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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 欄位 | 值 | 語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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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ontributor.advisor | 李茂生 | |
dc.contributor.author | HUNG OU YANG | en |
dc.contributor.author | 歐陽弘 | zh_TW |
dc.date.accessioned | 2021-06-13T03:33:03Z | - |
dc.date.available | 2008-08-22 | |
dc.date.copyright | 2006-08-22 | |
dc.date.issued | 2006 | |
dc.date.submitted | 2006-07-26 | |
dc.identifier.citation | 參考文獻
一、中文部分(依作者姓名筆畫順序) (一)教科書 1. 甘添貴,《刑法各論》(上),初版,1984年,作者發行。 2. 林山田,《刑法通論》(上冊),增訂八版,2002年,作者發行。 3. 林山田,《刑法通論》(下冊),增訂八版,2002年,作者發行。 4. 林山田,《刑法各罪論》(下冊),增訂四版,2004年,作者發行。 5. 林鈺雄,《刑事訴訟法上冊》,四版,2004年,作者發行。 6. 林鈺雄,《刑事訴訟法下冊》,四版,2004年,作者發行。 7. 周冶平,《刑法各論》,臺初版,1968年,作者發行。 8. 梁恆昌,《刑法各論》,十一版,1986年,作者發行。 9. 陳樸生,《刑法各論》,臺二版,1956年,正中。 10. 陳樸生,《刑事訴訟法實務》,重訂版,1996年,作者發行。 11. 黃榮堅,《基礎刑法學》(上),二版,2004年,元照。 12. 褚劍鴻,《刑法分則釋論》(上冊),三次增訂本,2000年,台灣商務。 13. 黃東熊•吳景芳合著,《刑事訴訟法論》(上),修訂六版,2005年,三民。 14. 趙琛,《刑法分則實用》(上),5版,1962年,作者發行。 15. 蔡墩銘,《刑法精義》,二版,2005年,作者發行。 16. 蔡墩銘,《刑法各論》,修訂四版,2001年,三民。 17. 韓忠謨,《刑法各論》,七版,1982年,作者發行。 (二)專書/工具書 1. Georg Kneer & Armin Nassehi著,魯貴顯譯,《盧曼社會系統理論導引》,一版,2000年,巨流。 2. 王兆鵬,《刑事被告的憲法權利》,初版,1999年,作者發行。 3. 王兆鵬,《新刑訴•新思維》,初版,2004年,作者發行。 4. 王兆鵬,《刑事訴訟講義》,初版,2006年,作者發行。 5. 甘添貴,《共犯與身分》,一版,2001年,學林。 6. 李茂生,《權力、主體與刑事法》,初版,1998年,作者發行。 7. 何賴傑•林鈺雄•陳運財•黃朝義合著,《刑事訴訟法實例研習》,初版,2000年6月,學林。 8. 財團法人韓忠謨教授法學基金會編,《刑事思潮之奔騰─韓忠謨教授紀念論文集》,初版,2000年6月。 9. 陳志龍,《法益與刑事立法》,初版,1990年,作者發行。 10. 許玉秀,《刑法的問題與對策》,初版,1999年,作者發行。 11. 黃榮堅,《刑罰的極限》,初版,1998年,元照。 12. 趙秉志,《妨害司法罪》,一版,1999年,中國人民公安大學, 13. 蔡墩銘,《最高法院刑事判決研究》,初版,1975年,巨浪。 14. 蔡墩銘,《德日刑法典》,初版,1993年,五南。 15. 戴炎輝,《唐律各論》,初版,1965年3月,三民。 (三)論文 1. 林聰賢,〈論刑事訴訟之目的〉,《月旦法學雜誌》,第118期,2005年3月。 2. 洪蘭,〈從證人證詞到被壓抑的記憶〉,《刑事法雜誌》,第42卷第3期,1998年6月。 3. 柯耀程,〈偽證罪是否得以成立連續犯?〉,《月旦法學雜誌》,第77期,2001年10月。 4. 陳運財,〈共同被告之調查〉,《律師雜誌》,第286期,2003年7月。 5. 游明得,〈論一行為誣告數人的競合處斷〉,《刑事法雜誌》,第47卷第5期,1993年。 6. 顧立雄•許恆達,〈共同被告自白與供述證據〉,《月旦法學教室》,第3期,2003年1月。 (四)碩士論文 1. 林聰賢,《實體真實主義之實相與虛相》,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1995年。 2. 許恆達,《科學證據的後設反省》,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2年。 3. 陳珈谷,《論修復式司法》,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2年。 二、日文部分(依作者漢字姓名筆畫順序) (一)教科書 1. 大谷實,《刑法各論》,第2版,2002年,成文堂。 2. 山口厚,《刑法総論》,初版,2001年,有斐閣。 3. 山口厚,《刑法各論》,補訂版,2005年,有斐閣。 4. 中森喜彦,《刑法各論》,第2版,2004年,有斐閣。 5. 中山研一,《口述刑法各論》,補訂版,2005年,成文堂。 6. 団藤重光•平川宗信,《刑法綱要各論》,新版出版,1980年,有斐閣。 7. 西田典之,《刑法各論》,第2版,2002年,弘文堂。 8. 林幹人,《刑法各論》,2版,1999年,弘文堂。 9. 板倉宏,《刑法各論》,1版,2004年,勁草書房。 10. 前田雅英,《刑法各論講義》,第3版,2003年,東京大學出版社。 11. 曽根威彦,《刑法各論》,2005年,第三版補正二版,弘文堂。 12. 斎藤信治,《刑法各論》,第2版,2003年,有斐閣。 13. 渥美東洋,《刑事訴訟法》,新版補訂,2001年,有斐閣。 (二)專書 1. H.リューピング著,川端博、曾根威彥訳,《ドイツ刑法史綱要》,初版,1984年,成文堂。 2. 大谷實,《新版刑法各論の重要問題》,新版,1990年,立花書房。 3. 山口厚,《問題探究刑法各論》,第1版,1999年,有斐閣。 4. 不破武夫,《刑事責任論》,初版,1948年,清水弘文堂書房。 5. 日本刑法學会編集,《刑法講座》,初版,1964年,有斐閣。 6. 伊東研祐,《現代社会と刑法各論》,第三分冊,2000年,成文堂。 7. 西原春夫ほか編,《判例刑法研究7》,1983年,有斐閣。 8. 西田典之•山口厚編,《刑法の争点》ジュリスト增刊,第3版,2000年,有斐閣。 9. 町野朔,《犯罪各論の現在》,第1版,1999年,有斐閣。 10. 松尾浩也•芝原邦爾•西田典之編,《刑法判例百選II各論》,第4版,1997年,別冊ジュリスト167号,有斐閣。 11. 前田雅英,《Lesson刑法37》,初版,1997年,立花書房。 12. 前田雅英,《最新重要判例250》,刑法第4版,2002年,弘文堂。 13. 船田享二,《ロ-マ法第一卷》,改版,1971年,岩波書店。 (三)論文 1. 十河太朗,〈犯人蔵匿罪と証憑湮滅罪の限界に関する一考察〉,《同志社法學》,46卷5号,1995年。 2. 十河太朗,〈内容虚偽の供述調書と証拠偽造罪〉,《同志社法學》,49卷2号,1998年。 3. 十河太朗,〈偽証罪の保護法益と危険概念〉,《現代刑事法》,5卷10号,2003年。 4. 久禮田益喜,〈昭和一五年改正刑法仮案注釈〉,《法律時報》,32卷8号,1960年。 5. 今上益雄,〈犯人による証拠隠滅の教唆の可罰性〉,《現代刑事法》,5卷10号,2003年。 6. 平野龍一,〈偽証罪における客観説と主観説〉,《判例時報》,1557号,1996年。 7. 成瀨幸典,〈文書偽造罪の史的考察(一)〉,《東北大學法學》,60卷1号,1996年。 8. 伊東研祐,〈参考人の虚偽供述と証拠偽造罪〉,《現代刑事法》,5卷10号,2003年。 9. 松井千秋,〈偽証罪は義務犯か〉,《明治大学大学院紀要》,第22卷1号,1985年。 10. 武藤眞朗,〈偽証罪と危険概念〉,《現代刑事法》,4卷1號,2002年。 11. 浅田和茂,〈犯人蔵匿•隠避罪の保護法益と危険概念〉,《現代刑事法》,5卷10号,2003年。 12. 原田國男,〈逮捕勾留中の犯人の身代わりを出頭させる行為と犯人隠避教唆罪の成否〉,《ジュリスト》,943号,1989年。 13. 野村稔,〈被告人による偽証教唆の可罰性〉,《現代刑事法》,5卷10号,2003年。 14. 曽根威彦,〈偽証罪における実行と危険〉,《早稻田法学》,63卷3号,1988年。 15. 筑間正泰,〈伝聞証拠と偽証の罪〉,《宮澤浩一先生古稀祝賀論文集(3)―現代社会と刑事法》所収,2000年,成文堂。 16. 福山道義,〈偽証罪における主観説と客観說〉,《北海学園大学法学研究》,10卷1号,1974年。 17. 橋本正博,〈虚偽告訴等の罪の保護法益と危険概念〉,《現代刑事法》,5卷10号,2003年。 18. 藤原弘道,〈宣誓的效用〉,《判例タイムズ》, 697号,1989年。 三、英文部分 1. Giorgio Agamben, Homo Sacer: Sovereign Power and Bare Life, tr. Daniel Heller-Roazen, 1998.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 |
dc.identifier.uri |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32130 | -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本文針對藏匿人犯罪、湮滅刑事證據罪、偽證罪與誣告罪,整理其歷史與各國立法例,探討其保護法益並明確化各個犯罪構成要件。通說認為此四罪均在保護國家的刑事司法作用,但是本文認為我國刑法的法定刑設計,可看出偽證罪與誣告罪亦保護個人法益,也就是保護個人免於錯誤的人身自由拘束;至於藏匿人犯罪與湮滅刑事證據罪則否。依照法益的不同,可將我國刑法第九章的藏匿人犯罪與湮滅刑事證據罪解釋為使人出罪的類型,這些行為乃在使真正的犯罪人免於刑事追訴,因而破壞到國家的刑事司法作用;我國刑法第十章的偽證罪與誣告罪,則是屬於入人於罪的類型,這些行為除了破壞國家的刑事司法作用外,尚產生使人受拘禁的可能性,因此法定刑才高達七年。透過這樣的重新解釋,才能使刑事訴訟制度上的運作邏輯一致。 | zh_TW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This essay, by referring to variant criminal statutes and their histories of some countries, specifies the underlying legal goods (Rechtsgut) and legal requirements of Crime of Concealment of Offenders, Crime of Perjury, Crime of Destruction of Criminal Evidence, and Crime of Malicious Accusation. It is commonly held that the four categories of crime are designed to protect the function of criminal justice. This essay, however, concurs with more reasons that Crime of Perjury and Malicious Accusation also protect personal legal goods such as personal liberty from wrongful restraints in ways which Crime of Concealment of Offenders and Destruction of Criminal Evidence do not, by examining their structures of legal sentence. Furthermore, by examining their underlying legal goods, the Crime of Concealment of Offenders and Destruction of Criminal Evidence, which are regulated in the Chapter Nine of the Criminal Code, may be explained as types of prevention of conviction and thus violations to the function of criminal justice, because they are committed in order to hide real offenders from criminal prosecution. As to the Crime of Perjury and Malicious Accusation, which are regulated in the Chapter Ten of the Criminal Code, they are committed not only to violate the function of criminal justice but also to create a possibility of wrongful confinement of individual persons. That’s why they can be seen as types of frame-up and thus are punishable for as high as seven years of legal sentence. By this kind of re-orientation, logical consistency in our criminal trials might be achieved. | en |
dc.description.provenance | Made available in DSpace on 2021-06-13T03:33:03Z (GMT). No. of bitstreams: 1 ntu-95-R91a21057-1.pdf: 1026794 bytes, checksum: 2bc39e14e0b7f1c1ccee6621ae87dce5 (MD5) Previous issue date: 2006 | en |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 目 錄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1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架構 3 第二章 法益 5 第一節 概說 5 第二節 藏匿人犯罪及湮滅刑事證據罪的法益 5 第一項 德國法的探討 5 第二項 日本法的探討 6 第一款 實務上的爭議 6 第一目 福岡地裁小倉支部昭和六一年八月五日判決 7 第二目 福岡高裁昭和六三年一月二八日判決 7 第三目 最高裁平成元年五月一日決定 8 第二款 學說上的看法 8 第三項 我國法的探討 11 第四項 保護法益與處罰界線 12 第三節 偽證罪的法益 13 第一項 近代宗教概念下的偽證罪 13 第二項 德國法偽證罪法益的轉變─宗教色彩的脫離 15 第三項 日本法不具宗教色彩的偽證罪 17 第四項 我國法的偽證罪─中國法的脫離與外國法的繼受 18 第五項 保護法益與危險概念 21 第一款 主觀說與抽象的危險 22 第二款 客觀說與具體的危險 24 第四節 誣告罪的法益 25 第一項 德國法誣告罪的保護法益 25 第一款 法治理論(Rechtspflegetheorie) 25 第二款 擇一理論(Alternativitätstheorie) 26 第三款 保護目的併合說(Kumulation der Schutzzwecke)26 第四款 個人法益理論(Individualgutstheorie) 27 第二項 日本法虛偽告訴罪的保護法益 27 第三項 我國法誣告罪的保護法益 29 第一款 實務上的探討重心 29 第二款 學說上的看法 32 第一目 超個人法益類型上的區分 32 第二目 中國古代法的反坐制度 34 第四項 保護法益與犯罪類型 37 第一款 向外國官署誣告 37 第二款 對自己的誣告 38 第三款 對虛無人的誣告 39 第四款 得他人同意的誣告 41 第三章 藏匿人犯罪與湮滅刑事證據罪 43 第一節 「隱避」概念探討的必要性 43 第一項 藏匿人犯罪的態樣 43 第二項 湮滅刑事證據罪的態樣 45 第三項 「隱避」概念探討的必要與方式 46 第二節 各國法制中的「隱避」概念比較 48 第一項 誕生 48 第二項 德國法 49 第一款 沿革過程 49 第二款 具體案例 52 第三款 分析 53 第三項 日本法 53 第一款 沿革過程 54 第二款 具體案例 56 第三款 分析 59 第四項 我國法 60 第一款 沿革過程 60 第二款 具體案例 62 第三款 分析 67 第三節 「隱避」概念與其延伸 68 第一項 藏匿人犯罪的部分 68 第一款 「藏匿」與「隱避」的意義 68 第二款 「頂替」的意義 70 第三款 「犯人」的意義 71 第二項 湮滅刑事證據罪的部分 74 第一款 「湮滅」與「隱匿」的意義 74 第二款 「證據」的意義 75 第四章 偽證罪與誣告罪 79 第一節 「虛偽」概念探討的必要性 79 第一項 偽證罪的性質 79 第二項 誣告罪的性質 81 第三項 「虛偽」概念探討的必要與方式 83 第二節 各國法制中的「虛偽」概念比較 84 第一項 誕生 84 第二項 德國法 85 第一款 規定方式 85 第二款 以客觀說為主的解釋與相關議論 87 第三項 日本法 90 第一款 規定方式 90 第二款 偽證罪的主觀說與虛偽告訴罪的客觀說 91 第四項 我國法 93 第一款 規定方式 93 第二款 實務上主觀說與客觀說的衝突 94 第三節 「虛偽」概念與其延伸 96 第一項 偽證罪的部分 96 第一款 「虛偽陳述」的意義 96 第一目 主觀說與客觀說的對立點 96 第二目 修正性意見的出發點 98 第三目 修正性意見的問題點 101 第二款 「證人」的意義 102 第二項 誣告罪的部分 105 第一款 「誣告」的意義 105 第二款 「偽造」的意義 106 第一目 虛偽供述文書與偽造行為 106 第二目 「偽造」文書與「偽造」證據 108 第五章 人民妨害刑事司法作用罪之重構 111 第一節 論述的基本立場 111 第一項 刑事司法作用的核心 111 第一款 各種刑事訴訟目的 111 第二款 重心所在─發現實體真實 112 第三款 發現實體真實的問題點 113 第二項 系統理論與刑事司法 114 第一款 概說 114 第二款 作為儀式性紛爭解決機制的刑事司法 117 第三款 小結 119 第三項 神聖之人 120 第二節 重構 122 第一項 人民妨害刑事司法作用罪中的國家法益與個人法益 122 第一款 國家法益 122 第二款 誣告罪中的個人法益 124 第一目 妨害名譽 124 第二目 入人於罪的可能性 126 第三款 偽證罪中的個人法益 127 第二項 人民妨害刑事司法作用罪類型化的區分 129 第一款 區分的可能性與標準 129 第二款 使人出罪的類型 130 第一目 藏匿人犯罪的構成 130 第二目 湮滅刑事證據罪的構成 132 第三款 入人於罪的類型 134 第一目 偽證罪的構成 134 第二目 誣告罪的構成 137 第四款 未指定犯人之誣告罪 140 第三項 被告對刑事司法作用的侵害 140 第一款 教唆他人藏匿隱避自己 140 第二款 湮滅與共犯有關的證據及藏匿共犯 142 第三款 教唆他人湮滅自己的刑事證據 144 第四款 教唆偽證 145 第六章 結論 147 參考文獻 150 | |
dc.language.iso | zh-TW | |
dc.title | 論人民妨害刑事司法作用罪 | zh_TW |
dc.title | On Crime of Violations to the Function of Criminal Justice | en |
dc.type | Thesis | |
dc.date.schoolyear | 94-2 | |
dc.description.degree | 碩士 | |
dc.contributor.oralexamcommittee | 蔡墩銘,吳景芳 | |
dc.subject.keyword | 藏匿人犯罪,偽證罪,湮滅刑事證據罪,誣告罪,法益,刑事司法作用,個人法益,使人出罪的類型,入人於罪的類型,法定刑, | zh_TW |
dc.subject.keyword | Crime of Concealment of Offenders,Crime of Perjury,Crime of Destruction of Criminal Evidence,Crime of Malicious Accusation,Legal Good (Rechtsgut),Function of Criminal Justice,Personal Legal Good,Types of Prevention of Conviction,Types of Frame-up,Legal Sentence, | en |
dc.relation.page | 157 | |
dc.rights.note | 有償授權 | |
dc.date.accepted | 2006-07-28 | |
dc.contributor.author-college | 法律學院 | zh_TW |
dc.contributor.author-dept | 法律學研究所 | zh_TW |
顯示於系所單位: | 法律學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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