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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 欄位 | 值 | 語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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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ontributor.advisor | 王皇玉 | |
dc.contributor.author | Yen-Lin Feng | en |
dc.contributor.author | 馮彥霖 | zh_TW |
dc.date.accessioned | 2021-06-08T03:40:39Z | - |
dc.date.copyright | 2019-07-10 | |
dc.date.issued | 2019 | |
dc.date.submitted | 2019-07-01 | |
dc.identifier.citation | 壹、 中文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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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identifier.uri |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21637 | -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病人擁有依其自主意願選擇死亡方式「善終權」,涉及病人生命權與病人自主權保障之間立法權衡的界線。本文透過法學與臨床醫學相關的文獻分析,探討我國關於病人善終權益制度的發展脈絡,並與外國法制做差異比較。
綜觀外國之立法例,有些准許「積極安樂死」,有些准許「醫師協助自殺」,有些准許「自然死」而不限制疾病種類及進程。相較之下,我國現有的制度包括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與病人自主權利法,均僅允許病人自然死之善終權益,且所適用之臨床條件與醫療選擇範圍均嚴格限制,顯然採取較為保守的立法模式。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於民國89年施行,這是我國首度有法律明文肯認病人有選擇按照疾病病程自然死亡不受醫療干預加工延長生命的權益,可稱為自然死或尊嚴死。雖然其後又經歷三次修法,但適用對象僅限於末期病人,且得拒絕的醫療選項範圍僅限於只能延長瀕死過程的無效醫療,對於病人善終權的保障仍顯不足。 病人自主權利法於民國105年公布生效,並於今年1月正式施行,這是亞洲第一部保障病人自主權利的專法,建構以病人為主體之基本原則,確立病人本人對於臨床醫療處置,享有知情、選擇與決定的自主權利;在「善終權」方面,允許病人在參與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的知情流程後,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於將來失去意思表達能力時仍可拒絕醫療,所適用之臨床條件不再限於末期病人,且可拒絕之醫療處置範圍亦擴張及於部分有效醫療,同時兼顧醫師專業裁量權限以利於維持良好醫病關係。 | zh_TW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Patient’s “Right to Good Death” draws a line balancing between patients' right to life and right to autonomy. Through the literature analysis related to law and clinical medicine, this thesis explores the development of legal system of patient’s right to good death in Taiwan, and compares it with foreign legal system.
Some legislation in the foreign countries permit “active euthanasia”, some allow “physician-assisted suicide”, and some permit “natural death” without limiting the type and progress of the disease. In contrast, only natural death with strictly limited clinical conditions and medical options is permitted in legislation in Taiwan. The Hospice Palliative Care Act was enacted in the 89th year of the Republic Era. This is the first time for Taiwan to have a statue protecting patient’s right to good death. A terminally ill patient is permitted to refuse the life-sustaining treatment according to the letter of his or her intent. The law was further amended three times to gradually broaden the scope of protection, but it was still not considered to be enough. The Patient Right to Autonomy Act was promulgated in the 105th of the Republic Era, and then came into force this year in January. This is the first act to safeguard patient’s right to autonomy in Asia, and also protect patient’s right to good death which broadens scope of application not limited to terminally ill patients anymore. Persons with full disposing capacity may participate in the informed process of advance care planning and then make advance decisions, which include the willingness to accept or refuse life-sustaining treatment and/or artificial nutrition and hydration under the specific clinical conditions. | en |
dc.description.provenance | Made available in DSpace on 2021-06-08T03:40:39Z (GMT). No. of bitstreams: 1 ntu-108-R05a41001-1.pdf: 3649351 bytes, checksum: 114aa6b231a129a12a0eabe2159e7dac (MD5) Previous issue date: 2019 | en |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1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2 第三節 研究方法 3 第四節 論文架構 3 第二章 病人之善終權 5 第一節 善終權與生命權之關係 5 第二節 善終權與病人自主權之關係 7 第一項 病人自主權之基本概念 8 第二項 病人自主權之保障依據 8 第三節 生命權與病人自主權於立法政策之權衡 10 第一項 病人自主善終之立法模式 10 第二項 我國法上關於病人之拒絕醫療權之規定 13 第三項 小結 15 第三章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16 第一節 立法與修法沿革 16 第一項 民國89年以前—病危自動出院 17 第二項 民國89年—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之立法 17 第三項 民國91年之修法 18 第四項 民國100年之修法 18 第五項 民國101年之修法 19 第二節 施行現況與爭議 20 第一項 末期病人之判定 20 第二項 不施行心肺復甦術與終止或撤除維生醫療 21 第三項 親屬代理拒絕維生醫療之行使標準 22 第四項 醫師單方終止維生醫療 22 第五項 醫師急救義務之解套 23 第六項 非末期病人之善終權益 24 第七項 小結 25 第四章 病人自主權利法 26 第一節 基本理念與立法必要性 26 第二節 病人自主權之基本原則 27 第一項 病人之知情選擇決定權 28 第二項 醫療機構或醫師應告知病人本人病情 30 第三項 病人接受手術或侵入性處置前簽具同意書 32 第三節 特殊拒絕權之相關機制 34 第一項 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dvance Care Planning,ACP) 34 第一款 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基本概念 34 第二款 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類型 35 第三款 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36 第四款 預立醫療照諮商之參與成員 39 第五款 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核章證明 40 第六款 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臨床實行 40 第二項 預立醫療決定(Advanced Directives,Advance Decisions,AD) 41 第一款 預立醫療決定之基本概念 41 第二款 預立醫療決定之意願人資格 41 第三款 預立醫療決定之內容選擇範圍 42 第四款 預立醫療決定所適用之特定臨床條件 43 第五款 預立醫療決定書 46 第六款 預立醫療決定之成立要件 47 第七款 預立醫療決定之撤回 48 第八款 預立醫療決定之變更 49 第三項 醫療委任代理人(Health Care Agent,HCA) 51 第一款 醫療委任代理人之基本概念 51 第二款 醫療委任代理人之資格 53 第三款 醫療委任代理人之權限 54 第四款 複數醫療委任代理人 55 第四項 醫療機構或醫師之執行與免責 56 第一款 執行預立醫療決定之時機 56 第二款 執行預立醫療決定前之最後確認 57 第三款 提供緩和醫療 57 第四款 良心抗辯 58 第五款 病歷記載與保存義務 59 第六款 免除急救義務 59 第七款 免除法律責任 60 第四節 「病人自主權利法」與「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之比較與適用疑義 62 第一項 接受告知之主體 63 第二項 預先表達臨終意願 63 第一款 書面文件名稱 63 第二款 意願人資格 63 第三款 必要記載事項 64 第四款 所適用之臨床條件 64 第五款 可選擇之醫療範圍 65 第六款 成立要件 66 第七款 意願改變 67 第八款 病人無法且未曾表達意願 67 第三項 醫療委任代理人之資格與權限 68 第一款 資格 68 第二款 權限 68 第四項 醫療機構或醫師執行病人意願之義務與相應責任 69 第一款 確認病人真意 69 第二款 病歷記載及保存義務 69 第三款 緩和醫療提供以及協助轉診義務 69 第四款 選擇不予執行之罰則 70 第五款 免除法律責任與急救義務 70 第五章 外國關於病人自主善終之立法狀況 72 第一節 病人自主權與善終權之國際趨勢 72 第二節 英國—意思能力法(Mental Capacity Act 2005) 73 第一項 意思能力的判定 73 第二項 預立醫療決定之相關規定 75 第三節 美國法制情形 76 第一項 美國—病人自決法(Patient Self-Determination Act) 76 第二項 美國—德州預立醫囑法(Texas Advance Directives Act) 79 第三項 美國與我國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特色比較 80 第四節 韓國—臨終關懷與延命治療決定法 81 第五節 日本實務見解對安樂死之寬容 82 第六章 結論 85 參考文獻 88 | |
dc.language.iso | zh-TW | |
dc.title | 善終與病人自主決定權 | zh_TW |
dc.title | Good Death and Patient Right to Self-Determination | en |
dc.type | Thesis | |
dc.date.schoolyear | 107-2 | |
dc.description.degree | 碩士 | |
dc.contributor.oralexamcommittee | 吳志正,王志嘉 | |
dc.subject.keyword | 善終,病人自主權,病人自主決定權,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病人自主權利法,預立醫療決定,預立醫療照護諮商, | zh_TW |
dc.subject.keyword | Good Death,Patient Right to Autonomy,Patient Right to Self-Determination,Hospice Palliative Care Act,Patient Right to Autonomy Act,Advance directive,Advance Care Planning, | en |
dc.relation.page | 95 | |
dc.identifier.doi | 10.6342/NTU201901133 | |
dc.rights.note | 未授權 | |
dc.date.accepted | 2019-07-02 | |
dc.contributor.author-college | 法律學院 | zh_TW |
dc.contributor.author-dept |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 zh_TW |
顯示於系所單位: |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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