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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NTU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 Repository
  2. 法律學院
  3. 法律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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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 欄位值語言
dc.contributor.advisor王皇玉(Huang-Yu Wang)
dc.contributor.authorChing-Lin Chenen
dc.contributor.author陳靖琳zh_TW
dc.date.accessioned2021-06-08T02:25:01Z-
dc.date.copyright2015-08-20
dc.date.issued2015
dc.date.submitted2015-08-18
dc.identifier.citation參考文獻列表
一、 中文文獻(按作者姓名筆劃排列)
(一) 專書
1. 王皇玉,刑法總則,初版,新學林,2014年。
2. 甘添貴,刑法各論(上),修訂三版,三民,2013年。
3. 甘添貴,刑法各論(下),修訂三版,三民,2014年。
4. 林山田,刑法各罪論(下),五版,元照,2006年。
5. 林山田,刑法通論(上),增訂十版,元照,2008年。
6. 林山田,刑法通論(下),增訂十版,元照,2008年。
7. 林東茂,危險犯與經濟刑法,初版,五南,1996年。
8. 林東茂,刑法綜覽,七版,新保成,2012年。
9. 林鈺雄,嚴格證明與刑事證據,初版,元照,2002年。
10. 林鈺雄,新刑法總則,三版,台北自版,2011年。
11. 林鈺雄,刑事訴訟法(上冊),六版,元照,2013年。
12. 柯耀程,刑法競合論,初版,自版,2000年。
13. 柯耀程,刑法總則,初版,三民,2014年。
14. 陳子平,刑法總論,增修版,元照,2008年。
15. 陳子平,刑法各論(下),初版,元照,2014年。
16. 陳志龍,法益與刑事立法,三版,台北,1997年。
17. 陳樸生,刑法專題研究,四版,台北自版,1988年。
18. 許玉秀,主觀與客觀之間,初版,台北,1997年。
19. 張麗卿,交通刑法,初版,學林文化,2002年。
20. 張麗卿,刑法總則理論與運用,四版,五南,2011年。
21. 黃常仁,刑法總論—邏輯分析與體系論證,增訂二版,新學林,2009年。
22. 黃朝義,刑事證據法研究,初版,元照,1999年。
23. 黃惠婷,刑法案例研習(一),初版,新學林,2006年。
24. 黃榮堅,刑法問題與利益思考,初版,元照,1995年。
25. 黃榮堅,刑罰的極限,初版,元照,2000年。
26. 黃榮堅,基礎刑法學(上),四版,元照,2012年。
27. 黃榮堅,基礎刑法學(下),四版,元照,2012年。
28. 鄭逸哲,刑事法學及其方法(一),初版,台北,2002年。
29. 蔡墩銘,刑法總論,修訂七版,三民,2007年。
30. 蔡墩銘,刑法各論,修訂六版,三民,2008年。
31. 盧映潔,刑法分則新論,九版,新學林,2014年。
32. 鍾宏彬,法益理論的憲法基礎,初版,元照,2012年。
33. 蘇俊雄,刑法總論I,初版,元照,1995年。
34. 蘇俊雄,刑法總論II,二版,元照,1998年。
35. Hans-Jürgen Kerner著,許澤天、薛智仁譯,德國刑事追訴與制裁,初版,元照,2008年。
(二) 期刊雜誌
1. 王皇玉,論販賣毒品罪,政大法學評論,第84期,2005年4月。
2. 王皇玉,論危險犯,月旦法學雜誌,第159期,2008年8月。
3. 王皇玉,醫療過失中的因果關係:從邱小妹人球案談起,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41卷第 2期,2012年6月。
4. 王皇玉,論醫療刑責合理化,月旦法學雜誌,第213期,2013年2月。
5. 王皇玉,2013年刑事法發展回顧,台大法學論叢,第43卷特刊,2014年11月。
6. 王效文,加重結果犯之性質與構造—評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台上字第五三一ま號刑事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5期,2010年10月。
7. 甘添貴,酒醉駕車與肇事逃逸,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30期,2002年1月。
8. 甘添貴,責任原則,月旦法學教室,第20期,2004年6月。
9. 李立豐,美國刑法犯意研究,初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2009年。
10. 李佳玟,治酒駕用重典?—一個實證的考察,月旦法學雜誌,第223期,2013年12月。
11. 李佳玟,反酒駕戰爭的幾個程序問題,月旦法學雜誌,第225期,2014年2月。
12. 李茂生,從德日台三方觀點論不能安全駕駛罪之本質(二),台灣法學雜誌,第211期,2012年1月,第120頁。
13. 李茂生,風險社會與規範論的世界,月旦法學雜誌,第173期,2009年10月。
14. 李茂生,論義務者遺棄罪的罪質與危險犯的概念(下)—兼評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048號判決,法令月刊,第63卷第3期,2012年3月。
15. 李建良,拒絕酒測與吊銷駕照的合理關聯與正當程序-釋字第 699 號解釋,台灣法學雜誌,第235期,2013年11月。
16. 林山田,論重大過失,軍法專刊,第28卷第6期,1982年6月。
17. 林山田,酒後駕車相關問題座談會議題討論,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8期,2000年3月。
18. 林山田,論結果加重犯,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99期,2007年10月。
19. 林利芝,Missouri v. Mcneely(一)-酒醉駕車與無令狀血液採樣檢測的經典案例,台灣法學雜誌,第 230期,2013年8月。
20. 林東茂,危險犯的法律性質,台大法學論叢,第23卷第2期,1994年12月。
21. 林東茂,肇事逃逸—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交上訴字第九號判決評釋,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16期,2000年11月。
22. 林東茂,交通犯罪,月旦法學雜誌,第177期,2010年1月。
23. 林鈺雄,酒後駕車相關問題座談會,台灣法學雜誌,第8期,2000年3月。
24. 林聖凱,沒有抽象危險犯的世界—論抽象危險犯的必要性,刑事法雜誌,第57卷第3期,2013年6月。
25. 吳柏蒼,危險犯試論,刑事法雜誌,第52卷第2期,2008年4月。
26. 吳耀宗,檢察官依職權核發鑑定許可書強制抽血違法,台灣法學雜誌,第228期,2013年7月。
27. 周漾沂,論「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之處罰理由,台大法學論叢,第37卷第4期,2008年12月。
28. 周漾沂,從實質法概念重新定義法益:以法主體性論述為基礎,台大法學論叢,第41卷第3期,2012年9月。
29. 柯耀程,論加重結果犯,收錄於:罪與刑—林山田教授六十歲生日祝賀論文集,1998年。
30. 紀俊乾,從實務觀點論加重結果犯之運用,政大法學評論,第50期,1994年5月。
31. 洪福增,過失論,刑事法雜誌,第16卷第3期,1972年6月。
32. 徐育安,加重結果犯判決回顧,台灣本土法學,第91期,2007年2月。
33. 陳子平,加重結果犯—以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四五九四號判決為主軸對近年相關判例判決之評釋,台灣法學雜誌,第35期,2002年6月。
34. 陳子平,危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與肇事逃逸罪,月旦法學教室,第76期,2009年2月。
35. 陳子平,妨害公務罪、公共危險罪與妨害自由罪等,月旦法學教室,第124期,2013年2月。
36. 陳志輝,牽連犯與連續犯廢除後之犯罪競合問題—從行為單數與行為複數談起,月旦法學雜誌,2005年7月,第122期。
37. 陳志龍,刑事證據的邏輯法則之規範運用──對二○○三年刑事訴訟法相關修正條文的謬誤探討,全國律師,第9卷第7期,2005年7月。
38. 陳志龍,超越合理懷疑與證據證明,臺北大學法學論叢,第69期,2009年3月。
39. 陳志龍,未遂犯與法益危險觀,法學叢刊,第164期,1996年10月。
40. 陳景發,論取締酒駕全面攔檢之法律根據,中央警察大學法學論集,第25期,2013年10月。
41. 陳樸生,加重結果犯之加重基礎(一),法令月刊,第46卷第11期,1995年11月。
42. 許玉秀,前行為人保證人類型的生存權?—與加重結果犯的比較,政大法學評論,第50期,1994年5月。
43. Gunther Jakobs,許玉秀譯,罪責原則(Das Schuldprinzip),刑事法雜誌,第40卷第2期,1996年4月。
44. 許玉秀,無用的抽象具體危險犯,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8期,2000年3月。
45. 許玉秀,酒後駕車相關問題座談會,台灣法學雜誌,第8期,2000年3月。
46. 許玉秀,一罪與數罪的理論與實務(2),台灣法學雜誌,第79期,2006年2月。
47. 許玉秀,一罪與數罪的理論與實務(3),台灣法學雜誌,第80期,2006年3月。
48. 許恒達,從德日台三方觀點論不能安全駕駛罪—從德國法之角度—,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210期,2012年10月。
49. 許恒達,從德日台三方觀點論不能安全駕駛罪之本質(二),台灣法學雜誌,第210期,2012年10月。
50. 許恒達,不能安全駕駛罪與過失實害的罪責及競合難題—兼評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373號刑事判決,台灣法學雜誌,第212期,2012年11月。
51. 許澤天,酒駕、肇事與棄逃的刑法三部曲,月旦法學雜誌,第193期,2011年6月。
52. 許澤天,不能安全駕駛致死與原因自由行為,台灣法學雜誌,第193期,2012年2月。
53. 許澤天,一罪一罰作為廢除連續犯理由的迷思—單一刑罰制的引入—,量刑認定與罪數認定學術研討會系列—2005年修法廢除連續犯後之量刑評價研究(二),台灣法學雜誌,第215期,2013年1月。
54. 許澤天,吐氣值不應作為判定不能安全駕駛的一般有效經驗法則�最高法院98台非15判決,台灣法學雜誌,2014年5月,第247期。
55. 許澤天,論酒精影響下的不能安全駕駛罪,興大法學,第15期,2014年5月。
56. 張麗卿,以刑罰制裁酗酒駕車的一般預防功能,法令月刊,第49卷第5期,1998年5月。
57. 張麗卿,論公共危險罪章的新增訂,月旦法學雜誌,第51期,1999年8月。
58. 張麗卿,酗酒駕車在交通往來中的抽象危險─評台北地方法院度北簡字第一四八四號等判決,月旦法學雜誌,第54期,1999年11月。
59. 張麗卿,酒醉駕車應屬有罪,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8期,2000年3月。
60. 張麗卿,酒後駕車相關問題座談會,台灣法學雜誌,第8期,2000年3月。
61. 張麗卿,酒測ま˙九一毫克竟也無罪——評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交上易字第246號刑事判決,月旦法學雜誌,第201期,2012年2月,第81-84頁。
62. 張麗卿,交通犯罪之法律規範與實證分析,中原財經法學,第28期,2012年6月。
63. 黃常仁,困頓新法—論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軍法專刊,第46卷第4期,2000年4月。
64. 黃榮堅,刑法增修概說,台灣法學雜誌,第2期,1999年6月。
65. 黃榮堅,不能安全駕駛與肇事逃逸,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7期,2000年2月。
66. 黃榮堅,酒後駕車相關問題座談會,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8期,2000年3月。
67. 黃榮堅,論危險故意—評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五五號及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三六八號判決,月旦法學雜誌,第118期,2005年3月。
68. 黃榮堅,2011年刑事法發展回顧:法律說詞與說詞之外,國立台灣大學法學論叢,第41卷特刊,2012年11月。
69. 黃惠婷,結果加重犯之「直接關聯性」,台灣本土法學,第69期,2005年4月。
70. 彭美英,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不能安全駕駛罪之在檢討—兼論德國刑法三二三條a「自陷完全麻醉罪」,月旦法學雜誌,第144期,2007年5月。
71. 葉寶文、傅祖壇,酒後駕車行為決策之研究,運輸計畫季刊,第35卷第3期,2006年9月。
72. 趙晞華,論酒駕肇事刑罰之修正—民意直觀反應與刑罰理論交鋒,國會月刊,第41卷第1期,2013年1月。
73. 盧映潔,論危險前行為的成立要件—以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見解為說明,法學新論,月旦法學雜誌,第78期,2001年11月。
74. 蔡中志,酒後駕駛對交通安全之影響,警光雜誌,第522期,2000年1月。
75. 蔡聖偉,醉不上道—論危險駕駛罪與肇事逃逸罪,月旦法學教室,第59期,2007年9月。
76. 蔡聖偉,從刑總法理檢視分則的立法,月旦法學雜誌,第157期,2008年6月。
77. 蔡墩銘,刑法上危險之研究(二),法學叢刊,第58期,1970年4月。
78. 蔡蕙芳,傷害致死罪之適用—最高法院判例與判決之評釋,台灣本土法學,第61期,2004年8月。
79. 蔡蕙芳,新修正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不能安全駕駛罪之證明問題,月旦法學雜誌,第236期,2015年1月。
80. 蕭宏宜,量刑原則與罪罰相當,量刑認定與罪數認定學術研討會系列—2005年修法廢除連續犯後之量刑評價研究(一),台灣法學雜誌,第214期,2012年12月。
81. 蕭開平、林文玲,酒精、藥物測試與交通事故之研討,刑事科學,第67期,2009年9月。
82. 謝煜偉,寬嚴並進刑事政策之省思,月旦法學雜誌,第126期,2005年10月。
83. 謝煜偉,檢視日本刑事立法新動向—現狀及其課題,月旦法學雜誌,第165期,2009年2月。
84. 謝煜偉,從德日台三方觀點論不能安全駕駛罪之本質(二),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211期,2012年1月。
85. 謝煜偉,交通犯罪中的危險犯立法與其解釋策略,月旦法學雜誌,第210期,2012年11月。
86. Hans-Jurgen Kerner著,薛智仁譯,德國刑法的從刑與附屬效果—以禁止駕駛為主,月旦法學雜誌,第149期,2007年10月。
87. 魏大喨,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四八五六號判決補充理由—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酒後駕車不能安全駕駛之刑事責任—,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8期,2000年3月。
(三) 論文集
1. 吳木榮,酒精與交通事務傷害的法醫學觀點,收錄於:交通事故傷害防治論文集,行政院衛生署、交通部道安會、臺北醫學院外傷防治中心編,1999年。
2. 柯耀程,刑法「結合構成要件」之概念,刑事法雜誌,第38卷第4期,1994年8月。
3. 許玉秀、陳志輝,客觀歸責與因果關係,收錄於:罪與刑—林山田教授六十歲生日祝賀論文集,1998年。
4. 許玉秀、徐育安,共犯的競合,收錄於:刑法的問題與對策,春風煦日論壇刑事法叢書系列4,台北,1999年。
5. 許迺曼著,陳志輝譯,從下級階層刑法到上層階級刑法在道德要求中一種具示範作用的轉變,收錄於:法治國之刑事立法與司法,洪福增律師八秩晉五壽辰祝賀論文集,許玉秀等著,台北,1999年8月。
6. 程玉傑,酒後駕駛執法程序與品保制度規劃,載於:「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酒後駕車『不能安全駕駛』認定標準」之相關論文資料,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彙編,1999年11月。
7. 張麗卿,行政罰與刑罰對抗酗酒與嗑藥駕車之法理分析,收錄於:憲法體制與法治行政:城仲模敎授六秩華誕祝壽論文集,三民,1998年。
8. 鄭善印,違背義務遺棄罪與肇事逃逸罪之研究,收錄於:刑事法學之理想與探索:甘添貴教授六秩祝壽論文集,第二卷刑法各論,學林文化,2002年。
9. 鄭逸哲,論加重結果犯,收錄於:法制現代化之回顧與前瞻—楊建華教授七秩誕辰祝壽論文集,1997年。
10. 蔡尚穎,酒精對人體生理與行為之影響,載於:「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酒後駕車『不能安全駕駛』認定標準」之相關論文資料,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彙編,1999年11月。
11. 蔡中志,酒精濃度與肇事率之關係,收錄於: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酒後駕車「不能安全駕駛」認定標準之相關論文資料,法務部編,1999年11月。
12. 盧映潔,法律人的老調新談—論重刑思考,收錄於:刑事法學之理想與探索—甘添貴敎授六秩祝壽論文集,2002年。
(四) 研討會
1. 何國榮、黃益三、王銘亨,人體血液中酒精濃度與呼氣酒精濃度在實例上的探討,八十九年道路交通安全與執法研討會,交通部,2000年6月。
2. 蔡彩貞,與談紀錄,收錄於:2006台灣刑事法年鑑—最高法院呂潮澤、紀俊乾庭長榮退祝賀專刊,2008年。
(五) 學位論文
1. 林妙芬,降低酒醉駕車肇事之政策探討—台灣之實證研究,國立中央大學產業經濟研究所碩士論文,1993年。
2. 周佳選,採檢及保存條件對於血液檢體的酒精濃度測定之影響,台灣大學法醫研究所碩士論文,2013年。
3. 張文菘,酒醉駕駛人特性及其影響因素之實證研究,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博士論文,2011年。
4. 趙家皓,台灣酒後駕車行為的探討與分析,輔仁大學經濟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0年。
5. 趙彥清,結果加重犯的歸責基礎,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1999年。
6. 蔡蕙芳,從危險理論論不能安全駕駛罪,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博士論文,1990年。
(六) 政府公報
1. 黃昭順等委員提案,立法院第8屆第1會期第12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13561號,2012年5月16日印發。
2. 內政部警政署102年警政工作年報,內政部警政署編。
3. 內政部警政署101年警政工作年報,內政部警政署編。
4.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97、99、101、103年度施政報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編。
5. 司法院(71)廳刑一字第1206號法律問座談,刑事法律問題研究彙編第2輯95頁。
6. 司法院(78)廳刑一字第1692號法律問座談,刑事法律問題研究彙編,第6輯,第147頁。
(七) 網站資料
1. 蘇友辰,酒後駕車 立法缺陷應補救,時論廣場,2010年9月14日,http://chinetimes.org.tw/news/1999/06/19990616_06.html,最後瀏覽日:2015年5月25日。
2. 中時電子報,2013年2月6日,馬指示降酒測值 啤酒2瓶就被押,http://want-car.chinatimes.com/article.aspx?cid=2001&id=20130206005069(最後瀏覽日:2015年5月15日);東森新聞雲,2012年8月26日,酒測修法降為0.15毫克 喝2杯啤酒就超標,http://www.ettoday.net/news/20120826/93363.htm(最後瀏覽日:2015年5月15日)。
3. 酒精濃度的測定,林偉平,尚捷醫學檢驗專業網站,http://www.accuspeedy.com.tw/L01_library_1/020_Biochem/040_alcohol.htm(最後瀏覽日:2015年7月7日)。
4. 議會場上酒測 酒精值差異大,中央社,2013年6月24日,http://www.cna.com.tw/news/aloc/201306240254-1.aspx(最後瀏覽日:2015年6月17日);實測酒測儀器 議員轟不準,蘋果日報,2013年6月25日,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625/35105554/(最後瀏覽日:2015年6月17日)。
5. 馬指示降酒測值 啤酒2瓶就被押,中時電子報,2013年2月6日,http://want-car.chinatimes.com/article.aspx?cid=2001&id=20130206005069(最後瀏覽日:2015年4月29日)。
6. 0205四大報頭版頭條 馬指示降酒測值 啤酒喝2瓶就被押,東森新聞雲,2013年2月5日,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0205/161474.htm(最後瀏覽日:2015年4月29日)。
7. 司法院101年11月12日新聞稿「司法院院會通過會銜修正刑法第185條之3,加重酒駕肇事刑責,以遏止酒駕犯行」,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103837&flag=1®i=1&key=%B0s&MuchInfo=&courtid=(最後瀏覽日:2015年4月29日)。
8. 法務部102年1月28日新聞稿「法務部就酒醉駕車之積極策進作為」,http://www.moj.gov.tw/public/Attachment/31281752174.pdf(最後瀏覽日:2015年4月29日)。
9. 2滴蜂膠 換來3萬多元酒測罰單?自由電子新聞網,2011年7月5日,http://old.ltn.com.tw/2001/new/jul/5/today-c2.htm(最後瀏覽日:2015年7月7日)。
10. 實測! 吃荔枝酒測值從0變0.15,蘋果日報,2015年6月13日,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613/628574/(最後瀏覽日:2015年7月7日)。
11. 法務部統計處,法務統計摘要(104年5月),出版日期:104年6月18日,http://www.rjsd.moj.gov.tw/rjsdweb/book/Book_Detail.aspx?book_id=124(最後瀏覽日:2015年7月6日)。
12.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http://www.iot.gov.tw/mp.asp?mp=1。(最後瀏覽日:2015年7月1日)。
13. 推動酒駕「連坐法」 陳敏香:日本做得到,台灣也可以,2015年03月24日,東森新聞雲,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50324/482515.htm#ixzz3eoLs0Zg3(最後瀏覽日:2015年7月3日)。
14. 酒駕預防性羈押 立委批「異想天開」,2013年2月8日,自由時報,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653434(最後瀏覽日:2015年7月3日)。
15. 拒酒測遭逮捕強制抽血 法務部:無違反人權,2013年06月20日,東森新聞雲,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0620/227603.htm#ixzz3eoNlQu11(最後瀏覽日:2015年7月3日)。
16. 立法院新聞稿〈酒駕害人立委促修法〉,台灣時報第11版,2012年5月29日,http://www.ly.gov.tw/03_leg/0301_main/dispatch/dispatchView.action?id=36967&lgno=00019&stage=8(最後瀏覽日:2012年11月31日)。
17. 李鴻源:酒駕致死應視為蓄意殺人,自由時報,2012年6月7日,http://tw.news.yahoo.com/%E6%9D%8E%E9%B4%BB%E6%BA%90-%E9%85%92%E9%A7%95%E8%87%B4%E6%AD%BB%E6%87%89%E8%A6%96%E7%82%BA%E8%93%84%E6%84%8F%E6%AE%BA%E4%BA%BA-202245549.html(最後瀏覽日:2013年4月1日)。
18. 胡志強:遏止酒駕 應連坐懲罰乘客,中時電子報,2012年5月1日, http://tw.news.yahoo.com/%E8%83%A1%E5%BF%97%E5%BC%B7-%E9%81%8F%E6%AD%A2%E9%85%92%E9%A7%95-%E6%87%89%E9%80%A3%E5%9D%90%E6%87%B2%E7%BD%B0%E4%B9%98%E5%AE%A2-213000170.html(最後瀏覽日:2012年11月31日)。
19. 法務部召開刑法研修小組—確定未來酒駕致死刑責最高10年,法源法律網,2012年7月12日,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AID=1&NID=103291.00&kw=%E9%85%92%E9%A7%95%E8%87%B4%E6%AD%BB&TY=1,19,20,21,22&sd=2012-04-10&ed=2013-04-10&total=1&NCLID=&lsid=(最後瀏覽日:2013年4月1日)。
20. 死不吹!拒酒測鑽漏洞 寧罰9萬就怕這一吹人生變黑白,東森新聞雲,2013年6月17日,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0617/224331.htm#ixzz2WSvRcZxv(最後瀏覽日:2013年4月1日)。
21. 酒駕不輕饒!各國嚴懲,最重死刑,華視新聞,2013年1月29日,http://news.cts.com.tw/cts/international/201301/201301291186966.html#.Va3XRfms92A(最後瀏覽日:2015年7月21日)。
22. 「請判酒駕死刑,可以嗎?」 台灣民眾的集體恐懼,東森新聞雲,2012年5月1日,http://www.ettoday.net/news/20120501/43086.htm#ixzz3gV7JhSRr(最後瀏覽日:2015年7月21日)。
23. 防酒駕 馬英九想推「醒酒房」,蘋果日報,2013年2月12日,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30212/165858/(最後瀏覽日:2015年7月21日)。
24. 推動酒駕「連坐法」 陳敏香:日本做得到,台灣也可以,東森新聞雲,2015年3月24日,http://www.ettoday.net/news/20150324/482515.htm#ixzz3gV6Q4aWX(最後瀏覽日:2015年7月21日)。
25. 台灣酒駕防制社會關懷協會,http://tadd.org.tw/pageinfo.php?id=49(最後瀏覽日:2015年7月4日)。
26. 台灣酒駕防制社會關懷協會,http://tadd.org.tw/pageinfo.php?id=108(最後瀏覽日:2015年7月4日)。
27. 酒駕 嚴禁重於嚴懲,蔡長哲(作者為台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醫務長、台灣精神醫學會理事),蘋果日報,2013年6月17日,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forum/20130617/35089117/%E9%85%92%E9%A7%95%E5%9A%B4%E7%A6%81%E9%87%8D%E6%96%BC%E5%9A%B4%E6%87%B2%EF%BC%88%E8%94%A1%E9%95%B7%E5%93%B2%EF%BC%89(最後瀏覽日:2013年6月17日)。
28. 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裁判確定人數(含性別)(人),法務部統計,http://www.rjsd.moj.gov.tw/RJSDWEB/inquiry/InquireAdvance.aspx(最後瀏覽日:2015年7月20日)。
29.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運輸安全網站資料系統,以「主要肇因研判」為輸出變數(1)及「飲酒狀態」為輸出變數(2)輸出民國102年統計報表,http://talas-pub.iot.gov.tw/MainQuery.aspx(最後瀏覽日:2015年7月4日)。
二、 德文文獻(按作者姓名字首排列)
(一) 教科書與專書
1. Beulke, Werner, Strafprozessrecht, 11. Aufl., Heidelberg: Müller, 2010.
2. Jakobs, Günther, 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die Grundlagen und die Zurechnungslehre : Lehrbuch, 2. Aufl., Berlin; New York: W. de Gruyter, 1991.
3. Jescheck, Hans-Heinrich/Weigend, Thomas, 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5. Aufl., Berlin: Duncker & Humblot, 1996.
4. Kindhäuser, Urs, Gefährdung als Straftat: rechtstheoretische Untersuchungen zur Dogmatik der abstrakten und konkreten Gefährdungsdelikte, Frankfurt am Main: V. Klostermann, 1989.
5. Kühl, Kristian/Lackner, Karl, Strafgesetzbuch: Kommentar, 27. Aufl., München: C. H. Beck, 2011.
6. Küpper, Georg, Der “unmittelbare” Zusammenhang zwischen Grunddelikt und schwerer Folge beim erfolgsqualifizierten Delikt, 1. Aufl., Berlin: Duncker & Humblot, 1982.
7. Otto, Harro, Grundkurs Strafrecht: die einzelnen Delikte, 7. Aufl., Berlin: de Gruyter, 2005.
8. Rengier, Rudolf, Strafrecht Besonderer Teil II: Delikte gegen die Person und die Allgemeinheit, 14. Aufl., München: C. H. Beck, 2013.
9. Riemenschneider, Sabine, Fahrunsicherheit oder Blutalkoholgehalt als Merkmal der Trunkenheitsdelikte – zugleich ein Beitrag zur Rechtsentwicklung, Berlin: Duncker und Humblot, 2000.
10. Roxin, Claus, 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4. Aufl., München: C.H. Beck, 2006.
11. Roxin, Claus/Schünenmann, Bernd, Strafverfahrensrecht: ein Studienbuch, 27. Aufl., München: Verlag C.H. Beck, 2012.
12. Rudolphi, Hans-Joachim/Horn, Eckhard/Samson, Erich/Günther, Hans-Ludwig, Systematischer Kommentar zum Strafgesetzbuch, Besonderer Teil, 7. Aufl., München: Luchterhand, 2007.
13. Schönke, Adolf/Schröder, Horst, Schönke/Schröder Strafgesetzbuch, Kommentar, 29. Aufl., München: C.H. Beck, 2014.
14. Wessels, Johannes/Beulke, Werner, 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32. Aufl., Heidelberg: C.F. Müller, 2002.
15. Wessels, Johannes/Hettinger, Michael, Strafrecht Besonderer Teil, 36. Aufl., Heidelberg: Müller 2012.
(二) 期刊
1. Schünemann, Bernd, Moderne Tendenzen in der Dogmatik der Fahrläßigkeit- und Gefährdungsdelikt, in: JA 1975, StR S. 203-214.
dc.identifier.uri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19884-
dc.description.abstract近年來數起傷亡重大的酒駕事件,與刑法第185條之3在民國100年、102年的兩度修正,引起社會關注,有關本條的解釋方法的澄清與適用上問題的解決遂成為必要。本文擬針對條文規範本身的問題進行探究,就現行法條文字提出較為可行的解釋方法,希冀能作為將來立法修正的建議方向。
  為了聚焦討論核心,本文僅就刑法第185條之3條文規範本身進行討論,並將討論重點置於本條第一項危險犯性質之探究、第一項第一款以酒精濃度為法條構成要件的適當性、及第二項致人於死或重傷此一被稱為加重結果犯之規定等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關於本條第一項的討論,性質上應屬於抽象危險犯,其意義為:不要求「危險」但要求「危險性」。本罪之不法核心既然在於「不能安全駕駛」,本文認為於本款適用上,仍應於個案中認定其行為之危險性,在尚未修法前,只能委諸各個司法者透過法條解釋方式如此適用本款,建議未來宜修法比照本條項第2款、第3款明文規範「不能安全駕駛」。
  第二部分,本條第一項第一款將酒精濃度值入法化所引起的諸多質疑,本文從醫學評估基礎、酒測儀器品質與施測人員專業訓練、避免誤差的程序設計三方面最基本的要求進行檢討,惟均未能通過檢驗。在現行法規範下,或許能參考美國法上被告於訴訟程序中得完整挑戰酒測儀器與施測過程的程序性保障,並配合得對本款的證據證明提出「可反駁的法律推定」作為配套措施,以緩解本款的立法不當,但僅為權宜之計,更根本的做法是,將本條項三款規定刪除,修改為如同修法前以不能安全駕駛為唯一判斷標準之規定。
  第三部分,在肯認本條第二項屬加重結果犯的情況下,本文認為應該嚴守對加重結果犯之三大要求,(一)基本犯罪行為(危險駕駛行為)蘊含危險性,(二)該加重結果之發生係源自於基本犯罪行為所蘊含之危險性,且必須由法官於具體個案中為實質認定,(三)主觀上行為人對加重結果發生須有過失,始能成立本條第二項。另外,建議於立法上增訂輕率過失為加重結果犯之主觀要件,以實質限縮加重結果犯之適用,並全面調整過失犯的刑度,減少故意犯與過失犯的刑度落差,以降低刑法上對於故意犯與過失犯的評價差異,更符合罪責原則,亦能減少人民對於過失犯評價不足的質疑。
zh_TW
dc.description.abstractThere has been a big controversy over the amendment to article 185-3 since it was promulgated on June 11, 2013. This thesis will focus on the interpretation and application of article 185-3 by disassembling it into three parts, and further suggests on amending article 185-3.
The first part: Article 185-3 paragraph 1 is defined as an crime of abstract danger. This type of crime is composed of the threat of the behavior, instead of accomplished danger or concrete danger. Since the core of article 185-3 is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status of “unsafe driving”, the application of subparagraph 1 should focus on the status of “unsafe driving”, rather than the breath alcohol content or the blood alcohol concentration.
The second part: Article 185-3 paragraph 1 subparagraph 1 is also criticized severely. Due to the lack of medical evaluation base, the quality of alcohol detectors used, police officers trainings and error-avoiding procedures, the temporally solution is to see this subparagraph as “inconclusive or rebuttable presumption of law”. More radically, subparagraphs 1 to 3 should all be deleted, and paragraph 1 be amended to one and only criterion for “unsafe driving”.
The third part: Article 185-3 paragraph 2 is mostly regarded as aggravated resulting crime. Since the legitimacy of aggravated resulting crimes has always been a debatable point, the followings are basic requirements to limit the range of it: a) the threat of the intended act (the behavior of unsafe driving) is powerful enough to develop into the aggravated result; b) the aggravated result has to be related to the intended act, which means the aggravated result should be derived from the threat of the intended act. The judge should also determine the relationship concretely in each case; c) the offender has negligence to the aggravated result. Besides, in order to solve the question about inadequate concurrences, this thesis also suggests adjusting the punishments for negligent conducts to make them connect to the punishments for intentional conducts, and revising the requisite elements of aggravated resulting crimes by adding gross negligence (culpable negligence) as the subjective component element to narrow the application of aggravated resulting crimes.
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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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vious issue date: 2015
en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目的與動機 1
第二節 不能安全駕駛罪的規範進化史 2
第三節 研究範圍 4
第四節 研究方法與本文架構 5
第二章 第一八五條之三第一項之性質—抽象危險犯 7
第一節 本罪保護法益的釐清 9
第一項 「交通安全」法益?「多數人生命、身體、財產利益之集合」? 9
第二項 社會法益與個人法益的關係 12
第三項 以「安全」為保護法益? 14
第四項 本文見解 16
第二節 「具體危險」與「抽象危險」的危險內涵 16
第一項 德國法界對於「具體危險」危險內涵之見解:從「損害發生的密接可能性」到「偶然因素」判斷 17
第二項 德國法界對於「抽象危險」危險內涵之見解:從「損害發生的遙遠可能性」到典型流程的「一般性、通常性的危險」 19
第三項 我國法律界對於「具體危險」及「抽象危險」之見解 21
第四項 本文對於具體危險與抽象危險之理解 23
第三節 具體危險犯與抽象危險犯的解釋與適用 24
第一項 德國學說見解的具體危險犯與抽象危險犯 25
第二項 我國法上的具體危險犯與抽象危險犯 26
第三項 我國學說見解 29
第四項 抽象危險犯的限縮? 33
第五項 本文見解 37
第四節 德國刑法第315條c及第316條的借鏡 41
第一項 德國刑法第315條c、第316條的介紹及分析 42
第二項 具體危險與抽象危險的交錯規範 48
第三項 我國刑法第185條之3過失犯的立法漏洞 50
第五節 第185條之3第1項條文規範之檢討 51
第一項 舊法102 年 6 月 11 日修正前之規定 52
第二項 現行法102 年 6 月 11 日修正後之規定 59
第六節 本文對第185條之3第1項之理解—代本章小結 64
第三章 以酒精濃度值為構成要件的檢討 69
第一節 酒精濃度於生理上的意義 70
第一項 酒精對人體的生理作用、行為影響及分解代謝 70
第二項 酒精對駕駛行為的影響 73
第二節 酒精濃度於法律上危險駕駛罪的意義 76
第一項 德國法上區分「絕對不能安全駕駛」與「相對不能安全駕駛」 76
第二項 美國法上以酒精濃度作為「法律上推定」 78
第三項 日本法上以酒精濃度值為構成要件 79
第四項 我國法上以酒精濃度值為構成要件 81
第三節 現行法以酒精濃度值為構成要件? 84
—幾個先決條件的檢討 84
第一項 以醫學評估為基礎 84
第二項 酒測器是否可靠?—儀器品質與人員訓練 86
第三項 避免誤差的程序設計? 90
第四節 困境的出路 91
第一項 美國法作法參考 91
第二項 可反駁的法律推定 93
第三項 本文見解 95
第四章 第一八五條之三第二項規範—加重結果犯之探究 99
第一節 第一八五條之三第二項規定之修法歷程 101
第一項 本項增訂前 102
第二項 本項增訂後 104
第二節 加重結果犯之正當性?—責任原則 107
第三節 加重結果犯於德國法上規定 109
第一項 加重結果犯之發展法理史 109
第二項 德國法上對加重結果犯之限縮要件 111
第三項 重大過失(輕率) 118
第四項 德國法上其他類似加重結果犯之規範 122
第五項 本節小結 122
第四節 加重結果犯在我國 123
第一項 我國刑法第17條及其質疑 123
第二項 實務適用 124
第三項 學說限縮 131
第四項 小結:加重結果犯之三大基本要求 136
第五節 反思加重結果犯之立法必要性? 136
第六節 本章小結 140
第五章 結論與展望 143
第一節 立法芻議 143
第一項 回歸不能安全駕駛的構成要件 143
第二項 重大違反交通規則行為的入罪化 144
第三項 過失犯刑度的調整與輕率過失的立法 146
第四項 過失不能安全駕駛罪的增訂 149
第五項 酒精濃度值的專家機構意見 150
第二節 重刑化的反思與其他改善酒駕情形的管道 151
第一項 對於屢次提高刑度的質疑—重刑化的成效? 152
第二項 其他管道的成效 158
第三節 結語 163
dc.language.isozh-TW
dc.title論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以飲酒駕駛行為為中心zh_TW
dc.titleA Study on the Crime of Unsafe Driving the Criminal Code Article 185-3: Focusing on Drunk Drivingen
dc.typeThesis
dc.date.schoolyear103-2
dc.description.degree碩士
dc.contributor.oralexamcommittee謝煜偉(Yu-Wei Hsieh),許恒達
dc.subject.keyword不能安全駕駛,飲酒駕駛,抽象危險犯,危險性,酒精濃度,重大過失,加重結果犯,zh_TW
dc.subject.keyworddrunk driving,unsafe driving,breath alcohol content,blood alcohol concentration,offender of abstract danger,the threat of the behavior,gross negligence,culpable negligence,aggravated resulting crime,en
dc.relation.page183
dc.rights.note未授權
dc.date.accepted2015-08-18
dc.contributor.author-college法律學院zh_TW
dc.contributor.author-dept法律學研究所zh_TW
顯示於系所單位:法律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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