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用此 Handle URI 來引用此文件: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16224
標題: | 醫療隱私資訊適當使用與保護規範 Medical privacy information to the appropriate use and protection of the specification |
作者: | Yung-Hui Yang 楊詠惠 |
指導教授: | 陳聰富(Tsung-Fu Chen) |
關鍵字: | 醫療資訊,資訊隱私權,資訊自決權,匿名化,開示請求權,訂正請求權, Medical information,information privacy,information self-determination,anonymous,Discovery claim,revised claim, |
出版年 : | 2012 |
學位: | 碩士 |
摘要: | 本論文著重於病患醫療資訊應如何使用,及其保護規範與民法上之損害賠償問題之討論。在醫療資訊應如何使用部分,本文分由病患方面、醫療院所及醫事人員兩方面討論。病患方面主要是病患自主權之實踐與落實,具體來說病患對其醫療資訊有請求開示、訂正及刪除之權利,但該權利依照資訊性質不同受有限制。醫療院所及醫事人員方面則是參照日本個人情報保護法與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歸納出醫療院所及醫事人員應如何適當蒐集、利用、處理醫療資訊之準則,及如使用不當時應負何賠償責任。並以實務上已發生之案例進行討論。
醫療資訊為個人以外之人知悉與否,均仰賴個人決定,與個人隱私有相當的緊密關係。醫療資訊來源者為病患,病患對於本身資訊有請求開示、停止利用、削除之權利,身為來源者之病患權利範圍應予尊重。但是病患在醫病關係中,屬於依賴、非專業之角色,醫療資訊完整的形成倚重的是醫事人員,病患請求開示、停止利用、削除之權利,隨著資訊種類不同而受有不同之限制。而病患自主權落實之大前提是受告知權利的實現,病患對於自身醫療資訊有請求告知之權利,病患必須接受到足夠、充分、完整之資訊後,才能將所有情狀考量入內,並據此形成沒有瑕疵的決定。告知與否也會涉及病患同意範圍,與醫療資訊如何使用為適當之議題。醫師的告知義務長久以來被討論,但告知的事項大多仰賴學理形成,進而推動臨床實務之落實,或許我們可以參考日本診療情報提供指針之模式,將應告知事項具體化,使醫病雙方都可資依循。 醫療隱私資訊使用必須建構在有適正取得與利用目的限制之基礎下,再輔以其他明確化原則及安全措置等等,收集、利用時應以病患自主權為核心基準。在醫療資訊的使用上,目的是最重要的部分,影響資訊取得、運用、呈現、管理之方式,以診療、研究、統計為目的或以所取得的資訊。原本因為診療目的而取得之資訊,是否被用診療目的以外之用途,應先審視該目的外之用途是否為病患所能預見且具有相關連性。個人資料保護法雖就個人資料在學術研究及公共利益而有必要,經匿名外處理後得為目的外使用之規定,隱匿足以識別特定個人資訊,做為一個兼顧病患醫療隱私權之方式。但實際操作上得否以匿名化措施為名,使個人自主權利退讓,解釋上應趨向嚴格。如在未取得同意亦未告知情形下,個人資料是被用在統計目的,則該筆個人資料重要性可能已經被大數稀釋,故匿名化審查寬嚴程度,應視具體個案而定,而非一符合學術研究、公共利益、必要性等要件,即可剝奪個人之資訊自決權。 醫療資訊能被運用之層面相當廣泛,能確定的是醫療資訊受到隱私權保障,收集、使用上必須要尊重病患自主權,在與病患自決權相左之情形下,只能依循使用原則與法律規範利用醫療資訊,盡量保護醫療隱私不受到侵害不僅是醫事人員之責任,應該也是全民之責任,唯有每個人都能本於尊重他人醫療資訊隱私權之想法,才能真正的賦予醫療資訊隱私權之保障。 |
URI: |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16224 |
全文授權: | 未授權 |
顯示於系所單位: | 法律學系 |
文件中的檔案:
檔案 | 大小 | 格式 | |
---|---|---|---|
ntu-101-1.pdf 目前未授權公開取用 | 783.36 kB | Adobe PDF |
系統中的文件,除了特別指名其著作權條款之外,均受到著作權保護,並且保留所有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