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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 欄位 | 值 | 語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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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ontributor.advisor | 李茂生(Mau-Sheng Lee) | |
dc.contributor.author | Man-Ni Feng | en |
dc.contributor.author | 馮嫚妮 | zh_TW |
dc.date.accessioned | 2021-06-08T03:38:46Z | - |
dc.date.copyright | 2019-07-23 | |
dc.date.issued | 2019 | |
dc.date.submitted | 2019-07-16 | |
dc.identifier.citation | 一、中文部分
(一)、書籍與期刊論文(按作者姓氏筆畫排列) 1. 王志誠 (2012)。〈財務報告不實罪之判定基準:以重大性之測試標準為中心(下)〉,《台灣法學雜誌》,第200期。 2. 王志誠 (2015)。〈財務報告不實之「重大性」要件-評高等法院10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十八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85號刑事判決〉,《月旦法學雜誌》,第238期。 3. 余佳樺 (2011)。〈審計準則公報第五十一「查核規劃及執行之重大性」之介紹〉,《會計研究月刊》,第312期。 4. 吳清在、黃之育 (2001)。〈重大性水準:會計原則變動對查核報告決策之影響〉,《成功大學學報》,第36卷。 5. 李建然 (2016)。〈財務報表使用者如何解讀上市(櫃)公司新式無保留意見查核報告〉,《證券暨期貨月刊》,第34卷第9期。 6. 林志潔 (2016)。〈我國財務資訊不實刑事責任之法律適用疑義與重大性要件〉,《證券市場發展季刊》;第28卷第3期。 7. 邱筱雯 (2018)。〈證券交易犯罪重大性要件與鑑識會計訴訟支援-從Litvak案談起〉,《全國律師》,第22卷第11期。 8.洪令家 (2016)。〈論證券交易法財報不實之刑事責任〉,《中正財經法學》, 12期。 9.紀凱峰(2018)。(財務報表舞弊實務探討 - 重要性原則在財報不實罪判斷之運用),發表於《第九屆舞弊防治與鑑識圓桌論壇》。 10.馬秀如 (2000)。〈明辨查核風險與重大性標準-兼談「保證」滄桑史〉,《會計研究月刊》,172期。 11.馬秀如 (2018),(財務報表舞弊實務探討 - 重要性原則在財報不實罪判斷之運用),發表於《第九屆舞弊防治與鑑識圓桌論壇》。 12.郭土木(2015)。〈財務報告虛偽隱匿刑事責任重大性認定之再探討—兼評台南高分院10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84號刑事判決(二)〉,《台灣法學雜誌》,278期。 13.郭大維 (2018)。〈財務報告不實重大性要件之判斷標準〉,《台灣法學雜誌》,349期。 14.陳峰富、黃博駿。〈證券交易法財報不實之刑事責任構成要件及相關判決之探討〉,《北律雲》。 15.陳軾霖 (2018)。〈論財報不實之刑事責任─以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為中心〉,國立臺北大學碩士論文。 16.黃芝穎 (2017)。〈財務報告附註揭露事項不實之法律責任—以重大性為中心〉,東吳大學碩士論文。 17.黃美玲 (2002)。〈認識四大財務報表〉,《台肥月刊》,43卷第2期。 18.劉連煜 (2018)。《新證券交易法實例研習》,15版。台北:元照。 19.賴文萍 (2014)。〈從天剛資訊公司財報不實刑事判決談財報不實的刑事責任及要件〉,《理律新知》。 20.賴英照 (2017)。《股市遊戲規則:最新證券交易法解析》,三版。台北:自刊。 (二)、公報與準則 1.立法院公報,56卷8期第12冊。 2.立法院公報,57卷17期。 3.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14號,關係人揭露。 4.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1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 5.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6號,關係人交易之揭露。 6.國際會計準則第1號,財務報表之表達。 7.國際會計準則第24號,關係人揭露。 8.審計準則公報第24號,重大性與查核風險。 9.審計準則公報第51號,查核規劃及執行之重大性。 (三)、中文網頁 1.MBAlib智庫百科網站,〈財務報表〉,載於:https://wiki.mbalib.com/zh-tw/%E8%B4%A2%E5%8A%A1%E6%8A%A5%E8%A1%A8 (最後瀏覽日期2019/4/21)。 2. MBAlib智庫百科網站,〈財務報告〉,載於:https://wiki.mbalib.com/zh-tw/%E8%B4%A2%E5%8A%A1%E6%8A%A5%E5%91%8A (最後瀏覽日期2019/4/21)。 3.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公開發行公司股票發行概況(年) 〉,載於:https://statdb.dgbas.gov.tw/pxweb/Dialog/viewplus.asp?ma=SF0101A1A&ti=%A4%BD%B6%7D%B5o%A6%E6%A4%BD%A5q%AA%D1%B2%BC%B5o%A6%E6%B7%A7%AAp-%A6~&path=../PXfile/Securities/&lang=9&strList=L (最後瀏覽日期2019/1/24)。 4.公開資訊觀測站►財務報表►採IFRSs後►財務報告更(補)正查詢作業,載於:http://mops.twse.com.tw/mops/web/t56sb31_q1 (最後瀏覽日期2019/4/16) 。 5.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載於: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最後瀏覽日期2019/4/18)。 二、英文部分 1. CFR § 230.405 - Definitions of terms 2. Basic, Inc. v. Levinson, 485 U.S. 224 (1988) 3. SEC Staff Accounting Bulletin: No. 99 – Materiality 4. TSC Industries, Inc. v. Northway, Inc., 426 U.S. 438 (1976) | |
dc.identifier.uri |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21584 | -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股權市場(股票市場)是資本市場的一部份,是企業透過發行股票獲取營運資金的來源管道之一,因此常有人戲稱是「印股票,換鈔票」,股票市場的特性就是股東人數眾多,且絕大多數的股東都未參與公司的營運,這些股東只能藉由企業定期公布的財務、業務報告等資料得知企業經營成果與績效,為避免企業經營者透過不實資訊的揭露而危害證券交易市場的公平性,故有證券詐欺條款的制定。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之1 規定:「前條第2 項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或依第36條第1 項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其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下列各款之人,對於發行人所發行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出賣人或持有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負財報不實之民事損害賠償責任;違反第20條第2 項規定:「發行人依本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則該當第171條第1項第1款或第174條第1項第5款及第6款之財報不實罪,民事賠償責任規定須「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刑事責任則無此規定,有鑑於公開發行公司之資本額較大、營業項目及轉投資較多,若要求將其財務、業務資訊鉅細靡遺的逐一揭露,將加重會計與審計之負擔,亦超越國際會計準則及審計準則之規範要求。再者,我國企業經營者或為營業需求、或為稅務考量,常會進行轉投資,而產生所謂的「關係企業」,關係企業間(企業與企業或企業與個人間),因彼此相熟、信任度高、資訊流通便利等等因素,故相互間之交易就成為一種常態;按法律並不禁止關係人交易,而是要求關係人間之交易應遵循相關法令為揭露,以避免關係人間利用非常規交易進行利益輸送,使財務、業務報告之真實性受到不當扭曲,進而影響股票交易市場之公平性。
我國證券交易法對於財報不實之刑事責任規範之刑度極重,本諸刑事罰最後手段性、謙抑性、比例性的法理,學者多認為應考量不實內容是否具備重大性足以影響投資人的投資判斷方得以刑罰相繩,而實務上則有判決認為應考量不實內容是否具備重大性足以影響投資人的投資判斷方得以刑罰相繩,有判決認為只要是內容不實即足以該當證券交易法之財報不實罪而無需考量不實內容是否具備重大性之兩派見解。按我國證券交易法於財報不實之民事賠償責任與刑事責任之構成要件規定明顯輕重失衡,且財報不實罪之刑責較刑法詐欺罪或商業會計法第71條為重,爰以關係人交易為中心,透過蒐集與整理財務報表及財務報告之目的、各項會計與審計準則及公報、我國證券交易法之立沿革、美國法規定及實務見解與我國學界與實務界觀點,並提出個人建議,以期對於關係人交易於財報揭露上相關責任之參考。 關鍵詞:證券交易法、財報不實、關係人交易、重大性、主要內容 | zh_TW |
dc.description.provenance | Made available in DSpace on 2021-06-08T03:38:46Z (GMT). No. of bitstreams: 1 ntu-108-P06e42008-1.pdf: 1664179 bytes, checksum: 39aabb06b3792fd33ea20aca89043a7b (MD5) Previous issue date: 2019 | en |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1 第一項 群聯公司案與勤美公司案之觸動 1 第二項 研究目的 2 第二節 研究方法 3 第二章 財務報表、財務報告及關係人揭露 5 第一節 為何要先介紹財務報表與財務報告 5 第二節 財務報表(Financial Statements) 6 第一項 定義 6 第二項 內容 7 第三項 財務報表的目的 8 第三節 財務報告 9 第一項 定義 9 第二項 證券交易法規定的財務報告 9 第三項 編製財務報告的目的 9 第四項 財務報告的局限性 10 第四節 關係人揭露 10 第一項 關係人揭露的目的 10 第二項 關係人定義 11 第一款 公司法 11 第二款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12 第三款 國際會計準則第24號 關係人揭露 12 第四款 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14號 14 第三項 關係人交易定義 14 第五節 小結 14 第三章 證券交易法財報不實罪之立法沿革與條文架構 16 第一節 立法沿革 16 第一項 證券交易法的制定 16 第二項 財報不實罪的立法沿革 16 第二節 條文架構 18 第一項 第171條第1項第1款與第174條第1項第5款之適用範圍 18 第二項 財報不實民事賠償責任以「主要內容」不實為要件 19 第三項 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項是否應以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之內容有「重大不實」為要件 20 第三節 我國與財報內容重大性、關係人交易揭露有關之規定與函釋 21 第一項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 21 第二項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21 第三項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6號 (關係人交易之揭露) 23 第四項 審計準則公報第24號 24 第五項 審計準則公報第51號 24 第六項 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 25 第七項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25 第八項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2年5月30日(92)基秘字第141號解釋函 25 第四節 國際會計準則公報(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IASs) 26 第一項 國際會計準則公報第1號(IAS 1) 對重大性定義之修正 26 第二項 國際會計準則公報第24號(IAS 24) 關係人揭露 27 第四章 美國法規定及實務見解 28 第一節 美國法 28 第一項 美國一般公認會計準則 (U.S. Generally Accepted Accounting Principles - GAAP) 28 第二項 美國財務會計觀念公報第2號 (Statement of Financial Accounting Concepts No.2,1980) 28 第三項 美國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CFR), Title 17 Chapter II, §230.405 28 第四項 美國1934年證券交易法(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下稱SEA) 29 第五項 美國SEC 1999年發布之幕僚會計公告第99號(SEC Staff Accounting Bulletin:No. 99 – Materiality) 30 第一款 量性指標 30 第二款 質性指標 30 第二節 美國實務見解 31 第一項 Basic, Inc. v. Levinson 案 31 第二項 TSC Industries, Inc. v. Northway, Inc.案 32 第三項 United States v. Litvak 案 33 第五章 我國學界及實務界觀點 35 第一節 我國學界觀點 35 第一項 不實內容須具備「重大性」為要件 35 第一款 劉連煜教授 35 第二款 王志誠教授 35 第三款 郭大維教授 36 第四款 馬秀如教授 36 第二項 不實內容須影響投資人之投資判斷 36 第一款 賴英照教授 36 第二款 郭土木教授 37 第三項 以是否達到重編財報之程度為判斷依據 37 第二節 我國實務曾採取之量性指標 38 第一項 營業收入淨額的1% 38 第二項 與關係人進、銷貨之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20%以上 38 第三項 以審計上查核人員所建立整體財務報表之重大性門檻為判斷依據 39 第三節 我國實務界對證券交易法財報不實罪是否以「重大性」為判斷標準 39 第一項 肯定說 39 第一款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799號刑事判決 39 第二款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055號刑事判決 40 第三款 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1948號刑事判決 40 第四款 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8068號刑事判決 41 第五款 台灣高等法院102年金上訴字第56號刑事判決 41 第六款 台北地院102年金訴字第6號刑事判決 42 第七款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更(一)字第592號刑事判決 42 第二項 否定說 42 第一款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097號刑事判決 42 第二款 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1731號刑事判決 43 第三款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重訴字第29號刑事判決 43 第四款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78號刑事判決 43 第三項 小結 44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45 參考文獻 55 | |
dc.language.iso | zh-TW | |
dc.title | 證券交易法有關財報不實「重大性」認定爭議探討
~以關係人交易為中心 | zh_TW |
dc.title | Discussion on the Materiality in False Financial Statements
─ Focusing on Related Party Transactions | en |
dc.type | Thesis | |
dc.date.schoolyear | 107-2 | |
dc.description.degree | 碩士 | |
dc.contributor.oralexamcommittee | 蔡英欣(Ying-Hsin Tsai),謝煜偉(Yu-Wei, Hsieh) | |
dc.subject.keyword | 證券交易法,財報不實,關係人交易,重大性,主要內容, | zh_TW |
dc.subject.keyword |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False Financial Statements,Related Party Transactions,Materiality,Essential Content, | en |
dc.relation.page | 57 | |
dc.identifier.doi | 10.6342/NTU201901368 | |
dc.rights.note | 未授權 | |
dc.date.accepted | 2019-07-17 | |
dc.contributor.author-college | 進修推廣學院 | zh_TW |
dc.contributor.author-dept | 事業經營法務碩士在職學位學程 | zh_TW |
顯示於系所單位: | 事業經營法務碩士在職學位學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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