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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24183
標題: | 戰後台灣言論叛亂除罪化的確立 |
作者: | Chien-Yu Liu 劉建佑 |
指導教授: | 邱榮舉 |
關鍵字: | 刑法第一百條,言論內亂罪, Crime of Rebellion, |
出版年 : | 2005 |
學位: | 碩士 |
摘要: | 摘 要
內亂罪之處罰自古有之,民國初年《中華民國暫行新刑律》的規定符合當今立法潮流,為進步的立法。但民國24年現行《刑法》制定時,國民黨政府為了壓制異議份子,沿用民國16年舊《刑法》的規定,採取構成要件不明確的立法方式;民國38年公佈的內亂罪特別法《懲治叛亂條例》亦採此一立法方式。因為立法上有其特定目的,法條之施行也隨統治者的心意而定,成為基於特定統治目的而制定的政治刑法。 修正前的《刑法》內亂罪章,在法律條文的制定上創造出構成要件不明確,且嚴重違反罪刑法定主義原則的非暴動內亂罪,僅規定「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何謂著手實行,條文並未做規定。而意圖存乎人心,在欠缺客觀事實予以佐證的前提下,成為可為當局彈性適用的條文。 國民黨政府藉由戒嚴體制與動員戡亂體制實行高壓統治,加以政治法官有意地迎合當局,對人民的言論自由造成嚴重的侵害。戰後台灣言論叛亂除罪化的歷程中,幾個具有指標意義的政治案件之發生及結果對於言論內亂案件影響重大,彭明敏等《台灣人民自救宣言》案是典型的言論內亂案件,美麗島事件帶動台灣民主政治的發展,《自由時代》事件及「獨立台灣會」案促成法條的修正,張燦鍙「台灣獨立聯盟」案則宣告言論內亂罪劃入終點。 而為了推動修改《刑法》第100條,社運人士成立「一○○行動聯盟」。聯盟人員在抗爭過程中不斷受到阻礙。起初國民黨當權人士拒不接見,在聯盟成員不斷運作後勉強進行會談。情治人員進行跟監及竊聽,不友善的媒體惡意扭曲訴求,而許多保守人士與受媒體影響的社會氣氛也對其充滿敵意。但仍有許多人默默支持聯盟的行動。在歷經波折後,「一○○行動聯盟」的訴求終於達到修改《刑法》第100條的目的。 相較於日、德兩國的《刑法》,我國《刑法》修法後在法條客觀構成要件上加以具體化,除有內亂之意圖外,尚須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較以往明確,但仍有「著手實行」規定不明的問題。故在解釋上宜認為行為人使用強暴或脅迫之方法,著手實行內亂行為者,始足以成立本罪。而該內亂行為限於足以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推翻政府或變更憲法制度之暴力行為方可該當。 |
URI: |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24183 |
全文授權: | 未授權 |
顯示於系所單位: | 國家發展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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