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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33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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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 欄位 | 值 | 語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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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ontributor.advisor | 葛克昌 | |
dc.contributor.author | Fang-Hua Chung | en |
dc.contributor.author | 鍾芳樺 | zh_TW |
dc.date.accessioned | 2021-06-13T04:22:36Z | - |
dc.date.available | 2006-07-27 | |
dc.date.copyright | 2006-07-27 | |
dc.date.issued | 2006 | |
dc.date.submitted | 2006-07-23 | |
dc.identifier.uri |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33033 | -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本文的目的在於討論德國威瑪時期三個重要國家學者Hans Klesen, Carl Schmitt與Hermann Heller三人對於「法最終證立」問題的看法。本文認為,這三位學者的理論都是要去解決隨著德國民主化所帶來的「國家與法成為人民自我組織現象」所帶來的難題:也就是當社會民主化後,法與國家僅能依據國家人民的自我組織所形成,在這種情況下,又因為價值觀的多元化,因而如何能夠說一個現實上多數人民的決定,就能產生為所有人必須應該共同尊守的法?
從這樣的問題出發,本文試圖分析Hans Klesen, Carl Schmitt與Hermann Heller三人如何在當時的政治與文化歷史的背景下,提出他們對於「法最終證立因素究竟為何?」的理論,並且藉此回答,「多元社會下,如何找到一個判準來判斷現實上多數決政治所產生的法是否正確?」的問題。本文將指出,針對這個問題,Hans Kelsen基於其價值相對主義,一方面認為法只能透過法來證立,因而提出其效力基礎建立在基本規範之法階層說,另一方面又強調一多元民主程序而制定之實證法,對於保障相對主義與多元主義的重要性;而Schmitt則與Kelsen相反,他主張國家只能建立在統一的人民社群上,以這個人民社群自我組織所形成政治統一性(國家),才能成為法的判準。他固然強調主權決斷對於法秩序來說,具有創造性的意涵,但他並不認為,主權可以任意的決定法的內容,主權者必須依據整體人民的需要來進行決斷。法是否符合整體人民的價值觀與生存需求,才是法之所以能為人民服從的關鍵。基於這個觀點,Schmitt批評了政黨政治與議會主義體制,認為當時的政黨與議會已經不再能代表人民整體,必須要建立一個「強國家」,以保障人民作為法與國家自我組織主體的地位,不會為政黨所篡奪;至於Heller則認為,法是來自應然與實然之間的辯證,一方面固然需要由國家權力來保障法的明確性與可執行性,但另一方面,國家所制定的法必須要符合社會人民認為是倫理上正確之倫理性法原則,如此,國家法才能真正為人民所服從。倫理性的法原則才是法最終證立所需要的基礎。運用這種方式,Heller希望能辯證性的批判規範主義與決斷論兩種相對立的法思想之缺失,指出法理論的正確方向。 最後,本文將簡單地檢討這三位學者在法理論、國家理論與民主理論上的貢獻,指出他們所確立的「法最終證立」的理論,到最後面的目的都在於,這個理論可以作為批判現實上多數決政治決定之基礎,從而解決多元社會下,法與國家成為人民自我組織所帶來的難題。 | zh_TW |
dc.description.provenance | Made available in DSpace on 2021-06-13T04:22:36Z (GMT). No. of bitstreams: 1 ntu-95-D86321005-1.pdf: 2162191 bytes, checksum: 68c9f76456f937b048ee7363a8c2a52e (MD5) Previous issue date: 2006 | en |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 目錄
第一章 導論 第一節 「法為什麼具有法效力?」:法的最終証立作為一個法學上的重要問題 1 第一項 「法的最終證立到底是什麼?」 2 第二項 法的最終證立問題作為德國國家學思想史上的一個背景問題:為何國家可以創造法,為人民所應該遵守,同時國家又必須遵守法? 5 第三項 本文的研究方法與對象 12 第二節 威瑪時代的憲政體制做為威瑪時代國家學論述之背景 17 第三節 人民概念與法最終證立問題的討論:在多元社會中國家與法成為人民自我組織所帶來的難題 22 第四節 本文架構 27 第二章 從高權國家到人民國家:Laband, Gierke, Hugo Preuß及Georg Jellinek對法最終證立問題的思考 32 第一節 Laband的國家法實證主義對法的最終證立問題的看法及其對威瑪時代國家學的影響 33 第一項 Laband的高權國家概念 35 第二項 Laband對國家與法關係的看法:通過國家而來的法證立 37 第三項 小結:失去證立必要性的國家法 39 第二節 從合作性國家理論對Laband的批判到Georg Jellinek 40 第一項 合作性國家 v.s. 高權國家:合作性國家理論與Laband不同的國家法人觀 41 第二項 人民的法意識成為法最終證立的基礎:合作性國家理論對Laband法理論的批判 44 第三項 小結:合作性國家理論對Laband之批判帶給Georg Jellinek的影響 47 第三節 Georg Jellinek的國家與法的理論:兩面理論(Zwei- Seiten Lehre)下不同的對國家與法的理解 48 第一項 新康德主義的認識理論與兩面理論的形成 48 第二項 兩面理論的第一面:「國家的一般社會理論」中之國家與法 49 第三項 兩面理論的第二面:「一般國家法學」中的國家與法 52 第四項 小結:法學作為兩面理論之關連──「如何從不是法(Nicht- Recht)變成法」?54 第四節 國家的法基礎:國家的自我義務理論與國家目的理論下,「人民對法的確信」成為國家法基礎的最終證立 60 第一項 「一般國家法學」中對法的證立:國家自我義務理論及其問題 60 第二項 國家權力的實質基礎做為法證立基礎:國家目的理論對法的證立 63 第三項 人民的法確信成為法證立的最終基礎 70 第四項 小結:通行的法確信與多元的社會 75 第五節 從立憲主義二元論到大眾民主:Georg Jellinek理論中虛擬的人民統一性與多元的人民團體 77 第六節 小結:從高權國家下人民做為國家權力的客體,到人民國家下人民的自我組織成為國家與法的來源 83 第三章 價值相對的實證法秩序:威瑪時期Hans Kelsen對法最終證立問題的探討 86 第一節 Kelsen理論的思想發展與分期 93 第一項 Kelsen思想分期的必要性以及既有之對Kelsen思想進行分期的觀點 93 第二項 Kelsen實證法理論的發展:實證法如何既是應然,又是實然? 95 第三項 小結:法最終證立問題的應然與實然面向 107 第二節 Kelsen法理論的世界觀基礎及對其法理論的影響:個人主義與相對主義下的實證法學 103 第一項 Kelsen的客觀主義世界觀 108 第二項 Kelsen世界觀的認知理論面向及對其法理論的影響:「認知的相對主義」與「經驗理性批判主義」下之法實證主義 112 第三項 Kelsen世界觀的價值面向及對其法理論的影響:價值相對主義與客觀個人主義下對正義理論的批判與對形式主義法學的肯認 117 第四項 小結:相對主義與客觀個人主義之下的實證法學 120 第三節 應然與實然的截然分離成為Kelsen法理論的預設 121 第一項 應然與實然區分的必要性 123 第二項 基於應然與實然區分的觀點而對傳統法實證主義與意志教條的批判 126 第三項 應然與實然區分之下應然範疇的特色 128 第四項 如何理解實證法規範的應然意義:歸責 132 第五項 作為應然的法不可能由實然導出 133 第六項 小結:做為法學方法論預設的應然與實然之區分:法學自主性的依據 136 第四節 法做為法(Recht als Recht):法階層說下基本規範作為法效力及拘束力的最終來源 136 第一項 相對主義下法與道德的區分 137 第二項 自然法與實證法的區分 139 第三項 動態觀察下的實證法理論:法階層說 141 壹、法階層說的思想與現實背景 142 貳、法階層說的內容及其在國家法與法理論上的意義 145 叁、法階層說在國家法與法理論上的意義 147 肆、法階層說強化了「實證法既是應然,又是實然」的難題 151 第四項 基本規範作為法學上認知法效力的最終來源 153 第五項 小結:自我再製與自我指涉下形成之統一的實證法體系 158 第五節 認知理論下的國家理論:法與國家同一說與政治神學 160 第一項 Kelsen對「國家與法的二元論」的批判與泛神論的政治神學 160 第二項 「無國家的國家學」:Kelsen的法與國家同一說及由之而來的國家概念的轉變 164 第三項 小結:國家形式(法形式)與法階層說:以法為基礎的多元民主 170 第六節 Hans Kelsen的多元民主與議會主義體制理論:民主的意識形態與現實妥協之結果 173 第一項 相對主義與客觀個人主義下的多元民主與政治自由 172 第二項 議會主義體制與多數決:民主的意識形態與現實妥協的必然結果 178 第三項 虛擬的人民意志與多數決的暫時性:民主作為一種多元主義的法制定方式176 第四項 小結:由「我」和「你」的區分所產生的多元民主─不會因為民主而消失的多元 183 第七節 法統一性取代了同質的人民:多元主義與法強制之間的社會秩序 185 第一項 法成為國家統一性的基礎:建立在強制之上的多元主義社會秩序 185 第二項 法作為一種和平秩序的功能 188 第三項 小結:民主程序產生的實證法作為協調個人與社會之間關係的強制秩序:一個功能上對實證法的最終證立 192 第八節 結語:多元的相對主義與形式的實證法:價值相對主義與客觀個人主義成為Kelsen法最終證立理論之不可或缺的基礎 193 第四章 以人民為依據的決斷論:威瑪時期Carl Schmitt對法最終證立因素的探討 198 第一節 Carl Schmitt的思想發展與分期 202 第二節 法實現與人民同質性基礎:Carl Schmitt對Hans Kelsen規範理論與泛神論的政治神學之批判 209 第一項 一神論的政治神學 v. 泛神論的政治神學:Carl Schmitt對Kelsen主權與國家理論的批判 217 第二項 法作為自動機器?:Carl Schmitt對Kelsen法理論的批判 222 第三項 同質的人民v. 多元利益:不同世界觀所帶來的人民概念與民主理論的對立 233 第四項 小結:以保護法實現為目的的民主的獨裁v. 以規制政治為目的的自由法治國 235 第三節 Carl Schmitt的第一種法概念:主權者─政治的─例外狀態(法作為決定) 231 第一項 例外狀態下法作為決定的意義:決定成為規範的前提 237 第二項 決定的主體:主權者或獨裁者 241 第三項 決定的標準:政治的(敵─友的區分) 245 第四項 決定的情境與正當性的由來:例外狀態 253 第五項 小結:決定成為法秩序創造與修補的依據 256 第四節 Carl Schmitt的第二種法概念:人民─憲法─具體秩序(法作為制度) 257 第一項 法作為制度的意義:法是一種在人民生活中形成的常態性 259 第二項 人民作為制度形成的主體 265 壹、Schmitt理論中的人民概念 265 貳、人民作為形成政治統一性與秩序的主體 269 第三項 實證憲法成為常態性下政治決定的界限 272 第四項 具體秩序與現狀保障 277 第五項 小結:人民成為連結常態性與例外狀態法概念的基礎─以人民為依據的決斷論成為法最終證立的因素 279 第五節 領袖領導的人民自我組織:人民同一性下的大眾民主 280 第一項 同質的人民概念成為Carl Schmitt民主概念的基礎:代表與同一性 281 第二項 大眾民主取代了議會民主 284 壹、Schmitt對於議會民主體制的批判 285 貳、直接民主制的局限 288 叁、Schmitt理想中的民主:領袖領導的大眾民主 289 第三項 消失的國家與社會的對立─大眾民主下的總體國家 292 第四項 小結:民主的領袖作為民主的理念與現實的結合 295 第六節 小結:法與國家作為同質性人民的自我組織 297 第五章 演化的倫理性法原則成為國家實證法的最終證立:Hermann Heller對法最終證立因素的探討 303 第一節 超越規範主義與決斷論的對立:Heller對Hans Kelsen以及Carl Schmitt法理論與國家理論的批判 306 第一項 反對邏輯抽象的規範主義:Heller對Hans Kelsen法理論與國家理論的批判307 第二項 反對無倫理基礎及常態性基礎的決斷論:Heller對Carl Schmitt法理論與國家理論的批判 311 第三項 Heller法理論的特色:法來自規範與事實的辯證關係 315 第二節 法成為規範性事實的第一個基礎:法的權威基礎─國家 318 第一項 Heller對國家統一性的看法:國家是協助相對同質人民共同整合形成社群的決定統一性 318 第二項 國家做為權威基礎﹕倫理性法原則成為證立國家的依據 324 第三項 小結:基於國家依法而證立,實證法依國家而證立 329 第三節 法的常態性基礎 330 第一項 法安定性與可計算性在形成社會秩序上的意義 330 第二項 常態性做為規範基礎 332 第三項 常態性與規範性的關係 333 第四節 法的倫理性基礎﹕倫理性的法原則 335 第一項 倫理性法原則做為實證法的證立基礎 336 第二項 倫理性法原則做為協助實證法解釋及適用的要素 343 第五節 結論﹕在演化的文化中,倫理性法原則與協助整合的國家:Heller對法最終證立理論的看法 347 第一項 法來自事實與規範的辯證 347 第二項 倫理性法原則做為法最終證立因素 358 第三項 國家學與政治:Heller的理論作為反法西斯的政治綱領 358 第六章 結論:人民自我組織下的法與國家─Hans Kelsen, Carl Schmitt, Hermann Heller三人對民主與法最終證立問題的省思 352 第一節 國家理論上法與國家統一性 352 第二節 法理論上法的規範性與事實性 355 第三節 總結:法的最終證立與多元社會下人民的自我組織:法的最終證立理論成為現實多數決民主程序結果的判準 358 參考文獻 363 | |
dc.language.iso | zh-TW | |
dc.title | 國家與法作為人民的自我組織:論威瑪時代Hans Kelsen, Carl Schmitt與Hermann Heller對法最終證立問題的分析 | zh_TW |
dc.title | State and Law as Self-organization of the People: On the Analysis of 'the final Justification of Law' in Hans Kelsen's, Carl Schmitt's and Hermann Heller's Staatslehre in Weimar Republic | en |
dc.type | Thesis | |
dc.date.schoolyear | 94-2 | |
dc.description.degree | 博士 | |
dc.contributor.oralexamcommittee | 劉幸義,顏厥安,陳顯武,蔡宗珍 | |
dc.subject.keyword | 法最終證立,人民的自我組織,規範主義,決斷論,制度論,主權與法的弔詭, | zh_TW |
dc.subject.keyword | the final Justification of Law (Letztbegr&uuml,ndung des Rechts),Self-organization of the People,Normativism,Decisinism,Institutionism,Paradoxie of Law and Sovereignty, | en |
dc.relation.page | 407 | |
dc.rights.note | 有償授權 | |
dc.date.accepted | 2006-07-23 | |
dc.contributor.author-college | 法律學院 | zh_TW |
dc.contributor.author-dept | 法律學研究所 | zh_TW |
顯示於系所單位: | 法律學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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