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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 欄位 | 值 | 語言 |
---|---|---|
dc.contributor.advisor | 王文宇(Wen-Yeu Wang) | |
dc.contributor.author | Xiang Lin | en |
dc.contributor.author | 林翔 | zh_TW |
dc.date.accessioned | 2021-06-17T09:11:37Z | - |
dc.date.available | 2021-02-22 | |
dc.date.copyright | 2021-02-22 | |
dc.date.issued | 2021 | |
dc.date.submitted | 2021-02-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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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網絡文獻 ADV Ratings(2020):World's Top Asset Management Firms 2020,載於:https://www.advratings.com/top-asset-management-firms Enforcement of FCA(2016).載於https://www.FCA.org.uk/about/enforecement and Journey to the FCA,https://content.yudu.com Investment Company Institute(2020):2020 Investment Company Fact Book,載於https://www.icifactbook.org/data/20_fb_data Major asset managers growing through investment diversification(2020),載於:http://www.koreatimes.co.kr/www/biz/2020/07/513_281645.html SEC:New protections against mandatory arbitration,載於https://www. consumerfinance. gov/arbitration - rule/ The Investment Association(2020), Investment Management In The UK 2019-2020, The Investment Association Annual Survey.載於 https://www.theia.org/industry-policy/research/investment-management-survey 三、日文參考文獻 (一)專書 神田秀樹、神作裕之、大崎貞和、松尾直彥(2008),《金商法実務ケースブック—行政編》, 東京都:商事法務出版社。 鹿野嘉昭(2013),《日本の金融制度》,東京都:東洋經濟新報社,第3版。 鈴木康(2019),《日本金融衰退》,北京:經濟管理出版社。 (二)期刊論文 松井智予(2013),<適合性原則違反と不法行為責任(1)>,《金融商品取引法判例百選》,東京都:有斐閣,2月刊,頁40-41。 髙橋美加(2013),<不動產投資フアンドと説明義務>,《金融商品取引法判例百選》,東京都:有斐閣,2月刊,頁48-49。 (三)網絡文獻 フィデューシャリー・デューティー(Fiduciary duty)の和訳。載於https://www.nomura.co.jp/terms/japan/si/jutaku_seki.html 野村総合研究所(2020),「日本の金融ビジネス2019/2020」,載於https://www.nri.com/-/media/Corporate/jp/Files/PDF/knowledge/publication/jfb/JFB_2019_2020.pdf?la=ja-JP hash=F43016217EA4A62DBB7DCA4083151B3A56A82858 | |
dc.identifier.uri |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74971 | -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2012年後,中國大陸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監管規則進入鬆綁時期。銀行、證券、信託等金融機構逐步發展出跨市場、跨行業、跨領域之新興資產管理業務。且資產管理產品結構愈發複雜,從而導致監管難度提高。 於分業監管模式之下,對於資產管理行業之定義、監管制度、法律定性等問題卻長期處於模糊狀態。同時,不同金融機構所發行之資產管理產品適用不同監管規則,導致監管套利現象於資產管理行業中愈發明顯,影響整體金融市場之穩定性。分業監管模式亦徒增監管成本,導致監管效率下降。緣此,分業監管模式已難以有效對資產管理業務進行有效監管,亦難以應對所滋生之風險及問題,須以借鏡域外監管模式的基礎上融合中國大陸資產管理市場之特色探尋新的監管模式。 2018年4月,由中國大陸的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國家外匯管理局四部委聯合頒布之「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開啟中國大陸對於資產管理行業統一監管之路。觀諸域外各國金融監管模式之探索及演變歷程,多以統一監管為變革之路徑,雖各國所採取的之監管模式不同,然實質上皆對資產管理業務進行統一監管。是故。對於資產管理行業進行統一監管乃為大勢所趨。 本文分為三個部分設想構建資產管理產品之統一監管制度。第一部分,以資產管理業務之概念及特徵出發,釐清資產管理業務中當事人之法律關係,繼而對資產管理業務之法律屬性進行梳理。其後,整理資產管理業務是發展歷史及現各行業之監管制度簡述,分析各金融機構所發行之資產管理產品之運作模式,尋找所隱含之共同信託屬性。通過梳理中國大陸資產管理業務之發展歷程,以及資產管理產品、資產管理業務及金融系統層面所存在問題分析現資產管理行業為何亂象頻發。以此得出資產管理業務監管制度繼續改革之必要性。 第二部分,通過分析中國大陸近年來資產管理市場之改革趨勢,並梳理美國、英國、日本、韓國及歐盟金融監管改革之演變歷程,總結出注重宏觀審慎監管及金融消費者保護兩大基本目標,且各國於金融監管改革中,亦注重於信息披露及信息交流機制,實現交流共享,才得以提高資產管理行業之透明度,完善監管及防控系統性金融風險。 第三部分,透過前文對於資產管理行業所存在之風險及問題,汲取域外監管制度改革之經驗,指出中國大陸資產管理業務監管制度之改進方向及完善內容之處。首先,探究從監管目標層面,確立審慎監管架構及構建金融消費者保護制度,明確兩者目標。其次,分析法律制度完善之路,包括修訂「信託法」、構建信義義務制度及完善「證券法(2020)」上提出觀點。最後整合前兩節所確立之目標及改善之制度,構建整體體系,以落實協調聯動機制及完善穿透式監管。 | zh_TW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After 2012, financial institutions in mainland China entered a period of deregulation of their asset management business. Banks, securities, trusts and other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re gradually developing cross-market, cross-industry and cross-domain emerging asset management businesses. The structure of asset management products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complex, which makes supervision more difficult. The definition, regulatory system and legal characterization of the asset management industry have remained ambiguous for a long period of time under the sectoral regulation model. At the same time, different regulatory rules apply to the asset management products issued by different financial institutions, resulting in the phenomenon of regulatory arbitrage in the asset management industry, which affects the stability of the overall financial market. The regulatory cost is also increased and the regulatory efficiency is reduced. Therefore, it is difficult to effectively supervise the asset management business in a separate regulatory model, and it is difficult to deal with the risks and problems arising from it. In April 2018, the 'Guiding Opinions on the Regulation of Asset Management Business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 jointly issued by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the China Banking and Insurance Regulatory Commission, the 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 and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Exchange in Mainland China started the road to unified regulation of the asset management industry in Mainland China. Although the regulatory models adopted by different countries are different, they all provide unified supervision for asset management business. This is why. The trend is to unify the regulation of the asset management industry. This article is divided into three parts to design a unified regulatory system for asset management products. In the first part, the concept and characteristics of asset management business are used to clarify the leg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arties in asset management business, and then the legal attributes of asset management business are sorted out. After that, the history of the development of asset management business and the current regulatory system of each industry are summarized, and the operation mode of asset management products issued by various financial institutions is analyzed to find the implied common fiduciary attributes. We analyze the problems of asset management products, asset management business and the financial system through the development history of asset management business in mainland China and analyze why the asset management industry is full of chaos. This will lead to the need for continued reform of the regulatory regime for asset management business. In the second part, by analyzing the reform trend of the asset management market in Mainland China in recent years and reviewing the evolution of financial regulatory reforms in the United States, the United Kingdom, Japan, Korea, and the European Union, we conclude that the two basic objectives of macro-prudential regulation and financial consumer protection are emphasized, and that the financial regulatory reforms in each country also focus on information disclosure and information exchange mechanisms to achieve exchange and sharing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transparency of the asset management industry and improve regulation and prevention and control. In addition, in the financial regulatory reform, countries also focus on information disclosure and information exchange mechanisms to achieve communication and sharing, so as to improve the transparency of the asset management industry, improve regulation and prevent and control systemic financial risks. In the third part, the risks and problems of the asset management industry are discussed in the preceding section, and the experience of the reform of the regulatory system in other countries is drawn from to point out the improvement direction and content of the regulatory system of asset management business in mainland China. Firstly, we explore the establishment of a prudential regulatory framework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a financial consumer protection system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regulatory objectives, and clarify the objectives of both. Secondly, we analyze the way to improve the legal system, including the revision of the Trust Law, the establishment of a fiduciary duty system, and the improvement of the new Securities Law. Finally, the objectives established in the first two sections and the systems to be improved are integrated to build an overall system to implement a coordinated and joint mechanism and improve penetrating regulation. | en |
dc.description.provenance | Made available in DSpace on 2021-06-17T09:11:37Z (GMT). No. of bitstreams: 1 U0001-3101202115110500.pdf: 1949756 bytes, checksum: d788fe05cada65f1ddc9b838ce2b1c73 (MD5) Previous issue date: 2021 | en |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問題意識 1 第二節 研究方法 4 第三節 論文架構 5 第二章 資管業務概述 7 第一節 資管業務的概念及特徵 7 第一項 資管業務定義 8 第二項 資管業務之基礎法律關係 10 第一款 信託說及委託代理說、區別說 12 第二款 各金融機構資管產品之法律性質 15 第三款 資管產品之共同信託屬性 25 第二節 資管業務發展歷史沿革 29 第三節 中國大陸資管業務發展 31 第一項 萌芽期(2011年之前) 32 第二項 成長期(2012年~2016年) 34 第三項 成熟期(2017年~2018年) 35 第四項 轉型期(2018年7月至今) 38 第四節 各領域資管業務監管現狀 41 第一項 商業銀行 41 第二項 信託公司 44 第三項 證券、基金、期貨及其子公司 45 第四項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49 第五節 法律風險分析 51 第一項 監管層面 51 第一款 產品報備制度不同 52 第二款 合格投資者認定標準不同 54 第三款 投資範圍規定不同 56 第四款 風險準備金規定不同 58 第二項 資管業務層面 59 第一款 多層嵌套 60 第二款 通道業務 63 第三款 資金池業務 64 第四款 剛性兌付 66 第五款 槓桿疊加 67 第三項 金融系統層面 68 第四項 案例分析 69 第一款 寶能系與萬科公司一案 69 第二款 北大高科與光大興隴一案 71 第六節 本章小結 76 第三章 資管業務之監管制度借鏡及思考 77 第一節 後資管時代改革趨勢 77 第一項 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定位 77 第二項 「資管新規」評析 79 第三項 「金融消費者保護辦法」評析 82 第四項 本節小結 85 第二節 域外監管制度借鏡 86 第一項 美國監管制度 88 第一款 美國資產管理行業監管演變 88 第二款 美國監管制度借鏡 94 第二項 英國監管制度 98 第一款 英國資產管理行業監管演變 98 第二款 英國監管制度借鏡 104 第三項 日本監管制度 107 第一款 日本資產管理行業監管演變 107 第二款 日本監管制度借鏡 112 第四項 韓國監管制度 114 第一款 韓國資產管理行業監管演變 114 第二款 韓國監管制度借鏡 118 第五項 歐盟監管制度 120 第一款 歐盟資產管理行業監管演變 120 第二款 歐盟監管制度借鏡 125 第三節 本章小結 127 第四章 構建資管產品之統一監管制度 132 第一節 監管目標之明晰 132 第一項 監管模式分析 132 第一款 機構監管 133 第二款 功能監管 134 第三款 統合監管 135 第四款 雙線多頭監管 136 第五款 雙峰監管 136 第二項 確立雙峰模式架構 138 第三項 細化監管職責安排 141 第三項 構建金融消費者保護制度 144 第一款 細化「資管新規」中保護制度 144 第二款 細化「金融消費者保護辦法」中保護制度 147 第二節 法律制度之改善 150 第一項 修訂「信託法」—當事人法律關係 152 第一款 修改信託定義 153 第二款 擴大信託主體機構範圍 154 第三款 明確信託財產獨立性 154 第二項 構建信義義務制度—規範金融機構行為 156 第一款 信義義務之概念及泛化 157 第二款 信義義務制度之必要性 160 第三款 立法明確信義義務 163 第四款 完善信義義務內容及標準 172 第五款 構建信義義務體系 183 第三項 完善「證券法」—資管產品之監管 192 第一款 資管產品之發行 193 第二款 資管產品之交易 193 第三款 資管產品之信息披露 193 第四款 投資者保護 194 第三節 監管體系之構建 197 第一項 協調聯動機制 197 第二項 完善穿透式監管 200 第一款 確立穿透式監管原則 201 第二款 建立多層式穿透式監管主體 202 第三款 細化穿透式監管對象 202 第四款 完善信息披露機制 204 第三項 司法救濟 206 第一款 契約有效性認定 206 第二款 傳統民法裁判困境 207 第四節 本章小結 209 第五章 結論 211 參考文獻 214 一、 中文參考文獻 214 二、 英文參考文獻 230 三、 日文參考文獻 232 附錄 233 「資管新規」 233 | |
dc.language.iso | zh-TW | |
dc.title | 構建資管業務回歸本源之統一監管制度 | zh_TW |
dc.title | Establishing a Unified Supervision System of Asset Management | en |
dc.type | Thesis | |
dc.date.schoolyear | 109-1 | |
dc.description.degree | 碩士 | |
dc.contributor.oralexamcommittee | 王文杰(Wen-Chieh Wang),朱德芳(Te-Fang Chu) | |
dc.subject.keyword | 資產管理,資管新規,監管制度,金融消費者,宏觀審慎,信義義務,信託, | zh_TW |
dc.subject.keyword | Asset Management,New Regulation Regarding Asset Management,Regulatory Systems,Financial Consumers,Macro-prudential,Fiduciary Duty,Trust, | en |
dc.relation.page | 251 | |
dc.identifier.doi | 10.6342/NTU202100290 | |
dc.rights.note | 有償授權 | |
dc.date.accepted | 2021-02-02 | |
dc.contributor.author-college | 法律學院 | zh_TW |
dc.contributor.author-dept | 法律學研究所 | zh_TW |
顯示於系所單位: | 法律學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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