年。 7. 法治斌,司法行政與司法審判之分與合—評司法院釋字第530號解釋之功與過,當代公法新論:翁岳生教授七秩誕辰祝壽論文集(上冊),2002年。 8. 陳春生,企業併購及控股公司法實務問題,學林文化,2002年8月。 9. 陳清秀,現代稅法原理與國際稅法,元照出版社,2008年10月。 10. 陳清秀,稅法總論 第五版,元照出版,2008年11月。 11. 黃茂榮,稅法總論 (第一冊),作者自版,2002年。 12. 黃茂榮,稅法各論 增訂二版,作者自版,2007年11月。 13. 葛克昌,所得稅與憲法 第三版,翰蘆出版社,2009年2月。 二、期刊 14. 王志誠,企業併購法制之基礎構造,中正大學法學集刊第四期,2001年4月。 15. 王志誠、王絃如,台灣企業併購法之立法模式與實踐經驗,財稅研究第42卷第1期,2010年1月。 16. 李震山,從釋字第570號解釋談大法官釋憲闡明之責—間論以職權命令或組織法作為限制基本權依據之合憲性,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59期,2004年6月。 17. 吳金柱,所得稅法第39條公司五年盈虧互抵規定之探討,法令月刊第59卷第2期,2008年2月。 18. 周竹君、張錦娥,公司合併及前五年核定虧損扣除額之扣除權相關疑義試釋,月旦法學雜誌第95期,2003年4月。 19. 周建宏、王精偉,IFRS 3R-企業併購之會計處理,會計研究月刊第280期,2009年3月。 20. 邱顯比,歐洲地區企業併購的機會、限制級租稅優惠,財稅研究,1993年5月。 21. 陳榮圳,企業併購有關價格訂定之董事責任探討,萬國法律158期,2008年4月。 22. 陳妙真,淺談企業併購之會計處理,華南金控月刊第43期,2006年7月。 23. 陳清秀,論客觀的淨額所得原則(上),法令月刊第58卷第8期,2007年8月。 24. 陳清秀,租稅債務可否繼承—評析釋字第622號解釋,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91期,2007年。 25. 陳愛娥,大法官解釋權之界限—由功能法的觀點出發,憲政時代第24卷第3期,1998年12月。 26. 陳愛娥,司法院大法官憲法解釋之標的—以聲請外解釋的認定困難為中心,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59期,2004年6月。 27. 程明修,司法院之組織定位,法學講座創刊號,2002年1月。 28. 張清讚,再論合併公司之盈虧互抵,稅務旬刊第1884期,2004年1月。 29. 黃昭元,司法院的命令制定權—釋字第530號解釋評析,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32期,2002年3月。 30. 黃昭元,司法違憲審查的制度選擇與司法定位,台大法學論叢第32卷第5期,2003年9月。 31. 熊曉青,中國大陸企業所得稅法反避稅規定解析,月旦財經法雜誌第9期,2007年6月。 32. 蔡宗佩,營利事業盈虧互抵之探討,稅務旬刊第1832 期,2002年8月。 33. 蔡朝安、高烊輝,存續合併與累積虧損之扣抵,稅務旬刊第1999期,2007年4月。 34. 蘇永欽,人民聲請憲法解釋的裁判,司法周刊第858期,1997年12月。 三、學位論文 35. 王晨桓,行政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繼受問題—以罰鍰及課稅為討論重心,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碩士論文,2009年6月。 36. 何俞慧,我國企業併購租稅課徵之探討,逢甲大學經營管理碩士在職專班碩士論文,2006年。 37. 李嘉嘉,司法與立法兩權間的緊張關係—以法律違憲裁判對國會立法權的限制為中心,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8年7月。 38. 林雁琳,公司組織變動之研究—以公司合併及收購為中心,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碩士論文。 39. 吳志中,所得稅法上所得概念之研究—以大法官解釋第508號為中心,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2年7月。 40. 紀天昌,企業重組規範之研究—著重重組手段之辨析及控制權移轉之規範探討,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2年7月 41. 施博文,我國企業合併租稅徵免問題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會計研究所碩士論文,1987年6月 42. 莊桓英,論企業併購及衍生問題面面觀,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9年1月 43. 陳心儀,綜合證券商之成本費用分攤爭議與實務,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8年1月。 44. 陳榮圳,企業併購之研究,私立東吳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2年7月。 45. 陳慶源,企業購併與組織變革之研究,國立台灣大學商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1年6月。 46. 張世宗,企業合併法律規範之研究—以企業併購法為中心,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 年。 47. 黃士洲,稅法對私法的承接與調整,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博士論文,2007年1月。 48. 黃守儀,企業併購稅捐優惠之研究,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9年4月。 49. 黃伃筠,權利金移轉訂價調整之法律爭議,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碩士論文,2007年7月。 50. 楊得君,論稅捐債務之成立、確定與清償,台大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6年6月。 51. 趙彥強,結構型商品課稅爭議之研究—以個人投資收益為中心,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9年7月。 52. 潘英芳,納稅人權利保障之建構與評析—從司法保障到立法保障,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7年。 53. 鄭淑微,租稅解釋函令與租稅規避之研究,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論文,2009年6月。 54. 墨金(Matthew McGinn),以股份為員工報酬之所得稅法與會計問題—以美國法為中心,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1年1月。 55. 蕭培宏,租稅資訊運用應有之限制,國立台北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09年7月。 四、其他 55. 廖大穎,21世紀日本公司法的走向研究I從2001年修正公司法開始,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2002年8月。 《中文簡體》 1. 王宏利,企业并购绩效与目标公司选择—企业财务会计实证模型应用,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年8月。 2. 金子宏着,战宪斌、郑林根等译,日本税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3月。 3. 孙涛,公司并购中目标公司定价理论与方法,经济管理出版社,2005年。 4. 刘磊,论资本弱化税制,涉外税务(北京市), 2005年第10期。 5. 吴建斌、刘惠明、李滔,日本公司法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北京),2006年。 6. 黄运成、徐锦文主编,证券公司风险管理,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 7. 董再平、刘剑锋,资本弱化避税原理探析,财会月刊第19期(湖北省武汉市),2008年7月。 《英文》 1. Barton, A. D. [1970] “Company Income Tax and Interperiod Allocation, ” ABACUS, 6(1). 2. Boris I. Bittker & Lawrence Lokken,“ Federal Taxation of Income,’’ Estates and Gifts, vol. 3, paragraph 25.10, Net Operating Loss Carrybacks and Carryovers. 3. Charles T. Horngren、Walter T Harrison Jr., Accounting, 7e, Prentice Hall, 2006. 4. David S. Miller, Taxpayers’ Ability to Avoid Tax Ownership: Current Law and Future Prospects, Tax Law Vol.51, No2, 279(1998). 5. Herwig J. Schlunk, I Come Not to Praise the Corporate Income Tax,But to Save It, 56 Tax L. REV.329,332-33 (2003). 6. Hicks, E.L. [1963] “Income Tax Allocation, ’’ Financial Executive, vol.31(10). 7. R.H. Coase, The Nature of Firm, 4 Economic 386,389 n.3 (1937) 8. Van Horen, J. C. [1963] “A Look at the Loss Carry-forward, “ Accounting Review,38(1). 9. Wolk, H.I. and M.G. Tearney[1973] “ Income Tax Allocation and Loss Carry-Forwards : Exploring Uncharted Ground, ’’ Accounting Review, vol.48(2). 《日文》 一、書籍 1. 木村弘之亮,租稅判例百選 第3版,有斐閣,1992。 2. 中田信正,アメリカ稅務会計論 連邦˙州法人稅の計算体係の解明,中央經濟社,1989。 3. 中里実,デフレ下の法人課税改革,有斐閣,2003年。 4. 中野百百々造,会社法務と税務,税務研究出版社,2000年。 5. 竹內昭夫編輯代表,新版注釈会社法(1) 会社総則˙合名会社˙合資会社,今井宏,1985。 6. 江頭憲治郎、門口正人編輯代表,会社法大系 [組織再編˙会社訴訟˙会社非訟˙解散˙清算],青林書院株式会社,2008年6月。 7. 杉原泰雄教授退官紀念論文集刊行会,主権と自由の現代的課題,勁草書房,1994。 8. 永井和之,会社法 第3版,有斐閣,2001年。 9. 佐藤英明,新しい組織体と稅制,財務省財務総合政策研究所フィナンシャル•レビュー,2002年10月。 10. 武田昌輔等編,企業課稅の理論と課題,税務経理協会,平成19年(2007)。 11. 品川芳宣,課稅所得と企業利益,稅務研究会出版局,1982年1月。 12. 岡村忠生,法人稅法講義 (第二版),成文堂株式会社,2006年10月。 13. 岡村忠生,新しい法人稅法,有斐閣,2007年8月。 14. 岡村忠生、渡辺澈也、高橋祐介,ベーシック税法 第二版,有斐閣,2007年4月。 15. 森 淳二朗、吉本健一,会社法,有斐閣株式会社,2006年。 16. 葭田英人,基本稅法概論,北樹出版,2001年。 17. 渡辺徹也,企業組織再編成と課稅,弘文堂株式会社,平成19年(2006.3)。 18. 奧島孝康,会社法の基礎 事件に学ぶ会社法入門,日本評論社,1999年6月。 19. 増井良啓,結合企業課稅の理論,東京大学出版会,2002。 二、期刊 20. 小堀朋子,企業組織再編成にあける欠損金に関する一考察,千葉商大論叢vol.43(1),2005年6月。 21. 小手川大助,平成13年税制について,ファイナンス第36卷第10、11号,2001年1、2月。 22. 中里 実,法人課稅の再検討に関する覚書-課税の中立性のけん観点からー,租税法研究19号,1991年。 23. 木村吉孝,合併新稅制に関する一考察—旧税制との比較を中心として,桃山學院大學環太平洋圈經營研究3,2002年。 24. 木村吉孝,合併新稅制の特徵と影響について,桃山学院大学経済経営論集no.44(3),2002年12月。 25. 井上能孝,組織再編対価の柔軟化と合併本質論—企業結合法理の再構築に関する試論,流通科學研究vol.7(1),2007年9月。 26. 水野中恒,企業の組織変更と税制,租税法研究25号,1997年。 27. 田端哲夫,M&Aと企業結合会計—のれん償卻の問題点と企業価值評価,東海学園大学研究紀要、経営、経済学研究編11,2006年3月。 28. 吉川弘人,逆さ合併と合併赤字会社の繰越欠損金の控除をめぐる諸問題,香川法學vol.11(1),1991年。 29. 足立正喜,企業組織再編に関する会社法と税制(I),経済理論vol. 338,2007年7月。 30. 足立正喜,企業組織再編に関する会社法と税制( II ),経済理論vol. 342,2008年3月。 31. 金子宏,会社の設立˙合併˙分割の無效判決の效果の不遡及と租税法律関係―「租税法と私法」に関する一考察,税経通信vol.57(3),2007年。 32. 岡村忠生,法人課稅の基本問題と会社法制—資金拘束とインセンティブ,税法学vol.559,2008年5月。 33. 岡村忠生,企業結合と稅法,商事法務第1841期,2008年8月25日。 34. 武田昌輔,欠損金,日稅研論集26号,1994。 35. 神田秀樹,企業買収課税,商事法務1402号,1999年10月5日。 36. 品川芳宣,会社法と確定決算基準,稅務会計研究(稅務会計研究学会誌)18号,平成19 年(2006年)。 37. 品川芳宣,法人稅の課稅所得の本質と企業利益との関係,稅務大学論叢40周年記念論文集,2008年6月。 38. 相京溥士,法人稅法と企業会計,税法学vol.559,2008年5月。 39. 浦野晴夫,論題 繰延資産の新たな局面,中京経営研究vol.10(1),2000年9月。 40. 原 省三,法人稅法と商法、企業会計の相互関係と今後調整すべき課題について,税大論叢vol.51,2006。 41. 清村 英之,繰越欠損金に基づく繰延税金資産の資産性,産業総合研究vol.16,2008年。 42. 野田秀三,欠損金の繰越制度,日稅研論集vol.26(財)日本稅務研究センター,1994年。 43. 野田 秀三,企業結合と会社組織再編成稅制に係る諸問題,経営政策論集vol.6 no.2,2007年3月。 44. 朝長英樹,法人所得の意義と法人稅の納稅義務者に関する基本的な考える,税大論叢vol.51,2006年。 45. 朝長英樹、山田博志,会社分割等の組織再編成に係る稅制について,租稅研究vol.601,2000年。 46. 奧田真也,繰延税金資産に対する評価規準の変遷についてーアメリカの實例をもとに,大阪学院大学流通˙経営科学論集vol.29(1),2003年。 47. 奧谷 健,市場所得說の生存と展開(1),民商法雑誌第122卷第3号。 48. 増井良啓,所得稅法上の純損失に関する一考察,日稅研論文集47号,2001年。 49. 稲岡 潔、中塚 賢,税務会計とキャッシュ・フロー法人税,経営情報研究第13巻第2号,2005年。 三、其他 50. 企業会計審議會『企業結合に係る会計基準の設定に関する意見書』,2003年10月31日。 51. 北村行伸,企業活動における法人税出的実態,平成14年度企業統治構造分析委員会報告書,2002年。 52. 稅制調查總會第二回報告,「会社分割˙合併等の企業組織再編成に係る稅制の基本的考え方」,平成12年10月3日。 | |
dc.identifier.uri |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47238 | -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企業於符合一定形式要件下,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再行核課。惟所得稅法並未規定當企業合併時,未扣除之虧損得否由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繼承,繼續扣除之。大法官解釋第427號認定虧損扣除係租稅優惠的一種,故准否扣除屬於立法裁量範圍;然未扣除虧損,無法正確評估納稅義務人的所得多寡,不准扣除虧損等於是對不具有租稅負擔力的虧損部分課徵稅賦,且有重複課徵之嫌(往年盈餘部分先課一次、其後不准扣除虧損又再課徵一次),故虧損扣除實為租稅法上「客觀營業淨所得原則」的表現,而非租稅優惠。
既肯認虧損扣除係客觀營業淨所得原則之表現,實為量能原則之體現,反映到稅法與私法的承接上,合併法制將兩個法人結合為一,承接於私法的租稅負擔原則上亦應予以整合;於正常交易情況下,合併前後法人的租稅負擔應該一致。企業併購法對於財產移轉不課以交易稅,對於企業合併的前後的所得稅負擔部分也應該一致,不應加重。被合併法人於合併時點未扣除完畢之虧損,是國家對保留盈餘,課徵超出其租稅負擔能力的稅捐;而該虧損扣除權對於被合併法人來說,是就將來所得能向國家主張扣除以往虧損部分的權利。被合併公司的法人格雖因合併而消滅,但企業合併的主旨既是使兩間公司為實質組織、業務以及資產上的相加,僅是選擇其中之一公司名義作為對外承擔權利義務的代表;那麼,因消滅公司合併而移轉給存續公司的資產之上,自然附著著國家超收的租稅負擔,既不得退稅予原公司,自應准予合併後消滅或新設公司自以後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現行企業併購法第38條雖准許合併後企業扣除以往虧損,然有二大問題:一、僅准許依原各該公司股東持有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的股份比例扣除虧損,若企業以現金或其他非股份之財產作為合併對價,便失去虧損扣除的權利;但不論合併對價種類為何,對於存續或消滅公司已存在之虧損並無影響,不應有不一致的對待。第二、以換股比例作為扣除範圍的標準,則參與合併企業無論如何均無法百分之百扣除其原有虧損,蓋原各該公司股東並無法完全持有存續公司的所有股份,假設消滅公司股東持有20%、存續公司持有80%,則各該公司僅得扣除原20%、80%的虧損,此一制度形成對合併的租稅懲罰,較未合併更不利。 而就專為取得取稅利益而欠缺商業目的之合併,是否給予相同租稅待遇與法律上如何劃分標準,於第五章中亦提出修法建議,希望作為本文的小小貢獻。 | zh_TW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Article 39 of the Income Tax Act prescribes that “losses incurred in the operation of business in previous shall not be included in the computation for the current year provided.” However, with some formal requirements, “taxation may be made on its net income after deduction of losses incurred in the preceding ten years as verified and determined by the local collection authority-in-charge.” There is no rule regarding how to deal with losses deduction under corporation mergers. Interpretation by the Grand Justice Meeting of the Judiciary, No. 427 indentified losses deduction as a kind of tax benefits, and therefore whether it should be permitted in the case of corporate mergers falls within the plenary powers of the legislature. However, the government cannot properly assess the amount of the taxpayer’s income without first taking losses deduction into calculation. Inhibiting losses deduction is accordingly equivalent to imposing the tax burden on the part without income. Therefore, losses deduction should essentially be classified as one of the factors in measuring taxpayer’s ability of taxation rather than a kind of tax benefits.
In the Business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Act, the term “consolidation and merger” refers to an act wherein any and all companies involved pursuant to this Law or any other applicable law are dissolved, and a new company is incorporated to generally assume all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dissolved companies; or by any company surviving the merger from all the companies involved (merger), with shares of the surviving or newly incorporated company or any other company, cash or other assets as the consideration. Given that this act involves no transaction generating profit or income, the income tax burden levied before and after the merger of corporations must be consistent. The losses that the dissolved company has not fully deducted are a taxation imposed by the Country on the taxpayer which is beyond his capacity. The dissolved company therefore has a right to reclaim it to the Country. The substance of mergers is integrating the organizations, businesses and assets of two companies, while selecting one of the two as the representative to the original rights and obligations. In light of this, the right of losses deduction attaching to the assets of the dissolved company transfers to the surviving company through the act of merger; hence the surviving company should be allowed to claim the right after the merger. Although Article 38 of the Business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Act permits surviving companies to deduct the losses incurred before the merger, two issues still remain unresolved as the provision mandates the amount of losses deduction to be calculated in pro rata of the equities of the surviving company or the newly incorporated company held by each corporate shareholder due to the merger. First, companies using cash or other non-stock assets as the consideration of mergers will not allow claiming the right for loss deduction. Second, companies participating in a merger will not be able to fully deduct all the losses incurred before the merger, and thus are caught in a more disadvantageous status after the accomplishment of a merger. Merge made in respect of tax benefit but lack of commercial purpose, whether to grant the same tax treatment and how to dive the line from the law or regulation, some proposal amending the law all written in Chapter 5. | en |
dc.description.provenance | Made available in DSpace on 2021-06-15T05:51:54Z (GMT). No. of bitstreams: 1 ntu-99-R96a21085-1.pdf: 1421323 bytes, checksum: f22a11e910c0bb54025ac3973ef512c8 (MD5) Previous issue date: 2010 | en |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 目錄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問題意識與研究目的 1 第二節 研究範圍、方法與論文架構 2 第一項 研究範圍 2 第二項 研究方法與論文架構 2 第二章 企業併購綜合分析—以合併為中心 5 第一節 企業併購之產業面向 5 第一項 形成因素與動機 5 第二項 企業併購架構規畫 6 第一款 企業併購策略 7 第一目 垂直式整合(vertical integration) 7 第二目 水平式整合(horizontal integration) 7 第三目 中心式多角化策略(diversification) 8 第四目 租稅動機(tax motives or tax planing) 8 第二款 併購模式與架構規劃 9 第三款 目標公司擇定之風險決策分析 9 第四款 標的公司定價 10 第二節 企業併購會計面向 12 第一項 概述 12 第二項 權益結合法 13 第三項 財務會計準則第25號公報--購買法 14 第一款 定義 14 第二款 會計處理 15 第一目 收購成本超過淨資產公平價值總額 15 第二目 投資成本低於取得可辨認淨資產之公平價值 17 第三目 小結 18 第三款 國際會計準則IFRS最新企業併購之會計處理 18 第一目 IFRS準則內容 18 第二目 我國現行會計制度與IFRS同異處 21 附錄:日本企業合併的會計處理 21 第三節 公司合併法律概念分析 22 第一項 合併概念 22 第二項 合併的種類 23 第一款 吸收合併 23 第二款 新設合併 23 第三款 小結 24 第三項 公司合併程序與效力 24 第四節 小結:由公司種類看合併會計之處理之差異 26 第一項 關係企業間的公司合併,不適用購買法 26 第二項 非關係企業之合併適用購買法所帶來的更多疑問 28 第三章 公司合併與虧損扣除—由所得稅法第39條出發 29 第一節 我國所得稅制簡介 29 第二節 所得稅法第39條虧損扣除 30 第一項 立法沿革與立法理由 30 第二項 財政部66年台財稅字第35995號函釋 32 第一款 函釋內容 32 第二款 討論與分析 33 第一目 虧損扣除制度與「所得」概念息息相關 33 第二目 合併前後法人人格同一性問題 35 第三項 司法院大法官第427號解釋 37 第一款 解釋文以及理由書 37 第二款 分析與討論 37 第一目 訴外裁判疑慮 37 第二目 虧損扣除源於量能原則,與租稅優惠無涉 39 第三節 他法有關虧損扣除規定 40 第一項 企業併購法第38條及其立法意旨 40 第二項 財政部相關函釋 41 第四節 所得稅法第39條實務判決評析 42 第一項 雀巢、福樂合併案—98年判字第473號判決 42 第一款 本案爭點 42 第二款 原告(台灣雀巢股份有限公司)主張 43 第一目 存續公司於合併前之累積虧損,得依所得稅法第39條但書規定扣除 43 第二目 信賴保護 44 第三目 未予審酌其他重要行政原理原則 44 第三款 被告(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主張 44 第一目 大法官解釋第427號明文公司合併更始計算盈虧 44 第二目 財政部66年函無准存續公司扣除虧損之意 45 第三目 企業併購法無溯及既往規定 45 第四款 法院判決 45 第一目 本案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427號之適用 45 第二目 無信賴保護以及企業併購法之適用 45 第二項 高統、統一百事合併案—95年判字第1069號 46 第一款 本案爭點 46 第二款 原被告主張 46 第三款 法院判決 46 第一目 一審法院判決原告勝訴 47 第二目 最高行政法院以及其後再審判決原告均為敗訴 48 第三項 判決評析 49 第一款 稅法領域中的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49 第二款 防杜租稅規避不應扭曲虧損扣除制度本旨 51 第五節 虧損扣除制度操作 52 第一項 虧損扣除的要件 52 第一款 形式要件 52 第一目 會計帳冊簿據完備 52 第二目 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 53 第二款 實體要件 53 第二項 虧損扣除的法律效果 55 第一款 「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各期虧損」之涵義 55 第二款 「十年」疑義 55 第三款 虧損扣除金額 56 第三項 公司合併虧損扣除操作 56 第一款 虧損之歸屬 56 第二款 合併前虧損扣除方式 58 第一目 依股權比例由存續或新設公司扣抵 58 第二目 由母(或控股公司)連結申報扣除 60 第三款 採取比例扣除制度之疑義 61 第六節 結論 62 第四章 日本企業組織再編稅制—以合併為中心 63 第一節 企業組織再編行為—日本公司法下之合併規範 64 第一項 日本公司法概述—著重於組織再編章節 64 第二項 企業組織再編行為 65 第一款 程序規定的架構特色—四個類型化 65 第二款 組織再編制度的彈性化 66 第一目 對價的彈性 66 第二目 產生損失的組織再編 68 第三項 日本公司法的合併規範 68 第一款 法條解析 68 第二款 合併本質探討 69 第一目 傳統學說之爭:人格合一說與現物出資說 69 第二目 從企業結合會計處理看合併特質 69 第三款 合併的法律效果 70 第二節 日本法人稅法 71 第一項 企業課稅理論 71 第一款 法人稅的課稅理論 72 第二款 稅負高低對於企業活動的影響 73 第二項 法人稅概說 74 第一款 法人稅性質 74 第一目 作為補全所得稅制之法人稅 77 第二目 法人稅是否為直接稅 77 第二款 法人稅的過去、現在與未來 79 第一目 法人稅的過去—分紅扣除制度的變遷 79 第二目 法人稅的現在—分紅扣除制度適用上的瓶頸 80 第三目 法人稅的未來—法人稅率的省思 81 第三款 法人稅的基礎 82 第一目 課稅主體 82 第二目 課稅客體與稅基 82 第三目 稅率 82 第三項 法人稅的基本事項 83 第一款 納稅義務人 83 第二款 事業年度 83 第三款 所得的金額 84 第四款 稅額的計算 86 第一目 益金 86 第二目 損金—成本費用以及必要費用 88 第三節 企業組織再編成稅制 89 第一項 日本的組織再編制稅制概說 89 第一款 時代背景與法制綜覽 89 第一目 時代背景與改革旨趣 89 第二目 稅制綜覽 90 第二款 適格組織再編制的種類區分與要件 91 第三款 組織再編制的課稅效果—以時價或帳簿承繼基礎加以區分 92 第二項 組織再編制度於公司法與稅法間的落差 92 第一款 公司法、稅法立法目的不同 92 第二款 組織再編下仍應重視稅法的獨立性 93 第三項 適格組織再編成稅制 94 第一款 適格組織再編成中課稅遞延的理論根據 94 第一目 支配的繼續性 94 第二目 投資的繼續性 95 第三目 交易形式的重視 95 第二款 物的適格組織再編成 97 第一目 物的企業組織內再編成 97 第二目 物的共同事業再編成 98 第三款 人的適格組織再編成 98 第一目 人的企業組織內再編成 98 第二目 人的共同事業再編成 99 第四項 適格與不適格合併要件、會計與課稅效果 100 第一款 區分適格或不適格合併的要件 100 第二款 適格與不適格合併的會計處理 101 第三款 適格與不適格合併的租稅效果 102 第一目 不適格合併 102 第二目 適格合併 104 第三目 適格性的否認 105 第四款 適格要件的迴避 106 第四節 欠損金扣除 107 第一項 欠損金概述 107 第一款 現行法人稅法對於欠損金的處理 108 第一目 欠損金的回溯扣除—退稅措施 108 第二目 欠損金向後扣除 109 第二款 欠損金的源泉—經濟的欠損與租稅誘因虧損的區別 110 第三款 欠損金扣除的立法制度比較 111 第一目 美國的虧損扣除意旨 112 第二目 日本對於欠損金利用制度的評價 113 第二項 租稅屬性的法人間移轉 114 第三項 法人間就欠損金的利用價值的移轉手法 115 第一款 法人間移轉欠損金利用價值 115 第二款 欠損金移轉利用手法 116 第四項 適格合併下欠損金的承繼 117 第一款 舊稅制的變革 117 第二款 適格合併下欠損金承繼的效果 118 第三款 適格合併下對欠損金承繼的限制 119 第一目 以合併為對象 119 第二目 被限制的欠損金額 120 第五章 虧損扣除制度的憲法意義 121 第一節 租稅法與私法之再檢討 121 第二節 虧損扣除憲法意義 121 第一項 虧損扣除為量能原則之表現 121 第一款 扣除虧損後方有所得 121 第二款 期間稅制下各期盈虧合併計算 122 第三款 虧損扣除的財產與權利性質 124 第一目 虧損扣除的財產性質—連結權利發生的時點爭議 124 第二目 租稅債務的確定 125 第三目 租稅債權確定—虧損扣除權利成立時點 126 第四目 小結—虧損扣除的財產與權利性質應該予以肯認 128 第二項 虧損扣除的繼承 128 第三節 虧損扣除於私法與稅法的落差與統合 129 第一項 虧損扣除於私法(會計)層面的體現 130 第一款 稅務會計與企業會計間的差異 130 第二款 動態所得轉化為靜態財產權反映至虧損扣除的必要性 132 第三款 合併會計的購買法處理與「虧損扣除權」的落差 132 第二項 合併後法律上虧損扣除的財產權性質並未加以磨滅 134 第一款 主體延續性—合併前後法人的租稅負擔不應變動 134 第二款 資產延續性—合併對價下虧損扣除的存在 135 第一目 依公平價值所移轉的資產--不對消滅公司課徵處分資產損益 135 第二目 合併對價下虧損扣除權的隱藏性 136 第四節 我國虧損扣除制度再評論 137 第一項 釋憲機關與行政法院對於虧損扣除制度的立場應加以改變 137 第一款 隨「所得」概念的演進,司法院大法官宜發布憲法解釋第427號之補充解釋修正往年見解 138 第一目 大法官解釋第657號 138 第二目 虛擬所得與虧損扣除所代表的負所得實相類似 139 第三目 跳脫租稅法律主義,邁向憲法對納稅人財產權、平等權的保障 140 第二款 行政法院對於「虧損扣除」與「彌補往年虧損」於所得計算上立場應予修正 140 第一目 將虧損扣除定位為租稅優惠,虛增人民所得 140 第二目 超過「當年度盈餘數額」的虧損,並不成為所得 142 第二項 虧損扣除制度與日本法的再比較 143 第一款 虧損扣除於計算應納稅額中的規範層次 143 第二款 虧損扣除性質與企業合併立法方向一致 144 第三款 合併對價種類限制、持股繼續性與資產轉讓損益的課稅 144 第三項 企業合併虧損扣除的真實樣貌 145 第一款 企業合併不會有所得的產生,反而可能使擔稅力降低 145 第二款 合併對價與個人所得實現課稅層次不同 146 第三款 合併前的虧損於合併後應准予完全扣除 146 第四項 我國稅制分析與建議 147 第一款 欠缺商業目的純為降低稅賦合併案件的租稅待遇 147 第二款 合併對價種類的不同不應造成差別租稅待遇 148 第三款 我國制度設計-修法建議 151 第一目 日本制度的可參酌性 151 第二目 我國修法建議-非專為取得租稅利益的稅法上的「絕對合併」 151 第三目 不得完全剝奪未使用藍色申報書公司的虧損扣除權 153 第六章 結論 157 一、為彌補司法官憲法解釋第427號不足處,大法官宜發布補充解釋 157 二、合併前後租稅負擔之同一性 157 三、日本組織再編制度中虧損扣除制度與值得參考處 158 四、我國合併下虧損扣除制度應有樣貌與修正建議 158 參考文獻 161 | |
dc.language.iso | zh-TW | |
dc.title | 公司合併下營利事業所得稅虧損扣除制度爭議 — 附論日本法比較 | zh_TW |
dc.title | The Controversy of Losses Deduction on Enterprise Income Tax under Corporation Merge — The Comparison of Japanese Corporation Tax Act. | en |
dc.type | Thesis | |
dc.date.schoolyear | 98-2 | |
dc.description.degree | 碩士 | |
dc.contributor.oralexamcommittee | 陳清秀,黃銘傑 | |
dc.subject.keyword | 所得稅法第39條,虧損扣除,合併對價,客觀營業淨所得原則,負所得,租稅懲罰, | zh_TW |
dc.subject.keyword | Income Tax Act. Article 39,Losses deduction,The Price of merger,Objective Operating Net Income Principle,Negative Income,Tax Penalties, | en |
dc.relation.page | 167 | |
dc.rights.note | 有償授權 | |
dc.date.accepted | 2010-08-18 | |
dc.contributor.author-college | 法律學院 | zh_TW |
dc.contributor.author-dept | 法律學研究所 | zh_TW |
顯示於系所單位: | 法律學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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