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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 欄位 | 值 | 語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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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ontributor.advisor | 蔡宗珍 | |
dc.contributor.author | Chung-Lin Yang | en |
dc.contributor.author | 楊忠霖 | zh_TW |
dc.date.accessioned | 2021-06-08T04:41:58Z | - |
dc.date.copyright | 2009-08-17 | |
dc.date.issued | 2009 | |
dc.date.submitted | 2009-08-10 | |
dc.identifier.citation | 一、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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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description.abstract | 「私人參與行政任務」之傳統由來已久,且隨著時代演進,得由私人參與之行政任務範疇亦不斷擴大。因我國法為公私法二元區分體系,而行政任務本在實現特定行政目的,其原則上應屬公法管轄之領域;然而亦得因其履行時之法律形式不同,而具有不同之法律屬性。
如何區分履行行政任務時之公私法形式本非易事,如再參雜「私人作為任務執行主體」此一要素,則更趨複雜。履行行政任務之過程中如發生損害賠償事件,究應成立國家賠償責任或民事侵權行為責任取決於任務履行時之法律形式;於「私人參與行政任務」此種公私法交錯之領域,除救濟途徑外,更須研究應以行政機關或私人為損害賠償責任主體,對於受害人皆構成請求上之困難。 因「私人參與行政任務」僅為一抽象之描述性用語,並不含有任何規範性功能或意義。故為解決上述問題,本文先嘗試以不同之區別標準,更加細緻化地理解「私人參與行政任務」此一概念內涵;再擇定符合本文研究目的之區別標準,將其作類型化區分,探討於不同類型下發生損害賠償事件時,受害人應如何正確尋求救濟。 其後本文以「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8條中所規定之民間參與方式為研究對象,即以本文先前建構私人參與行政任務之類型,分析促參法第8條各種參與方式之內容,探討各種參與方式於不同階段中產生損害賠償事件時應如何救濟。最後以高雄捷運系統做為實際案例分析,搭配大眾捷運法中與本文研究相關之條文分析,用以驗證本文先前之研究成果,並與台北捷運系統為一比較研究。 | zh_TW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Private Participation in administrative commission” has been a long tradition. As time goes by, the categories of administrative commission which allow private sectors to participate are getting larger. Because the law systems of our country are separated into two categories: public law system and private law system, and administrative commission aims to realize some administrative goal, it is generally regulated by the public law system. Nevertheless, the character of administrative commission is changeable due to the format of execution.
It has never been an easy work to tell the format of execution of administrative commission belongs to public or private law system. The problem becomes much more complicated when the subject of the execution of administrative commission is a private sector. When a damage case happens during the execution of administrative commission, deciding whether the civil law or the State Compensation Law should be applied depends on the format of execution of administrative commission. In this category “Private participation in the administrative commission” where public law and private law overlap, the victims need not only choose the right regulation but also judge the defendant should be the administrative institution or the private sector. This makes it difficult for them to file a suit. “Private participation in the administrative commission” is an abstractive description without any regulatory function or meaning. In order to solve the mentioned problems, this thesis firstly uses different standard to understand the concept more precisely. Then we select the standard corresponding to the goal of this thesis to categorize it into several types. The correct remedies can be found by analyzing the traits of different types. Moreover, this thesis focuses on article 8 of “Law for Promotion of Private Participation in infrastructure Projects”. Using the previous types to analyze the different methods of participation regulated in article 8, and then to choose the correct remedies in different periods of different types. Lastly, this thesis takes “Kaohsiung MRT” as an example. Comparing it to “Taipei MRT” and analyzing some articles of “Law of MRT” related to this thesis to verify the research outcome. | en |
dc.description.provenance | Made available in DSpace on 2021-06-08T04:41:58Z (GMT). No. of bitstreams: 1 ntu-98-R95a41032-1.pdf: 761649 bytes, checksum: cf910753f1495c18c872224cdbb3b0de (MD5) Previous issue date: 2009 | en |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問題意識與研究動機 1 壹、問題之提出 1 貳、研究動機 2 一、私人參與行政任務之需求日益增多 2 二、公私法交錯之領域所生損害賠償性質疑義 3 第二節 主題界定與探討方式 4 壹、研究目的 4 貳、研究對象與研究範圍 4 參、研究方法 5 第三節 本文架構 5 第二章 私人參與行政任務之概念與類型 7 第一節 私人參與行政任務之概念 7 壹、名詞解析與用語統一 7 一、相類似用語 7 (一)行政任務之民營化、私部門化、私人化或私營化 7 (二)公私夥伴關係 8 二、本文著眼點:參與行政任務之行為主體 8 貳、行政任務概念之釐清 9 一、公共任務、國家任務與行政任務之區分 9 二、得交由私人參與之行政任務 10 參、私人參與行政任務之類型化區別標準 11 一、以私人是否出於自由意志為區別標準 11 二、以私人之身分為區別標準 12 三、以私人之法律上地位為區別標準 13 (一)私人之法律上地位等同於行政機關 13 (二)私人之法律上地位附屬於行政機關之下 13 四、以任務執行方式之公私法屬性為區別標準 13 (一)公法與私法之區別實益 14 (二)須區別公法與私法之情形 15 (三)公法規範與私法規範之區別 15 (四)公法事件與私法事件之區別 18 (五)公權力行政與私經濟行政 19 (六)國家賠償法上公權力之概念 20 五、以私人之參與途徑為區別標準 21 (一)以締結契約之方式參與行政任務 22 (二)以行政機關做成行政處分之方式參與行政任務 25 (三)依法律規定而參與行政任務 26 六、本文所選擇之分類標準及形成之類型 27 (一)第一步驟:以任務執行方式之公私法屬性為區別標準 27 (二)第二步驟:以私人之法律上地位為區別標準 27 (三)公法上地位與私法上地位之轉換 29 (四)小結:本文脈絡下私人參與行政任務之類型 30 第二節 私人參與行政任務之類型 31 壹、擬制行政機關: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 31 一、形成其法律地位之原因關係 31 二、權限內容 32 (一)公權力之內涵 32 (二)執行任務之方式:以自己名義為之 34 (三)法律保留原則 35 三、小結 37 貳、行政機關之助手:行政助手 37 一、形成其法律地位之原因關係 37 二、權限內容 38 (一)協助行政機關執行「公權力」 38 (二)執行任務之方式:以行政機關之名義為之 39 (三)不須適用法律保留原則 40 三、以私法契約羅致之私人? 40 (一)學說之發展 40 (二)本文對現行學說之批評 42 (三)小結 44 四、小結 45 (一)判斷重點:名義上之非獨立性 45 (二)無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 45 (三)原因關係可為私法行為 45 參、純粹之私人 46 一、形成其法律地位之原因關係 46 二、權限內容 46 肆、小結:本文之體系區分 46 第三章 私人參與行政任務所生損害賠償之救濟途徑分析 48 第一節 私經濟行政 49 壹、民事契約責任 49 貳、民事侵權行為責任 50 一、參與行政任務之私人 50 二、行政機關 50 (一)民法第28條。 50 (二)民法第188條 51 (三)民法第189條 51 (四)民法第191條 51 (五)民法第185條 53 參、小結 53 第二節 公權力行政 54 壹、訴願前置主義 54 貳、行政訴訟類型之選擇 55 參、第一次權利保護與第二次權利保護 56 一、制度目的 56 二、第一次權利保護優先原則 57 三、我國現行法之規定 58 (一)先提起行政訴訟(先踐行第一次權利保護程序) 58 (二)同時提起行政訴訟及民事訴訟(同時請求第一次權利保護與第二次權利保護) 59 (三)先提起民事訴訟(先踐行第二次權利保護程序) 59 四、小結 60 肆、公權力行政下之救濟管道選擇 61 一、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 62 (一)訴願程序 62 (二)行政訴訟程序 63 (三)國家賠償程序 64 二、行政助手 64 (一)訴願程序 65 (二)行政訴訟程序 65 (三)國家賠償 66 三、小結 67 第四章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分析 69 第一節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概述 69 壹、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意義及定位 69 貳、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架構及內容 70 一、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章節編排 70 二、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下之法律關係簡述 71 (一)投資契約:形成私人之法律上地位 71 (二)私人參與之方式:依其法律上地位得行使之權限 72 (三)促參法下之三方法律關係 73 第二節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下之法律關係分析 74 壹、參與公共建設之私人與行政機關 74 一、定性投資契約之實益:涉及私人法律上地位之判斷 75 二、我國學說就投資契約性質之爭議 75 (一)私法契約說 75 (二)行政契約說 76 (三)混合契約說 76 (四)本文見解:定性投資契約之步驟 77 三、促參法條文之定性 77 (一)促參法第12條 78 (二)促參法其他條文 78 (三)小結:無法由定性促參法之條文判斷投資契約之屬性 81 四、投資契約之區別標準 81 (一)我國學說與實務:契約標的結合契約目的理論。 81 (二)本文見解 82 五、實務案例分析 83 (一)ETC判決:九四年停字第一二二號裁定。 83 (二)臺灣高鐵、高雄捷運、機場捷運。 86 六、小結 86 貳、參與公共建設之私人與第三人 87 一、投資契約可否分割判斷 88 二、投資契約於不同階段可能形成之法律效果:結合「私人之法律上地位」與「公有公共設施」之討論 88 (一)B=Build:私人之法律上地位為「純粹之私人」 89 (二)O=Operate:私人之法律上地位須視情形而定 92 (三)T=Transfer 93 三、促參法第8條之規定 95 (一)BOT 96 (二)BTO 98 (三)ROT 105 (四)OT 107 (五)BOO 108 參、小結:促參法下之三方法律關係 108 第五章 實際案例分析:高雄捷運系統 110 第一節、高雄捷運概述 110 壹、大眾捷運法之規定 110 貳、高雄捷運之相關機構 110 第二節、BOT模式下之三方法律關係剖析 112 壹、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與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112 貳、不同階段中可能產生之法律效果 113 一、興建過程:純粹之私人 113 二、營運過程:私人之法律上地位須視情形而定 113 三、移轉所有權後 113 第三節 大眾捷運法之相關規定 113 壹、侵權事件之損害賠償 114 一、條文之公私法屬性判定 114 二、條文之構成要件分析 114 (一)客觀構成要件 114 (二)主觀構成要件 116 三、大眾捷運法第46條以外之損害賠償事件 117 貳、對第三人所為之公權力行為:「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或「行政助手」 118 一、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 119 二、營運機構之法律上地位:「行政助手」 119 三、不服處分時之救濟途徑 120 參、行政機關與參與行政任務之私人 120 第四節 實際案例檢討:高雄捷運施工意外事件 121 第五節 案例比較:台北捷運系統 121 壹、台北捷運系統中之法律關係分析 121 一、台北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為公營企業:「非真正之私人」 122 二、台北捷運系統為公有公共設施 123 三、台北捷運系統營運中所產生之損害賠償性質分析 123 (一)人的責任 123 (二)物的責任 124 四、小結 124 貳、台北捷運系統與高雄捷運系統之差異 125 一、是否為公有公共設施 125 二、是否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125 三、屬於私人參與行政任務之何種型態 126 第六章 結論 127 參考書目 134 一、專書 134 二、期刊論文與專書中之論文 135 三、碩博士論文 141 | |
dc.language.iso | zh-TW | |
dc.title | 私人參與行政任務及所生損害賠償之救濟途徑--以「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為中心 | zh_TW |
dc.title | Private participation in administrative commission and the remedies of damage--Focus on the”Law for Promotion of Private Participation in Infrastructure Projects” | en |
dc.type | Thesis | |
dc.date.schoolyear | 97-2 | |
dc.description.degree | 碩士 | |
dc.contributor.oralexamcommittee | 董保城,劉淑範 | |
dc.subject.keyword | 私人參與,行政任務,損害賠償,國家賠償,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 zh_TW |
dc.subject.keyword | Private Participation,administrative commission,compensation,State Compensation,Law for Promotion of Private Participation in Infrastructure Projects, | en |
dc.relation.page | 142 | |
dc.rights.note | 未授權 | |
dc.date.accepted | 2009-08-11 | |
dc.contributor.author-college | 法律學院 | zh_TW |
dc.contributor.author-dept |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 zh_TW |
顯示於系所單位: |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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