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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 欄位 | 值 | 語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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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ontributor.advisor | 朱柏松(Peh-Sung Chu) | |
dc.contributor.author | Wei-Ting Shih | en |
dc.contributor.author | 施瑋婷 | zh_TW |
dc.date.accessioned | 2021-06-08T04:26:46Z | - |
dc.date.copyright | 2010-02-24 | |
dc.date.issued | 2010 | |
dc.date.submitted | 2010-02-11 | |
dc.identifier.citation | 壹、中文部分
一、書 籍 1.王澤鑑,民法總則(增訂版),三民書局,2004 年12 月。 2.王澤鑑,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l 冊,1996 年10 月。 3.王澤鑑,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三民書局,2005 年1 月。 4.王甲乙等三人合著,民事訴訟法新論, 1995年8月 5.朱柏松 消費者保護法論 翰蘆圖書出版 2004年9月 6.林山田研究主持,台北市立醫院醫療糾紛及其法律問題之研究,台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委託,市政建設專輯研究報告第201 輯,民國1988年12月 7.李聖隆,醫護法規概論,華杏出版公司,1994 年4月。 8.邱聰智,新訂民法債編通則(上、下),輔仁大學法學叢書,2003年10 月。 9.汪紹銘 醫療糾紛與損害賠償 翰蘆圖書出版 2004年1月 10.姚志明,侵權行為法研究(一),元照出版,台北,2003 年10 月。 11.陳春山,醫師、病人、醫療糾紛,臺北,書泉出版社,2004 年11 月。 12.陳聰富,因果關係損害賠償,元照出版社,2007 年1 月。 13.陳榮宗 舉證責任分配與民事程序法第二冊,自版,1984年3月 14.侯英冷,論院內感染之民事契約責任,正典出版,2004 年6 月。 15.曾淑瑜,醫療過失與因果關係(上、下),翰蘆圖書,1998 年7 月。 16.曾育裕,醫護法規,臺北,五南出版社,2005 年10 月。 17.黃丁全,醫事法,元照出版,2000 年7 月。 18.黃立,民法債編總論,元照出版社,2006 年11 月。 19.駱永家,民事舉證責任論,商務印書館, 1999 年12 月。 20.劉文瑢,醫事法要義,合記圖書出版,1999年11 月 21.楊崇森、黃正宗、范光群、張迺良、林俊益、李念祖、朱麗容,仲裁法新論,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出版, 1999年9月 22.鄭玉波,民法債編總論,臺北,三民出版社,1993 年4月。 23.賴進祥編,醫療關係之危險責任,渤海文化公司,2004 年9 月。 24.蔡振修,醫事法律總論(增訂版),自刊,2003 年5 月。 25.詹森林、馮震宇、林明珠合著,認識消費者保護法,1995 年。 26.蔡墩銘編著,醫療糾紛裁判選集(刑事篇),景泰文化,1994 年5 月。 27.消費者保護法判決函釋彙編(一),劉興善編,1998 年11 月。 28.姜世明,民事程序法之發展與憲法原則,元照出版,2003年1月 29.謝瑞智,醫療紛爭與法律,文笙書局出版 2003年7月 二、期刊 1.朱柏松,整型、美容醫學之區別及其廣告應有之法規範,月旦法學教室第31 期,2005 年,頁92。 2.朱柏松,適用消保法論斷醫師責任,台大法學論叢,27 卷4 期,1998 年7 月,頁3。 3.朱柔若,林東龍,醫療公道如何討,台灣醫療糾紛處理機制弊病的探索,醫事法學11期卷3期 2003年 4.沈冠伶,武器平等原則於醫療訴訟之適用,月旦法學雜誌第127期,2005 年12 月,頁28~49。 5.林漢強,論醫療行為之說明義務,全國律師,2004年12 月,頁59~70。 6.林萍章,新版手術同意書與知情同意法則,萬國法律,第133 期,2004年2 月,頁33 -45。 7.林金吾著,消費訴訟制度之研究,司法研究年報第十七輯第十篇,司法院印行,1997年6月出版 8.李詩應,醫病關係剖析及改進方向探討,醫事法學13卷3期2005年12月,頁68-70 9.康弼周著,組織醫療過失責任歸屬之研究,司法研究年報第二十輯第十三篇,司法院印行,2000年11月出版,第124-126頁 10.吳建樑,醫療關係與消費者保護法,醫事法學第7 卷3 期,1999年,頁10。 11.吳俊穎,由醫療糾紛的觀點看台灣實證醫學未來之發展,臺灣醫學,第8 卷第4 期,2004 年7 月,頁 573。 12.章樂綺、邱清華,歐美國家病患的權利,醫事法學12卷3期93年12月,頁17 13.邱錦添,醫療行為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依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臺上字第一一五六號民事裁定,全國律師,2005 年11 月,頁64-74。 14.侯英泠,醫療行為的民事上賠償責任(上) ─ 從德國醫師責任法切入探討,月旦法學雜誌,第72 期,2001 年5 月,頁116 -128。 15.侯英泠,從德國法論醫師之契約上說明義務,月旦法學雜誌,第112 期,2004 年9 月,頁9 -23。 16.侯英泠,消保法上醫師之安全說明義務-台灣高等法院八七年上字一五一號評析,台灣本土法學,第37 期,2002 年8 月,頁63-77。 17.侯英泠,我國醫療事故損害賠償問題的現況與展望,台灣本土法學,第39 期,2002 年10 月,頁114 -120。 18.侯英泠,談醫療意外的風險分擔問題-消費者保護法對純粹醫療行為與醫院提供相關醫療服務的企業式服務行為之適用,黃宗樂六十歲祝壽論文集,財產法學篇(一),頁391-454。 19.侯英泠,探討醫療無過失責任的適宜性,月旦法學雜誌,第49期,頁127-136。 20.黃義豐,醫事人員醫療過失之民事責任,法學叢刊第180 期,第39 頁 21.姜世明 醫師民事責任程序中之舉證責任減輕 月旦民商法雜誌6 期 22.姜世明 醫師民事舉證責任程序中關於可歸責要件之舉證責任 法學講座28 期2000年5月。 23.陳子平,醫療上「充分說明與同意(informed consent)」之法理,東吳大學法律學報,第12 卷,第1 期,2000年2 月,頁47 -84 24.陳碧玉,醫療事故過失認定之標準,法學叢刊,第21 卷第4 期,頁65~86。 25.陳忠五,醫療事故與消費保護法服務責任之適用要件─台灣台北地院85 年度訴字第5125 號,與台灣高等法院87 年度上字第151號判決再評釋(上),台灣本土法學,第17 期,2000 年12 月,頁75-111。 26.陳忠五,醫療糾紛的現象與問題,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55 期,2004 年,頁1~4。 27.陳聰富,論違反保障他人法律之侵權行為,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30 期,91 年1 月,頁1 -28。 28.陳聰富 消保法有關服務之規定在實務上之適用與評斷 台大法學論叢第30 卷第1 期 ,2000年5月。 29.黃立,消保法第7 條與民法第191 條之3 對醫療行為適用之研析,政大法學評論,75 期,2003 年9 月,頁1。 30.黃鈺媖 從醫療水準談婦產科醫療責任注意義務之認定 律師雜誌308 期 2005年5月。 31.楊秀儀,告知後同意法則之司法實務發展 ─ 最高法院94 年臺上字第2676 號判決評釋,台灣本土法學,第73 期,2005 年8 月,頁212 -214。 32.楊秀儀,誰來同意?誰來決定?從告知後同意法則談病人自主權之理論與實際:美國經驗之考察,台灣法學會學報,第20 期,1999 年11 月,頁367-410。 33.楊秀儀,論醫療糾紛之定義、成因及歸責原則,台灣本土法學,第39 期,2002 年10 月,頁121-131。 34.蔡敦銘,從法律觀點看醫療糾紛,法令月刊,第41 卷,第1 期,臺北,1999 年,頁8。 35.蘇巧慧,我國實務對醫療訴訟中因果關係之認定,萬國法律,第133 期,93 年2 月,頁 18 -31。 36.謝炎堯 醫療糾診斷與處置的鑑定/刑事法律專題研究(十六) 326頁司法週刊雜誌社印行民88年5月 三、 學位論文與研討會論文 1.古秋菊,實證醫學對醫療過失訴訟的影響─從民事舉證法則的衡平切入探討,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05 年。 2.江順雄,醫療意外侵權責任歸責原則之探討與分析,成功大學碩士論文,2004 年。 3.林嘉涓,論醫師違反醫療法定義務之法律責任,國防大學管理學院法律學系碩士班碩士論文,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 4.李伯璋,以臨床醫師的角度探討醫療紛爭解決機制,成功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7 年。 5.吳建樑,醫師與病患醫療關係之法律分析,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1997 年。 6.吳志正,醫療契約論,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法律專業碩士班碩士論文,2004 年。 7.許純琪,醫病關係中的告知後同意,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1 年。 8.許森豪,醫療行為適用無過失責任適宜性之探討-兼論醫療行為依其性質分類之可行性,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5 年。 9.莊馨昊,我國醫療責任發展趨勢之研究,中正大學碩士論文,2004 年。 10.黃清濱,證據調查與舉證責任之研究 ─ 以醫療糾紛訴訟為中心,東海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 年。 11.黃家鑫,侵權行為因果關係之研究,東吳大學碩士論文,1999年。 12.黃天昭,醫療糾紛之民事歸責原則,東吳法研所碩士論文,1995年。 13.曾淑瑜,醫療過失與因果關係─以中日兩國之案例為檢討對象,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博士論文,1996 年。 14.楊琇茹,從病患自主權看病患家屬參與醫療決定之權限,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碩士學位論文,2004年。 15.楊慧鈴,醫師說明義務之研究,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1990年。 16.葉柳君,醫療事故損害賠償問題之研究,台北大學法學系碩士論文,2003年 17.管靜怡,醫療的民事責任與危險分擔,台大法律系碩士論文,1998 年。 18.劉永弘,醫療關係與損害填補制度之研究,東吳大學法律專業碩士班論文,1996 年。 19.蕭翊亨,整形美容醫療責任與糾紛處理之研究,台北大學法學系碩士論文,2004 年。 20.鍾侑谷,醫療行為無過失責任之探討,東吳大學法律專業碩士班論文,2004 年。 21.蔡永祥,醫療行為過失推定立法可行性之探討,成功大學法2003 年7月,成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22.廖建瑜,論醫師之說明義務,成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2004 年。 23.樊家妍,醫療過失爭訟事件爭點整理之研究,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5年6月 24.謝哲勝、蘇永欽、黃立、王千維、郭麗珍、楊秀儀、陳聰富、姚志明、林誠二合著,民法七十年之回顧與展望紀念論文集(一)總則.債編,2000年10月初版第1刷,第250頁。 四、網路資料 月旦法學知識庫,http://www.lawdata.com.tw。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http://www.judicial.gov.tw。 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 行政院衛生署,http://www.doh.gov.tw。 林萍章,舉證責任倒置是否是用於醫療過失民事訴訟 http://www.cgmh.org.tw/new1/200304/2_1.htm。 法務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j.gov.tw/mp001.html。 法源法律網,http://db.lawbank.com.tw。 美國1973 年的「病人權利典章」,http://city.udn.com/52665/1466861?tpno=0&cate_no=56781。 高添富,醫師責任與保險法制之研究,台灣法律網,http://www.lawtw.com/。 國家圖書館全球資訊網,http://www.ncl.edu.tw。 郭吉助,論醫事法律上之醫療行為-由法制面談起,http://homepage.vgh tpe.gov.tw/~ged/listn/listn_a122.htm。 台北北區社區醫療群http://blog.xuite.net/ptcf/health/14879233 行政院衛生署推動「全人健康照護計畫」http://www.aptcm.com/APTCM/RealTime.nsf/0/EF7DBA6AC5B62C5B48256F900010BA6C?opendocument 林志六,醫療鑑定,台灣法律網http://www.lawtw.com/index.php 医療事故情報センター http://www3.ocn.ne.jpfmmic/ 患者の権利法をっくる会 http://www02.so-net.ne.jpfkenriho/ 医療訴訟判決を調べる http://www.courts.go.jp/ 貳、外文參考資料 Edward P. Richard et al., Medical Care Law , 1999. Irene S. Switankowsky, A new paradigm for informed consent, 1998. Wear, Stephen. Informed Consent: Patient Autonomy and Physician Beneficence within Clinical Medicine, 1998. physician liability. Law and Contemporary Problems 1991,87-117. patient and their families' Medical Accidents. Vincent, C. et al. eds.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3. 稻葉一人,医療.看護過誤と訴訟,2006年10月25第二版1刷 円谷峻.松尾弘,損害賠償法の軌跡と展望[山田卓生先生古稀記念論文集],2008年5月25第一版第一刷 判例回顧と展望/民法,法律時報81卷7號,90-95頁 生命倫理と医事法学(早稲田, Bioethics Network早稲田大学人間総合研究センター,2005年} 手嶋豊「医療と説明義務」,判タ1178号 稲垣喬,診療に関する医師の裁量と限界,根本久編裁判實務大系17,醫療過誤訴訟法1990 | |
dc.identifier.uri |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22748 | -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隨著科技的發展與醫學的進步,使醫療服務的內容不再限於傳統定義下以治療疾病 為目的的非營利行為。許多廣泛的具有醫療性質的服務被普遍的提供,民眾一方面享受了新科技帶來的好處,但另一方面所需承受的風險,並不亞於傳統的醫療行為,目前國內病患權益意識高漲 ,醫病間溝通互動不良,當高風險與濃厚實驗性格的醫療行為產生了不欲的結果,醫療糾紛就如雨後春筍一般。醫療糾紛發生後,當事人往往尋法律途徑解決,於是給法律的適用帶來了新的課題。
本文的主題為醫療事故的民事責任,所以先就醫療行為的定義、內涵與特性做說明,接著對醫病雙方的關係做一釐清,界定醫師的義務與病患的權利。 現行民事損害賠償的主軸以過失責任為原則,雖然醫療民事責任的主體不限於醫師,但本文以醫師的注意義務為主要的內容,並進一步探討何種違反義務的行為會被評價為有過失。學說上,醫療水準是用以判定是否盡到其注意義務的重要依據,本文在探討醫療過失的時候將一併介紹醫療水準的概念與內容。 病患與醫療院所之間通常存在著契約關係,在我國醫療契約是以醫療方的醫療義務與病患之報酬給付義務為內容的非典型的契約,倘若醫療行為違反了契約義務,即有債務不履行的問題;醫療給付的內容又涉及病患的生命、身體及健康,倘若對病患造成損害,不具阻卻違法事由時,亦有民法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我國民事規範中,尚有民法191條之3以及消保法適用於醫療行為的問題,後兩者分別為危險責任以及無過失責任,究竟應以何種規定來規範醫療行為,本文擬從法政策規範的效益,與整體社會成本,以及雙方當事人間的利益衡平來加以討論。 由於醫療具有其專業性與複雜性,判斷醫療事故的責任是否成立以及其責任範圍的界定,往往必須借助專業的意見以釐清因果關係。在我國醫療鑑定為法院處理醫療糾紛的重點依據,鑑定意見往往左右訴訟的勝敗,對當事人的影響不可謂不大,因此鑑定意見必須力求公正客觀,才能使法院的判決盡可能正確,目前鑑定制度存在著若干缺失,本文先檢討現行醫療鑑定的問題,再針對現行的問題提出改革之道。 仲裁制度是把當事人的爭執交由仲裁人加以判斷以解決紛爭的機制,仲裁與調解以及訴訟制度有著若干相同與相異之處,在紛爭處理上有其迅速經濟的優點,由於仲裁人通常是由具備該領域專業知識經驗的人出任,針對問題往往可以做出正確而實際的裁決。著眼於醫療的專業性,醫療糾紛處理草案即引進仲裁制度,以彌補傳統訴訟制度對醫療糾紛的處理力有未逮的情形,並同時疏解訟源。不過該草案亦表明,法案之醫療糾紛仲裁制度並不具專屬性,當事人同時可循仲裁法的規定辦理,上開草案的規定,產生了仲裁契約在調解不成立或未成立之前即以訂定的效力疑義,另外醫療仲裁是否能順利推行,亦許多待商榷的空間。 當醫療糾紛無法循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有效解決時,當事人往往循訴訟一途,將雙方的爭執交由法院裁判。法院在下裁判之前,必須先確定基礎事實關係之存否,在調查相關證據以後仍無法確定時,即發生待證事實不明的情況。但是縱使待證事實不明,法院亦必須加以裁判,此種訴訟上因待證事實不明之敗訴不利益的歸屬,即為民事訴訟法上所謂客觀舉證責任的概念,關於客觀舉證責任應如何分配,我國實務亦有許多不當的問題,值得檢討改進。 醫療紛爭循訴訟途徑解決的時候,最重要的應該是使被害人能夠迅速獲得合理賠償,有鑑於醫療的專業性與經驗性,或許可以考慮在事實認定、爭點整理與證據調查階段,均導入專家參與。關於醫療法在93年4月增訂司法院應指定法院設立醫事專業法庭,司法院依據此一規定設置醫事專業法庭,由具有醫療專業或審判經驗之法官辦理醫事糾紛訴訟案件,不過目前該專庭僅為法院內部事務分配專庭。另外,針對醫事案件設立專庭的必要性受到若干質疑,學者指出民事關係包羅萬象,要設立醫事專庭恐怕無法切合實際需要,醫療專庭包攝的範圍過廣,即便是單一醫療一領域,目前有專科醫師制度,各科所涉及的問題均具有高度專業性,專庭的設置並不具實益。另外,將來倘若要實施由法官和兩名參審官組成合議庭的參審制,亦有相關的問題待解決。最後醫療過失爭訟的案件,如何在不同的案件類型,平衡慎重而正確的裁判與迅速經濟裁判的要求,涉及廣泛的實證研究,未來亦有相當的討論空間與價值。 蓋損害救濟制度的意旨,無非是被害人能夠迅速獲得賠償或補償以填補損害。依據實證資料顯示,醫療訴訟往往歷十數年,對雙方當事人均為漫長而煎熬的過程。透過法律經濟分析的角度,晚近損害分散的思想已經取代行為人主觀是否可歸責,成為侵權行為法思考的核心,亦即醫療損害的救濟,可以考慮透過專業的責任保險來達到損害賠償社會化,一方面使被害人的損害填補不至於落空,另一方面醫療行為人也不至於因高額賠償而承受巨大的精神壓力與經濟損失,對於避免防禦性醫療的形成,以及增進醫病關係的和諧都均有實益,可以稱的上是一種三贏的制度設計。醫療保險制度在瑞典與紐西蘭等社會福利國有成功實施的經驗,但是我國的相關社會經濟條件與民情是否適合,尚有待進一步評估,財源與相關配套措施的妥當規劃都是必要的。 文末提出有關醫療問題的展望,本文認為醫療問題的產生,往往肇因於醫事人員間欠缺良好的溝通,醫療細節與各環節未被確實確認,病患與醫事人員互動不足。固然醫療事故發生後,必須追究有關人員的行為責任,但對病患來說不幸事故發生所需付出的代價無寧是最高昂的,倘若能夠防範事故於未然,將可以使整個社會因醫療事故所需付出成本相對低廉許多。概民事責任的規範目的除了損害賠償,填補損失,促使提醒行為人小心謹慎同樣是其制度目的,本文認為一昧的強調行為人的責任,把重點擺在行為人義務的規範,並無法有效避免醫療事故發生,因為醫事人員錯誤的行為往往是組織體或者是體制上一連串的錯誤所導致。換言之,人的行為很大一部分是來自於組織制度的影響,不良的組織制度與管理策略是造成錯誤與疏漏的重要因素,而在醫療的環節上一點點的錯誤便足以造成嚴重的後果,企圖只透過規範人本身,而非去改變人的環境因素,實質上無法有效解決問題,本文所介紹的全人化的醫療照護體系便是在這種思想下產生的,該體制著眼於過去以單一疾病為中心,病人常常被當成診斷的客體,全人照護改變過往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做法,以病人為中心,從病人整體問題著手,由管理師仔細確認各個醫療環節以確保病患的安全,除了醫事人員間,醫師與病患也會有詳細的溝通與良好的互動,此至目前在美國已經有不錯的成效,我國也有部分醫院計畫性的引進實施。 最後本文認為,每一種醫療事故的責任與損害救濟制度的設計都有其優缺點,換句話說,一個制度的優點不會是全面的,而且各種制度規範也會因為社經文化背景等環境因素有所不同,表現出不同的適應性。不論立法上是採過失、無過失、推定過失責任,制度上要採專業保險還是循訴訟制度改革,所需關注的重點,應該都是該政策相應於該社會環境是否能夠有良好的表現,未來行政與立法要如何規範,還是必須綜合我國各方面的條件加以評估。 | zh_TW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As the advance of the medical technology, medical behavior is no more non-profit business but has been commercialized. People not only enjoy the benefit from the new medical technology, but also take the risks as high as traditional medical service. Howev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doctors and patients fall behind the awareness of patient’s right. Thus, medical dispute will occur if medical behavior causes results people do not want. The litigant is used to dealing with the medical dispute through the court which brings new challenges for applying the law.
The causes of medical dispute are mostly due to the short of communication between medical staffs and patients, the details of medical behavior have not been totally confirmed. The court investigates the personal responsibility of medical malpractice on the one hand and also tries to prevent medical dispute for saving the medical and society cost on the other hand. Thus, the regulations of civil duty are not only about compensating the damage but also reminding the medical staffs to prevent the same malpractices. It is not helpful, if the law only emphasizes personal regulations and responsibility. Because the medical malpractice events are frequently cause by serial systemic mistakes or organizational mistakes. Finally, the author considers that each relieve system for medical malpractice has pros and cons. The way to apply the legal regulations must be according to the environment factors such as economic, social culture…etc. No matter the legislation authority introduces the liability with/without fault or the statutory presumption fault, the relieve system adapts professional insurance or through the court for the compensation. If the social environment will benefit from policy is what we must focus on. Therefore, our further administrative and legislative regulations depend on comprehensively evaluation about all kinds of environmental and culture factors in our country. | en |
dc.description.provenance | Made available in DSpace on 2021-06-08T04:26:46Z (GMT). No. of bitstreams: 1 ntu-99-R96a41024-1.pdf: 1838045 bytes, checksum: c84425889ef29e03f5799a0844eb3da3 (MD5) Previous issue date: 2010 | en |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 第一編 緒論 1
第一章 研究動機與目的1 第二章 研究方法、架構以及限制4 第二編 醫療行為、病患的權利與醫師之注意義務8 第一章 醫療行為總論8 第一節 醫療行為的定義10 第二節 醫療行為的概念內涵13 第一項 診斷行為14 第二項 治療行為14 第三項 新興現代型醫療行為15 第三節 實務上關於醫療行為的認定16 第四節 醫療行為的特性19 第一項 醫療行為具有潛在危險性19 第二項 醫療行為多具有實驗性20 第三項 醫療事故的不確定範圍性20 第四項 醫療行為是以自然科技為其內容與方法之行為21 第五項 因果歷程的隱密性21 第六項 醫療行為的裁量性21 第七項 醫療因果無法以重複實驗佐證22 第八項 醫療的未知性22 小結22 第二章 病患的權利24 第一節 病患的醫療權利概說24 第二節 國際間病患權利之討論24 第一項 國際的「病患權利宣言」24 第二項 美國的病患權利法案25 第三項 歐洲的「病患權利宣言」25 第四項 日本的「病患權利宣言」26 第三節 我國法病患的權利26 第一項 安全的權利26 第二項 瞭解的權利27 第三項 選擇的權利28 第四項 隱私的權利28 小結30 第三章 醫師之注意義務31 第一節 學說上醫師之注意義務31 第一項 依法令或契約而生之注意義務31 第二項 依醫療機構之內部規則、服務規定而為必要之注意義務32 第三項 常規診療與符合專科醫師依其專業應有診療水準33 第四項 依據吾人尊重他人法益應為之一切注意義務33 第五項 醫學文獻與醫療水準36 第二節 實務上揭示醫師之注意義務38 第一項 提供符合當時醫療水準服務之義務38 第二項 替病患實施病理切片或告知應作切片檢查之義務39 第三項 符合債務本旨之注意義務40 第四項 正確判讀報告並告知結果之義務41 第五項 促使醫療目的達成並保障患者安全的義務42 第六項 醫師之說明告知義務44 附論 醫療水準51 第三節 醫療過失53 小結56 第三編 醫療責任之法律依據58 第一章 契約法下的醫療責任58 第一節 醫療契約概說59 第二節 醫療契約的成立60 第三節 醫療契約的性質61 第一項 概說61 第二項 學說見解63 第三項 實務見解65 第四項 本文見解67 第四節 醫療契約之義務68 第一項 主給付義務69 第二項 從給付義務69 第三項 附隨義務78 第五節 醫療契約之責任80 第一項 各種債務不履行之責任80 第二項 債務履行輔助之責任82 第二章 侵權行為法下的醫療責任83 第一節 侵權責任概說84 第二節 一般侵權責任的成立要件84 第一項 加害行為85 第二項 侵害權利或利益86 第三項 行為不法88 第四項 造成損害92 第五項 因果關係93 第六項 行為人須有責任能力102 第七項 故意或過失102 第三節 僱用人侵權責任的成立要件105 第一項 行為人須為醫療院所的受僱人105 第二項 受僱人本身侵權106 第三項 須為受僱人執行職務所為的侵權行為106 第四節 共同侵權責任107 第一項 醫師與醫師間之共同責任107 第二項 轉診之醫療責任110 第三項 醫師與護理人員的共同責任111 第四項 醫師與其他醫事人員之共同責任111 第五節 行為連帶責任之免除112 第一項 免除對於助理醫師監督義務112 第二項 免除對於護理人員之指示義務113 第三項 免除手術前之麻醉是否完善之檢查義務113 附論 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之競合115 第一節 概說115 第二節 實務與學說見解116 第三節 本文見解119 第三章 醫療行為的一般危險責任120 第一節 一般危險責任概說120 第二節 一般危險責任是否適用於醫療事故121 第一項 學說見解121 第二項 實務見解122 第三節 本文見解125 第四章 消保法下的醫療責任125 第一節 概說125 第二節 實務與學說見解127 第一項 學說見解127 第二項 實務見解132 第三節 醫療法八十二條增訂以後之適用情形143 第四節 本文見解145 第四編 醫療責任的程序法問題159 第一章 醫療鑑定159 第一節 醫療鑑定概說160 第二節 法律架構161 第一項 民事訴訟法的規定161 第二項 醫療作業鑑定要點的規定162 第三節 目前醫療鑑定的問題與改革之道164 第一項 鑑定之缺失164 第二項 改革之道165 小結170 第二章 醫療仲裁170 第三章 醫療訴訟的舉證責任172 第一節 舉證責任概說172 第二節 我國學說及實務見解174 第三節 實務上舉證責任之分配不當的問題177 小結178 第五編 醫療損害救濟制度之發展與醫療問題之展望—代結論179 第一章 醫療事故訴訟制度180 第二章 醫療事故保險制度181 第三章 醫療問題的展望185 參考書目及文獻189 | |
dc.language.iso | zh-TW | |
dc.title | 醫療事故之民事責任論 | zh_TW |
dc.title | The Liability of Medical Malpractice Litigation | en |
dc.type | Thesis | |
dc.date.schoolyear | 98-1 | |
dc.description.degree | 碩士 | |
dc.contributor.oralexamcommittee | 陳忠五,王至弘 | |
dc.subject.keyword | 醫療行為,注意義務,醫療準則,契約責任,侵權責任,因果關係,告知後同意,舉證責任,醫療保險,醫療鑑定,醫療仲裁, | zh_TW |
dc.subject.keyword | Medical behavior,Duty of care,Medical guideline,Contract liability,Torts,Causation,Informed consent,Burden of proof,Medical insurance,Medical identification,Medical arbitration, | en |
dc.relation.page | 196 | |
dc.rights.note | 未授權 | |
dc.date.accepted | 2010-02-11 | |
dc.contributor.author-college | 法律學院 | zh_TW |
dc.contributor.author-dept |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 zh_TW |
顯示於系所單位: |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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