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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NTU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 Repository
  2. 社會科學院
  3. 社會工作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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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ontributor.advisor王麗容
dc.contributor.authorMei-shu Wangen
dc.contributor.author王美書zh_TW
dc.date.accessioned2021-06-13T02:36:49Z-
dc.date.available2007-02-02
dc.date.copyright2007-02-02
dc.date.issued2007
dc.date.submitted2007-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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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identifier.uri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31223-
dc.description.abstract本研究探索民事保護令審理過程中主要參與者之法官、婚姻暴力受暴婦女的個別法庭經驗,為了獲得豐富的研究資料,採取質性研究方法中的深度訪談法,實際訪談五位有審理民事保護令經驗之法官以及九位有出庭經驗的受暴婦女。研究發現共計有三大主題,並以充權的理論觀點貫穿整個研究,作為分析之理論架構。
主題一「民事保護令審理過程中之審理流程、法官的審理行為與審理態度」之中,本研究的發現可歸結如下:
(一)法官之審理理念與對法官角色內涵的認知是具備充權潛力審理實務的基礎,意即進行充權審理實務之法官,在「審理理念」上從「判決中心取向」轉化為「解決紛爭」取向,同時認為法官需扮演多元的法官角色∼包括「審判、教育、轉介、倡導、網絡聯繫以及連結資源」等。
(二)具備充權潛力的法官審理實務,應包括審理流程、審理行為和審理態度:
具備充權潛力的審理流程有「中立的充權/教育型」、「關懷說明型」、「諮商
的充權型」三種次類型,其共同點為法官將「充權、教育、分析、勸說、接納、
同理、支持、角色示範等行為」廣泛地運用於審理流程中。
具備充權潛力的審理行為,包括法官的程序義務、心證要求以及經驗法則三個向度。向度一為個別法官踐行六大程序義務時所具備的充權潛力程度,大致在中度到高度之間。向度二為法官的心證要求強度不一,採取優勢證據法則符合證據法則以及家暴法對受暴婦女充權的立法精神。最後,法官的經驗法則包括證據的和現象的兩種,當法官容許現象的經驗法則開放與流動時,更能精準地處理家暴問題並且充權婦女。
從九位受暴婦女的經驗顯示,他們所經驗到的法官的態度共計有「和藹型」、「官僚型」以及「訓示型」三種,其中「和藹型」確定可以充權婦女;而「官僚型」與「訓示型」則因不當的玩笑、貶抑的口吻造成婦女的去權。
主題二為「民事保護令審理過程中,受暴婦女所經歷之法庭經驗」。首先,本研究發現受暴婦女之法庭經驗與婦女的需求息息相關,其有四大需求:「安全」、「恐懼與孤立」、「與法官間有好的互動、法律程序的熟悉與理解」以及「個人力量的厚植」;而受暴婦女的需求貫穿整個法庭經驗,因此受暴婦女開庭的心情一開始都是緊張、害怕的,然而,如果能夠有「陪同者」、「伴隨開庭次數增加對法院的熟悉感」以及「法官的良好態度」這三者,則婦女的心情常常可以得到緩減。
綜合受暴婦女以及法庭經驗之歷程這兩個向度後,發現能夠回應婦女需求的充權要素,應包括充權的環境脈絡和充權的特定行為。充權的環境脈絡在法庭外包含「安全的法庭環境」、「婦女-陪同者間的同盟」、「受暴婦女成長團體」、「諮商/社工會談的治療關係」;在法庭內則是透過陪同者形成「受暴婦女與陪同者的同盟」、「法官與婦女間形成良好互動」。
至於充權的特定行為主要可分成法官、陪同者、其他人員的特定行為三者。
關於法官的特定行為共計有八種,包括「法官准許分別報到、離開」、「動用法警資源」、「法官准許陪同者」、「保護被害人的安全」、「支持、肯定、尊重、同理的審問態度」、「主動調查減少重複陳述」、「說明程序」、「提醒蒐證與詢問有無補充意見」。
陪同者的特定行為合計有四,包含「陪同者協助討論安全計畫、陪同行為」、
「陪同者陪同出庭、安撫情緒、心理支持」、「必要時成為法官與受暴婦女間的溝通橋樑」、「預備婦女上法庭,提供心理支持與相關知識」。至於其他人員的特定行為計有「受暴婦女成長團體成員的接納、同理與激勵」以及「個別諮商師的接納、同理與激勵」。
最後要說明的是受到法庭經驗充權的婦女,充權的果效包含三個層次,分別是個人層次的「覺得自己有權利」;人際層次的「知識•技巧的增進」、「請求幫助」、「解決問題」與「接近使用資源」;以及制度層次的∼泰半受暴婦女能夠幫助同受家庭暴力的朋友,分享自己的經驗、知識甚至提供住處等;亦有少數婦女更進一步對提供協助的體系提出改變的建言。
主題三則將「法官與受暴婦女間的法庭經驗相對照」,本研究比較法官與受暴婦女訪談資料後發現,法官於保護令審理實務中關切的重點和婦女期待與感受仍有所差異,然而,二者之間仍有兩大交集。
(一)實踐充權審理實務的法官需兼顧公平的審理結果與支持的審理過程
讓受暴婦女獲得充權的要素,是「支持的出庭環境脈絡」和「法官的特定行為」,尤其是支持婦女出庭的行為;因此,若法官於追求審理結果的公平正義之際,除了關切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外,更能夠准許陪同者、並呈現良好的態度,則可能有效地降低受暴婦女的恐懼與孤立。
(二)權威的干預與促進的干預並用
本研究發現幾乎所有的法官行為,從受暴婦女的角度來看都是居於專家位置的干預,而最能夠充權婦女的法官專家行為是「權威的干預」配合「促進的干預」。權威的干預必須以對婦女的友善與否作為評估充權潛力的標準,意即越友善的權威性干預越能充權婦女;而促進的干預就法官本身而言,最重要的是呈現出良好、溫暖的法官態度、引進陪同者、諮商等其他資源或者裁定處遇計畫等。當友善婦女的權威性干預配合促進的干預,最能充權受暴婦女。
根據研究發現本研究提出的建議如下,一至四主要為政策層面的建議;五至七為給實務工作者的建議:(一)使家庭暴力服務處成為法院中充權並積極回應受暴婦女需求的正式機制(二)建構並確立家事法官為具備充權的實務審理工作者之機制(三)進行司法實證的研究,系統性地瞭解家庭暴力事件當事人之出庭經驗(四)發展法庭觀察方案,進一步監督法庭的實務工作者(五)強化家庭暴力服務處的法律服務(六)家庭暴力服務處可透過團體的方式來充權婦女(七)發展充權觀點的評估指標,以評估自己的服務過程與服務成效。
最後,本研究在研究限制上主要有二:一)個別法官的主觀描述並未完全獲得其他立場觀點的檢驗。二)收集的資料呈現偏態,就法官而言,皆為充權的實務審理者而少有傳統的實務審理者;就接受訪問的婦女而言,多半為受到充權的婦女,然而,受到去權、負向經驗的婦女則較為缺乏。
站在本研究的基礎上,未來的研究展望首先宜擴大法庭經驗研究之對象,並於方法論上配合深度訪談以及法庭觀察兩種。最後,可運用量化設計分析保護令的裁定,瞭解影響法官准駁理由之要素,並配合對保護令裁定內容的質性分析,獲得法官心證形成之結果,再與實際法庭觀察進行多角之檢視對照。
zh_TW
dc.description.abstractThe main purposes of this research are oriented to explore the experiences of battered women in processing application of civil protection order (CPO), and to examine judges’ behaviors in the courtroom from an empowerment theory perspective.
This is an exploratory study by using qualitative method to collect data through in-depth interviews of 5 judges and 9 battered women.
The major finings are as followings.
First, all judges interviewed tend to have empowerment practices when they review CPO applied by battered women. Traditionally, the judges are verdict-centered in terms of court behaviors; however, in the cases of CPO, they seem to utilize solution-based approach to empower the clients-from battered women to abusers. Their court practices have focused not only on evidences provided by parties but on reconfirming the CPO’s application of battered women, on explaining the function and limitation of CPO to both parties, on dealing with the anger occurred from abusers in the court. The roles they have played include educating, counseling and resources referral to achieve better solutions for the cases of marital violence.
Second, battered women come to the court with four kinds of needs such as “safety”, “avoiding fear and isolation”, “good interaction with judges” and “enabling personal power”. They are always full of nervousness and fear in the beginning. They may be ease when they attend court more times, or accompanied by social workers, or treated well by judges.
Third, the study finds out empowering elements including both the context and particular behaviors to empower battered women. It is clear that any service provider or system should respond to particular needs of battered women responsively. As to empowering context which contains “maintaining safe environment”, “alliance with battered women”, “good interaction between judges and women”, “growth groups for battered women” and “therapeutic relationship between women and counselors”. Also, several particular behaviors with potential to empower battered women include “judges’ exercising their power towards battered women friendly”, social workers’ accompany and preparing women to the court through discussion with women for safety plans and legal issues concerning CPO.
Finally, the suggestions concluded from the findings are as follows:
i) Make domestic violence court social workers one kind of formal mechanism to respond to the need of battered women.
ii) Prepare family court judges to practice for the purpose of empowering women.
iii) Conduct systematic studies about the courting experiences of battered women.
iv) Develop court watching programs to supervise court workers, especially judges.
v) Make court social workers offering legal services more precisely and professionally.
vi) Court social workers may empower women through group work.
vii) Develop assessment tool in the view of empowerment to evaluate process and outcome of services for battered women.
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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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vious issue date: 2007
en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第一章 研究緒論………………………………………………………1
第一節、緣起………………………………………………………...1
第二節、研究問題的背景……...……………………………………5
第三節、名詞定義…………………………………………………...8
壹、婚姻暴力、受暴婦女………………………………………8
貳、法庭、法院與法官…………………………………………8
第二章 文獻回顧……………………………………………………..10
第一節、與保護令相關之台灣本土研究……….............…………11
第二節、國外經驗之參照與本土研究的基本哲學………………13
第三節、保護令的法庭審理活動…………………….……………18
壹、「司法之旅」:從與法院互動經驗到法庭審理過程……18
貳 、法庭經驗之共構………………………………………..22
第四節、法庭經驗的反思:從充權觀點切入……………………40
壹、充權觀點...…..….…………………………..…………….41
貳、以充權觀點與受暴婦女工作……………….…………...47
參、以充權觀點省思法庭經驗………………………………55
第五節、研究提問…………………………………………………60
第三章 研究方法……………………………………………………..62
第一節、研究概念之架構………………………………………...62
第二節、研究方法的選擇………………………………………...63
第三節、研究對象………………………………………………….65
壹、審理民事保護令的法官..…………………………………65
貳、聲請保護令的受暴婦女……………………………...…...67
第四節、資料蒐集方法……………………………………………70
第五節、資料分析方法……………………………………………72
壹、資料分析…………………………………………………..72
貳、研究的嚴謹度…………………………………………......76
第六節、研究倫理………………………………………………….76
第七節、研究者的角色……………………………………………78
第四章 充權的法官審理務..…………………………………………79
第一節、審理理念與法官的角色內涵…………………………….80
壹、傳統審理理念下的法官角色…………………………… .80
貳、對傳統審理理念的挑戰…………………………………..80
參、蛻變∼充權的審理理念與法官角色……………………..81
第二節、傳統抑或充權的審理流程……………………………….88
壹、傳統的審理流程..…………………………………………88
貳、具備充權潛力的審理流程………………………………...89
第三節、法官的個別行為………………………………………...101
壹、六大程序義務的實際踐行……………………………….101
貳、法官的態度……………………………………………….109
第四節、證明、經驗法則與心證之形成………………………….113
壹、證明程度與心證…………………………………………113
貳、證據與經驗法則…………………………………………118
參、現象的經驗法則與心證形成……………………………121
第五章 受暴婦女的法庭經驗.……………………………………...130
第一節、來到法庭前的受暴婦女圖像...…………………………131
壹、九位婦女的受暴史與因應方式…………………………131
貳、聲請保護令的抉擇與動機………………………………138
參、聲請保護令過程中的煎熬………………………………140
肆、小結………………………………………………………142
第二節、導致婦女充權或去權的法庭經驗……………………...144
壹、受暴婦女的法庭經驗……………………………………144
貳、法庭中充權受暴婦女的充權要素………………………164
參、法庭中受暴婦女去權的可能原因………………………168
肆、法庭經驗對婦女之充權果效……………………………171
第三節、討論:法官與婦女經驗之對話………………………….181
壹、受暴婦女關切之議題與法官的回應……………………181
貳、反思法官的權力運用……………………………………185
第六章 結論、建議與未來方向……………………………………..188
第一節、結論暨研究貢獻………………………………………188
壹、結論……………………………………………………..188
貳、研究貢獻………………………………………………..194
第二節、建議……………………………………………………195
壹、政策層面的建議………………………………………195
貳、給實務工作者的建議…………………………………196
第三節、未來方向………………………………………………198
壹、研究限制………………………………………………198
貳、未來研究方向…………………………………………198
參考書目………………………………………………………………199
附錄一:法官的訪談大綱…………………………………………….208
附錄二:婦女的訪談大綱…………………………………………….209
附錄三:婦女的基本資料表…………………………………………..211
附錄四:法官開放性編碼後的分類文本…………………………….212
附錄五:訪談邀請函………………………………………………….241
附錄六:訪談同意書…………………………………………………..245

表次
表1-1、全台灣地方法院新收受保護令之件數………………………..6
表2-1、受暴婦女與司法體系接觸之經驗與歷程……………………19
表2-2、受暴婦女對刑事司法體系內不同面向之滿意度……………..30
表2-3、受暴婦女對不同服務體系之滿意度…………………………..32
表2-4、婚姻暴力被害婦女與司法單位接觸之正負向經驗…………..37
表2-5、優勢觀點下的充權概念要素…………………………………..43
表2-6、以充權為基礎的方案產出……………………………………..44
表2-7、在個人、人際間、制度層次充權受暴婦女的策略……………..49
表2-8、充權的步驟與層次-受暴婦女的陳述………………………..50
表2-9、充權的要素與過程……………………………………………..52
表2-10、法官回應與家庭暴力動力……………………………………57
表2-11、本研究之研究目的暨研究提問………………………………60
表3-1、受訪婦女之基本資料…………………………………………..69
表3-2、法官的開放性編碼……………………………………………..73
表3-3、婦女的開放性編碼……………………………………………..73
表4-1、法官的審理理念與角色內涵…………………………………..87
表4-2、程序義務與充權程度..………………………………………..109
表4-3、相對人抗辯程度與心證要求的強度…………………………117
表4-4、證據種類與證據評價…………………………………………121
表5-1、受訪者的受暴史與因應方式…………………………………135
表5-2、受暴婦女的法庭經驗…………………………………………161
表5-3、受暴婦女法庭經驗的充權要素………………………………167
表5-4、法庭經驗對婦女之充權果效-個人層次……………………..179
表5-5、法庭經驗對婦女之充權果效-人際、政治/社區層次………..180

圖次
圖2-1、保護令審理流程圖與法官之法定義務行為…………………..20
圖3-1、本研究之概念架構圖…………………………………………..62
圖4-1、審理流程的基本型…………………………………………….88
圖4-2、中立的充權/教育型…………………………………………….89
圖4-3、關懷說明型……………………………………………………..92
圖4-4、諮商的充權型…………………………………………………..97
dc.language.isozh-TW
dc.title民事保護令法庭經驗之探究∼以法官與受暴婦女為中心zh_TW
dc.titleA Study on Court Experiences of Protection Order:
from Judges’ and Battered Women’s Perspective
en
dc.typeThesis
dc.date.schoolyear95-1
dc.description.degree碩士
dc.contributor.oralexamcommittee高鳳仙,沈瓊桃
dc.subject.keyword家庭暴力,婚姻暴力,民事保護令,充權,審理行為,法官態度,受暴婦女,zh_TW
dc.subject.keywordprotection order,po,CPO,battered women,,empowerment,court behavior,court services,domestic violence,en
dc.relation.page246
dc.rights.note有償授權
dc.date.accepted2007-01-18
dc.contributor.author-college社會科學院zh_TW
dc.contributor.author-dept社會工作學研究所zh_TW
顯示於系所單位:社會工作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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