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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NTU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 Repository
  2. 法律學院
  3. 法律學系
請用此 Handle URI 來引用此文件: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29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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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 欄位值語言
dc.contributor.advisor林鈺雄
dc.contributor.authorYun-Ruey Luen
dc.contributor.author呂昀叡zh_TW
dc.date.accessioned2021-06-13T01:10:12Z-
dc.date.available2011-08-16
dc.date.copyright2011-08-16
dc.date.issued2011
dc.date.submitted2011-08-03
dc.identifier.citation一、中文資料(按筆劃排列)
(一)教科書與專論
1.丁元亨(2002),《歐盟整合與歐盟語言政策》,臺北:前衛出版社。
2.王泰詮(2008),《歐洲聯盟法總論》,臺北:財團法人臺灣智庫。
3.林鈺雄(2005),《刑事訴訟法(上)》,臺北:元照出版社。
4.姜世明(2010),《法院組織法》,臺北: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5.范文美主編(2000),《翻譯再思:可譯與不可譯之間》,臺北:書林出版有限公司。
6.黃秀敏譯(1993),《臺灣南島語言研究論文日文中譯彙編》,臺北: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籌備處。
7.陳新民(2001),《法治國家論》,臺北:學林出版社。
8.廖福特(2003),《歐洲人權法》,臺北:學林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二)期刊文章與專文
1.《司法周刊》,第1283期,2006年4月20日。
2.呂正惠(1992),〈從方言和普通話的辯證關係看臺灣文學的語言問題〉,《臺灣社會研究季刊》,第12期。
3.林鈺雄(2005),〈歐洲人權保障機制之法展與挑戰〉,《臺灣本土法學雜誌》,第69期。
4.林鈺雄(2005),〈歐洲人權保障機制之法展與挑戰〉,《臺灣本土法學雜誌》,第69期。
5.林鈺雄(2002),〈論中間程序─德國起訴審查制的目的、運作及立法論〉,《月旦法學雜誌》,第88期。
6.陳世杰(2009),〈獨具一格的歐洲法院佐審官制度〉,《淡江人文社會學刊》,第37期。
7.陳愛娥(2001),〈立法者對於訴訟制度的形成自由與訴訟權的制度保障核心〉,《臺灣本土法學雜誌》,第18期。
8.陳顯武、連雋偉(2008),〈從「歐盟憲法」至「里斯本條約」的歐盟人權保障初探─以「以歐盟基本權利憲章」為重點〉,《臺灣國際研究季刊》,第4卷第1期。
9. 黃文雄(2000),〈臺灣的刑事訴訟法-參照國際人權標準的評析與建議〉,《司法與人權 : 民間司法改革研討會論文集(三)》,頁138,台北:桂冠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10.梁崇民(2006),〈歐盟對少數民族之保障─少數民族、少數語言個案分析〉,洪德欽編,《歐洲聯盟人權保障》,臺北:中研院歐美所。
11.湯文章(2009),〈設置原住民法庭或法院可行性之研究〉,《司法研究年報》,第26輯第8篇。
12.廖福特(2004),〈歐洲整合之人權因素〉,《臺灣國際法季刊》,第1卷第1期。
13.廖福特(2006),〈從人權宣言邁向人權法典─「歐洲聯盟基本權利憲章」之實踐〉,洪德欽主編,《歐洲聯盟人權保障》,中研院歐美所。
14.廖福特(2000),〈歐盟與歐洲人權公約〉,《月旦法學雜誌》,第62期。
15.蔡芬芳(2002),〈德國語言政策─以索勃人為例〉,施正鋒編,《各國語言政策》,臺北:前衛出版社。
16.蔡宗珍(1993),〈基本權主體〉,《月旦法學雜誌》,第46期。
17.劉敏華、張武昌、林世華(2003),〈建立國家翻譯人才評鑑標準之研究〉,《國立編譯館委託究計劃期末報告書》。
18.鄭家捷、戴羽君(2006),〈通不通,有關係!通譯的專業與常犯錯誤〉,《司法改革雜誌》,第61期。
(三)學位論文
1.朱子建,《俄漢翻譯中俄語詞彙之修辭問題》,國立政治大學俄國語文研究所碩士論文,2008年。
2.李仲宸,《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盟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盟約在中國大陸實施之研究─兼論香港、澳門之實施情形》,私立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3年。
3.林永瀚,《論前偵查程序》,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5年。
4.呂雅婷,《刑事被告受律師協助權─以歐洲人權法院裁判為借鏡》,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7年。
5.張立姍,《入無人之境─司法通譯跨欄的文化》,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10年。
6.吳建民,《歐洲聯盟語言政策之研究》,南華大學歐洲研究所碩士論文,2007年。
7.施育傑,《歐洲人權公約第五條─以歐洲人權法院裁判為借鏡,檢討我國羈押與人身拘束制度》,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8年。
8.魯永強,《臺灣法庭外語通譯現況調查與檢討》,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翻譯研究所碩士論文,2006年。
9.劉建至,《刑事被告請求適時審判的權利─以歐洲人權法院判例法為中心》,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6年。
二、外文資料(按字母順序排列)
(一)英文資料
1.Alicia B. Edwards, The practice of court interpreting, 1995.
2.Bruno de Witte, Surviving in Babel?Language Rights and European Integration, The Protection of Minorities and Human Rights, 1992.
3.David Weissbrodt, The Right to a Fair Trial under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2001.
4.Erik Hertog & Jan van Gucht ed., Status Quaestionis- Questionnaire on the Provision of Legal Interpreting and Translation in the EU, 2008.
5.EU Socrates Evaluation Report, 2000.
6.Euromosaic- The production and reproduction of the minority language groups in the European Union, 1996.
7.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 Report on Translation at the Court of Justice, 1994.
8.Green Paper from the Commission - Procedural Safeguards for Suspects and Defendants in Criminal Proceedings throughout the European Union, COM(03) 75, 2003.
9.Holly Mikkelson, Introduction to court interpreting, 2000.
10.Inigo Urrutia & Inaki Lasagabaster, Language Rights as a General Principle of Community, German Law Journal, vol. 108, no. 5, 2007.
11.Green Paper on the European Dimension of Education, COM(93) 457, 1993.
12.Lauri Malksoo, Language Rights In International Law: Why The Phoenix Sill In The Ashes, Florid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2000.
13.Loukis G. Loucaides, The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Collected Essays, 2007.
14.Mireille Delmas-marty and J. R. Spencer, European Criminal Procedures, 2002.
15.Michele Gazzola, Managing Multilingualism in the European Union: Language Policy Evaluation for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Language Policy, vol. 5, No. 4, Nov. 2006.
16.Niamh Nic Shuibhne, EC law and minority language policy – Some recent developments, Recpecting Linguistic Diversity, 2008.
17.O. De Schutter, The prohibition of discrimination under European human rights law, 2005.
18.Peter A. Kraus, A one-dimensional diversity? European intergration and the challenge of language policy, Respecting Linguistic Diversity, 2008.
19.Richard L. Creech, Law and Language in the European Union-The Paradox of a Bable “United in Diversity”, 2005.
20.Sandra Beatriz Hale, The discourse of court interpreting : discourse practices of the law, the witness, and the interpreter, 2004.
21.Sarah J. Summers, Fair trials: the European criminal procedural tradition and the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 2007.
22.Theodor Schilling, Language Rights in the European Union, German Law Journal, vol. 9, No. 10, Sep. 2008.
23. Stefan Trechsel, Human Rights in Criminal Proceedings, 2005.
24.Whiter Paper on Education and Training, COM(97) 599, 1997.
25.William M. O'Barr, Linguistic Evidence: Language, Power, and Strategy in the Courtroom, 1982.
26.Xabier Arzoz, The protection of linguistic diversity through Article 22 of the Charter of Fundamental Rights, Respecting Linguistic Diversity, 2008.
(二)德文資料(按字母順序排列)
1.Anwaltkommentar StPO, 1. Aufl., 2007.
2.Esser, Auf dem Weg zu einem europaischen Strafverfahrensrecht – Die Grundlagen im Spiegel der Rechtsprechung des Europaischen Gerichtshofs fur Menschenrechte (EGMR) in Strasburg, 2002.
3.Grag, Strafprozessordnung : Kommentar, 2010.
4.Heidelberger Kommentar zur Strafprozesordnung, 4. Aufl. 2009.
5.Kabbani, Dolmetscher im Strafprozes, StV 1987.
6.Karlsruher Kommentar zur StPO, 6. Aufl., 2008.
7.Kissel/Mayer, Gerichtsverfassungsgesetz : Kommentar, 5. Aufl., 2008.
8.Kristian Kuhl, Der Einfluss der Menschenrechte und Grundfreiheiten der Europaischen Menschenrechtskonvention auf das deutsche und europaische Strafrecht, in : Heinz Muller-Dietz ... [et al.] (Hrsg.), Festschrift fur Heike Jung : zum 65. Geburtstag am 23. April 2007, 2007.
9.Kuhne, Strafprozessrecht, 7. Aufl., 2007.
10.Kuhne StV 1990, 102.
11.Maunz/Durig, Kommentar zum Grundgesetz, Lfg. 48, 2006.
12.Meyer-Gosner, Strafprozessordnung mit GVG und Nebengesetz Kommentar, 48. Aufl., 2005.
13.Pfeiffer, Aus der (vom BGH nicht veroffentlichten) Rechtsprechung des Bundesgerichtshofs in Strafsachen zum Verfahrensrecht, NStZ 1985.
14.Roxin, Strafverfahrensrecht, 25. Aufl. , 1998.
15.Satzger, Internationales und Europaisches Strafrecht, 2. Aufl. 2008.
16.Schmidt, Erfurter Kommentar zum Arbeitsrecht, 10. Aufl., 2010.
17.Widmaier, Gunter(Hrsg.), Munchener Anwaltshandbuch Strafverteidigung, 1 Aufl., 2006.
18.Wittschier, Unentschuldigtes Ausbleiben eines Dolmetschers im Strafprozes, NJW 1985.
三、網路資料
(一)國內網站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網站:http://old.immigration.gov.tw/
內政部警政署網站:http://www.npa.gov.tw/
內政部統計處網站:http://www.moi.gov.tw/
司法改革基金會網站:http://www.jrf.org.tw/
高等法院網站:http://tph.judicial.gov.tw/
教育部網站:http://edu.law.moe.gov.tw/
臺北地方法院網站:http://www.tpc.moj.gov.tw/
(二)國外網站
馬賽克研究計劃官方網站:http://www.uoc.edu/euromosaic/web/homean/index1.html
德國通譯相關人員資料庫網站:http://www.justiz-dolmetscher.de/start.jsp.
歐盟官方網站:http://europa.eu/
歐盟理事會官方網站:http://www.coe.int.
歐盟麥卡托計劃官方網站:http://www.mercator-central.org.
dc.identifier.uri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29552-
dc.description.abstract刑事訴訟程序係以溝通為基礎,其目的在於真實發現以及保障人權,然若被告屬不通法庭語言者,其將無法於程序上進行溝通,防禦權也無法充分的行使,刑事被告此時即淪為程序上的客體而非主體,是以應使用通譯進行協助,架設溝通之橋樑,以使被告能獲得該刑事控訴的資訊並能在法院前表達自己對於整件控訴的看法和意見,如此方得充分行使防禦權。
國際公約保障刑事被告享有受通譯協助的權利並不少見,然在我國通譯協助的地位並非被告權利而僅為法院程序上的工具,是以我國有必要捨棄現行對於通譯協助的思維而以被告之保障為出發點來重新建構通譯協助權利保障體系。
本文借鏡於歐洲法,立基於刑事被告具有通譯協助權利之立場而作論述,除了詳述通譯協助權於刑事訴訟程序上的要求及內涵之外,並擬舉出在此要求及內涵下的制度面建置的建議,蓋本文認為若欲完整保障不通法庭語言被告之通譯協助權利,除了須探討在刑事訴訟程序上的要求及內涵之外,並有賴於相關制度的建置,以免使該權利淪為空殼,也唯有如此方能建立完整的通譯協助權利保障體系,以求兼顧刑事訴訟法真實發現與保障人權之目的。
zh_TW
dc.description.abstractCriminal procedure is based on communication, and the goal is to discover the truth and protect the human rights. But if a criminal defendant can not understand or speak the language used in court, he/she will have difficulty in communication and could not exercise his/her other procedural rights, so he/she should accept the assistance of an interpreter for free, so as to build the language bridge between he/she and the court, and this will enable him/her to have knowledge of the case against him/her and to defend himself/herself, notably by being able to put before the court his/her version of the events.
  Many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guarantee the right to receive the free assistance of an interpreter. But interpreter are deemed a pure procedural tool in our country- not belong to an procedural rights of a criminal defendant. Therefore, we should rebuild the ideal protection system of the right to receive the free assistance of an interpreter.
  This thesis will refer to the european law, and consider the assistance of an interpreter is a right of the criminal defendant. The detail character of the guarantee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elevant selecting or training rules will be discussed in the following text. I believe that in order to guarantee the right to receive the free assistance of an interpreter, we should discuss not only the character of the right but also the relevant selecting or training rules, then we could rebuild our protection system of the right to receive the free assistance of an interpreter and the goal of the criminal procedure will be fulfil.
en
dc.description.provenanceMade available in DSpace on 2021-06-13T01:10:12Z (GMT). No. of bitstreams: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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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vious issue date: 2011
en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第一章 緒論─我國刑事訴訟之缺角:通譯協助 1
第一節 被告因欠缺語文能力而會於程序上蒙受不利益 1
第一項 國際間流動造成臺灣多元語言文化 1
第二項 臺灣本身所存在的多元語言文化 2
第三項 語文能力欠缺對於訴訟程序的影響 2
第四項 通譯協助議題於實務上的可能案型及其問題意識 3
第二節 國際公約對於通譯的重視 4
第三節 通譯協助相關問題有詳加探究之必要 5
第四節 本文研究方法與架構 5
第一項 研究方法 6
第二項 本文架構 6
第五節 用語說明 8
第二章 法院通譯淺談 9
第一節 法院通譯的意義及相關概念簡介 9
第一項 法院通譯的意義 9
第二項 翻譯的形式 9
第一款 書面上翻譯及口頭上翻譯的意義 9
第二款 書面上翻譯及口頭上翻譯的差異 9
第二節 翻譯所應達到的標準 10
第一項 書面上翻譯的標準 10
第二項 口頭上翻譯的標準 10
第一款 忠於原貌的翻譯呈現 10
第二款 和模仿之間的差異 11
第三節 口頭上翻譯的方式 11
第一項 同步口譯 11
第一款 定義 11
第二款 同步口譯的難題 12
第三款 同步口譯在訴訟程序上的運用 12
第二項 逐步口譯 12
第一款 定義 12
第二款 逐步口譯的特質及訴訟程序上之運用 13
第三項 視譯 13
第四節 法庭上語言之語域與法庭通譯的影響 14
第一項 法庭上語言的語域 14
第二項 法庭通譯對於被告之影響 14
第五節 翻譯的難題 15
第一項 完整翻譯的困難性 15
第二項 刑事訴訟程序被告溝通的必要性 15
第六節 小節 16
第三章 歐盟法對於多元語言文化的策略 17
第一節 歐盟之歷史沿革概述 17
第一項 成立之初 17
第二項 歐洲聯盟條約 18
第三項 阿姆斯特丹條約 18
第四項 尼斯條約─歐盟基本權利憲章的提出 19
第五項 里斯本條約─歐洲聯盟的新紀元 19
第二節 歐盟對於人權保障的重視 19
第一項 從經濟面涉足人權面─歐盟條約的演進 19
第一款 1987年歐洲單一法的起步 19
第二款 1993歐盟條約的宣示 20
第三款 1999年阿姆斯特丹條約的強調 20
第二項 歐盟基本權利憲章─歐盟的人權清單 21
第一款 歐盟基本權利憲章內容簡介 21
第二款 歐盟基本權利憲章的影響 21
第三項 內國法與歐盟人權要求間的連結 22
第三節 關於語言方面的條約 22
第一項 歐洲文化公約 22
第二項 歐洲聯盟條約 23
第三項 歐盟基本權利憲章 23
第四項 歐洲區域語言及少數語言憲章 23
第五項 保護國家少數民族公約 24
第四節 歐盟的語言組成與使用現況 25
第一項 歐盟的語言組成 25
第二項 歐盟的語言使用現況 25
第三項 與其他國際組織間之差異 26
第四項 歐盟語言多元性所須面對的問題 27
第五節 歐盟語言政策 27
第一項 經濟面與文化面思維之衝突 27
第一款 歐盟高峰會議和歐洲議會思維之衝突 27
第二款 思維衝突問題之理由 28
第二項 鳥瞰歐盟促進多元語言的政策 28
第一款 歐盟對於語言學習重要性之強調 28
第二款 歐盟重要的語言多元計劃─Lingua計劃 29
第一目 計劃之發起 29
第二目 計劃之法源基礎 29
第三目 計劃結果之檢討 30
第三款 2001歐洲語言年 30
第四款 2003促進語言學習及語言多樣化的行動計劃 31
第五款 2005多元語言新策略 31
第六款 2008多元語言的歐洲評估及共同承諾 31
第三項 鳥瞰歐盟針對區域語言及少數語言之政策 32
第一款 區域語言與少數語言的不重視 32
第二款 歐盟對於歐洲少數語言事務處及麥卡托計劃之資助 33
第三款 馬賽克研究計劃─區域語言或少數語言使用者狀況之調查 33
第四項 小節 34
第六節 歐洲法院判例─經濟面取向的思考 36
第一項 關於語言與貨品的自由流通議題 36
第一款 Piageme v. BVBA Peeters案─消費者容易理解之語言標示 36
第一目 案由與法院見解 36
第二目 法院佐審官的意見 37
第三目 本案見解的補充 37
第二款 Geffroy v. Casino France案─單一官方語言國與多元官方語言國之差異 38
第三款 Colim NV v. Bigg`s Continent Noord Nv案─語言限制與其他法規的涵攝 38
第一目 案由與法院見解 38
第二目 本案之重要意義 39
第四款 Meyhui NV v. Schott Zwissel Glaswerke AG案─共同體的指令規範 40
第二項 關於語言與工作者的自由流通議題 40
第一款 Groener v. Minister for Education案─語言規制與工作者自由流通之關係 41
第一目 案由與法院見解 41
第二目 學者意見 42
第二款 Haim v. Kassenzahnarztliche Vereinigung Nordrhein案─成員國對於工作者的語言要求 43
第一目 案由與法院見解 43
第二目 本案之重要意義 44
第三款 Farrauto v. Bau-Berufsgenossenschaft案─社會安全政策與工作者語言權利 44
第四款 Bickel and Franz案─工作者在刑事訴訟程序的語言權利 45
第一目 案由與法院見解 45
第二目 本案之重要意義 45
第三項 小結 46
第一款 經濟面論述中的打轉 46
第二款 相關條約論述基礎之遺漏 46
第七節 歐盟語言政策的檢視─語言權作為歐盟的法律原則? 47
第一項 語言權原則肯定說 47
第一款 歐盟條約依據 47
第二款 其他相關條約之依據 47
第二項 語言權原則否定說 48
第一款 學理上論述基礎的否定 48
第二款 以條約為基礎之否定 48
第三項 本文見解 49
第一款 否定語言權而依議題種類分別依其脈絡作分析處理 49
第二款 歐盟語言政策作為臺灣之借鏡 50
第八節 歐盟觀點的刑事被告通譯協助 51
第一項 通譯作為歐盟司法合作下之一環 51
第二項 歐盟觀點的通譯協助 52
第一款 2003年泛歐刑事訴訟被告程序上權利綠皮書 52
第一目 關於被告通譯協助權於訴訟程序上之要求 52
第二目 關於通譯制度面上建置的建議 53
第三目 各國的負面反應與歐洲議會的支持 53
第二款 2004年泛歐刑事訴訟程序權利架構決定 54
第三款 2009「刑事訴訟程序通譯權利架構決定」 55
第一目 歐盟對於通譯問題的重新整理 55
第二目 關於通譯協助權利於訴訟程序上之內涵 55
第三項 小結 56
第一款 歐盟針對通譯協助的立場 56
第一目 對於通譯協助爭議問題的正視 56
第二目 對於通譯協助制度上建置建議之退場 57
第三目 本文立場─通譯協助制度面建置仍須予以重視 57
第二款 通譯協助制度面建置的建議 57
第一目 程序上的保障 58
一 意義 58
二 具體的參考準則 58
第二目 通譯專業的法規 59
一 意義 59
二 具體的參考方向 59
第三目 品質的確保 60
一 意義 60
二 具體的參考建議 61
第四章 歐洲人權法院觀點的通譯協助 62
第一節 歐洲人權公約與歐洲人權法院 62
第一項 歷史沿革與概述 62
第一款 歐洲理事會的發起及歐洲人權公約之簽訂 62
第二款 歐洲人權公約之裁判機構及監督機構 63
第三款 歐洲人權公約的特色 63
第四款 歐洲人權公約對於歐洲之意義 64
第二項 歐洲人權法院與歐洲法院間之關係 64
第三項 歐洲人權法院與歐洲法院之協調 65
第二節 歐洲人權法院觀點的通譯協助 66
第一項 通譯協助權與公平審判 66
第一款 公約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 66
第二款 公平審判之詮釋 66
第三款 公平審判保障之限制 67
第四款 通譯協助權與公平審判之關係 67
第二項 通譯的目的及其地位 68
第一款 通譯之目的 68
第二款 通譯在公約中之地位 68
第一目 通譯作為被告權利同時亦是公平審判之要求 69
第二目 通譯地位的詮釋 69
第三項 使用通譯協助權的內涵 70
第一款 使用通譯的時機:欠缺語文能力 70
第一目 公約字面的要求 70
第二目 人權法院在實際案例的判斷解析 71
第三目 內國法院的積極查明義務 72
第四目 人權法院判斷的必然參考要件 73
第五目 學者對於人權法院必然參考要件之批評 73
第六目 聾啞人士之涵攝 74
一 自公約字面及目的以觀 74
二 人權法院對於殘疾人士參與程序的特別要求 74
三 與公約第十四條歧視禁止原則之關係 75
第七目 被告權利的濫用 75
第二款 使用通譯的要求:須確實讓被告能行使防禦權 76
第一目 使用通譯要求之詮釋 76
一 法院實際案例中的見解 76
二 被告的責備義務 76
第二目 通譯品質的確保 77
第三款 通譯費用的負擔:被告應免費的使用通譯 78
第一目 Luedicke, Belkacem and KoC v. Germany案中德國政府之主張 78
第二目 人權法院的看法 78
第三目 課予被告通譯費用負擔之例外 79
一 被告之欺瞞 79
二 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出庭 79
三 監聽內容之翻譯 80
第四款 通譯得適用的程序階段:始自控訴成立之時、終至判決確定 80
第一目 公約第六條第一項的保障範圍 81
一 保障並非侷限在審判程序 81
二 保障的起點─控訴成立之時 81
三 保障的程序類別為刑事訴訟程序 81
第二目 通譯協助權利的程序階段保障範圍 82
第三目 通譯協助權利的程序階段保障範圍之例外 84
第五款 翻譯的客體及方式:凡在程序上所有曾經出現過的語言及文字 84
第一目 公約字面上的要求 84
第二目 程序上所出現的陳述 85
第三目 程序上所出現的書面 86
一 起訴書 86
二 判決書 86
三 文書證據或其他相關書面 87
第六款 免費通譯協助權的放棄? 87
第一目 被告放棄受公平審判保障之容許性 87
第二目 從公平審判面向探討通譯協助權利的放棄 88
第四項 其他相關問題 88
第一款 通譯與法院通知義務間的關係 89
第一目 相互間之交集 89
第二目 兩者間之差異─書面要求 89
第二款 通譯與接受律師協助權的關係 90
第一目 通譯與律師本質上的差異 90
一 工作性質上之差異性 90
二 對於被告角度的差異 91
第二目 被告與辯護人間的溝通障礙以及通譯需求 91
一 通譯協助權及於被告與律師間之溝通 92
二 非公開場合之溝通亦在保障範圍之內 92
三 由被告選任的辯護人亦在保障範圍之內 93
四 指定辯護人並無涉被告的通譯協助權 93
第三款 通譯與對質詰問的關係 94
第一目 通譯與對質詰問之連結 94
第二目 通譯與對質詰問之切割 94
第四款 通譯與歧視禁止原則 95
第一目 公約第十四條的解析 95
第二目 通譯與歧視禁止之關聯 95
第五款 通譯的中立性 96
第六款 通譯本身的能力 97
第一目 人權法院對此議題的沉默 97
第二目 本文見解 97
一 譯本身能力的重要性 97
二 通譯能力問題應參考歐盟政策 98
第五項 小結 98
第五章 比較法觀點的探討─以德國法為例 100
第一節 德國法與歐洲人權公約之互動 100
第一項 德國法人權保障體系的優越性? 100
第二項 德國法向歐洲人權公約調效 101
第一款 歐洲人權公約的創新性及補充性地位 101
第二款 人權公約在德國法上的效力 101
第一目 人權公約的效力 101
一 直接效力 101
二 間接適用 102
三 反射作用 102
第二目 人權法院判決之效力 103
第三款 德國立法者對於歐洲人權公約之因應 103
第四款 德國實務對於歐洲人權公約之因應 104
第二節 德國法下之通譯 104
第一項 不通法庭語言者在德國基本法下之權利 105
第一款 聽審請求權(das rechtliche Gehor)之保障 105
第二款 法治國原則(das Rechtsstaatsprinzip)下之公平審判原則(der Grundsatz des fairen Verfahrens)之保障 106
第一目 法治國原則之根據 106
第二目 公平審判原則之依據 106
第三目 對於不通法庭語言者之保障 107
第三款 平等原則(die Gleichheit vor dem Gesetz)保障之依據 108
第一目 基本法第三條的詮釋 108
第二目 不通德語之被告於訴訟權利保障上的平等 108
第二項 通譯協助於德國法院組織法之規定 109
第一款 德國法庭所使用的語言 109
第一目 法庭語言的目的 109
第二目 法庭書面語言的要求 110
一 實務嚴格要求之態度 110
二 學說基於保護被告之立場 112
第三目 法庭口頭語言的要求 113
第二款 德國法庭通譯之使用 114
第一目 所涉及的程序參與者 114
第二目 通譯之功能 115
第三目 通譯職務與審判筆錄之紀錄 117
第三款 聾啞人士之保障 117
第一目 聾啞人士之涵義 117
一 聾與啞的定義 117
二 智能障礙者的適用? 118
三 無任何表達能力之殘疾人士 118
第二目 協助溝通之方式 119
第四款 通譯之宣誓 119
第一目 偵查程序和審判程序皆須宣誓 119
第二目 行使職務前須宣誓 120
第三目 宣誓之援用 120
第四目 通譯於同一審判程序不須重複宣誓 121
第五目 相異的來源語言於同一審判程序不須重複宣誓 122
第六目 未宣誓之效果 122
第七目 由法院書記官擔當通譯時無須宣誓 123
第五款 通譯之迴避與拒卻 124
第一目 迴避與拒卻之意義 124
第二目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第五款迴避事由的除外適用 125
第三項 通譯協助於德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126
第一款 最後陳述程序須使用通譯進行協助 126
第二款 對於羈押被告之告知義務須使用通譯進行協助 127
第四項 通通譯協助於德國法上之地位 127
第五項 通譯協助權利之內涵 128
第一款 使用通譯的時機:欠缺語文能力 128
第一目 法規字面上的要求 129
第二目 德國實務見解之詮釋 129
第三目 與歐洲人權法院見解之參照 130
第四目 法院之裁量權限 130
第五目 聾啞人士之溝通協助 132
一 立法理由之精神及內涵 132
二 溝通協助方式之選擇權 132
三 選擇權之例外規定 133
四 與言詞審理原則之衝突 134
第六目 未使用通譯協助─構成上訴第三審及再審之事由 134
一 違反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八十五條 135
二 違反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八十六條 136
第七目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六款之再審事由 136
第二款 使用通譯的要求:須確實讓被告能行使防禦權 137
第一目 和歐洲人權法院之內涵同一 138
第二目 爭執通譯品質之救濟─第三審上訴以及再審 138
一 第三審上訴 138
二 再審 139
第三目 爭執通譯品質之依據 141
一 審判程序的筆錄製作 141
二 涉及通譯協助時的筆錄製作 142
三 爭執通譯品質之難題 143
第三款 通譯費用的負擔:被告應免費的使用通譯 144
第一目 通譯免費使用之原則 144
第二目 通譯免費使用原則之例外 145
一 法定例外原因 145
二 被告之欺瞞 145
三 監聽內容之翻譯 145
第四款 通譯得適用的程序階段:始自偵查程序終至判決確定 146
第一目 偵查程序與審判程序皆為保障範圍 146
第二目 偵查程序中被告地位之形成時點 147
第三目 判決確定為保障之終點 147
第五款 翻譯的客體及方式:程序上所有曾經出現過的語言及文字 148
第一目 程序上所出現之陳述 148
一 涉及被告防禦權者皆須使用通譯進行協助 148
二 被告與辯護人於審判外之溝通亦須使用通譯進行協助 149
三 最後陳述程序中檢察官及辯護人之說明? 152
四 翻譯的方式? 152
第二目 程序上所出現之書面 153
一 涉及被告防禦權者皆須使用通譯進行協助 153
二 起訴書 154
三 判決書 154
四 文書證據或其他相關書面 156
五 書面翻譯之要求? 156
第六項 其他相關問題 157
第一款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適用爭議 157
第一目 最後陳述過程中之聲請內容應使用通譯協助 157
第二目 程序經濟觀點上之考量? 157
第三目 從公平審判觀點檢討 157
第二款 通譯的指定權限 158
第三款 通譯本身的能力 159
第一目 通譯延請及考核相關法規綜覽─以薩克森邦(Sachsen)為例 159
第二目 檢討 162
第七項 小結 162
第六章 我國法的檢討 165
第一節 我國現行法的規定及其分析 165
第一項 憲法之規定 165
第一款 憲法第七條關於平等權之規定 165
第二款 憲法第十六條關於訴訟權之規定 166
第三款 我國憲法規定之分析 166
第二項 法院組織法與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167
第一款 法院組織法 167
第二款 刑事訴訟法 168
第三項 法院組織法與刑事訴訟法之分析 168
第一款 我國法庭使用之語言為國語 168
第二款 語言不通者或聾啞人士得適用通譯 169
第三款 我國擔任通譯的條件 169
第一目 依據法院組織法所備置之通譯 170
第二目 特約通譯 171
第三目 臨時通譯 172
第四目 合意選任通譯 173
第四款 通譯所適用的程序及客體? 173
第五款 通譯費用非由被告負擔 174
第六款 通譯於行使職務前應予以具結 174
第七款 通譯適用法官迴避之規定 175
第二節 我國實務見解之探討 175
第一項 法庭語言之嚴格要求 175
第二項 使用通譯的時機 176
第一款 欠缺語文能力而影響被告訴訟上之防禦權 176
第二款 法院的裁量權限 178
第三款 聾啞人士之保障 179
第三項 使用通譯的要求 180
第四項 未使用通譯之效果 180
第三節 對於我國通譯協助的建議 181
第一項 我國觀點通譯協助地位的質疑 181
第一款 通譯的使用為訴訟上的工具而非被告權利 181
第二款 我國通譯協助應重新調效 182
第一目 應以被告之保障為出發點 182
第二目 從憲法訴訟權保障的角度出發 182
第三目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要求 182
第二項 通譯使用的時機與目的 183
第三項 通譯所適用的程序 183
第四項 翻譯的客體及方式 184
第五項 程序上的救濟 184
第一款 審判中未使用通譯之出路 184
第二款 偵查中未使用通譯之出路 185
第三款 再審之提起? 185
第一目 通譯之翻譯已證明為虛偽 185
一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185
二 提起再審之限制 186
第二目 發現確實之新證據 187
第四款 通譯未具結之情形 187
第五款 被告爭執之依據 188
第四節 通譯本身的能力 189
第一項 我國通譯人員能力評鑑制度之欠缺 190
第一款 口頭及書面通譯人員 190
第二款 手語通譯人員 191
第三款 檢討 191
第二項 法庭通譯人員未有完整的訓練體系 193
第一款 特約通譯資格不一且訓練仍未足 193
第二款 依據法院組織法所備置的通譯人員、臨時通譯或合意通譯欠缺任何訓練過程 193
第五節 小結 194
第七章 結論 197
參考文獻 200
dc.language.isozh-TW
dc.title刑事被告通譯協助權利之探討─以歐洲法為中心zh_TW
dc.titleThe Right of Criminal Defendants to Receive
the Free Assistance of an Interpreter – Focusing on
European Law
en
dc.typeThesis
dc.date.schoolyear99-2
dc.description.degree碩士
dc.contributor.oralexamcommittee楊雲驊,何賴傑
dc.subject.keyword通譯,歐盟,語言權,歐洲人權公約第六條,公平審判,平等原則,zh_TW
dc.subject.keywordInterpreter,European Union,linguistic rights,ECHR Art. 6,fair trial,principles of equality,en
dc.relation.page204
dc.rights.note有償授權
dc.date.accepted2011-08-03
dc.contributor.author-college法律學院zh_TW
dc.contributor.author-dept法律學研究所zh_TW
顯示於系所單位:法律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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