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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32287
標題: | 社會福利機構契約委託之契約管理研究─以台北市少年安置機構為例 The Study on the Contract Management of Social Welfare Institutions - A Case of Adolescents Care Institutions in Taipei City |
作者: | Hui Peng 彭惠 |
指導教授: | 劉淑瓊 |
關鍵字: | 少年安置,公設民營,契約管理,安置個案,績效, Adolescents Care,Contract Management,Public-owned Private-run institution,Performance, |
出版年 : | 2006 |
學位: | 碩士 |
摘要: | 因應少年安置個案的需求但卻又難以覓得適當安置處所的困境,臺北市社會局以公設民營的方式籌設三家少年安置機構,希望能解決因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及少年事件處理法所需安置的個案。公設民營機構提供服務依據的是契約內容,而在契約管理的過程,無論是初期的計畫、評選、簽約階段,抑或是執行的輔導與監督階段,契約雙方有認為有現行的問題及需改進之處,然其中尤以簽約後契約的執行最是關鍵,特別是在管理主義思維盛行的發展趨勢中,在追求效益與績效呈現時,是否有兼顧個案權益的維護,還是有「選擇個案」的情形,此為本研究討論的重點之一,另外,由於社會服務向來難以展現服務績效,而少年安置服務如何呈現服務效益是本研究討論的另一個重點。
因此本研究採質性研究方法,深度訪談契約雙方及服務使用者,瞭解契約管理者、受託者及轉介單位社工員對於前段所提兩大討論主題的看法,另外蒐集各種資料文件,例:服務委託法源、契約條文、會議記錄、受託者的年度計畫及成果報告、評鑑書面報告與記錄及個案轉介表等,予以綜合分析。資料分析所得之研究發現如下: 一、有關受託者表達「選擇個案」的緣由:讓個案獲得更佳處遇、考量輔導效益、收容個案數增加使用空間與管理成本、照顧精神疾病個案的風險、其他有安全顧慮的個案、及個案不願意被安置。另外,轉介單位來源及轉介單位與受託者的合作經驗皆影響受託者考量是否收容個案。二、在服務服務成果與績效展現方面:1.評鑑參與者:學者專家、契約管理者及轉介單位社工員的評鑑建議對於受託者有不同的效果;2.評鑑方式:現行的書面考評及實地考評都讓受託者覺得無法完整如實呈現服務提供的全貌;3.評鑑指標:目前的評鑑指標大多關注服務的「輸入」及「過程」,而難以回應管理主義時代所期待的績效責信。整體而言。現行的少年安置機構委託契約並不是績效型契約,但是由於在照顧特殊個案時,目前社會局所提供的資源仍不足,因此使得特殊個案仍會有難以安置的情形。 在研究建議方面:一、雖非績效型契約,仍應要求責信:1.細探服務內涵,檢視服務過程之階段性「輸入」與「目標」;2.善用資訊系統,充實責信內涵;3.發展少年安置服務的特有專業內涵,具體呈現契約要求。二、正面回應機構照顧「難置兒」的困境:1.站在維護個案權益的立場;2.站在支持受託者的立場—予以支持同理及協助;3.再闢新資源—倡導「安置少年之特別需求」。三、評鑑工作的再設計:1.評鑑者的角色分工;2.納入個案心聲--離開機構之使用者的回應。 |
URI: |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32287 |
全文授權: | 有償授權 |
顯示於系所單位: | 社會工作學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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