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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17048
標題: | 美國環境影響評估事件的司法審查
─兼論我國環境影響評估判決與制度 Judicial Review of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Decisions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Its Implication in Taiwan |
作者: | Wei-Chih Chou 周韋志 |
指導教授: | 李建良 |
關鍵字: | 環境影響評估制度,成熟性原則,當事人適格,事實上損害原則,公民訴訟,司法審查,從嚴審查標準,保護規範理論,不確定法律概念與判斷餘地, NEPA,the Doctrine of Ripeness,Standing,Injury in fact,Arbitrary,Capricious Standard, |
出版年 : | 2011 |
學位: | 碩士 |
摘要: | 環境問題對於台灣、甚至於到全球,都是一個日益重要的議題,本文嘗試用司法審查的角度來觀察環評問題,所延伸帶出的環境問題,的確是值得國人關注的問題。
依照司法審查流程,係先從程序要件加以審查,等符合相關要件之後,再進行案件實體審查,本文嘗試從美國法院對於程序要件及實體要件審查標準,來觀察美國法院對於環評問題所採取的處理態度為何,會發現美國法院在一般案件的審查標準上,與環評案件的審查標準有些許不同。由此可以說明,面對環評案件的審查,美國法院的審查態度認為「環境問題」有特別加以保護的必要,所以給予其不同地位,再搭配美國公民監督的力量雙管齊下,使得美國的環評案件有獲得較多的保障機會。 反觀我國環評案件,例如當事人適格的審查上,環評案件和一般案件處理上並沒有什麼不同,這樣子的審查態度可能導致環境問題沒有辦法獲得及時的救濟,環保團體可能根本因當事人適格不符合而無法使用法院加以救濟;另外,在環評制度設計方面,我國原本是繼受美國環評制度,但是在繼受過程中作了本土化的修改,導致於許多美國環評制度當初設計的原意,在我國法上所呈現出來的卻不是那麼一回事,如此也間接導致於我國法院在司法審查遭遇到許多困境。本文認為,我國環評案件之所以鬧的沸沸揚揚,可能必須回到源頭來修正環評制度,而再搭配法院態度的修正,才有可能作出符合人民期待的環評判決。 |
URI: |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17048 |
全文授權: | 未授權 |
顯示於系所單位: | 法律學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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