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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NTU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 Repository
  2. 法律學院
  3. 法律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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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 欄位值語言
dc.contributor.advisor王文宇
dc.contributor.authorWun-Siang Yeen
dc.contributor.author葉文祥zh_TW
dc.date.accessioned2021-06-08T00:47:02Z-
dc.date.copyright2015-08-04
dc.date.issued2015
dc.date.submitted2015-07-28
dc.identifier.citation中文文獻
一、專書
王文宇(2003)。《民商法理論與經濟分析(二)》。臺北:元照。
王伯儉(2002)。《工程糾紛與索賠實務》。臺北:元照。
王澤鑑(2004)。《債法原理(二)不當得利》。臺北:自版。
王澤鑑(2005)。《民法總則》。臺北:自版。
王澤鑑(2005)。《債法原理(一)契約、代理權授與、無因管理》。臺北:自版。
史尚寬(1990)。《債法總論》。臺北:三民。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998)。《公共工程爭議處理案例彙編(III)》。臺北: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吳庚(2001)。《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臺北:自版。
李家慶(2004)。《工程法律與索賠實務》。臺北:中華民國仲裁協會。
李震山(2001)。《行政法導論》。臺北:三民。
林明鏘、郭斯傑(2013)。《工程與法律十講》。臺北:五南。
林家祺(2002)。《政府採購法之救濟程序》。臺北:新學林。
林鴻銘(2001)。《政府採購法之實用權益》。臺北:永然文化。
陳自強(2011)。《整合中之契約法》。臺北:元照。
劉宗榮(1988)。《定型化契約論文專輯》。臺北:三民。
劉慶禧(1988)。《建築工程估價要領》。臺北:科技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蔡茂寅、林明鏘、李建良、周志宏合著(2000)。《行政程序法實用》。臺北:元照。
鄭玉波(1983)。《民商法問題研究(一)》。臺北:三民。
謝哲勝、李金松(2010)。《工程契約理論與實務(下冊)》。臺北:臺灣財產法暨經濟法研究協會。
謝哲勝、李金松(2010)。《工程契約理論與實務(上冊)》。臺北:臺灣財產法暨經濟法研究協會。
羅昌發(1999)。《政府採購法與政府採購法協定論析》,臺北:元照。
二、專書論文
張詩芸、羅惠雯(2006)。〈總價契約與實作實算契約〉,古嘉諄、陳希佳、顏玉明主編,《工程法律實務研析(二)》,頁61-82,臺北:寰瀛法律事務所。
梅芳琪、蔡步青(2010)。〈總價契約之爭議類型與爭點〉,李家慶主編,《工程與法律的對話》,頁79-81,臺北:三民。
陳秋華(2004)。〈漏項〉,古嘉諄、劉志鵬主編,《工程法律實務研析》,頁139-152,臺北:寰瀛法律事務所。
陳秋華(2007)。〈統包工程常見爭議〉,古嘉諄、陳希佳、陳秋華主編,《工程法律實務研析(三)》,頁59-72,臺北:寰瀛法律事務所。
陳德純(2004)。〈工程範圍變更〉,古嘉諄、劉志鵬主編,《工程法律實務研析》,頁115-116,臺北:寰瀛法律事務所。
陳鵬光、王龍寬、陳素貞、蔡慧瑜(2009)。〈工程變更與契約變更〉,萬國法律事務所主編,《工程法律探索》,頁1-34,臺北:萬國法律事務所。
盧仲昱(2003)。〈工程中涉及工程顧問之相關爭議處理-以契約漏項及設計監造報酬為例〉,台灣營建研究院主編,《工程爭議處理》,頁77-92,臺北:台灣營建研究院。
蕭偉松(2003)。〈地質差異爭議處理〉,台灣營建研究院主編,《工程爭議處理》,頁93-109,臺北:台灣營建研究院。
三、期刊論文
王文宇(2015)。〈商事契約的解釋-類比推理與經濟分析〉,《月旦法學雜誌》,第236期,頁5-29。
王伯儉(2004)。〈漏項之處理〉,《營造天下》,第99期,頁21-24。
王明德、蔡世祿(1999)。〈工程契約交易成本之比較分析〉,《中華民國第一屆營建管理學術研討會論文集》,第三冊,頁115-122。
司法院(2010)。〈台北地院設置工程專庭 9.1上路 促使營造工程紛爭快速解決〉,《司法周刊》,第1504期,第1版面。
余啟民(2005)。〈美國工程投標契約案例中對衡平法則之適用〉,《月旦法學雜誌》,第125期,頁31-47。
李家慶(1998)。〈工程計價漏項之爭議〉,《營建知訊》,第181期,頁61-63。
張宏節、江苑臻(2003)。〈公共工程總價承攬契約數量差異問題研究〉,《月旦法學雜誌》,第103期,頁120-137。
許宗力(2001)。〈雙方行政行為-以非正式協商協定與行政契約為中心〉,《第五屆海峽兩岸行政法學術研討會論文集》,頁15。
黃泰鋒(2001)。〈公共工程常見爭議概述及解決之道〉,《中律會訊》,第3卷第5期,頁21-32。
羅明通(2002)。〈談政府採購之公平合理性〉,《營建知訊》,第228期,頁60-64。
邊國鈞(2011)。〈論圖說與合約數量不一致之合理解決方式-兼以營建管理觀點探討法律之適用〉,《仲裁》,第93期,頁72-95。
顧仲雍(2001)。〈漫談工程項目、釋量與單價問題〉,《營造天下》,第72期,頁24-26。
四、學位論文
周遠文(1997)。《我國公共工程契約變更設計免責條款之研究》,東吳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林曉男(2008)。《工程總價承攬契約漏項爭議之研究》,朝陽科技大學營建工程系碩士論文。
張南勳(2000)。《情事變更原則在公共工程上之應用》,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郭芳婷(2003)。《公共工程契約之研究-以締結書面契約前之程序為中心》,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劉至芳(2009)。《工程契約價金調整之研究》,國立臺灣大學科際整合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
鄧民治(2000)。《論公共工程契約爭議之仲裁》,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盧子揚(2005)。《大陸建設工程合同之研究—兼論台灣法制現況與工程爭議之處理》,東吳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邊國鈞(2011)。《公共工程履約爭議實務問題研究》,國立臺灣大學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五、網路資料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2014)。《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載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http://www.pcc.gov.tw/pccap2/BIZSfront/MenuContent.do?site=002&bid=BIZS_C09804055(最後瀏覽日:02/28/2015)。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2014)。《公共建設工程經費估算編列手冊》,載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http://www.pcc.gov.tw/pccap2/TMPLfronted/ChtIndex.do?site=002(最後瀏覽日:02/28/2015)。
謝定亞(2012)。《繼續在最低標與最有利標之間徘徊?》,載於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網站http://www.npf.org.tw/post/2/10493(最後瀏覽日:02/28/2015)。
英文文獻
Claus-Wilhelm Canaris and Hans Christoph Grigoleit (2010). Interpretation of Contracts. Available at SSRN: http://ssrn.com/abstract=1537169.
Ian Macneil (1974). The Many Futures of Contracts. 47 S . CAL. L. Rev., 691-876.
Norman A. Nadel (1979). Construction Risk and Liability sharing conference, Vol. l, American Society of Civil Engineers.
dc.identifier.uri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17956-
dc.description.abstract公共工程契約履行所衍生之爭議,向為我國政府採購機制履約上迭生履約爭議之型態。由於各級政府機關針對公共工程契約結算報酬方式,通常採用「契約價金總價結算」,即所謂總價契約。總價工程契約之承商,往往係在得標後,於施工過程中始發現,招標機關即業主所提供之工程設計圖說、施工規範、說明書等資訊,與工程數量清單存有差異或不一致之情形,由是產生所謂工程項量缺漏,即所謂「漏項」及「漏量」。所謂「漏項」,本文以為,應係指「工程設計圖說或規範等資訊上所顯示承包廠商應施作之工作項目或工料,未經工程數量清單列入工程之計價項目之情形」;而所謂「漏量」,本文以為,則應係指「工程設計圖說或規範上特定工作項目或工料之數量,未經工程數量清單全數列入之情形」。
工程項量缺漏所衍生之求償爭議,散見於法院、仲裁庭及調解程序等爭端解決程序中,司法實務及各家論者對於該等爭議之看法不一,甚且存在極端矛盾及衝突之不同見解。本文綜合觀察司法實務及各家論者見解,嘗試自工程項量缺漏之定義及判斷、公共工程採購契約範本規範、風險分配等面向探討其求償爭議。
本文以為,承商關於工程項量缺漏之求償是否得全數允許,尚非得一概而論。原則上,關於工程項量缺漏,倘承商未與業主踐行契約變更,即據以提起訴訟求償,依司法實務現行見解,乃較傾向否認承商之請求;惟在工程項量缺漏情形確實存在時,承商與業主或有循公共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約定就該等確實存在之缺漏項量部分為商議討論,以契約變更方式妥適分配關於工程項量缺漏部分之風險負擔,避免工程缺漏項量求償化為全有全無之零和遊戲而有害整體公共工程環境。
zh_TW
dc.description.abstractThe government institutions in Taiwan conduct public construction through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procedure according to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ct and usually use the lump sum contract form. Often the contractor discovers the omitted item or quantities in the bill of quantities (the “BoQ”). The omission item of BoQ means that the lump sum contract described certain construction item in its drawings or specifications and which is omitted in the BoQ of the contract. Similarly, the omission quantity of BoQ means that the lump sum contract described certain construction quantities in its drawings or specifications and which are not completely put down in the BoQ of the contract.
When the omission of the BoQ happens, the contractor may claim additional payment based on the omission of the BoQ (including the omission of BoQ item and quantity); in the other hand, the employer may decline to pay the additional payment based on the standard clause of the lump sum contract stated that the errors regarding items and quantities of the BoQ shall not be a ground for adjusting the contract price.
The disputes regarding the construction claim on omission of the BoQ can be commonly found in the courts, arbitration institution and mediation procedures. However, the views and opinions of the different judges, arbitrators and scholars are divided on the claim issue and even contradictory. This paper studies the different views and opinions and analyzes the omission of the BoQ through different aspects such as the definition, court judgments and decisions, the clauses of the model agreement of the public construction procurement and the allocation rule on construction risk.
This paper tends to think that, based on the model agreement of the public construction procurement, the claims regarding the additional payment on the omission of the BoQ should be reconsidered and conferred by both the employer and the contractor and be settled by the variations clauses of the agreement, lest the claims on the omission of the BoQ become the zero-sum games.
en
dc.description.provenanceMade available in DSpace on 2021-06-08T00:47:02Z (GMT). No. of bitstreams: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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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vious issue date: 2015
en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目錄
誌謝 i
摘要 ii
ABSTRACT iii
目錄 v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及目的 1
第二節 研究範圍 3
第三節 研究方法 3
第四節 研究架構 4
第二章 公共工程契約之締結-政府採購制度 5
第一節 公共工程契約之締約前階段 6
第一項 公共工程之規劃與設計 6
第二項 公共工程之招標、開標、審標及決標程序 9
第二節 公共工程契約之公私法定性、內容及締結 14
第一項 公共工程契約之公私法定性 14
第二項 公共工程契約之內容控制 16
第三項 公共工程契約之締結及程序 17
第三章 工程項量缺漏之意義及爭執之所在 20
第一節 總價契約於公共工程實務之採用 20
第二節 施工總價契約與統包總價契約 22
第三節 施工總價契約與工程項量缺漏 25
第一項 漏項及漏量與施工總價契約間之關係 26
第二項 施工總價契約之漏項爭議 32
第三項 施工總價契約之漏量爭議 38
第四章 工程項量缺漏之求償 39
第一節 司法實務過去對於工程項量缺漏之裁判回顧 39
第二節 工程項量缺漏之求償攻防方法分析 105
第一項 關於承商針對工程漏項請求增加給付之依據 105
第二項 業主對於承商針對漏項請求增加給付之抗辯 110
第三項 承商針對漏量請求增加給付之依據 114
第四項 業主對於承商針對漏量請求增加給付之抗辯 115
第三節 法院對於施工總價契約項量缺漏求償之看法 116
第五章 結論-工程項量缺漏求償爭議之解決 118
第一節 對於工程項量缺漏求償爭議雙方攻防之看法 118
第一項 對於承商求償主張之相關看法 118
第二項 關於業主答辯之相關看法 126
第三項 小結 128
第二節 司法實務對於工程項量缺漏爭議之看法檢討 129
第三節 未來展望-工程契約法或契約範本之完善規範 131
參考文獻 134
dc.language.isozh-TW
dc.title公共工程契約缺漏項量求償爭議之研究zh_TW
dc.titleAn Analysis on Claims of Omitted Construction Items in Public Construction Contract Disputesen
dc.typeThesis
dc.date.schoolyear103-2
dc.description.degree碩士
dc.contributor.oralexamcommittee林明鏘,謝哲勝
dc.subject.keyword公共工程,總價契約,漏項,漏量,政府採購,zh_TW
dc.subject.keywordPublic Construction,Lump Sum Contract,Omission of the BoQ item,Omission of the BoQ Quantities,Government Procurement,en
dc.relation.page138
dc.rights.note未授權
dc.date.accepted2015-07-28
dc.contributor.author-college法律學院zh_TW
dc.contributor.author-dept法律學研究所zh_TW
顯示於系所單位:法律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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