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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NTU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 Repository
  2. 法律學院
  3. 法律學系
Please use this identifier to cite or link to this item: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101018
Full metadata record
???org.dspace.app.webui.jsptag.ItemTag.dcfield???ValueLanguage
dc.contributor.advisor吳從周zh_TW
dc.contributor.advisorChung-Jau Wuen
dc.contributor.author蘇子陽zh_TW
dc.contributor.authorZih-Yang Suen
dc.date.accessioned2025-11-26T16:29:26Z-
dc.date.available2025-11-27-
dc.date.copyright2025-11-26-
dc.date.issued2025-
dc.date.submitted2025-09-16-
dc.identifier.citation一、中文部分(依作者姓氏筆畫順序)
(一)專書
1.Diteter Medicus(著),杜景林、盧湛(譯)(2007),《德國債法分論》,北京:法律出版社。
2.Karl Larenz(著),陳愛娥(譯)(1996),《法學方法論》,五南。
3.方嘉麟(1994),《信託法之理論與實務》,初版1刷,元照。
4.王澤鑑(2010),《民法物權》,增訂2版,自刊。
5.王澤鑑(2011),《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請求權基礎理論與體系》,第14版,自刊。
6.王澤鑑(2012),《債法原理:基本理論債之發生》,增訂3版,自刊。
7.王澤鑑(2015),《民法總則》,4版,自刊。
8.史尚寬(1979),《物權法論》,自刊。
9.吳光明(2009),《物權法新論》,三民。
10.吳庚、盛子龍(2021),《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第16版2刷,台北:三民。
11.林誠二(2007),《民法總則新解:體系化解說(下)》,瑞興。
12.林誠二(2020),《債法總論新解:體系化解說(上)》,瑞興。
13.邱聯恭(1996),〈民事訴訟之目的——以消費者保護訴訟為例程序制度機能論〉,《民事程序法之理論與實務(一)》,初版,國立台灣大學出版中心。
14.邱聰智(2005),《民法總則(上)》,三民。
15.邱聰智、姚志明(2014),《新訂民法債編通則(上)》,新訂2版,華泰文化。
16.姚瑞光(2010),《民法物權論》,2版,弘揚圖書。
17.姜世明(2015),《民事訴訟法(下冊)》,新學林。
18.姜世明(2021),《民事證據法》,新學林。
19.施啟揚(2011),《民法總則》,8版,自刊。
20.洪遜欣(1976),《中國民法總則》,修訂初版,自刊。
21.孫森焱(2014),《民法債編總論(上冊)》,修訂版,三民。
22.孫憲忠(1997),〈德國當代物權法〉,《中國民商法專題研究論叢》,北京:法律出版社。
23.孫憲忠(1999),《德國物權法》,台北:五南
24.孫憲忠(2003),《中國物權法總論》,北京:法律出版社。
25.張永健(2021),《法經濟分析——方法論與物權法應用》,初版,台北:元照。
26.許士宦(2019),《民事訴訟法口述講義(上)》,新學林。
27.陳自強(2011),《臺灣民法與日本債權法之現代化》,元照。
28.陳忠五(2012),〈戰後台灣財產法學說變遷〉(上冊),載:台灣法學會台灣法學史編輯委員會編,《戰後台灣法學史》,元照。
29.陳華彬(2004),《外國物權法》,北京:法律出版社。
30.陳衛佐(2006),《譯註德國民法典》,北京:法律出版社。
31.黃立(1999),《民法總則》,元照。
32.楊芳賢(2020),《民法債編總論(上)》,三民。
33.潘維和(1982),《中國歷次民律草案校釋》,台北:漢林。
34.蔡墩銘、李永然主編(1992),《民法立法理由、判解決議、令函釋示、實務問題彙編》,台北:五南。
35.鄭玉波(著),黃宗樂(修訂)(2012),《民法物權》,修訂18版,三民。
36.鄭冠宇(2013),《民法物權》,修訂三版,台北:新學林。
37.駱永家(1995),《民事舉證責任論》,臺灣商務。
38.謝在全(2020),《民法物權論(上)》,修訂7版,新學林。
39.謝在全(2020),《民法物權論(下)》,修訂7版,新學林。
40.謝哲勝(1995),《財產法專題研究》,三民。
41.謝哲勝(2016),《信託法》,5版1刷,元照。
42.簡資修(2022),〈寇斯定理〉,《如何法律,怎樣經濟》,1版,台北:新學林。
(二)期刊論文
1.尤重道(1999),〈法定地上權諸問題之研究〉,《人與地》,185期,頁23-37。
2.王千維(2017),〈由最高法院106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看不動產借名登記〉,《月旦法學雜誌》,第271期,頁28-38。
3.王文宇(1996),〈財產法的經濟分析與寇斯定理——從一則古老的土地相鄰判決談起〉,《月旦法學雜誌》,第15期,頁133-149。
4.王文宇(2003),〈物權法定原則與物權債權區分——兼論公示登記制度〉,《月旦法學雜誌》,第93期,頁138-165。
5.朱柏松(2000),〈論房地異主時房屋所有人之土地利用權——評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2193號判決〉,《月旦法學雜誌》,第57期,頁170-180。
6.吳光明(2012),〈默示分管契約之探討——兼論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790號判決〉,《月旦法學雜誌》,第209期,頁5-21。
7.吳光陸(1996),〈論法定地上權之轉讓〉,《法令月刊》,第47卷,第4期,頁12-13。
8.吳志正(2021),〈讓與共有不動產與民法第425條之1之適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179號民事裁定評析〉,《月旦裁判時報》,106期,頁14-26。
9.吳佩君(2011),〈我國有關土地與建築物間法律關係之探討-以處分一體化之立法規劃為中心〉,《銘傳大學法學論叢》,第16期,頁121-154。
10.吳從周(2006),〈民法上之法律漏洞、類推適用與目的性限縮〉,《東吳法律學報》,第18卷,第2期,頁103-140。
11.吳從周(2007),〈推定租賃關係:第一講——民法第425-1條適用與類推適用〉,《月旦法學教室》,第54期,頁53-65。
12.吳從周(2008),〈債權物權化、推定租賃關係與誠信原則——最高法院九五年度第十六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評釋〉,《台灣法學雜誌》,第111期,頁1-25。
13.吳從周(2009),〈「土地與房屋不同屬一人所有」不宜類推適用民法第四二五之一條——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五九號判決在法學方法上的再思考〉,《月旦法學雜誌》,第165期,頁218-230。
14.吳從周(2010),〈台灣民法解釋學之發展現況——著重在本土判決時間之驗證〉,《月旦民商法雜誌》,第30期,頁23-38。
15.吳從周(2015),〈我國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之發展現狀-特別著重觀察內部效力與外部效力演變之互動〉,《軍法專刊》,第61卷,第4期,頁47-68。
16.吳從周(2017),〈再訪違章建築——以法學方法論上「法秩序一致性」原則出發觀察其法律性質與地位〉,《法令月刊》,第68卷,第6期,頁72-106。
17.吳從周(2018),〈法律行為解釋、契約解釋與法律解釋——以民法第98條之立法溯源與實務運用為中心〉,《中研院法學期刊》,第23期,頁,81-170。
18.吳從周(2020),〈借名登記之出名人將借名財產信託登記與第三人是無權處分?〉,《月旦法學教室》,第213期,頁13-16。
19.吳從周(2020),〈情事變更原則在工程契約上的幾個實務問題〉,《月旦法學雜誌》,第296期,頁189-203。
20.吳從周(2021),〈民事大法庭裁定選評之一:「原住民保留地買賣予非原住民」案——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1636號裁定〉,《月旦裁判時報》,第113期,頁15-25以下。
21.吳從周(2021),〈誠信原則適用於拆屋還地事件之未進難題:土地使用對價之請求權基礎?——簡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804號民事判決〉,《月旦實務選評》,第1卷第2期,頁87-96。
22.沈冠伶(2001),〈電子郵件之證據適格、證據調查方法及證據力〉,《臺灣本土法學雜誌社》,第99期,頁122-132。
23.卓心雅(2011),〈論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以所有權歸屬為中心〉,《法學新論》,第33期,頁91-113。
24.卓心雅(2020),〈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近十年之發展〉,《全國律師》,第24卷,第10期,頁4-17。
25.周茂春,〈日本土地法規歷史軌跡之探討(1870-1945)〉,《土地問題研究季刊》,49卷,頁127-143。
26.林大洋(2008),〈使用借貸對第三人之效力——實務上相關見解在法學方法上之討論〉,《法令月刊》,第59卷,頁4-16。
27.林大洋(2013),〈事實上密切關係之人與民法第876條之法定地上權——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1273號、98年台上字第478號、99年台上字第345號判決綜合評析〉,《法令月刊》,第64卷,第7期,頁20-35。
28.林旺根(1995),〈論建物基地權利一體化〉,《人與地》,143、144合期,頁65-72。
29.林炫秋(2007),〈信託法制與信託概念--英美法與大陸法的融合〉,《公證法學》,第4期,頁33-51。
30.林誠二(2009),〈承攬契約中建築物所有權之歸屬〉,《台灣法學雜誌》,第131期,頁121-127。
31.林誠二(2015),〈合建契約中多數地主提供基地之義務屬性〉,《台灣法學雜誌》,第284期,頁133-140。
32.林誠二(2019),〈房地所有權分離時之法律適用與類推適用——台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377號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90期,頁16-24。
33.邱玟惠(2014),〈論民法第876條法定地上權「同屬於一人」要件之解釋與界線〉,《東吳法律學報》,第26卷,第2期,頁149-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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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張永健(2003),〈論給付不能之分類與歸責問題〉,《法令月刊》,第54卷,第6期,頁89-108。
38.張永健(2014),〈物權法之經濟分析導論(二)——效率〉,《月旦法學雜誌》,第231期,頁195-205。
39.張永健(2015),〈違章建築事實上處分權之理論建構〉,《臺北大學法律論叢》,第95期,頁5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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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許政賢(2012),〈財產權保障與基地利用權——評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七零五號民事判決〉,《月旦法學雜誌》,第211期,頁216-231。
43.許政賢(2017),〈民法第425條之1之適用或類推適用——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96號〉,《臺灣法學雜誌》,第321期,頁209-212。
44.陳自強(1999),〈法律行為、法律性質與民法債編修正(上)〉,《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5期,頁1-18。
45.陳明燦,〈從法制經濟觀點論述平均地權條例第十一條若干問題:兼論釋字第五七九號解釋〉,《月旦法學雜誌》,第116期,頁160-175。
46.陳重見(2018),〈合建契約與民法第425條之1之適用或類推適用——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1380號民事判決簡評〉,《台灣法學雜誌》,第358期,頁203-212。
47.陳重見(2020),〈共有物變價分割與民法第425條之1之適用——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879號判決評釋〉,《輔仁法學》,第59期,頁171-225。
48.陳添輝(2015),〈動機錯誤〉,《月旦法學教室》,第149期,頁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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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陳榮傳(2003),〈離開土地的房屋(上)——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三六號民事判決評釋〉,《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51期,頁31-42。
51.陳聰富(2005),〈脫法行為、消極信託及借名登記契約-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三六二號民事判決評釋〉,《月旦法學雜誌》,第123期,頁220-231。
52.陳聰富(2010),〈債權物權化之適用基礎——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三四號民事判決評釋〉,《法令月刊》,第61卷,第10期,頁26-36。
53.曾品傑(2018),〈論民法第876條之法定地上權〉,《中正財經法學》,第16期,頁121-177。
54.游進發(2017),〈民法上之權益歸屬秩序〉,《東吳法律學報》,第28卷第3期,頁41-87。
55.游進發(2020),〈借名登記是信託且可能無效——以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792號判決為例〉,《月旦裁判時報》,第10期,頁35-47。
56.黃立(2005),〈契約自由的限制〉,《月旦法學雜誌》,第125期,頁5-22。
57.黃茂榮,〈法律解釋學上之基本問題〉,《台大法學論叢》,第5卷,第2期,頁49-79。
58.黃健彰(2021),〈我國與日本有關區分所有建物登記之比較研究〉,《中原財經法學》,第46期,頁1-43。
59.楊宏暉(2013),〈借地建屋爭議之調和與房地分離的權源自治選擇〉,《政大法學評論》,第131期,頁169-247。
60.楊崇森(2019),〈從信託之功能談信託之推廣──迎接信託時代的來臨〉,《法學叢刊》,第64卷,第4期,頁1-53。
61.楊智守(2020),〈同屬一人實質所有之土地房屋信託登記不同受託人以推定租賃關係形成優先承買權之探討——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8號民事判決評析〉,《月旦裁判時報》,第97期,頁31-42。
62.溫豐文(2006),〈分管契約之效力〉,《月旦法學教室》,第50期,頁12-13。
63.溫豐文(2009),〈區分所有建築物物權構造之解析〉,《月但裁判時報》,第168期,頁42-54。
64.溫豐文(2011),〈默示的分管契約——最高院98台上1087〉,《台灣法學雜誌》,第170期,頁199-202。
65.詹森林(1996),〈信託之基本問題——最高法院判決與信託法規定之分析比較〉,《律師通訊》,204期,頁54-73。
66.詹森林(2003),〈借名登記契約之法律關係〉,《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43期,頁128-132。
67.詹森林(2007),〈未定期限基地租賃契約之消滅——最高法院三○年渝上字第三一一號判例、九○年第四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及五一年台上字第二九八七號判例之研究〉,《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98期,頁53-69。
68.詹森林(2011),〈出名人之無權處分借名回復登記之請求權基礎兼論出名人之不法管理責任〉,《台灣法學雜誌》,第186期,頁49-59。
69.劉宗榮(1977),〈委建及合建房屋產權之歸屬暨糾紛之防止〉,《國立台灣大學法學論叢》,第6卷,第2期,頁329-346。
70.劉春堂(2010),〈房屋建築物受讓人對基地之繼續使用權——簡評最高法院九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三九號判決〉,《台灣法學雜誌》,第151期,頁188-192。
71.蔡明誠(2000),〈共有物分管契約與物上請求權問題——最高法院八十七年臺上字第二三五號民事判決評釋〉,《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12期,頁77-89。
72.蔡晶瑩(2011),〈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之禁止——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840號民事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10期,頁141-146。
73.蔡瑄庭(2011),〈民法第八七六條「土地與建物同一人所有」概念擴張之類型分析〉,《月旦法學雜誌》,第194期,頁227-239。
74.謝哲勝(2006),〈租賃的推定〉,《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78期,頁107-116。
75.謝哲勝(2008),〈債權、物權相對化(二)〉,《月旦法學雜誌》,第162期,頁196-206。
76.謝哲勝(2010),〈借名登記之名行消極信託之實〉,《月旦裁判時報》,第1期,頁58-62。
77.簡資修(2004),〈讓與(買賣)不破租賃及其類推適用:長期投資保障觀點分析〉,《政大法學評論》,第78期,頁121-147。
78.簡資修(2015),〈寇斯定理與私法自治〉,《月旦民商法雜誌》,第49期,頁78-88。
79.蘇永欽(2008),〈非線性的體系思考〉,《尋找新民法》,頁142-145。
80.蘇永欽(2008),〈從動態法規範體系的角度看公私法的調和〉,《尋找新民法》,頁74-106。
81. 蘇永欽(2021),〈大民法典的理念與藍圖〉,《中外法學》,第293期,頁57-86。
(三)論文專書
1.王澤鑑(1998),〈憲法基本權利與私法〉,《司法院大法官釋憲五十週年間文章集》。
2.王澤鑑(2009),《基於債之關係占有權的相對化及物權化,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七)》,自刊。
3.林俊廷(2019),〈違章建築與基地租賃、推定租賃及優先承買權〉,《違章建築專題研究》,元照。
4.林誠二(1999),〈建築物所有權與基地利用權之一體化〉,《商事法暨經濟法論文集》。
5.林誠二(2005),〈法律推定租賃關係〉,《民法問題與實例解析(一)》,瑞興。
6.林誠二(2014),〈論違章建築事實上處分權之移轉〉,《物權與民事法新思維:司法院謝前副院長在全七秩祝壽論文集》,元照。
7.許政賢(2014),〈基於特定親屬關係之房地分離問題淺析——以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359號判決為例〉,《民事法學與法學教育》,初版1刷,台北:元照。
8.黃陽壽(2001),〈論合建房地異主時房屋所有人之基地使用權〉,《民法研究會,民法研究5》,2001年5月。
9.熊秉元(2002),〈航向沒有交易成本的美麗新世界?!〉,《天秤之機械原理:法律及制度經濟學論文集(二)》,頁165,台北:元照。
10.謝在全(1995),〈分別共有內部關係之理論與實務〉,《民法研究(1)》,自刊。
11.謝在全(1999),〈物權行為之方式及成立要件〉,《民法總則爭議問題研究》,五南。
12.魏大喨(2019),〈違章建築物所有人及受讓人之財產權保障〉,《違章建築專題研究》,元照。
13.蘇永欽(1999),〈物權行為的獨立性與相關問題〉,《民法爭議問題研究》,五南。
(四)研討會發言
黃陽壽、孫森焱、蔡明誠、謝在全、蘇永欽、劉春堂、盧佳音、陳聰富、陳志雄、詹森林(2001),〈論合建房地異主時房屋所有人之基地使用權——民法研究會第二十一次學術研討會〉,《法學叢刊》,第46卷,第2期(黃陽壽發言)。
(五)學位論文
許凱翔(2016),〈我國房地分離相關爭議之研究——兼論立法改革芻議,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二、英文部分
1.COASE RONALD H.(1988),THE FIRM, THE MARKET, AND THE LAW,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Douglas W. Allen.(2019)Transaction Costs, in Encyclopedia of Law and Economics.:The History And Methodology Of Law And Economics p.898(Vol.1). springerlink.
3.Edward C. Halbach, Jr. (1990), Trust, 1
4.Richard A. Posner & Andrew M. Rosenfifld(1977), Impossibility and Related Doctrines in Contract Law: An Economic Analysis Vol.6 No.1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82.
5.Robert Cooter & Thomas Ulen(2012), LAW AND ECONOMICS .91-94 (6th ed.)
6.Thomas W. Merrill & Henry E. Smith.(2001) What Happened to Property in Law and Economics, 111 YALE L.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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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identifier.uri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101018-
dc.description.abstract在我國地狹人稠之情況下,房地關係之互動為重要問題。在允許房屋分別交易之情形,在房屋土地所有人不同時,無論是拆屋還地抑或是賦予房屋利用權,結果均對於社會經濟影響甚鉅。
在我國規範體系下,立法者於調和房地之利用關係大致上可以區分成「事前防免」以及「事後預防」兩個面向,本文所欲研究之範圍為「事後預防」面向之民法第425條之1之推定租賃規定。
主要之研究主軸有三,其一,此類法律擬制(或推定)法律關係與債權物權化之差異為何,本文除透過傳統學說上之見解區分作為基礎外,亦試藉由法律經濟分析之觀點,藉由兩者交易成本之不同將兩規範間予以分析。其二,本條構成要件上之分析,本文統整實務上針對本條「房屋」、「相當經濟價值」之認定,並介紹學說上之討論,本文並試以「土地使用效率觀點」分析本條之適用;另外,針對該條所謂之「房屋土地同屬於一人」之意涵為何,實務常基於個案需求而擴大本條之適用,本文將類型化成三種類型,分別為「房地實質上同屬於一人類型」、「特殊關連案件類型」以及「共有類型」,而此是否合適,本文將一一分析。其三,為本條之法律效果上,就本條法律效果之部分,本條之法律效果為「推定租賃」,而法定地上權之效果為「視為地上權」,本文試從構成要件以及制度目的分析是否有區隔「推定」以及「視為」法律效果之必要及正當化基礎。希冀能透過本條之分析提供將來立法或法院處理此類案件時有更多之觀點。
zh_TW
dc.description.abstractIn cases where the ownership of a building and the land on which it stands is held by different parties, whether the issue concerns the demolition of the structure and restitution of the land, or the conferral of rights to use the building, the resulting legal and economic implications are substantial and far-reaching.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Taiwan's legal system, legislative responses to the tension between building and land usage can be broadly categorized into two dimensions: ex-ante prevention and ex-post regulation. The present study focuses on the latter, specifically examining the presumed lease provision under Article 425-1 of the Civil Code.
This research is structured around three core inquiries:
1.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legal presumptions (or legal fictions) and the transformation of obligations into real rights: Beyond engaging with conventional doctrinal analyses, this study incorporates insights from law and economics. It contrasts the two legal constructs through the lens of transaction cost theory, thereby offering a functional differentiation between them.
2. An analytical assessment of the constitutive elements of Article 425-1: This section synthesizes judicial practices concerning the interpretation of terms such as “building” and “reasonable economic value,” while also incorporating scholarly debates on these criteria. Furthermore, it introduces an evaluative framework grounded in land-use efficiency to examine the provision’s applicability. Particular attention is given to the statutory requirement that the building and the land be "owned by the same person." In practice, courts have frequently broadened the scope of this provision based on the specificities of individual cases. This study categorizes such expanded applications into three distinct types:
(1) Substantive unity of ownership,
(2) Cases involving special affiliations, and
(3) Co-ownership scenarios.
The appropriateness and legal soundness of such categorizations are critically examined.
3. The legal consequences of Article 425-1: The provision establishes a presumed lease, whereas the effect of a statutory superficies is to deem the existence of a superficies right. This section explores the doctrinal and functional justifications for maintaining a distinction between "presumption" and "deeming" within legal effect, with reference to both the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s and the normative objectives of the respective legal mechanisms.
Through this multi-faceted inquiry, the study aims to contribute to ongoing discussions concerning legislative refinement and judicial application of Article 425-1, offering a framework that may inform both legal reform and adjudication in related dispu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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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謝辭 i
中文摘要 iv
Abstract v
目次 vii
圖次 xv
表次 xvi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 1
第二節 研究目的以及問題意識 2
第三節 研究方法 5
第一項 文獻研究法 5
第二項 實務案例分析法 5
第三項 比較研究法 6
第四節 研究架構 6
第二章 土地及其建物之互動關係 9
第一節 土地以及建物是否屬於獨立之權利客體 10
第一項 問題之緣起 10
第二項 立法方式 11
第一款 合一原則 11
第二款 分離原則 12
第三項 我國立法模式 13
第二節 土地以及建物之交易關係 13
第一項 房地一體交易模式 14
第一款 地隨房走模式 15
第二款 房隨地走模式 15
第二項 房地分離交易模式 16
第三項 我國立法模式 17
第一款 一般房地交易 17
第二款 特殊房地交易 18
第一目 房地所有權之一體處分 18
壹、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19
貳、民法第799條第5項 20
第二目 房屋與用益物權之一體處分 20
第三節 調和房地不同屬一人之狀態 22
第四節 小結 23
第三章 民法第425條之1之立法 24
第一節 概說 24
第二節 民法第425條之1之立法沿革 25
第三節 債權物權化以及法律擬制(或推定)法律關係之差異 26
第一項 問題意識 26
第二項 債權物權化 27
第一款 債權以及物權之區分 27
第二款 債權物權化 29
第一目 債權物權化不質變成為物權 29
第二目 債權物權化之物權特徵 31
第三目 債權物權化之法律經濟分析以及公示外觀 31
第三項 法律擬制(或推定)法律關係 34
第四項 債權物權化與法律擬制(或推定)法律關係之差異 36
第一款 兩者體制上之差異 36
第二款 本文見解——以法律經濟分析觀點評析差異 38
第一目 效率與寇斯定理 38
第二目 效率與制度設置 40
第三目 債權物權化及法律擬制(或推定)法律關係經濟分析 41
壹、民法第425條之法律經濟分析 41
貳、民法第425條之1之法律經濟分析 43
參、小結 44
第四節 法律擬制(或推定)法律關係條文間之互動關係 45
第一項 概說 45
第二項 法條間之互動 46
第一款 民法第876條與民法民法第838條之1之比較 46
第一目 立法目的 46
第二目 規範適用之差異 47
第三目 以法學方法分析規範交錯之領域 48
壹、學說見解 48
貳、以法學方法分析 49
一、文義解釋 50
二、法律漏洞以及法律補充 50
第二款 法定地上權與民法第425條之1之比較 54
第一目 構成要件比較 54
壹、適用之客體 54
貳、適用之情形 55
第二目 法律效果比較 56
壹、房屋取得利用權之穩定性 56
貳、對第三人之效力 57
參、排除侵害之時效差異 58
第三目 小結 59
第四章 民法第425條之1之構成要件分析 61
第一節 概說 61
第二節 房屋之意涵 62
第一項 以「相當之價值」作為本條「房屋」之認定之妥適性分析 62
第一款 立法沿革 62
第一目 民法第876條就「建築物」以及「相當之經濟價值」認定 63
壹、民法第876條「建築物」之認定 63
一、實務見解 63
二、本文見解 65
貳、民法第876條「相當經濟價值」之認定 67
一、形式認定說 67
二、估定數值說 69
三、綜合認定說 70
第二目 民法第425條之1修正前——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457號判例後關於「房屋」之認定 77
第二款 民法第425條之1之「房屋」以及「相當之價值」之認定 81
第一目 實務見解觀察 82
壹、「房屋」之認定 82
一、實務見解分析 82
二、本文見解 83
貳、相當經濟價值之認定 84
一、認定標準 84
二、認定時點 87
第三款 從土地使用效率角度分析民法第425條之1之「相當之價值」 96
第二項 違章建築物是否有民法第425條之1之適用 99
第一款 實務見解觀察 99
第一目 原則採取肯定見解 99
第二目 例外採取否定見解 101
壹、違章建築為「無權占有」時 101
貳、違章建築建於山坡地保育區? 102
第二款 學說見解整理 103
第三款 以「相當之價值」觀點分析「違章建築」是否屬於「房屋」 104
第一目 違章建築仍受憲法「財產權」之保障 104
第二目 違章建築之認定以及類型 105
第三目 違章建築之「經濟價值」認定 107
壹、應將「拆除可能」那入「經濟價值計算」 107
貳、該數值具有「推定」真實價值之效力 113
第三項 小結 115
第三節 房屋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之意涵 116
第一項 房屋土地「實質上」同屬於一人 117
第一款 信託關係 117
第一目 信託意義與民法第425條之1之關聯 117
第二目 實務見解觀察 119
壹、採取「委託人為該信託財產之所有權人」者 119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22號判決 119
貳、採取「受託人為該信託財產之所有權人」者 120
一、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58號判決 120
二、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8號判決 121
參、綜合分析 123
第二款 借名登記關係 126
第一目 借名登記契約之意義與民法第425條之1之關聯 126
第二目 實務見解觀察 127
壹、採取「借名人為財產之真正所有人」者 127
一、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8號判決 127
二、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771號判決 128
貳、採取「出名人為財產之真正所有權人」者 129
一、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350號裁定 129
二、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859號判決 130
參、採取「原則上為出名人為所有權人,例外在第三人明知時則借名人為所有權人」者 131
一、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925號裁定 131
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391號判決 132
肆、綜合分析 133
第三款 分析民法第425條之1之「所有權」 138
第一目 信託關係 138
壹、實質所有權與形式所有權 138
貳、我國信託關係下之所有權歸屬 139
參、民法第425條之1之信託關係案例分析 142
第二目 借名登記關係 143
壹、借名登記關係下之所有權歸屬 144
一、實務以及學說見解 144
二、本文見解——以「出名人」為唯一且完全之所有權人 146
貳、民法第425條之1之借名登記案例分析 150
第三項 共有類型 152
第一款 實務見解觀察 152
第一目 一般對外效力 152
壹、第一類——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1884號判決 153
一、案例事實 153
二、法院見解分析 153
貳、第二類——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09號判決 154
一、案例事實 154
二、法院見解 155
三、判決分析 156
參、第三類——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086號判決 158
一、案例事實 158
二、法院見解分析 159
肆、第四類——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310號判決 160
一、案例事實 160
二、法院見解分析 161
伍、綜合分析 162
第二目 分割之效力——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879號判決 179
壹、案例事實 179
貳、法院見解分析 179
參、判決分析 181
第二款 學說見解整理 187
第一目 一般對外效力 187
第二目 分割之效力 188
第三款 從「分管契約」與「分管決定」性質分析房地共有人不一致之情形 189
第一目「分管決定」以及「分管契約」之性質 189
壹、分管契約之性質 190
貳、分管決定之性質 191
第二目 默示分管契約與單純之沉默 194
第三目 「分管契約或分管決定」與裁判分割 195
壹、分管契約與裁判分割 195
貳、分管決定與裁判分割 197
第四目 「分管契約、分管決定或單純之沈默」分析房地共有人部分同一之情形 198
壹、分管契約與民法第425條之1 198
貳、分管決定與民法第425條之1 199
參、單純沈默與民法第425條之1 200
第二項 「特殊關聯」案件類型 200
第一款 身份上特殊關連類型 200
第一目 實務見解觀察 201
壹、類型一:夫妻間 201
一、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51號判決 201
二、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281號判決 204
三、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816號判決 205
四、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017號判決 206
五、綜合分析 207
貳、類型二:兄弟間 212
一、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721號判決 212
二、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425號判決 213
三、綜合分析 214
參、類型三:親子間 217
一、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359號判決 217
二、判決分析 218
第二目 學說見解整理 218
第二款 經濟上特殊關連類型 219
第一目 實務見解觀察 219
壹、否定見解——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759號判決 220
一、案例事實 220
二、法院見解 221
三、判決分析 222
貳、採取肯定說之類型 223
一、第一類:出賣人應負擔保義務(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713號判決) 224
二、第二類:探求當事人真意 227
三、第三類:認為屬於「共有」類型(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885號判決) 229
四、第四類:合建類型於運作上與同屬於一人類似(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上字第998號) 231
五、第五類:與區分所有權之法理類似(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1615號判決) 232
第二目 學說見解整理 245
第三款 以法學方法分析以「特殊關連」擴大「房屋土地同屬於一人」認定 246
第一目 民法第425條之1之文意射程範圍 246
第二目 民法第425條之1是否存在法律漏洞 248
第四款 從實際認定所有權之觀點分析 249
第一目 以「實際認定所有權」認定身分上特殊關連案件類型 251
第二目 以「實際認定所有權」認定經濟上特殊關連案件類型 252
壹、類型分析 252
貳、案例檢討 255
第五章 民法第425條之1法律效果分析 257
第一節 概說 257
第二節 民法第425條之1之法律效果在立法上之妥適性 258
第一項 於房地再次轉讓之情形房屋均仍具有利用權 258
第二項 「視為地上權」更可達成維護社會經濟之立法目的 260
第三項 「視為地上權」可使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更為明確 261
第四項 與民法第422條之1比較產生保護失衡 262
第五項 小結 262
第三節 民法第425條之1排除民法第449條之妥適性分析 263
第一項 基地租賃契約與租賃期限 263
第一款 定期基地租賃與租賃期限 264
第二款 未定期基地租賃與租賃期限 265
第二項 民法第425條之1與租賃期限 266
第三項 小結 268
第四節 法院核定「推定租賃之範圍」以及「推定租賃之租金數額標準」 268
第一項 推定租賃之範圍 268
第二項 推定租賃之租金數額「核定」與「認定標準」 270
第一款 推定租賃之核定性質 270
第一目 不能協議 270
第二目 法院核定租金之時之效力 271
壹、實務見解 271
貳、本文見解 273
第二款 推定租賃租金之認定標準 274
第五節 最高法院95年第16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後之房屋利用權對價請求再思考 276
第一項 問題源起 276
第二項 請求對價之依據 276
第一款 類推民法第425條之1? 276
第二款 依據民法第227條之2? 278
第三款 不當得利? 279
第一目 實務見解 279
第二目 學說見解 281
第三目 本文見解 281
壹、誠信原則不得為占有之依據 281
貳、得依據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282
第六章 結論 285
參考文獻 290
-
dc.language.isozh_TW-
dc.subject民法第425條-
dc.subject民法第425條之1-
dc.subject民法第876條-
dc.subject房屋土地同屬於一人-
dc.subject交易成本-
dc.subject土地使用效率-
dc.subject推定租賃-
dc.subject視為地上權-
dc.subjectArticle 425 of the Civil Law-
dc.subjectArticle 425-1 of the Civil Law-
dc.subjectArticle 876 of the Civil Law-
dc.subjecthousing and land belong to one person-
dc.subjecttransaction costs-
dc.subjectland use efficiency-
dc.subjectpresumptive lease-
dc.subjectdeemed superficial rights-
dc.title民法第425條之1之研究zh_TW
dc.titleThe Research of Civil Code Article 425-1en
dc.typeThesis-
dc.date.schoolyear114-1-
dc.description.degree碩士-
dc.contributor.oralexamcommittee吳志正;邱玟惠zh_TW
dc.contributor.oralexamcommitteeChih-Cheng Wu;Wen-Hui Chiuen
dc.subject.keyword民法第425條,民法第425條之1民法第876條房屋土地同屬於一人交易成本土地使用效率推定租賃視為地上權zh_TW
dc.subject.keywordArticle 425 of the Civil Law,Article 425-1 of the Civil LawArticle 876 of the Civil Lawhousing and land belong to one persontransaction costsland use efficiencypresumptive leasedeemed superficial rightsen
dc.relation.page301-
dc.identifier.doi10.6342/NTU202500865-
dc.rights.note同意授權(限校園內公開)-
dc.date.accepted2025-09-16-
dc.contributor.author-college法律學院-
dc.contributor.author-dept法律學系-
dc.date.embargo-lift2030-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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