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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 欄位 | 值 | 語言 |
---|---|---|
dc.contributor.advisor | 許士宦(Shu-Huan, Shyuu) | |
dc.contributor.author | Chia-Ju Chang | en |
dc.contributor.author | 張家茹 | zh_TW |
dc.date.accessioned | 2021-06-08T02:06:02Z | - |
dc.date.copyright | 2016-09-26 | |
dc.date.issued | 2016 | |
dc.date.submitted | 2016-02-03 | |
dc.identifier.citation | 一、中文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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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identifier.uri |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19569 | -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我國於2000年及2003年經全面修正施行之民事訴訟法,其立法者受我國程序保障論之影響,為致力於平衡兼顧第三人程序保障與統一解決紛爭等要求,於第三人訴訟參與方面,增訂職權通知制度,由法院發動職權,將本訴訟之繫屬通知於與本訴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使其有知悉並參與本訴訟之機會,並受本訴確定判決一定效力之拘束,同時配套增設第三人撤銷訴訟作為第三人事後的程序保障,此項第三人訴訟參與之設計實為我國民訴法所獨有,而為德日民訴法制度所無。職權通知制度既肩負第三人事前的程序保障之要務,有關其立法旨趣、要件、效力以及與第三人撤銷訴訟之配套關係實有必要加以釐清、探究,為此,撰成本文。
本文共計六章。第壹章緒論,提出本文之問題意識,並於第陸章結論,總結研究成果。第貳章先透過德、日民訴法上類似制度之比較,凸顯我國職權通知制度之特色,並自我國程序主體論了解我國職權通知制度之立法旨趣,實係以第三人程序保障作為前提,謀求統一解決紛爭目的之達成。因此職權通知制度係被期待發揮發現真實、促進訴訟目的之達成、兩造當事人及第三人實體、程序利益之維護、並貫徹統一解決該多數人間紛爭,以維護公益層面訴訟經濟、法安定性、避免裁判矛盾等多元機能。上開立法旨趣及制度機能應作為職權通知要件、效力及與第三人撤銷訴訟之配套關係解釋論之前導。 第參章以學說作為主軸,討論通知對象、法院裁量權限、以及通知之方式、時點、內容,並擇取實務案例進行具體分析,以使職權通知之要件更具體化。本章核心為通知對象範圍:所謂「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可區分為「原受確定判決效力所及者」及「非原受確定判決效力所及者」,前者非均屬職權通知規範對象(如一般繼受人、占有人),且對被擔當人為職權通知之目的,有基於賦予程序保障者,亦有基於充實事證者(如選定人)。於判決具對世效之情形,則需以第三人與本訴之利害密切程度劃定通知之第三人範圍及方法。就非原受確定判決效力所及者,於其利害與本訴訟有統一解決之必要時,法院宜對該第三人為通知。 第肆章著重討論我國修法後,學說上爭議核心──非原受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通知後是否受本訴確定判決之既判力、爭點效、參加效所及。本文依受通知人是否已實際參加本訴訟,分別探討之。其中,於受通知人已參加訴訟之情形,為訴訟參加效力之討論;於受通知人未參加訴訟之情形,則因職權通知之效力規定(第67條之1第3項)係準用訴訟告知之效力,故有必要從訴訟告知之效力進行探究。過去為我國法所繼受之德、日法制上,德國通說不論在訴訟參加或訴訟告知之效力,至今固然仍採「參加效說」,認為本訴訟之判決僅於參加人與被參加人間(訴訟參加之情形)或受告知人與告知人間(訴訟告知之情形)發生拘束力。惟日本法自大正15年(1926年)修法後,學說上即有訴訟參加效力擴大論之提倡,晚近就訴訟告知之效力亦有諸多討論。本文參酌日本法相關議論後,檢討既判力、爭點效、(向來的)參加效之承認根據,並與職權通知制度立法旨趣相呼應,認為訴訟參加之效力內涵除發生(向來的)參加效外,尚可包含本訴確定判決之既判力、爭點效及於參加人;職權通知之效力則係本訴確定判決之既判力、爭點效及於受通知人,不發生(向來的)參加效。 第伍章著重討論第三人受職權通知與否,如何影響其適用第三人撤銷訴訟及再審制度,並與日本第三人再審制度之討論提案進行比較。關於職權通知與第三人撤銷訴訟之關係:原受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通知與否並非其得否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之決定性因素,職權通知之踐行僅係判斷其所受程序保障是否完足之一要素;非原受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通知後,若有程序權受抑制之情形,不受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但仍得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及時釐清本訴確定判決效力主觀範圍(消極機能);未受通知、不受確定判決效力所及者,亦可提起之,蓋第三人撤銷訴訟除上開消極機能外,尚具排除矛盾裁判、救濟詐害訴訟之機能。關於職權通知與再審之關係:①除原受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於本訴具有當事人適格之第三人本具有再審原告適格外,於我國現行法下,第三人受職權通知將使其得以參加人地位提起再審謀求救濟。②法院未為職權通知,不應認為構成再審事由,第三人應循第三人撤銷訴訟救濟其程序權及實體權。又相較於日本目前討論提案之第三人再審制度,我國的第三人撤銷訴訟制度,可提供第三人更廣泛之保護,更可平衡兼顧第三人程序權保障與法安定性維護之要求。 | zh_TW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In order to balance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procedural protection for the third-party and resolving the relevant disputes in one litigation for civil procedure, “Notification of Action by the Court” (Article 67-1 and Article 254, Paragraph 4) and “Third-Party Opposition Proceeding” (Article 507-1 to 507-5) were added into Taiwan Code of Civil Procedure during the amendments in 2000 and 2003. The former provides for the beforehand protection for the third-party, and the latter provides for the post protection. Through “Notification of Action by the Court”, the civil court may serve a written notice of the action and the phase reached to a third-party who is legally interested in the outcome of such action. By such notification of action, the third-party can have a chance to know that there is an action which may make an effect on his/her legal interests, and can have the option to decide whether and how to participate in the action. No matter whether the third-party who has been noticed actually participates in the action or not, he/she will be bound by the final and binding judgment. This institution of procedural participation for the third-party in Taiwan Code of Civil Procedure is rather unique. This thesis is about the legislative purposes, the construction requisites, and the legal effects of “Notification of Action by the Court”. It also discusses about whether the third-party is noticed or not can make an impact on the possibility to use the “Third-Party Opposition Proceeding” and “Rehearing Proceeding”.
This thesis includes six chapters. Chapter 1 is the introduction, which provides the motives, objects and questions of the study. Chapter 2 is about the legislative purposes. Chapter 3 is about the construction requisites and attempts to answer the following questions: Who’s “the legally interested third-party”? How does the court decide whether to notify the third-party or not? How, when, and what does the court notify the third-party? Chapter 4 is about the legal effects of “Notification of Action by the Court”, which focus on how the finial and binding judgment makes an effect on the third-party after the court had notified the third-party. It can be divided into two situations. One is that the third-party has actually intervened in the action, the other is that the third-party chose not to participate in the action in any way. Chapter 5 is about the relevance between “Notification of Action by the Court” and “Third-Party Opposition Proceeding”, and also the relevance between “Notification of Action by the Court” and “Rehearing Proceeding”. Furthermore, it compares “Third-Party Opposition Proceeding” in Taiwan Code of Civil Procedure with the new draft proposed by Japanese scholars of civil procedure law, and suggests that Taiwanese “Third-Party Opposition Proceeding” can provide the third-party more protection. Chapter 6 is the conclusion. | en |
dc.description.provenance | Made available in DSpace on 2021-06-08T02:06:02Z (GMT). No. of bitstreams: 1 ntu-105-R99a21049-1.pdf: 2906117 bytes, checksum: e84435490f8cb63e66e56fe0996987e8 (MD5) Previous issue date: 2016 | en |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 第壹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 1 第二節 問題意識 2 第一項 職權通知制度之立法旨趣 2 第二項 職權通知之要件 4 一、通知之對象 4 二、法院之裁量權限 7 三、通知之方式、時點與內容 7 第三項 職權通知之效力 9 第四項 職權通知對第三人事後救濟之影響 13 第三節 研究方法、範圍與論文架構 17 第一項 研究方法 17 第二項 研究範圍 17 第三項 論文架構 18 第貳章 職權通知制度於第三人程序參與之新建構 20 第一節 規範架構與制度特徵:於比較法上的特殊性 20 第一項 德國法:舊民事訴訟法之傳喚制度 21 第二項 日本法:人事訴訟法之參加命令及訴訟繫屬通知 23 第三項 我國職權通知制度之獨特風貌 27 第二節 我國職權通知制度建構之立法旨趣 29 第一項 針對我國職權通知制度的質疑 29 第二項 兼顧程序保障與統一解決紛爭等要求之職權通知 31 第一款 新程序保障論於第三人訴訟參與制度建置之指示 31 第二款 職權通知制度具備多元機能 36 第三項 我國職權通知制度立法意旨之正確認識 37 第參章 職權通知之要件 42 第一節 通知之對象 42 第一項 原受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 43 第一款 訴訟繫屬後之特定繼受人:以基準時點前之自被告方受讓特定物之繼受人為核心 45 第二款 訴訟擔當之被擔當人 57 第一目 意定訴訟擔當 57 第二目 法定訴訟擔當 58 一、破產管理人就破產財團為訴訟之破產人 59 二、部分共有人提起共有物回復請求訴訟之其他共有人 60 三、債權人代位訴訟之他債權人? 63 四、公益社團法人不作為訴訟之其他公益團體與不特定多數人 66 第三款 判決對世效所及之第三人 70 第二項 非原受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法律上利害關係第三人 76 第一款 本訴一造當事人得對其求償之第三人 77 第二款 法律關係以本訴訴訟標的為先決關係之第三人 78 第三款 於本訴訴訟系爭標的物有權利之第三人 84 第四款 與本訴一造當事人有擇一關係之第三人 87 第五款 與本訴一造當事人有相同地位之第三人 91 第六款 轉用型之得輔助參加第三人 94 第三項 綜合說明 96 第二節 通知與否之裁量權限 97 第一項 法官裁量權之行使方針與界限 97 第二項 通知義務的形成──裁量權限縮至零 98 第三節 通知之方式、時點與內容 101 第一項 通知之方式 101 第二項 通知之時點 104 第三項 通知之內容 107 第肆章 職權通知之效力 109 第一節 受通知人已參加訴訟 111 第一項 向來所謂訴訟參加之效力:參加效說 112 第二項 訴訟參加之效力擴大論 114 第一款 日本學說理論 116 第一目 限制的參加效主觀範圍擴張論 116 第二目 既判力、爭點效的擴張 120 第三目 新既判力說 123 第二款 我國學說理論:程序保障配套下之訴訟參加效力擴大論 126 第三款 我國與日本之比較 128 第三項 本訴確定判決於當事人及參加人三方間之效力:參加效、既判力與爭點效 130 第一款 既判力與爭點效可擴張及於已參加訴訟之受通知人 130 一、既判力之正當化基礎與主觀範圍劃定 133 二、爭點效之承認根據與主觀範圍劃定 134 第二款 參加效與爭點效之區別實益 142 第三款 事例分析 143 第二節 受通知人未參加訴訟──從訴訟告知效力談起 145 第一項 向來所謂訴訟告知效力:參加效之根據與制度溯源 146 第二項 訴訟告知效力之擴張與職權通知之效力 153 第一款 日本法:肯認訴訟告知機能擴張但限縮參加效發生範圍 153 一、「得為訴訟告知之對象範圍」大於「訴訟告知效力發生之對象範圍」:以一定實體關係存在作為效力發生之前提要件 155 二、實務案例之進一步限制 159 第二款 我國新法修正後:程序保障配套下之職權通知效力及訴訟告知效力擴大論 164 第三款 我國與日本之比較 168 第三項 本訴判決於當事人及受通知人三方間之效力:參加效、既判力與爭點效? 169 第一款 既判力及爭點效擴張於未參加訴訟之受通知人 170 第二款 對未參加訴訟之受通知人無「參加效」 174 第三款 事例分析 176 第伍章 職權通知與第三人之事後救濟 179 第一節 職權通知與第三人撤銷訴訟之配套 180 第一項 原受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 182 第一款 未受通知未必構成程序保障欠缺 182 第二款 已受通知未必程序保障足獲充實 185 第二項 非原受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 187 第一款 已受通知:程序權受抑制之評價 187 第二款 未受通知 190 第二節 職權通知與再審訴訟之關係 199 第一項 職權通知與第三人再審權 200 第一款 第三人再審原告適格之判定 200 第二款 職權通知與參加人再審 205 第二項 職權通知與再審事由 208 第三節 與日本第三人再審提案之比較 211 第一項 日本第三人再審之提案 211 第二項 我國與日本提案之比較 214 第陸章、結論 218 參考文獻 233 | |
dc.language.iso | zh-TW | |
dc.title | 民事訴訟上職權通知制度與判決對第三人拘束力─第三人程序保障下之統一解決紛爭─ | zh_TW |
dc.title | The Notification of Action by the Court and the Effect of Final and Binding Judgment on the Third-Party in Civil Procedure: To Resolve the Relevant Disputes in One Litigation under the Perspective of the Procedural Protection for the Third-Party | en |
dc.type | Thesis | |
dc.date.schoolyear | 104-1 | |
dc.description.degree | 碩士 | |
dc.contributor.oralexamcommittee | 沈冠伶(Kuan-Ling Shen),姜炳俊(Bing-Chung Chiang) | |
dc.subject.keyword | 職權通知,法律上利害關係第三人,確定判決之效力,程序保障,統一解決紛爭,第三人撤銷訴訟, | zh_TW |
dc.subject.keyword | Notification of Action by the Court,Legally Interested Third-Party,Effect of Final and Binding Judgment,Procedural Protection,Third-Party Opposition Proceeding, | en |
dc.relation.page | 240 | |
dc.rights.note | 未授權 | |
dc.date.accepted | 2016-02-04 | |
dc.contributor.author-college | 法律學院 | zh_TW |
dc.contributor.author-dept | 法律學研究所 | zh_TW |
顯示於系所單位: | 法律學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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